星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湘建规[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该制度已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设区的市应于2006年7月起实行,县级市和县城应于2007年底前实行。
建制镇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镇的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决定执行《公示制度》的具体安排。
二、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当地《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
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视情况确定需增加的公示项目。
三、公示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及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
没有按规定实施批前公示的规划和项目,不得组织审批和核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并与之做好衔接,具体做法在当地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城市规划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完善办公系统自动化,加强规划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和队伍素质,完善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行政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尽快实现管理进程和网络信息公示的同步。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1. 促进规划科学性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苏建规[2009]218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苏建规[2009]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18ea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a9.png)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苏建规〔2009〕218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我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2003年试行、2005年在全省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我厅对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具体细则,对公示范围、场所和方式、听证组织、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前也应组织公示,或要求规划编制的组织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
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进行公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规划的公示内容、方式、场所,并负责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反馈。
三、除《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规定的公示项目外,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自主增加其他规划公示项目。
对非法定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方案)以及据其制作的模型进行展示时,必须以清晰的方式在恰当的位置明确标注该规划(方案)、模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是规划实施和许可的依据,以方便公众识别,并宜视场所条件尽可能将经批准的法定规划与其他规划分开公示。
城市公示制度

城市公示制度简介城市公示制度是指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将一些特定信息公开向公众进行通报的制度。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城市规划、政策决策、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等领域。
通过公示制度,政府机关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
目的城市公示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民主参与,加强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利益。
通过及时公示信息,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决策过程和结果,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公示制度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市管理机制。
内容城市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改造项目等规划方案的公示,让公众了解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2. 政策决策: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和法规,对市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都应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和监督。
3. 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报告、污染排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的公示,让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4. 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人事任免等公共事务的公示,提高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效果。
重要性和效果城市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效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公众参与度:公示制度让公众了解政府决策,有机会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 增加政府透明度: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3. 促进政府效能:通过公示制度,政府能够及时获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政策,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4. 实现公平公正:公示制度确保了政府决策和行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以权谋私、抑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城市公示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信息公示不全面:有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公示信息不全面,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相关决策和行动,需要加强宣传和公示工作。
2. 公众参与度有限:公众参与城市公示的意愿和机会有限,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的便利性和广泛性。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一、概述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公示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布城乡规划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构建和谐、宜居、可持续的城乡空间环境。
二、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审批文件;2.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案、专项方案等;3.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文件,如图纸、报告等;4.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论证和意见征集结果;5.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调整方案;6.城乡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规划公示的方式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公示;2.互联网平台公示,如政府网站、城市规划网等;3.社区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实物载体进行公示;4.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向公众解读和征求意见。
四、公示的时间和范围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在规划编制或调整的初步方案出炉后,在规划文件审批前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应当涵盖受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利益主体。
五、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公示公告应当包括公示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2.公示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理解和接收;3.公示材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图文结合、声像并茂,确保公众理解和参与;4.公示期间应当设立公示回执簿,接收公众咨询和意见,并及时回复;5.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公示材料留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六、公示的效力和责任追究城乡规划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保障作用。
对于公示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公示义务,确保公示工作的规范、公正和真实。
对于违反公示制度,不履行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星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星子县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作用,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X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在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项目涉及国家XX、军事XX的有关内容,需经XX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四条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第五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六条规划公示由县建设规划局、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X性文件,规X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规定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无期限公示。
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宣传手册和政府等。
第三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下列城市规划应当公示: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近期建设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六)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七)专业规划;
(八)历史街区规划;
(九)风景名胜区规划;
(十)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为: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由县建设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具体实施,公示期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规划编制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作为完善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的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公示。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20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15天,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
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公示在专家论证后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在10天内公布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公布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街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少于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部门应当公示。
作局部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公示:
(一)对城市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
(二)重要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三)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四)风景名胜区X围内的;
(五)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的。
第十九条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选址图或定点图、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二十条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报规划部门审查前,应当公示。
第二十一条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二条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时间为7天。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公示在规划部门初审后、核发规划许可决定前进行;应当进行专家评审或会审的建设项目,在专家评审或会审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方式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和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公示期满,应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
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X的前提下,公众意见应当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规划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审批结果公布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以及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以及监督举报等。
第二十七条审批结果公布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二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
(二)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制作。
第二十九条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应当公示。
第五章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XX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监督公示的内容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政府和宣传手册等。
第三十三条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由星子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