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民事诉讼,我国,标准]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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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对于法官形成自由的心证从而得出判决结论是有最根本的约束和指导作用,所以在与民事诉讼法领域,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点问题,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务实的探索,也提出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析,以及对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探讨,深入思考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完善在诉讼法领域,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门问题,证明标准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是众所周知的,认定事实之后才能适用法律,然而证明标准的规制作用正是体现在法官认定事实的环节,是法官形成心证的标准,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
证明标准对于审判结果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是起着关键的节点作用。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法定程度。
是裁判者对某一事实主张是否为真的确信程度[1]。
一、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和研究近代以来,法治较为先进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以法官的良心,理性作为标准来判断该案的证明是否充分。
英美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排除合理怀疑”和“占证据优势”,大陆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内心确信”和“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在建国之后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客观真实的确应当是我国乃至所有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时光无法倒流,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可能完全在法庭上重现,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客观真实,所以我们不应该再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目标,而应当改为追求法律真实。
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民事诉讼是怎么一回事呢?这类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篇(一)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当前学者对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使裁判者形成确信的程度。
如Peter Murphy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1]第二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成功的尺子。
如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何时证明成功;同时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
[2]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或者是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
[3]第三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4]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具体尺度。
上述各位学者的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证明标准的本质。
第一种观点主要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揭示证明标准的本质,第二、三种观点主要从当事人角度揭示证明标准的本质。
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固然由法官进行权衡,当事人自己也完全可以预测,所以诉讼证明标准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应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角度作出规定。
所以可以这样定义诉讼证明标准:诉讼证明标准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法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以衡量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其论证是否已达到证明其主张成立程度的具体尺度。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摘要】本文围绕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展开理论分析。
在分析了该主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详细探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责任,以及与一般证明标准的比较,同时阐述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解,提高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率和公正性,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理论分析、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含义、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比较、实际案例、总结、展望、重要性、未来发展。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正在逐渐引起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关注。
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本文将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揭示其理论内涵和实践运用,为民事诉讼中证明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确立可以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和公正性,为法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深入研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范和证明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
比较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与一般证明标准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和证明要求,从而在具体案件中正确运用相关规定。
总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和展望未来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通过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标准,指的是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持下,仅仅依靠推理、扣除反证等方法得出某种事实的证明标准。
这种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非常常见,也是徒手证明的主要手段之一。
下面从理论角度探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证明标准较高,二是其证明后果较严重。
首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相对于一般证明标准而言的,因为很难确定事实的真实性,所以证明标准就要求证明人要尽可能地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所讲述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其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用于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的证明。
这种证明标准要求证明人在证实事实的过程中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和漏洞,否则将会对证明人和当事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用于哪些情况呢?一般而言,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案件:一是针对自然人、法人和机关等权利主张、请求、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案件;二是针对自然人、法人和机关等进行行政处罚、检查等程序中的证明。
在这些案件中,如果遇到没有直接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就需要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证明。
那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证明方法又是什么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推理、扣除反证、举证和证明责任分配等。
其中,推理是比较常见的方法,通常是指用推理方法将证明人的一些事实证据联系起来来推断出某个事实。
扣除反证是指通过开始证明该事实的不成立,即反证来证明该事实的成立。
举证是指证明人可以引证其它案件或法律规定来佐证他所提出的事实。
证明责任分配是指证明人在证明事实的过程中需要说明什么是他确定的,什么是他故意遗漏的,什么是他不能证明的等等。
这些方法的适用范围不同,需要根据证明具体的事实情况来决定。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证明标准,其适用范围相对广泛,证明标准较高,证明后果也比较严重。
因此,在实践中,证明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各种证据材料来选择合适的证明方法,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分析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分析提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不管是在国家立法方面还是在学界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将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何谓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证据利用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
”换句话说,证明标准就是在诉讼案件中明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跨越了该尺,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认定为真。
(1)它体现如下几个内容:1、提供证据的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判断的主体是法官。
2、证明标准是法定的标准,是由法律预先设定,作为认定事实的尺度。
3、当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可以成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事实根据,即证明标准起到的是诉讼证明尺度的作用。
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当事人对是否采取司法救济进行判断。
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对几种存在的权利救济方式进行利益权衡。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证明标准,当事人对应如何履行证明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自己将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投入多少资源;如果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太高,当事人经过分析后发现自己根本无法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就会转向其他救济成本较低的救济方式。
2、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准则。
对当事人的主张,由于法官处于不知情者的角度,他只有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判定曾经发生的事实。
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法官以法定的证明标准为尺度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3、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由于证明标准的存在,当事人能够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判断,能够在法官徇私枉法时提出异议或者上诉。
这样,法官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想认定就认定,不想认定就不认定。
民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以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标准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依据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当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要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明责任的分配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明程度1. 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3.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应当以证据的证明力为准,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三)证据的证明力1.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2. 证据的证明力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3.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最高,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次之。
(四)证明责任的承担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五)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2.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应当以证据的证明力为准,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2)真实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

民事证明标准的 “客观真实说” 作为一种理想 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 不应轻易放弃, 但如果把它 作为认可案件事实证明的最低要求标准, 则存在很 多问题。第一、 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社会活 动,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在特定条件和期限下进行 的。在案件事实不能得到完全证明的情况下, 诉讼 活动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所以, 法院认定的 每一个案件事实都与被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 是很 难做到的。第二、 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了的 事实, 他们只能依据所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讲述不 同故事的真实性判断, 依据已有的证据努力拼出一 幅关于过去事实的接近真实的 图画, 在 这种 情况 下, 对案件事实的完 全证 明往往 变得不 可能。第 三、 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标准会导致司法实践 中过分重视实体真实而忽视程序正当, 使案件久拖 不决, 而公平和效率都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不讲 效率的公正, 迟到的公正,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客观真实是一种司法理想模式, 其实用性差, 不能真正解决诉讼中的问题, 因此, 我们主张 “法律 真实” 。法律真实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 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在诉 讼证明中, 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对 案件的认定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实体法和程序 法的规定, 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法 律真实必须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的客观问 题, 这是法律真实的基础和前提。 “人民法院应以 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的 规定表明, 民事审判是 “可以” 查明客观真实的, 但 是只能以证据为基础, 必须以现有的证据为基础, 以合理的实体法、 程序法以及证据规则为标准, 及 时地作出裁判, “ 任何社会的现行法律必须对完美 的正义要求作出现实的妥协” 。由于在方法论上我 们无法以客观真实本身作为 标准, 只能退 而求 其 次, 设置一种以 “最大限度贴近客观真实” 为要求的 衡量尺度,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并不矛盾, 而是辩证统一的, 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追求终极目 标, 司法证明活动应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的相一致。 (二) 确定证明标准的依据。证明标准是依据 什么确定的?为什么客观真实不宜作为诉讼的证 明标准?为什么证明标准只能是某种程度的盖然 性?笔者认为, 影响和决定证明标准的因素至少有 下列几种: 第一、 证明对象— — —实体法和程序法。事实愈 是重要, 适用的证明标准就愈高。事实误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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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引言:有这样一件人身损害赔偿 __件: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素无
矛盾。某日,甲诉至法院,原告甲诉称:xx年10月的一天,乙看见
甲正在一废水塘边钓鱼,遂朝水塘内扔了一块砖头。为此,甲、乙双
方争执,争执中,乙用拳头打甲面部一下,致甲面部软组织受伤。现
要求法院判令乙赔偿医疗费132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病历和医疗
费票据。被告乙在庭审中辩称:与甲发生争执属实,但没有打伤甲。
对如何认定此案事实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提供的
证据可以证明乙致伤了甲;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乙致伤了甲。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本质上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认识上的
分歧。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
应达到的程度。①在证据法学中,证明标准是证明目标是否已经达到
的分界线,线上为已达到证明目标,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证明任务
完成;线下则被认为证明任务没有完成,因而其证明责任不能免除。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在审判实
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无论是当事人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
的主张,还是法院分析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都会遇到证明标准
问题。证明标准的存在以举证责任为基础,如果规定举证责任而不确
定证明标准,将难以确定证明的程度是否已经达到要求,证明是否还
应继续。因此,确定证明标准的功能在于使证明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经历
了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到“高度盖然性”的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采用基本一致的
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有的学者称之为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
条、第141条、16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都有关于此标准的
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7种法定证据,“必须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指的
是符合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 __应当按
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里规定的“全面”、
“客观”是对审查核实证据的严格要求。为了实现上述民事诉讼的证
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明确了民事诉讼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笔者认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没有顾及刑事、民
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不同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排除一
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有助于正确贯彻“不放过一个坏人,也
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刑事审判工作政策。而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和刑事
诉讼基本一致的严格的证明标准,这就会过分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从而会使他们产生畏讼心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
响,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为了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
件,最高 __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6
月19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
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
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
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
证。”这里的“足以”就是表达了有关证据在法官内心确信上所形成
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xx年12月21日,最高 __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从此正式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司法解释第
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
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 __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
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
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
的, __应当依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和辩论原则为基础,要求当事
人为自己的主张或自己的反驳意见提供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
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那么,
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则
认为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
能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则 __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
规则作出裁判。”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
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如果将即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或“可信赖性程度”设定在
“0-1”的范围内,则“可能性”在0.5(不含0.5)-0.7之间即
为“盖然性”标准,“可能性”在0.8—0.9之间则称为“高度盖然
性”标准。②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与法官的“自由心证”密
切联系,即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心证”,当这种“心证”
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便形成确信。
“自由心证”应当达到两个境界:一是“自由”境界,即法官在
分析认定证据时,完全处于“审判独立”的状态,不受任何外界因素
的干扰,并且对当事人双方平等对待,不偏不倚;二是“心证”境界,
“心证”不是简单地要求“内心的确信”,这种确信应该能用严密而
有逻辑的语言表达出来,使得法官的认证结论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
的说理论证,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
结语:经过上述论述,再来看本文引言部分给出的案例,笔者赞
同第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观点。理由是:原告甲与被告乙发生过争执
是事实,有被告乙的自认为证。原告伤从何来?原告陈述是被告致伤,
而被告否认,原、被告均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原告甲受伤有两
种可能,其一是在与乙争执时被乙致伤,其二是原告自伤。比较二者,
原告自伤面部而向被告追索医疗费的可能性小,而被告因与原告争执,
一时愤怒致伤原告的可能性大。况且,原、被告系邻居,且素无矛盾,
原告为了区区132元医疗费,与被告对簿公堂,不顾双方结怨,甚至
可能结下“子孙仇”的风险,也不顾诉讼风险,将自已完全置于被告
的对立面,而到法庭上向被告讨 __的可能性极小。相反,被告致伤
原告后,因一怕受到道德遣责、二怕承担法律责任而矢口否认的可能
性极大。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可以形成“自由心证”,
认定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
__:
①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修订版,
第215页。
②曹鹏“浅论民事诉讼优势证明标准”,xx年6月上网文章。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