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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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

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

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一: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为了严格麻醉药品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麻醉药品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机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具体品种另列)(三)使用麻醉药品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科科主任填表审请,考核合格,院长批准,医务科将审批表副页及签名字样送药剂科备案,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冲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生名章清楚可见;配方时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因工作需要,留存指定基数麻醉药品的科室,其管理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因治疗而使用麻醉药品后,须补充基数时,应持处方(如为注射剂应随带空安培)送交药剂科换药;注射剂处方和空安培二者缺一不得换药。

(六)对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凭“麻醉品专用卡”使用麻醉药品。

专用卡由医院保存,病人凭身份证道医院挂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

专用卡的使用期限为二个月,过后仍需使用者,须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七)严格麻醉药品管理。

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租借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专用帐册、专用处方(红色)、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要实行交接班制度。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领导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品的直接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篇二: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1]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第五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

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种植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生产,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八条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

研究试制完毕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并要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使用手续,防止流失。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供应第九条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限量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

第十一条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一: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根据以及国务院发布的,为了严格麻醉药品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麻醉药品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机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具体品种另列)(三)使用麻醉药品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科科主任填表审请,考核合格,院长批准,医务科将审批表副页及签名字样送药剂科备案,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冲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生名章清楚可见;配方时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因工作需要,留存指定基数麻醉药品的科室,其管理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因治疗而使用麻醉药品后,须补充基数时,应持处方(如为注射剂应随带空安培)送交药剂科换药;注射剂处方和空安培二者缺一不得换药。

(六)对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凭“麻醉品专用卡”使用麻醉药品。

专用卡由医院保存,病人凭身份证道医院挂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

专用卡的使用期限为二个月,过后仍需使用者,须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七)严格麻醉药品管理。

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租借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专用帐册、专用处方(红色)、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要实行交接班制度。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领导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品的直接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篇二: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1]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和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背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采购、请领、使用和管理都需要特别的注意和规范。

为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制定制度非常必要。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和临床部门。

采购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由药房部门统一负责,采购前应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采购时间和采购目的等,此方案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方可执行。

采购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掌握药品的来源和质量。

2.根据需求量合理安排采购数量,不得超出实际需求量。

3.选定的供应商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信誉度高等。

4.采购时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质量标准。

请领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必须由确切需要该药品的医务人员在开有临床凭证的前提下向药房部门提出。

请领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提交凭证后,药房部门应根据临床凭证的要求按要求发药。

2.发药时应严格按照临床凭证上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草率请领、滥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证书的医务人员使用。

医务人员在使用这类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药品的规定用量和用药时间。

使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检查药品的有效期等有关质量问题,确保用药安全。

2.药品使用后及时归还给药房,以确保药品的管理合规。

3.不得私自买卖、交换、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若发现此类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登记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登记管理。

药房部门应建立使用登记台账并分类管理,详细记录每一批药品的来源、规格、数量、使用人员、使用用途和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验收,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2023修正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概述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而制定的,旨在规范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麻醉药品的认知和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管理责任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监督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2.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医务人员要遵守麻醉药品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安全、合理和规范。

4. 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麻醉药品的分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的危险程度和临床应用情况,麻醉药品被分为三个类别进行管理:A类、B类和C类。

1. A类麻醉药品属于严格管理范畴,包括麻醉诱导剂、麻醉维持剂和静脉麻醉药,使用前必须经过麻醉科医师评估。

2. B类麻醉药品属于限制性管理范畴,包括局部麻醉药和表面麻醉药,使用前需要医师处方。

3. C类麻醉药品属于一般管理范畴,包括口服麻醉药和外用麻醉药,规范使用即可。

四、麻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1. 医疗机构对于麻醉药品的采购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麻醉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前,必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范,确保了解麻醉药品的适应症、剂量和使用方法。

3. 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遵循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避免使用失误。

4.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要详细、准确,包括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和不良反应要及时记录并上报。

五、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保管1. 麻醉药品的储存要符合相关规定,储存环境要求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温度、湿度和光照要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能够削弱或消除痛觉、产生局部或全身麻醉效果的药品,以及能够促进、抑制或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药品。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麻醉药品的分级管理:根据药品的危险程度和临床使用的需要,将麻醉药品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2.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规定了麻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的程序和要求。

只有合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才能够进行麻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使用:规定了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的要求。

麻醉药品必须储存在符合要求的特定仓库中,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进口和出口:规定了麻醉药品的进口和出口
的程序和要求。

麻醉药品的进口和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的法律法规,且必须由获得相应许可的企业进行。

5. 麻醉药品的监管和处罚: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使
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麻醉药品的安
全有效使用,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8.09.13•【文号】•【施行日期】1978.09.1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8日)废止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麻醉药品是指能成瘾癖的毒性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使用不当,就会发生流弊,危害人民。

为此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以保证医疗和科研的正当需要,维护人民健康。

第二条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和原植物的种植,是在国家的严格管制下,指定单位进行。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种植、制造、销售、储存和使用。

第四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及原植物种植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应经常教育职工,自觉遵守。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责成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地区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依靠群众,监督检查生产、供应和使用情况。

如发现私种、贩卖、吸食和擅自生产麻醉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生产第六条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经卫生部会同有关部审查批准,由主管部下达。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严禁自行销售和动用。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卫生部标准。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研制单位,应积极研究、试制成瘾性低、疗效高、副作用小的新品种。

新产品应报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投产。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供应第九条麻醉药品应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供应。

全国麻醉药品供应计划由医药经营部门提出,经卫生部、医药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临床一线经常涉及此类药物使用,那么,对于这些药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医疗机构使用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账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杜绝滥用、防止流痹。

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管、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调配毒性试剂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

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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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系强力成瘾镇痛药,为保证临床用药及社会治安特制定《麻醉药品管
理制度》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诊断明确的各种急性剧痛。
(二)心梗引起的疼痛。
(三)手术引起的疼痛。
(四)癌症晚期引起的疼痛。
二、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立专用帐册,逐日登记,统计消耗,处方
保存三年备查。

(二)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并在左下角注明诊断。药品数量用中文
大写数字写,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简写。

(三)开具麻醉药品人员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药剂人员应严格审查处方,调剂与检查核对人共同签字(盖章)。
(五)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麻醉处方,否则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向上级
报告。

三、使用制度
(一)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时需在病历和医嘱上记载。注射用药每张处方只限
一次量,临床用药不可每天连续用三次,凭空安瓿取药。口服用药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三日量。

(二)门诊癌症晚期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镇痛需凭户口簿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
书、病理报告单或影像检查报告单,按户口所在地办理《镇痛专用药品供应
卡》,并交押金100元。

(三)凭户口簿,空安瓿,供应卡办理,缺一不可。
(四)如因病情需要18日后仍需使用麻醉药品者,经门诊医生及经办人查看核实
病情,办理换卡手续。

(五)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死亡后,其家属不准冒购麻醉药品,并于15日内凭死
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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