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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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税纳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按照上述规定,H

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

2、会.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注意,这里对于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并未强制一定要以购入价确认当然也可以按照公允价确认收入。

结合准则和所得税的规定,为了减少差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上的收入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使其保持一致。本例确认收入均为25×1000=25000元,不须就该行为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会.分录如下:

视同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29‚250.00(为了提高公司产品的销量,与收入相关,不属于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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