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因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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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议】如何破“买卖不破租赁”?

【热点评议】如何破“买卖不破租赁”?

【热点评议】如何破“买卖不破租赁”?杭州姑娘买下850万豪宅装修时屋里跳出个小伙:我花100万租了十年!据媒体报道:杭州姑娘小陈花850万元买下一套260平方米的排屋,付清房款,办好过户,突然接到物业电话,有人强闯。

新房东遭遇了一个从未见过的年轻人范某,对方说早在半年前,就租下这套排屋,租期十年。

原房东梁某说,去年向范某借了60万元,于是被要求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买房遇见租赁,原先在法律上有一句话叫作“买卖不破租赁”。

那么新房东是不是真的要让步于这个从天而降的租客?首先,按照咱们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实是“买卖不破租赁”。

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存在租赁关系,即使发生了发卖,承租人依旧享有租期内的房屋使用权。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

其次,从这个新闻来看,是否能破掉这个租赁,关键在于范某是否和原房东真的存在租赁关系。

1范某确实和原房东存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有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真实存在租赁关系。

原房东梁某称起因是去年向范某借了60万元,于是被要求签订了空白的租赁合同。

从梁某所称可以看出,实际上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关系。

2从实际履行来看,如果真实存在租赁关系,按照常理要进行交房,承租方会取得房屋的使用权。

但是从本案来看,房屋并没有交付范某,显然不符合租赁的常理。

3目前小陈有个比较大的优势在于其实际上掌握着房屋,既然小陈掌握着房屋,并进行着装修。

当遇到强行进入的事情后要及时报警,阻止范某的入住。

实际掌握房子是极大的优势。

在这种掌握房屋的情况下,如果范某想实现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必须去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

在起诉的过程中,小陈可以用上述理由进行抗辩,而且必须尽快获得原房东和范某之间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原房东和范某之间的借款收据或借款合同,原房东和范某之间的沟通记录等。

掌握在自己手里的证据才是属于自己的证据!· end ·编辑 | Cerise图 | 网络。

论_买卖不破租赁_王利明

论_买卖不破租赁_王利明
⑦ 在康德看来 ,“买卖破除租赁” 关系。 是符合理性
不破租赁” 规则, 因为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是债权, 作
收稿日期: 2013 —07 —09
作者简介: 王利明,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 1008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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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论
《合同法》 “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的利益, 稳定租赁关系, 保护交易安全, 实现物尽其用。我国 第 229 条确立了 的规 。“买卖不破租赁” 这使租赁权能够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强化了对承租人的保护 规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因为动 则, 产具有相当强的可替代性和可消耗性特点, 保持动产租赁的长期稳定性的意义不像不动产租赁情形那样大 。 严格 , “买卖不破租赁” 地讲 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 其立法意旨在于, 任何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都不得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买卖” 力, 因此, 这一规则的适用并不限于买卖, 其中的 应当采广义的概念, 包括赠与、 确权等所有可能导致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规则的适用使得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而且该效力直接依据 法律规定产生、 不需要登记, 但这并不意味着租赁权已经成为了物权 。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比较法;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0751 ( 2013 ) 09 —0048 —08
④后 可以驱逐承租人而夺回标的物。 于物的追及权, , “买卖破坏租 来,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
” “买卖不破租赁 ” 的效力。 该条确立了 的规则, 这使 租赁权实际上具有了物权的效力, 使其能够对抗新 的所有权人, 强化了对承租人的保护。 、 “买卖不破租赁” 一 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目的 , “买卖不破租赁 ” 一般认为 是近代法发展的产 物 ② 。关于罗马法上是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 ” 的 规则, 学界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 罗马法中存在 “买卖不破租赁” ( emptio non tollit locatum ) 规则, 即 确认租赁物的买卖并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 , 承租 人仍有权请求出租人 ( 即新的所有权人 ) 履行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释疑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释疑

出租人, 乙为承租人, 丙为 A 房新所有权人, 甲是不是 A 房的 所有权人, 根本不会影响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多 甲在不能按期履行的情形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损害赔偿 责任本来就是租赁合同关系的原有内容。 其实, “ 买卖不破租赁” 绝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买卖 “不 影响租赁合同” , 真实的情况恰恰是, “买卖不破租赁” 条款就 是要 “影响” 租赁合同, 即要在本来没有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 人 (承租人与租赁物新所有权人) 之间基于法律强制而形成
第 21 卷 第 6 期
2013 年 6 月
HENAN SOCIAL SCIENCES
河南社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
Vol.21 No.6
Jun., 2013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释疑
朱志峰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33)
摘 要: 我国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是关于 “买卖不破租赁” 的规定。该条过度倾斜保护承租人的利 益, 对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不公平, 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应当以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的恶意 为兜底条款, 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 分别补充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 的法律构成要件。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利益冲突; 公示要件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5X (2013) 06-0008-04
一、 “买卖不破租赁” 传统认识的误区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 “买卖不破 租赁” 这一制度, 该项制度的意义在于为解决承租人与租赁物 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解决的规则。在物出租以后, 由 于承租人的权利一般是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债权, 因此物的所 有权人处分该物的权利并未受到影响, 依然可以转移该物所有 权。如果所有权人转让该物的所有权, 那么租赁物的买受人一 旦满足了物权变动的要件, 就将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果按 照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受让人作为租赁物新所有权人应当可以 据此对抗承租人的权利。而 “买卖不破租赁” 恰恰是反向的规 定, 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依然有效, 因 此, 它经常是被当作物权优先性的例外。可是问题也就跟着出 来了, 本来 “买卖不破租赁” 是用来解决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利 益冲突的一整套规则, 但是由于其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受 让人的所有权不能影响承租人的权利, 因此人们常常用形象的 “买卖不破租赁” 来概括这一整套规则, 从而忽略了其他 “买卖 可破租赁” 的情形, 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我国 《合同法》 的规 定就是这种习焉不察思维定式的产物, 本文就是针对这种理解 上的偏颇, 还该制度以全貌。 我国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 租赁物在租赁期 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这是我国 “买卖不破租赁” 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典上已经普遍规定, 被称为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然而名同 实异,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规定, 不 仅文字表达各异, 而且各自的调整对象、 法律构成要件以及 法律效果也存在不小的差异。如果遵循利益法学流派的立 场, 一切私法规则不过是利益冲突的取舍, 即德国法学家菲 利普黑克所说的 “为保护特定社会上的利益, 而牺牲其他利

2024年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二篇)

2024年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二篇)

2024年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目前听到很多的同事跟我咨询:某某在售房屋附有租约,而客户却不愿意承接该租赁关系,如果业主必须解除现存的租赁合同才能成就买卖合同,请问这种租赁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解除如果解除了是否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首先,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个前提:我们这里所说的租赁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现存”的租赁合同。

即合法目的不能违法,例如租赁标的物业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约定,例如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期限尚未届满。

以下探讨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是业主的,业主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租客什么事所以可以解除(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是“业主的”法律的表叙是业主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有所权是一种对世的,绝对的权利,即所有其他人都不得侵犯该权利)。

另一部分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租客是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取得租赁权利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解除。

现在就想对上叙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

本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确。

前一个观点是以所有权否定租赁权,以绝对权否定相对权是没有道理的。

两种权利只要合法都应该受法律保护。

业主要出售租客承租的房屋,就与租客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后一个观点就正确了吗不完全正确!如前所叙:“合法租赁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所以合同能否解除要看具体情况。

在此要分两类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为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及通知等附随义务),那么合同就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任何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不能解除合同的。

如果是前一类合同,又怎么解除合同业主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条件就可以解除了,视具体情况而定。

而“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指一种租赁关系的承接,租赁标的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句许生效。

这与承接前后者承接后租赁关系的接触并不冲突。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精选6篇)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精选6篇)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精选6篇)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篇1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

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

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

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

因此《民法典》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

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

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

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租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不受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这一规则的存在和适用范围常常引发争议和混淆。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回顾和法律思考,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进行深入探讨。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起源于罗马法,称为“万民法”。

其基本含义为:在租赁期间,即使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承租人的租赁权也不受影响。

出租人无权终止租赁合同,买受人也不得拒绝履行该租赁合同。

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生产经营和生活上的稳定,防止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受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承担出租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案例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运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例如,有一起案件中,甲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与甲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

不久后,甲将房屋卖给了丙,丙成为了新的房屋所有权人。

丙以乙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乙则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为由,主张自己的租赁权不应受到影响。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且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乙的租赁权。

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尊重并履行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丙无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中可以看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租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则的适用并非总是一致和明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则,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法律思考:要明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该规则仅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才适用。

如果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在租赁期间发生,或者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的,该规则将不适用。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

对所谓“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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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租赁方的权益,首先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相 关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对于 租赁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合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 行维权。
让我们看一个实际案例来更好地理解“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运用。小张在 2020年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住了一套公寓。半年后,房东 将房屋出售给了小李。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小张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直 到期满为止。小李无法要求小张搬离,除非小张同意解除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
债权物权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债权拥有某种物权性质的支配权。 这种现象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如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其中,“买卖不破 租赁”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典型表现。
在传统的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的效力通常仅限于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 租人。然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出现,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进行买卖 交易时,必须尊重并保留原有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租赁物所有权的转 移,承租人仍可在原租赁合同期内继续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总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保护租赁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房产交 易与租赁过程中,双方都应了解并遵守这个原则,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特别 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 出现纠纷。作为租赁方,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谨慎签字; 作为房东,也要尊重租赁方的权益,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对所谓“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
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的深 入思考
在当今的金融环境中,债权的物权化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这种特殊的现 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它的确对我们的经济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次演示将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深入探讨债权物权化的现象。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房屋租赁业也随之繁荣。

在租房的过程中,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那么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在租赁过程中存在哪些涉及到法律问题的风险?下面将对此进行分析。

1. 买卖不破的定义买卖不破是指,当房屋出售时,租赁合同不会因此而终止。

租赁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仍然有效。

此时,新的房主要承认租赁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2. 相关法律问题的风险在租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租房人提高警惕。

这些问题通常包括以下几点:2.1 前房主未认可租赁合同前房主未认可租赁合同,是造成租房人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前房主不认可租赁合同或未与新的房主协商,新房主可能无法承认租赁合同。

此时,租房人的维权途径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2 新房主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否则,将构成违约行为,租房人有权进行维权。

2.3 关于房租质量、租赁期限等约定在租赁过程中,双方还会约定一些涉及到房租质量、租赁期限等具体内容的约定。

这些约定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租房人需要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例分析以上讨论过程中,接下来将通过三个案例,深入了解买卖不破的相关法律问题。

3.1 案例一张先生租住的房子被卖给了新房主,但新房主不认可租赁合同,要求张先生搬离。

解析: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新房主不承认租赁合同,租房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3.2 案例二小王租赁的房子在合同期内被出售,但新房主要求小王在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时即搬走。

解析: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新房主要求小王在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时搬走,将构成违约行为,小王有权进行维权。

3.3 案例三小张租赁的房子在合同期内被出售,新房主表示愿意承认原租赁合同。

解析: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要承认租赁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2025年二手房交易不忘买卖不破租赁合同

二手房交易不忘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和卖家之间需要签订购买合同,以确认房屋的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很多人忽略了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当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还需要研究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合同期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期限。

大部分租赁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或者两年。

一旦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续签或者解除。

在二手房交易时,买家需要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是否已过,并与房东确认是否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租金和押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确定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租金和押金是租赁合同中最主要的条款。

租金一般是按月支付,押金则是押一付三或押一付二。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需要了解房屋租金和押金是否已支付,并确认是否需要退还。

房屋状况房屋状况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

房屋状况包括房屋的设施、电气设备、卫生设备、防火设备等。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需要了解房屋状况是否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确认是否需要进行维修。

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当买家想要购买一套已经租出去的房屋时,需要了解租赁合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已到期,且双方无意再行续签租赁合同,则此时购买该房屋不会有任何问题。

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尚未结束,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续签选项,则需要在购买过程中需要结合租赁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中规定房东不得终止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后需要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赔偿,则购房者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租赁合同的期限和租金等内容,以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权益。

同样的,如果买家并不想继续承租现有租户,则需要在与卖家谈判时将此事提前告知卖家,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此事项。

这样会给房东带来额外的负担,可能会影响到房屋的买卖交易。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 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签订会导致物品或财产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不会破坏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

本文将介绍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

2.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买卖合同通常用于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租赁合同则用于授予承租人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买卖合同的签订一般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存在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签订可能会对租赁合同产生影响。

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可以使买卖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该买卖合同破坏了现有的租赁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称为“买卖不破租赁”。

3.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尽管买卖合同一般不会破坏现有的租赁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关系可能会被打破。

下面是一些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3.1 受约束的买卖人如果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表示其受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的限制,那么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将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

这意味着,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改变了物品的所有权,但租赁合同仍将继续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

3.2 明确的合同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存在明确规定或者约定,说明了买卖合同对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不具有破坏作用,那么该买卖合同也将被认为是买卖不破租赁的。

这样的合同条款可以通过书面表达或口头约定来实现,但双方必须明确表达其意图以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3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法律可能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买卖合同不得破坏租赁合同。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了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之间的顺序要求,或者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租赁合同的优先级。

4. 合同纠纷与解决方法当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发生冲突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合同各方应该谨慎地起草买卖合同,并明确注明是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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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之质疑
参考书目:
史尚宽 《债法总论》、《债法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
梁慧星《物权法》、《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吴一鸣 《物上权利之对抗力来源》 民商法学;
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是对债之相对性的突破,欲加以质疑,应先明示何为债之相对性。

债之关系,简言之由债权人、债务人、债之内容三部分构成。

1)债权人特定。

所谓债权人特定,并非指债权人之地位不可转移,而是指除债权人之外,他人不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之行为。

2)债务人特定。

所谓债务人特定,并非指第三人不得承担债务,而是债权不及于第三人,即除债务人外,债权人不得请求任何人承担债务。

3)债之内容特定。

所谓债之内容特定,并非指债之内容不得变更,而是指如无法定事由,债权人不得单方扩大债权之范围,债务人亦不得单方缩小债务之范围。

故对债之相对性进行突破,其“突破口”无外乎上述三处,突破债之相对性,就是突破这三个“特定”。

那么,买卖不破租赁对债之相对关系有何影响呢?如果是突破,所突破的是什么呢?学生以为,承租权在上述情况中,由其原本只存在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扩大到其权能可以以不特定之人为相对人,质言之,承租权对第三人亦生效力,其“突破之处”似乎是债之债务人特定。

租赁权是债权无疑,反映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须公示,亦不发生公示效力,但租赁移转标的物之占有,此为其特别之处。

罗马法规定,买卖破处租赁,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视为保护买受人。

近代以来,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从其突破口我们不难看出,其立法原意在于保护承租人之利益。

两种规定反映两种不同价值观念,为发挥不动产之效益,稳定社会秩序,应以为后者更优。

明示其中立法本意,继而分析其对债之相对性突破。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不影响租赁合同之效力应当如何理解呢?是理解为合同的效力、状态保持原样,还是如何?如果理解为保持原样,则承租人应向原房屋所有人继续履行债务(房租),但是此时房屋之所
有权业已产生变更,似与租赁权之本意相互矛盾,故不应如此解释。

那么就有如下解释,原租赁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变更为承租人与新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租人负有继续向新房屋所有人交纳租金之义务,而新房屋所有人亦承受房屋被他人使用之义务。

学生以为后者更为恰当。

那么,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物权化之典型,是对债权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使债权具有物权之对抗效力,其依据就是《合同法》第229条,但是经过上述解释,不难发现租赁权、承租权对所有权的对抗性是严格依附于合同的,是一种合同内之对抗性,由约定而产生,其所指向之客体非标的房屋,亦非房屋之使用权,而是房屋之许可使用权。

二者应加以区别,前者为权利人依法使用标的物质权利(法定性),后者则为权利人依所有权人之意思、租赁合同之意思使用标的之权利(意定性)。

租赁权看似对抗之对象为所有第三人,而落到实处,仅为房屋买受人一人,而此买受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买卖合同中之买受人(与出卖人地位平等),另一方面是“新租赁合同”(即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中之合同,此处拟称之为新租赁合同)中之出租人,所以承租人之对抗权之产生并非法学家之创造、亦非凭空产生,应是依合同产生,那么其对抗力亦只是合同之对抗力,如此理解方符合民法之体系。

总之,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物权化之体现,学生所疑问的是,“债权物权化”之后其权利性质是债权还是物权?如是债权,应具债权之性质,符合债之相对性关系自不待言,故没有对债之相对性产生突破;如为物权,则具物权之性质,本不受债之相对性束缚,更不涉及“突破”;倘若既为物权又为债权,则如又男又女岂不怪哉。

学生认为租赁权之对抗力,具有表里不一之性质,其表面为一种对抗第三人之具有物权性之权利,其本质只是一种依附债之合同而生的对抗权利,其对抗之对象限于所有权人,形式上为所有之第三人,落到实处仅为确定之一人即债之关系的相对人,没有造成债权性对性的实质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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