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安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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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8]61号文件的规定,对《***医院关于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规定》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师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时,应当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身份。

二.为运动员开具处方应首选不含兴奋剂的药品,确实需要使用时,运动员应出示有关体育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开具。

三.急诊使用情况时,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四.为运动员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时,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字样。

五.药品调剂人员应加强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指导作用。

六.作好为运动员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的登记工作,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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