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购买与政府监督职责落实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试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试行)1、协助维护社会治安2、协助进行社区禁毒宣传教育3、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4、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群众性消防工作6、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7、协助做好就业、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相关工作8、协助做好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险经办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9、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10、开展社区普法宣传11、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12、做好社区文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13、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14、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15、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1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17、协助做好社区公共卫生相关工作18、协助做好人口、经济等统计普查工作19、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20、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并报告安全隐患,积极创建安全社区21、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暂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22、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3、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救助帮扶工作24、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25、在社区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开展志愿服务并进行登记注册、记录工作26、维护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服务27、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28、办理群众信访,畅通信访渠道29、协助开展科普活动30、兵役登记和政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是指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工作的正确执行和有效落实,对各级政府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督办的一项制度安排。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在我国的政府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加强政府责任,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运行。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止政府因为信息不畅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而导致工作失误。
通过监督和督办,能够让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一、明确责任:建立清晰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二、建立工作流程:确立督查督办工作的流程和环节,包括事前准备、实地调研、问题发现、形成意见建议、督办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
三、加强调研与信息收集:通过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和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各级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四、建立问题反馈和整改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监督与督办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函询、专题会议等形式,对政府工作进行督查和督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和追问,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和落实。
六、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以进行考核和评价,同时对查实的失职行为要进行追责和问责,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七、加强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加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对于改进政府工作、健全政府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严格执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同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还可以加强政府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促进政府的廉洁和清廉作风。
三位一体”监督体系

三位一体”监督体系“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是指由政府监督、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一种综合性监督机制。
这种监督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感和透明度,增强市场的公平竞争性,加强社会的参与和监督能力,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政府监督是“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具有制定政策、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
政府监督的重点是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应加强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监管,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市场的监督,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
市场监督是“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市场监督的目标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注册、备案和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垄断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市场监督还应加强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市场监督还应鼓励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社会监督是“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是监督的主体,社会监督的目标是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监督应加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政策执行和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推动政府的改革和创新。
社会监督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的评价和监督,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社会监督还应加强对公共事务的舆论监督和参与监督,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建立对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监督、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市场应加强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应积极参与监督,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公共事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事业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手段,对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事业管理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公共事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公共事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依法行政原则:公共事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3. 效率效益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注重效率,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4. 服务导向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5. 科学管理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制定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共事业管理,监督公共事业管理活动。
2. 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参与公共事业管理,为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
3. 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公共事业管理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公共事业管理内容1. 公共资源管理: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等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
2. 公共设施管理: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3. 公共服务管理: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提供。
4. 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安全管理。
5. 公共秩序管理:包括城市市容、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等领域的管理。
六、公共事业管理程序1. 规划制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公共事业发展规划。
2. 项目立项:按照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公共事业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政府工作的优化与改进

政府工作的优化与改进政府工作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而工作的优化与改进则是确保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挑战,政府不断探索创新、提升工作效能,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期望和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政府工作的优化与改进,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加强政府职能政府职能是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
优化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精简、合理划分和明确职责。
一方面,政府应该放权,减少冗余的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
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提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导作用。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协同,形成多方合作、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
二、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加公众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政务公开的力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全面。
此外,政府要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互动与沟通。
三、加强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防止滥权和腐败的关键。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行为和公共资源的监管。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严密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确保工作程序的规范和效率。
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外部监督,鼓励市民、媒体和社会组织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政府服务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政府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推行阳光政府和便民服务,提升政府服务的温度和效能。
另一方面,政府要注重数据化和智能化建设,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供更加便捷、智能的服务。
五、促进政府创新政府工作的优化与改进需要不断推动创新。
政府应该重视创新思维和方法的培养,鼓励政府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同时,政府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之道,不断推动政府工作的创新与改进。
服务型政府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必然选择,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是政府改革。
●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让政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公仆。
它必须是一个无私的政府,一个没有私人利益的政府,一个最小化的政府,一个民主的政府。
●政府必须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一、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政府。
二、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和负责的政府。
就是说,是一个人民民主和对人民负责的政府。
三、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法治和有效的政府。
四、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五、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度供给服务、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各级政府的核心职能,改革完善投融资型财政体制,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型的财政体制,公开政务、公开政情,实现法治政府,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加快政府治理结构创新,大力发展民间组织,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
●从我国国情出发,要建立符合本国、本区域特点的公共服务模式,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一)。
在政府行政程序上,公开透明,建设阳光政府。
政务必须向公众公开,包括政府组织的使命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常用法规公开以及办事结果公开等。
(二)在政府行政功能上,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理念要成为政府工作的宗旨,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公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三)在政府行政机制上,建设创新型政府。
(二)从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高成本政府转向高效率政府在政府行政技术手段上,建设电子型政府(五)在政府行政规则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任务是:第一,观念必须转变;第二,政府职能必须转变;第三,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与世贸经济规则接轨的法规体系;第四,办事必须公开化;第五,贯彻一视同仁的原则;第六,建立贸易工作的复审机制和失误救济机制;第七,要正确处理服务行政中的管制问题。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识别与规避
造成信息扭 曲,导致信息失灵。
( 2 )购 买 对 象 。 购 买 对 象 即 为 向 瞧 买 ,社 会 体 育 组 织 是政 府 购 买 的 承 接 者 , 在 合 作 对 象 的 选 择 上 ,政 府 部 门也 存 在 着 各 种 风 险 。 购 买 服 务 内 部 化 与 行 为 化 风 险 :是 指 基 于熟 人 关 系 的 非 制 度 化 的 购 买
1 0 4 l 肉 缸I
2 0 1 7 年 ・ 第5 期
政 府 购 买 强调 效 率 , 引入 竞争 ,但 购 需 做 的 准 备工 作 ,而 政 府 部 门 的 风 险 也 在 买本 身就 是 聚集 风 险 的过 程。 以政 府 、 对 三个 问题 的探 索之 中 。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识别与
定结 果 。 2政府 购 买公 共 体 育服 务 的风 险 清单
上海浦东新区 “ 罗 山 会馆 ” 的 建 设 创 新 政
府购买服务实践 。直N2 o o 3 年出台 《 政 府 风 险 识 别 指 判 断 或 归类 的 方 式 对 存 在 采 购 法 》 ,并 沿 用 至 今 ;2 ( X ) 6 年 才 初 次 对 的 和 潜 在 的风 险进 行 鉴 别 的 过 程 ,全 面 分 政府购买进 行直接 国家层面 上的指导 , 析 风 险 ,建 立 风 险 清 单 ,从 而 依 据 风 险 事 公 共 体 育 服 务 的 国 家 层 面 的 法 规 缺 乏 。 法 件 采 取 切 实可 行 的 措 施 防 范 和 规 避 风 险 。 制 明 显 落 后 于 实 践 ,造 成 “ 法治赤 字” 。
体育服务 的可持 续发展。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作 为 一 种 供 给 手 段 的 变 革 ,于 2 O 世纪7 O 年 代 在 西 方 社 会 开 始
1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1.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
??2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因??1这主要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当然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对人民负责为基本原则。
??2这也是由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政府权力由人民赋予应该对人民负责。
??3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要求或政府应如何做到对人民负责要求具体内容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思想为人民谋利益。
端正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一是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深入群众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尊重民意二是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损害人民利益违法失职行为要受到追究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我们的政府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4.求助有门投诉有道??1政府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的多种途径??政府建立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还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了法律途径。
??2公民要学会向政府部门求助或投诉这有助于解决自己的困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政府不断改进工作。
??1.2010·全国卷Ⅰ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对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理解正确的是??①公民权益的保障更加完善②社会利益的分配更加公平③公民义务的履行更加全面④政府权利的行使更加规范??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解析本题以人们关注的公平热点入手综合考查考生对公平的理解、运用能力。
我国公共事业组织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毕业论文
我国公共事业组织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在公共管理改革和创新的背景下,我国的公共事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然而,当前社会却频频曝出由于组织失信引发公众质疑的事件,究其根本,是当前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机制存在问题,政府监督不力,社会监督薄弱,组织内部监督也不完善,这几部分问题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阻碍公共事业的发展,对我国的社会转型造成影响,因此,完善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机制,要在加强立法,完善监督机制体系的基础上,强化组织伦理道德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实现对公共组织失信腐败的有效预防,同时对社会转型也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事业组织;公共责任;公共组织监督机制;问题;对策公共事业组织就是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拥有法定的或经授予公共权力的组织实体,它是当前市场和政府管理的补充。
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提高公共事业组织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公共事业组织落实公共责任的制度保障,它有助于重拾社会公众的信任,自愿性的为公共事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源支持,从而使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的发展充满活力。
一、概念概述及理论支持公共责任是指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实施公共管理行为所必须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后果。
它是公共组织研究中的核心课题,直接影响着公共事业组织的发展。
然而,在公共事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公共责任的缺失却是很严重的。
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人人都是理性自利的,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公共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很有可能违背公共服务原则,自觉地参与到利润分配中,从而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违背了最初的公共事业组织的基本价值,造成“志愿失灵”。
从而对公共事业组织的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目前,社会上多起事件都使得公共事业组织陷入“信任危机”之中,例如:引发网络热议的郭美美事件,宋庆龄基金会180万元丢失事件等,无不引起公众对公共组织信用的质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石政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9号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和我区“全面深度转型、高端绿色发展”的总要求,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关于开展区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建立健全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工作目标:政府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
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专业职能下沉,积极构建行政综合、法治综合、上下综合、社会综合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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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Jan,2016/PEOPLE'S TRIBUNE
前言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建设有限政府的本质在于摒弃全能政府的角色与功能,“按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重新定位政府角色”①,其
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让市场机制和公民社会发挥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这些实践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乏较为系统的服务监督和评估体系,而这一问题在本质上属于政府未能适当履行监督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文章力图厘清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监督职责(以下简称
“政府监督职责”)的宪法学依据和主要内容,并在分析政府监督职责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良性运行。
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的宪法学依据从宪法学角度来看,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承担监督职责的依据是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人权保护义务指国家机关对基本权法益的“国家保护义务”。②国家是人权保护义务的最主要
主体,这是由国家存在的意义决定的。尽管学者们对此存在一定分歧,但从通行观点来看,国家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公民权利。现代的国家机关是通过公民行使选举权产生的,其权力由公民授予,其任务和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人权保护义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道德与法律要求。③对
于它的具体内容,爱德和凡·胡佛等人认为它分为四个方面:一
是尊重的义务;二是保护的义务;三是满足或确保的义务;四是促进的义务。
日本学者大沼保昭对这种分类作了如下解释: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满足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④其实,这里的所涉及“促进的义务”是实现前三项义务的手段,完全可以融入到前三项义务中。至于前三项义务,三者可分为两类:尊重义务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满足义务则要求国家为保障人权积极作为。为此,我们可以将国家人权保护义务概括为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规定对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设定就遵循了前述思路。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仍要履行人权保障义务,因为这种义务是一种约束国家权力的规范要求,不会因为国家任务实现方式的转变而转移。具体来说,国家人权保护义务在购买公共服务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共服务以良好质量状态持续、公平的供给;二是防止和阻止供应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这两方面义务均要求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承担起监督职责。其一,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是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目的。购买公共服务在客观上实现了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的分离。政府虽然不再承担相应公共服务的生产,但责任并未减少,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仍然是政府的责任。不过,这种责任的履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自行执行转变为监督他人。在此种模式下,参与公共服务生产的供应商作为“理性人”有其自身目的和利益诉求。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供应商可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做出有损公共服务质量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供应商的败德行为,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政府就必须承担起购买公共服务后的监督职责。其二,防止和阻止供应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是政府履行监
【摘要】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应对供应商进行监督、评估,主要内容为绩效监督和财务监督。当前,政
府监督职责制度存在未明确规定采购人监督职责、不利于公众及第三方发挥监督作用等问题,需要通过明确采购人监督职责、建立评估标准体系、构建公众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明确设定评估效力等方式加以完善。【关键词】购买公共服务 监督职责 绩效监督 财务监督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公共服务购买与政府监督职责落实 曹海青 苏丽亚
DOI:10.16619/j.cnki.rmlt.2016.02.04266公共治理Public Administration
人民论坛/2016.01 中督职责的直接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变了以往政府采购中政府与供应商的双方关系,形成了政府、供应商、公众的三方关系。此时,对公众的侵害更可能来自于供应商。针对这种潜在的损害可能,政府必须担负起监督职责,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对供应商来说是一种约束机制,可以限制其不良行为,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阻止供应商侵害公众(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少的经费获得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这一目标可被分解为质量目标与经费目标。为确保购买公共服务目的的实现,政府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应为绩效监督和财务监督。绩效监督。绩效监督的重点是服务数量和质量,它是政府监督职责主要内容之一。在政府购买某项公共服务后,保障该项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仍是政府的义务。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主要体现为以良好质量持续充足地供给公共服务。换言之,它要求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维持在合理水平。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后,政府应当注重对供应商所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监督。在美国,基于绩效的采购形式长期应用于政府服务中,并越来越受到州公共事业部门的青睐。⑤在此种模式下,政府会
在合同中规定详尽的绩效标准,并根据该标准对供应商实施监测。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合同管理者应当督促其改正。供应商拒不改正的,政府可对其作出处罚或扣减合同款。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引入了服务绩效监控制度。在该制度之下,社会福利署会按照每项资助服务的《津贴及服务协议》及一套界定清晰的服务素质标准,对供应商的表现作出评估。财务监督。财务监督的重点是供应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之一是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一方面要在合同缔结环节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要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包括对政府部门采购资金安排的监督和对供应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由于文章主要研究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因此这里的财务监督仅指政府对供应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供应商套取经费、克扣工资等现象。
政府监督职责的制度现状鉴于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在主体、资金来源方面具有
相似性,因此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等事项同样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的相关规定。仅就政府监督职责来说,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依据方面,《政府采购法》未对采购人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中涉及政府采购监督的规定主要是第十三条和第七章,共有13条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财政机关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从监督对象来看,主要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这些规定看似比较全面,然而,这些条款却并未对采购人的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之所以未对此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该法第四十三条将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定位为民事合同关系。既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采购人自然不享有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权。然而,无论是从目的的公共性,还是从规则的特殊性来讲,政府采购合同均应为行政合同。基于此,为维护合同目的公共性,采购人应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如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等,这些权利对于采购人履行其对供应商的监督职责来说十分必要。在评估标准方面,针对公共服务采购的评估标准较少。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对于衡量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质量来说十分必要。如果缺乏评估标准,发包方对供应商进行的评估将缺乏客观性。一般来说,服务绩效的评估标准既应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也应在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香港特区政府即采用了这种做法。我国多个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由财政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设定评估标准,如无锡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
第四款第一项规定:“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具体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
分别确定。”尽管如此,目前已公开的相关标准却非常少。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各地政府已经制定的评估标准还比较少。在监督主体方面,现行制度不利于公众及第三方发挥监督作用。就《政府采购法》来说,由于该法针对仅涉及政府与供应商双方关系的传统政府采购进行设计,因此并未作出关于发挥公众及第三方对供应商监督作用的规定。就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说,这些制度规范对公众监督及第三方评估规定较少,不利于发挥公众及第三方的监督作用。比如,在第三方评估方面,除深圳市、佛山市、宁波市、上海闵行区和静安区等少数地方政府外,多数政府的相关规范未在对供应商进行的绩效评估环节引入第三方评估。在评估效力方面,现行制度未能使评估结果发挥应有效力。评估结果本应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奖惩以及政府决定是否续包的依据。然而,现行制度却未能全面确认评估结果的效力。作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