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机编办函[2002]16号
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一、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和格式的区别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国标》)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一)文种的区别。
党的机关有14个主要文种,行政机关只有13个文种,其中“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个文种相同,党的机关有“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个独特文种,行政机关有“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等4个独特文种(注1)。
“意见”和“会议纪要”等文种使用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公文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文种,党的机关公文有时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有时将其文种与“通知”文种合并使用(注2)。
(二)秘密等级标识位置的区别。
《办法》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条例》规定:公文序号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公文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公文序号下方(版心左上角第2行)。
两者所处的位置截然不同。
(注3)。
(三)紧急程度级别的区别。
对紧急公文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略有区别;对紧急电报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行政公文的紧急程度无“特提”级别(注4)。
(四)版头和发文机关标识称谓和格式的区别。
公文的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党的机关称为“版头”,行政机关称为“发文机关标识”。
《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公文版头格式,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条例》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x x委员会(x x)》版头格式,用括号内打印文种名称代替“文件”二字,例如“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x x厅党组(报告)”,而行政机关的公文无此规定和用法。
成机编办函[2002]16号 - 中国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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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机编办〔2010〕144号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四川省委编办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印发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工作指导手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级各部门:现将省委编办《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印发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工作指导手册的通知>的通知》(川编办〔201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
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对于有效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新增职能,各级各部门要从讲大局、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做好中文域名的注册工作。
二、明确工作模式,积极适应工作运行机制的转变今年1月,市编办已转发了省委编办《关于做好我省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应用普及工作的通知》(成机编办〔2010〕13号),全面部署了全市中文域名的注册工作。
各区(市)县编办和市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按照中央编办确定的工作模式,全面做好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编办和市级党政群机关,要根据市委编办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务必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作职责,有序推进专用中文域名的申报注册推进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工作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全新职责,实行各级编办分级管理。
各区(市)县编办要强化责任,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和承办这项工作,务于2010年12月3日前向市委编办报送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名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成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8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调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全面提升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调迁进入工业园区和成都市与周边市(州)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调迁要以产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有序调迁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调迁一批、保留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调迁对象与调迁方向第四条依据园区外企业用地、建设、环境及未来发展综合评估结果,筛选确定调迁企业。
第五条调迁企业须符合产业政策,调迁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定位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500万元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调迁企业,应引导其进入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待企业扩大规模、达到用地标准后再按照相关政策供给土地自建厂房。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达不到单独供地条件且不愿意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其调迁出市域范围,优先推荐落户到合作园区。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2.06.10•【字号】成职改字[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职改字[2002]2号)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组织、统一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6月10日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的新需要,实现国际间人员资质互认,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专业学术技术、能力水平等方面的评价尽快与国际通行的方式以及国家实行的执(职)业资格制度接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职称资格评价体系,切实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下称职称资格),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受聘于某一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具有的前提条件,它依照国家、省、市颁布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条件和程序,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基础上,通过社会化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认可。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限额管理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委会及同行专业组第四条本市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评价机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具备条件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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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8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推进我市国管水利(提灌)工程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目标。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3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原则。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6日郑政[200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之外,其余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
对属于政策性安置(包括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支边内调人员等)的超编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入实行聘用制范围,超编因素通过自然减员或调整逐步消化。
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为依据。
在该文下发前已完成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或按原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在推行聘用制的单位,聘后管理特别是考核和辞聘、续聘、解聘及相关补偿标准都要按该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进行改革的单位,要根据该文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属3年以下短期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续聘时,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属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004年底前全部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最新稿 电机编【2012】16号关于电白县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
电机编…2012‟16号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根据中央、省、市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电办发…2012‟30号)的要求,从今年7月起,将对全县党政群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核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目的和内容本次核查以掌握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实有人员是指在编在职人员)的各项信息和详实资料为目的,核查用编情况,清理违规用编和“吃空饷”行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系统,提高我县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核查的范围和内容以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电办发…2012‟30号)界定的为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核查机构编制文件档案。
各镇和县直各单位凡涉及机构编制沿革文件必须如实复印,建档造册,提供工作组核对确认。
2、核查机构和人员信息。
各单位要认真核对实名制系统中的机构信息和实有人员的职务、级别、学历、毕业院校、编制类型、身份类别、经费类型等个人基本信息。
核查组将对实名制系统中的机构编制信息和人员信息与机构编制文件、人员档案等进行比照核对。
3、核查“吃空饷”人员。
全面清理纠正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财政工资“吃空饷”问题是本次核查工作的重点,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阅读•电白县清理“吃空饷”的对象、处理方式和相关要求‣(附件一),如实填报•电白县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情况登记表‣(附件四)。
对“吃空饷”问题瞒报、漏报的,将按相关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一)单位自查(2012年7月25日—2012年8月10日)各单位一要根据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指标项进行认真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进一步完善更新“电白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然后按要求填写(打印)相关表格(附表二),其中附表1、表2、表3、表4、表7、表8须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同时要公开单位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等,接受监督。
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机关名称: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2、《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七条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条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6、《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条“三定规定”方案:埔机编[2002]15号、埔机编[2002]16号埔机编[1999]18号、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1、大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3、《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2、大埔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4)《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5)《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大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大埔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大埔县人事局行政处罚(共10项)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的通知⽂号:中央编办发[2015]38号颁布⽇期:2015-10-16执⾏⽇期:2015-10-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作,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已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央编办2015年10⽉16⽇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理顺⾏业协会商会与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核销⾏业协会商会使⽤的事业编制,不再实⾏⾏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是⾏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作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促进⾏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坚持精简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进⼀步优化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要坚持统筹协调,对纳⼊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注意做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和⾏业体制改⾰等的政策衔接;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关⽅⾯就调整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调整⼯作的有序开展和保持⼈员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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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机编办〔2010〕162号
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及
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的通知
各区(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级各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编办、省委编办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及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0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经我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延至2011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二)时间安排
2010年度年检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年检日程安排表(附件1)所列时间是事业单位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并且经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初审通过后,备齐所有纸质材料前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复核的时间,因而各市属事业单位须确保在此之前本单位在线提交的年检申请已通过审核。
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管辖权限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至4月30日,逾期将不再补办年检手续。
(三)年检程序
按照实施网上年检的要求,市属事业单位先使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专用光盘”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申请,待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通过的回复信息后,按照日程安排的时间提交纸质材料到市事登局办理年检复核的相关手续。
(四)年检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事业单位提交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决算后);
4.已年检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化的除外);
6.住所产权证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除外)。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公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
(五)年检审查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复核后,分别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3月31日。
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符合要求的,可核准年检合格;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不予通过年检,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并没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暂扣公章等。
年检期间,单位名称、开办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
(六)注意事项和要求
1.年度报告书可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或市事登局专题网页(/special/template1.jsp?ClassID=02010 796)下载,按A4格式双面打印。
封面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举办单位意见”栏内需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得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办公室等内设部门公章)。
2.《年度报告书》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是登记管理机关核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公益职能的重要依据,应当认真填写。
可分三部分内容填报:
第一部分:对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逐条阐述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做法、成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接受捐赠情况和奖惩情况等;
第二部分:是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以及规范使用印章、证书等情况;
第三部分: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3.凡存在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过20%,或其它登记事项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再进行年检。
4.事业单位提交网上年检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查阅年检回复信息。
收到登记管理机关“退回修改”通知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按修改要求再次提交网上年检申请并补齐申报材料;收到“复核通知”后,应按排定的提交复核材料时间将网上申办年检的纸质材料送达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
以上事项(特殊情况除外,并说明理由)超过办理时限,视同逾期年检。
5.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书中填写的有关情况和提交的其他年检资料严格审查、认真把关,确保有关内容真实可靠,并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二、做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操作培训工作
为保障网上年检的顺利实施,市事登局将于近期分期分批举办事业单位网上登记操作培训班。
(一)培训范围
1.市属事业单位培训。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市属事业单位。
其中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下文已撤销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事业单位未纳入培训范围。
参训人员:市属事业单位负责年检和专用中文域名申报的经办人员一名,要求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
2.区(市)县专题培训。
培训时间为2011年1月10日下午14:00至16:30,各区(市)县分配的培训名额为2名,并应于1月7日前向市登记局报送参训人员名单。
(二)培训内容
1.事业单位如何在线进行年检以及如何申办登记管理事项。
2.事业单位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申报。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1年1月11日至1月18日(周六、周日除外)上午班培训的时间为9:00-11:30,报到时间为上午08:50,下午班培训时间为14:10-16:40,报到时间为下午14:00。
各事业单位培训班次和时间,请查看市属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安排表(附件1)。
地点: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软件学院8楼804#电教室。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15号。
(乘坐公交84、115、93、501、805
路均可到达;乘坐地铁1号线至高新站下车;自驾车辆的参训人员请将车辆停在职业技术学院南侧位于天益南巷的软件学院地下停车场)(四)有关要求
此次培训是针对性较强的操作培训,请市级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文件转发给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好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并将所属事业单位参训的人员名单于2011年1月7日前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附件2)。
各事业单位参训人员须凭培训通知进入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天府大道北段966号政府行政办公区4号楼10楼1001房间
联系人:王彬张镭联系电话:61882710
附件:1.市属事业单位年检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2.市属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人员名单报送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机构年检△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2月29日印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