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比赔钱还让人怕——访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论文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分析_张良辉

是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不愿提及的一段黑色记忆。就在这短短 生不可能做到与每位患者进行很好的交流和沟通。在开处方时
1 个月内全国居然连续发生 5 起血溅白衣天使的案件,其手段 还要区分“公费患者”、“医保患者”还是“农合患者”等等,因为
极其残忍,令人发指。笔者认为这样高密度地发生血案并不是 一不小心“开错药”,轻则会导致医保拒付,扣奖金,重则会导致
诉讼案件共计 10 249 件,是日本的 11.4 倍。日本医疗纠纷数量 医疗纠纷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主要
增幅在 10% 左右,仅为我国的 1/3,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增 表现在基层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普遍不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
幅也在 10% 左右[1]。可见发生医疗纠纷是正常现象,但我国如此 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医疗技术高端人才和全国各地的患者同时
之高的数量和如此惊人的增幅不得不让人在心中打上一个巨 拥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医院,造成基层小医院门可罗雀,大
大的问号,这其中原因几何?
医院人满为患的局面。以北京市来说,一个三甲医院的副主任
1.1 医疗纠纷的解决未真正进入法制轨道 2009 年 6 月, 医师正常情况下一天上午要诊治 70 ̄80 例患者,这种情况下医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分析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分析张良辉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北京肿瘤医院暨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恶性肿瘤发病机制及转化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我国医疗纠纷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医闹是法制不健全的一个产物如果从一开始就依法将其增长不论是从数量上的增幅还是医扼制
卷首页 专论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分析
张良辉 杨淑英 徐 刚
(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北京肿瘤医院暨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恶性肿瘤发病机制及转化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42)
医患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医患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社会复杂矛盾的“寒暑表”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
因为“医”和“患”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
对抗疾病是医猾方的共同责任,只有医猾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求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
医猾方在抵御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位置,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
在疾病面前,医猾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猾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唐朝药王孙思邈外出采药,遇一只母虎张口拦路,随从以为虎欲噬人而逃,孙思邈却看出虎有难言之疾。
原来这母虎被一长骨卡住了喉咙,是来拦路求医。
孙思邈为其将异物取出,虎欣然离去。
数日后孙思邈在返程中途经此地,那虎偕虎崽恭候路旁向他致意。
这个故事起码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即使是吃人的猛虎患病,医生也应本着仁义之心为它治疗,何况生了病的人;第二,即使是吃人的猛虎对于为它解除病痛的医生也怀有感恩之心,有礼貌地回应。
从某种意义上说,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正是医患关系的最基本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这是我国医患关系的主流。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和谐的主流中也存在着局部的不和谐现象。
医患关系如同其他社会人际关系一样,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是正常的,但在一些地方出现严重的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医患冲突,则有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根源。
一是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之间存在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条件不能满足群众的基本就医需要,造成了群众看病纷纷涌向城市大医院。
患者的无序流动造成城市大医院超负荷运转,普遍存在着“挂号、交费和检查排长队,看病只要五分钟”的现象,在大城市的大医院更是如此,看病的不方便引发多数患者的不满和抱怨;同时,医生在一天内要看几十个病人,必须尽快做出检查、诊断和治疗,他们忙得甚至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更没有时间向病人作耐心的解释。
王某某等与北京京顺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与北京京顺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4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东【审理法官】陈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三妮;王文生;北京京顺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何三妮王文生北京京顺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三妮王文生【当事人-公司】北京京顺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文生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生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生【代理律所】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三妮;王文生【被告】北京京顺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民事权利过错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诉争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减少医疗纠纷重在预防

(二)、全国实际发生赔偿额:
三级医院实际赔偿金额
10万元以内 10至50万元 50万元以上 0%
4%
96%
二级医院实际赔偿金额 10万元以内 10至50万元 50万元以上
4%
0%
9Hale Waihona Puke %一级医院实际赔偿金额10万元以内 10至50万元 50万元以上
2%
0%
98%
(三)新疆
例:
(四)、“暴力索赔”典型案例
1、游行索赔
2006年4月10日,一患者在惠州市中心 人民医院因注射“低分子右旋糖酐”后成为 植物人,家属聚集了200多人在医院内游行4 小时,索赔1500万元。后经当地卫生、法院、 公安、政府介入调解,以医院无条件答应患 者后续治疗费用而了结。
2、 紧锁医院
2006年5月20日,廉江市东升农场 医院收到一名呼吸困难的急重症患儿, 后因患儿突发心跳呼吸停止,抢救无效 而死亡。家属闻讯后聚集了300多人围攻 医院,强行锁上医院大门,毁坏部分设 施,持续三天三夜,要求赔偿60万元, 造成医院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15-20万元。
二、纠纷的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恶性案件发生率上升
近几年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 犯罪案件正在成倍上升:
2004年2月11日 华西发生医 生被砍杀恶性事件。
据悉,华西医院先后有多名医 生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胁。仅2004年 春节期间就有6起威胁医院、医生 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
湖南长沙 王万林医师被杀案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
医疗投诉在全国消费者投 诉的“愤怒”程度排行榜上 占
第五位
2002年9月《条例》实施后,与 《条例》实施前相比,医疗纠纷发 生的情况(2005.12):
李伟才、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伟才、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74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伟才;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当事人】李伟才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当事人-个人】李伟才【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夏学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学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学义【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伟才【被告】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法律援助鉴定意见质证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关于李伟才申请补充鉴定的问题,李伟才系针对北大医院进行初次肿瘤摘除术时是否充分摘除肿瘤区域申请补充鉴定,其主要依据为2017年1月4日的病理报告显示牙齿及牙周有癌变细胞,但判断北大医院初次手术是否充分摘除癌变组织应以术后对手术摘除组织的切缘部分的化验结果作为依据,2016年12月27日的病理报告已载明切缘部分无癌变细胞,该事实清楚,无需再行鉴定。
2017年1月4日的病理报告与2016年12月27日的病理报告系同一日送检,属对同次手术摘除组织不同部分的病理化验,2017年1月4日的病理报告针对的并非切缘部分,对判断肿瘤区域是否摘除彻底不具有参考性。
故原审法院对李伟才的补充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李伟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因李伟才的自有疾病客观上需要对其身体组织进行切除因而其伤残的原因系其自有疾病,结合现有证据其未能证明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其伤残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对李伟才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张洪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洪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学锋邢军申峻屹【审理法官】解学锋邢军申峻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陈某1;李某;陈某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当事人】张某陈某1李某陈某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当事人-个人】张某陈某1李某陈某2【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邵宗良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宗良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宗良刘凯【代理律所】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民事权利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张某、陈某1、李某、陈某2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鉴定结论明确、鉴定程序合法,张某、陈某1、李某、陈某2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
张某、陈某1、李某、陈某2提交其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印的(2015)海民初字第1910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卷宗资料中的户口本、北京协和医院医疗费用及清单、医保全新大药房安贞分店票据、安贞医院的押金票据、安贞医院及协和医院病历、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转院及急救票据、医疗机构太平间服务收费确认单、其他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票据(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档案查询专用章),证明陈某系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赔偿以及医疗费、住院押金、交通费、住宿费、转院及急救费用、尸体存放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3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当事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当事人-个人】李增和【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远妞妞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远妞妞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菁何平远妞妞【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李增和【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向本院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李增和所述的症状是否会由于手术部位的神经损伤及神经牵拉所致,导致该症状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哪些;2、李增和是否有手术指征,申请人为其实施的手术方案是否违反诊疗常规;3、如申请人的诊疗存在过错,与李增和所诉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比例多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则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妥当。
关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与李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与李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39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述华艾明张春燕【审理法官】邢述华艾明张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董某;李某1;兼李某1之法定代理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当事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董某李某1兼李某1之法定代理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当事人-个人】董某李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兼李某1之法定代理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范贞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要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王子榃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范贞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要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王子榃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学范贞要润明王子榃【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本院观点】协和医院对李某2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协和医院对李某2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2因“剑突下疼痛30分钟”由120救护车送至协和医院急诊,临床诊断为:腹痛、胃十二指肠溃疡。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7【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1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军杨磊汤平【审理法官】张军杨磊汤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凤琴;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当事人】李凤琴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凤琴【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楚雨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梁沛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嫚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楚雨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梁沛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嫚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楚雨梁沛贾嫚【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凤琴;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存在将李凤琴错写为李风琴的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中,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当庭表示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以及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
关于一审认定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一审中,李凤琴申请对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李凤琴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一审中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其二审中亦表示不就此提出申请,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当事人】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武香君【当事人-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丛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王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丛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王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丛珊王媛申家杰【代理律所】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香君【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上诉人武香君主张协和医院和中心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致使武香君多器官受损,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医疗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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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华
无论是纠纷还是事故,私了现
象十分普遍
《当代医学 医疗纠纷或事故现在一 说起来就非常敏感,实际情况也总是云 遮雾绕,很难有个确切的说法,据你了解 的情况是怎样的? 陈志华(以下简称陈):现在众多媒体 报道的关于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数据 都是不真实的,因为在目前情况下,这很 难准确统计出来。本来,按照新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都 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但现在没有人 上报,因为谁上报谁就会受处罚,还要被 记录在案。主管部门也因为这样那样的 利害关系不愿深究,睁只眼闭只眼。当然 医院也不会主动向外透露,所谓“家丑不 外扬”,传出去了会影响自己的声誉。 无论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私了 现象都十分普遍,上报的也有,但是极 少。如果要真正执行有关规定,现在北京 所有的医院恐怕都再劫难逃。造成现在 这种局面,说到底还是执法力度不够。医 疗纠纷虽然难于用数字进行统计,但目 前总的趋势还是呈上升状态的。 《当代医学 造成医疗纠纷年年上涨的 原因又是什么呢?因为社会公众及媒体, 还有医疗界人士对此的看法分岐很大? 陈:首先是公众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 医疗知识缺乏,这其中媒体要负很大的 责任。特别是在报道一些医疗纠纷时,媒 体往往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先入为主地 边倒同情患者,给医院造成了很大的 舆论压力,也让一些患者钻牛角尖,有事 没事都要找医院理论一番。 其次,是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经济 发展了,人们更加关心自身的生命健康, 对于受到的损害,自然十分敏感。不过, 这应该说是件好事,医疗投诉的增多,会 促进医院提高自己的医疗质量,促进医 疗服务的规范化。 当然,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有医疗 纠纷,总会有医院本身的一些原因,许多 人都认为是医生责任心不够,工作马虎 所致。这显然不够客观,其实相比过去, 随着医院管理的加强,医生的责任心应 该是比过去更强了,只不过外界的误解 仍比较多,对医疗活动的高风险及不可 预知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 新条例并没有给医院带来多大 实质性的压力 《当代医学 去年新颁布的((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赔偿范围, 对鉴定方式也作了重大改动,这是否意 味着医院将承受更大的压力,从而有利 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 陈: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就以赔偿 数额来讲,在新条例出来前,对医疗事故 的判决就没有完全按原来的《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来实行。如精神损害赔偿,条 例出来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规 定,患者可得到按年平均工资的1O倍的 赔偿,比如事故发生在去年,当年的年平 均工资是2万块钱,那么患者就可以拿到 2O多万,但是现在新条例规定的额度减
少到了6倍,而且按照的是年平均生活
费,只有1万多块钱,按6倍算总共也不
过6、7万块钱。
《当代医学 以前,患者和医院打官
司,医院被称作“常胜将军”,现在新条
例出来后,医疗事故的鉴定也改由医学
会来操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中,要求医院要为自己在医疗事故中
的“清白”提供证据,即所谓“举证责任
倒置”,这是否加大了医院在医疗官司中
败诉的可能性?
陈:应该说没有。医疗事故鉴定虽然
改成了医学会来做,但实质上并没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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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多大的变化,因为医学会的专家仍是 来自于各个医院,虽然有回避制度,但目 前情况下,同一个圈子里的人还是比较 讲究相互照应的。 “举证责任倒置”也是如此,对医院 来说,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无过错, 行为符合规范,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医院 是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他所知道的,显 然比普通患者要多得多,让他们提供证 据,反而可能让他们在官司中更占主动。 难就难在纠纷由谁来处理 《当代医学 其实,有许多医院都已 经认识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但 投保却不是很积极,你是怎么看这一问 题的? 陈:这其实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与 医院实际需求之间有差距造成的。医院 现在并不特别在乎赔钱,更在乎的是准 来帮它处理医疗纠纷。实际上,医院最怕 的就是患者整天缠着闹,影响自己的日 常工作,因此在与保险公司合作时,非常 希望保险公司能把这事“兜”过去,但保 险公司既没有这个人力,也缺乏相关的 专业知识,根本不可能担此重任。 另外,从医院方面来说,发生了医疗 纠纷或事故,大多用私了的办法解决,相 关的真实数据难以采集,保险公司在制 定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时缺乏参照,在制 定保险费率或责任赔偿限额时没有准确 详尽的统计数字作为精算依据。从根本 上说,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和法律环境 都是医疗责任保险推广的障碍。 《当代医学》既然医院不好做,可不 可以像国外那样,让医生自己参保呢? 陈: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外医师自 己投保,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大多数必 须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负全责。投保医疗 责任险,是他们化解风险的最好方式。国 外的医生与医院既有雇员和雇主的关系, 也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医生可以在医 院行医,收入按约定分成,医生不从医院 领取工资),中国则没有这种合作形式。 抛开经济因素不说,国内社会环境和 法律环境都不具备让医生单独投保的条 件。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是一 个独立的主体,如果打官司,医生不能作 为被告,只有他所在的医疗机构才是一 个独立主体,才能做被告。医生没有独立 抗辩的权利,要和解,只能以医院的名义 去,医生个人不能去。 委托中介担此重任 《当代医学 现在国内一些地方通过 医疗主管部门,强制要求医院投保医疗 责任保险,你觉得可行吗? 陈:在当前医院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 都不太强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客观上对 医院是一种督促。但是投保医疗责任保 险毕竟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可以用行政 命令的方式来进行。这样说是不合法的, 不适合在全国大规模地推广。我还是比 较赞同北京市目前的做法,就是政府积 极提倡,但尊重医院自主决定的权利。 《当代医学 现在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来解决保险公司服务与医院实际需求之 间有差异的问题呢? 陈:办法还是有的。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北京分公司就曾将医疗纠纷处理业务 委托给一个医疗纠纷的研究组织来负责。 这种社会专业性组织,作为一个中介,参 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说是可行的,不 仅让保险公司省去了人力,而且具有专 业化水平,能减轻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 方面的压力。目前上海也有类似的中介 机构,它们在保险公司的委托下参与医 疗纠纷的处理,效果突出。 《当代医学》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
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还不普遍,你如何
看待这一险种在国内的前景?
陈:从长远角度来看,医院投保肯定
是划算的。因为医疗行业毕竟风险很高,
现在只是因为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不完
善等原因,使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没有完
全走上正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医院的
各项管理也会日趋规范,医疗事故处理
将会更加正规。对于医院来说,可能今年
不赔钱,但明年说不定一赔就是几十万
上百万,准也说不准。况且,如果前一年
没有发生医疗赔偿,保险公司可能在后
年的保费或赔偿额度上给予更多的优
惠,一举多得,医院何乐而不为呢!因
此,医疗责任险还是大有市场的。◆
1949年1O月2O日.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在北京成立。2003年7月6日。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金批准,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胃人保控股公
司,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筒称人保财险)。
中国人保在五十多年的经营中,
始终将公司的命运与国家的繁荣昌盛、
社会的稳定祥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联
系在一起,充分发挥经营管理优势,为
客户提供最广泛的保险保障和最优秀
的保险服务。
人保财险承接了中国人保的财产
险、货运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能
源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及咨询
服务,制定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
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的宏伟
目标,提出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求实、诚信、
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人保财险将
继续秉承中国人保的卓越品质,一如
既往地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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