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分析
金融证券行业开始实行全面双录

⾦融证券⾏业开始实⾏全⾯双录证券⾏业7⽉1⽇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个新规讨论最多的⾮双录莫属,其实早在去年银⾏理财销售就开始执⾏“双录”规定了,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双录主要是对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特别是风险揭⽰过程进⾏留底,⽤这样的⽅式可以规范⾦融销售的⾏为,同时也为⽇后争议提供依据。
为保证录制的质量,⼤部分营业部门或在相对独⽴的公共区域完成客户双录,此前双录营业部门⼀般⽤平板电脑进⾏录制,⽽近期营业部门则要求使⽤双录设备。
券商双录要达到的要求:1.录制声⾳清晰。
2.互动清晰⽆杂⾳。
3.能辨别员客户⾯部特征。
4.录制过程客户不能离开画⾯。
5.录制内容要完整不能中断。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证监会指定颁布的正确期货统⼀管理制度,旨在把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突出对普通投资者保护。
按规定,正确公司将对绝⼤临时柜台开通,此外,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普通头临柜购买⾼风险产品,也需要进⾏双录。
如果营业⽹点出现以下情形,则应当告知,警⽰全过程录⾳录像。
1.普通投资者成专业投资者。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3.告知投资者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情况;4.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告知下列信息时:1.可能直接导致本⾦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损失的事项;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或者原始本⾦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定期对每名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双录系统采⽤⾼拍仪作为前端采集设备,对客户业务办理过程同步录⾳录像,可把影⾳⽂件保存到后台存储,集同步录⾳录像,视频监控,理财管理,系统运维功能⼀体,⽀持⾼清接⼊,可全⾯部署,统⼀管理。
VIA:图⽂来源于⽹络。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实施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预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伤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悲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再也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最新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期协字〔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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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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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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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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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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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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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认定标准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使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然而,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认定标准却让人颇感困惑。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深入剖析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认定标准,以期为投资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概念解析1. 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含义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是指同一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立并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况。
这种行为在金融监管中引发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因为一旦确立,可能会对市场稳定和公平性产生影响。
对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2. 认定标准的重要性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关乎到监管的公平性、市场的透明度和金融风险的控制。
确定认定标准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认定标准的深度探讨在深度探讨这一主题时,我们需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1. 实质性控制能力实质性控制能力是确定一人是否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重要标准之一。
投资者在交易中的操作行为、决策执行能力等因素都将被纳入考量范围。
2. 资金流向和资产关联通过对资金流向和资产关联的分析,监管部门可以更准确地判断一人是否控制多个证券账户。
这既包括账户之间资金转移的路径和频率,也包括账户间资产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3. 投资策略和交易行为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和交易行为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不同账户间是否存在高度一致的投资决策、交易频率和交易金额等,将直接影响对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认定。
四、案例分析与实务指引通过一些经典案例的分析及监管实务指引,我们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的认定标准。
1. 案例分析案例一:投资者A使用不同身份信息分别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并在同一交易日内通过这些账户分别进行短线交易。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一人控制多个证券账户?案例二:机构投资者B控制了多个子公司,并分别开立了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一人是否实质性控制了多个证券账户?2. 实务指引对于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问题,监管部门通常会根据实践指引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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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分析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分析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护线,《办法》将从源头上减少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而引发的投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管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分析,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1. 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西方成熟市场不同,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大,其中大部分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投资知识、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在市场上选择产品和服务时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多依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的投资建议或营销推介,且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较低。
而机构则通过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获取收入,更多地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其内在经营动力。
投资者与经营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等,如果对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向投资者提供了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产品,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经营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只有满足这一前提,才能要求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这一思路与境外成熟市场的理念和做法也是一致的。
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7月发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就进一步提高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是投资者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处于投资者保护前沿,而适当性管理又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关键性要求。
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必须突出对经营机构的执业要求,否则适当性管理就会落空。
对经营机构而言,适当性管理是其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基本底线,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与责任,是以客户利益为先、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的具体体现。
切实执行一系列适当性安排,有利于其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全面提高其差异化的经营和竞争能力,也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从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核心逻辑出发,用了较多篇幅来细化规定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明确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以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办法》细化了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实践中,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的不当激励会引发违法违规行为,如最近的美国富国银行案例。
该行采取过于激进的经营文化,使银行雇员在销售目标和薪酬激励的驱动下,未经客户允许而私自开设超过153万个借记卡和信用卡账户,富国银行也为此付出相应的合规代价。
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方面经营机构更应审慎管理,避免不当激励引发的合规性后果。
《办法》特别加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例如,在第七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二十条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办法》突出了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办法》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规章和“没有牙齿”的规章,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详言之,《办法》规定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在确保适当性制度落实、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适当性安排等方面的监管自律职责。
针对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级规定、适当性匹配规定及其他义务规定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
如《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等情形,均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通过上述规定,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总之,《办法》以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涵盖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全过程、各环节,要求经营机构在了解把握投资者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履行适当性各项义务,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原则,这是适当性制度内在逻辑的体现。
相信通过《办法》的实施,投资者保护力度将会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将会有更多的获得感,也更有利于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它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既是安全门,也是防火墙,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投资品种不断丰富与完善,既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更新的风险。
当前,加强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市场体制不完善;股权结构特殊,投资者结构以散户为主,股权文化尚不成熟;不少投资者缺少系统的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意识不强,承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这些特点凸显了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改善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为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定位和角色是迥然不同的,以收益为目标的经营机构具有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天然动机,但是相对于结构简单、买卖双方认知力量基本对等的传统交易,金融产品交易具有专业化强、复杂程度高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简单地将传统交易领域买者自负原则运用到资本市场中,对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当成为经营机构开发客户、销售产品过程中的基本规范,成为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从而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诚信交易。
目前,各类结构化、杠杆化、衍生化的金融产品打破了分业监管的分界线,一个产品的设计与开放可能跨越了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业,甚至还有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这类跨界金融产品加大了风险蔓延、渗透的能力,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为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投资选择,逐步打破对刚性兑付的依赖和预期,还市场以基础决定作用。
二、努力推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下的管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确立了产品分级机制、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同时,突出了对违规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从而推动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适当性管理机制,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将多措并举,督导将《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保障《办法》落实的机制。
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专项调查,系统梳理辖区公司适当性管理的突出问题,结合《办法》的落实,一方面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评价监管对象的依据,嵌入到分类评价和管理的体系中,另一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途径,发现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到位、不重视的,及时予以监管关注,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通过有针对性的督导,提高经营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二是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
针对《办法》的出台,组织开展投资者风险认知的专项教育,对部分投资者没有意识到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甚至存在误解,将其作为进行投资的障碍的情况,加强投资风险认识的教育,促使投资者主动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真实的信息,提升适当性管理测评结果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吻合度,实现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间的“适配”,推动理性投资。
三是健全适当性管理的救济机制。
由于市场中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普遍存在,即使经营机构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也不能完全确保投资者获利,同时,还存在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因认知不同而产生的各类纠纷。
对此,我们将持续推动多元化解机制的运行,引导市场机构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引入市场组织的调解力量,强化监管机构对举报的核查,全面推进适当性管理的深入落实。
3. 确立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重要规则“将适当的证券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简明扼要的概括。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效实施确立了统一的管理规则。
《办法》的制定背景及意义一方面,证券期货交易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是市场发展必然趋势,而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越来越依赖经营机构的专业性,通过法律制度构建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再平衡是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规范经营机构的工作机制与业务流程,侧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四个亮点《办法》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统一适用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则,归纳、整合了现行资本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适当性匹配的底线标准,系统规定了对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一)首次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由于证券期货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投资者专业水平、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对不同投资者区别对待、分类保护是证券期货市场贯彻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