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民政发〔202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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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内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核心引擎作用,大力发展具有显著区域特色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通过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助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全区经济调结构、转动能、提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机遇期,聚焦完成“两件大事”,以数字化转型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为主线,以数字化能力提升为突破口,以优势特色产业数字化为牵引,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推动自治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能力。

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内政办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决策部署,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培育本土品牌,以首店首发经济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提升特色街区、商圈商业品质,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聚焦重点盟市、重点领域,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区内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全新旗舰店,鼓励承接知名品牌首发等活动,2022年至2023年,力争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内蒙古不少于100个,以点带面打造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经济圈,发挥商业集聚和辐射作用,为实现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加大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本政策措施中的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球的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国的品牌;旗舰店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本品牌其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新品首发活动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01.25•【字号】内民政保[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民政保[2005]10号)各盟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牧民人均生活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在全区农村牧区开展五保“敬老工程”。

现将《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完善农村牧区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牧区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出发,全面提高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五保供养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五保对象的确定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除本人不愿意者),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并登记造册。

三、供养标准与资金来源1、供养标准。

按照五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经过调研测算,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现阶段原则上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岳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9日岳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全市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一)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规划要求。

各地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明确相应职责。

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完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

在项目产权移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项目验收环节,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鼓励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提出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内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是指边境所在的旗市区,包括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四子王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二连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

本条例所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稳边、固边、强边、安边、睦边、富边系统谋划、一体推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

第四条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应当全面建立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础设施条件、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实现边境繁荣发展、边民团结幸福、边防安全稳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监管重点(一)强化备案监管。

2021年底前,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内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3年1月底前报告工作情况。

2022年7月12日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统筹资源开发与保护,优化产业布局,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以巩固提升“两个基地”为抓手,推进优势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1.实施新能源绿色替代行动,新增新能源装机规模2000万千瓦。

(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2.完成煤电节能降碳改造项目12个,灵活性改造项目6个,实现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降低2克标煤/千瓦时。

(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3.支持钢铝融合铝基新材料技术研发和示范。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4.重点推进胜利煤田煤层气开发、牙克石一五九煤层气开发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5.实施乌海华恒、乌海三维可降解材料等项目。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6.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大唐40亿立方米煤制气二期、汇能16亿立方米煤制气二期、华星40亿立方米煤制气、宝丰400万吨煤制烯烃、国能集团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盛虹180万吨煤制烯烃、荣信80万吨甲醇制烯烃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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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正文:----------------------------------------------------------------------------------------------------------------------------------------------------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各盟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现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推进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等服务。

到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籍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

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

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三)大力培育承接主体。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的公告》,切实降低养老服务税费。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引导更多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二、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同医疗机构合作,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盘活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保证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通过采取“一院两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等方式继续深化公建民营改革,运营方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五)有效拓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

从2020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全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大安全隐患在2020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引导支持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的养老机构安装独立烟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

继续推进撤并整合,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

到2022年底,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以专业照护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为主的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

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牧区老年公寓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根据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达标工作。

加大对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并且提供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支持力度。

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兴业态,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三、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七)提升医养康养服务能力。

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

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站)、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养康养服务。

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到2020年底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

推广护理服务、家庭病床进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八)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完善财政、医保、慈善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方式。

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纳入自治区“十四五”相关专项规划,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加强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产品。

(九)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支持各类院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养老服务领域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推动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鼓励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力争全区培养1万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负责人和老年社会工作者。

(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健全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四、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十一)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

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

(十二)健全养老服务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

五、打通养老服务发展制约瓶颈(十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向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机关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性、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十四)破解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瓶颈。

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12月底前由盟市民政局汇总后提请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集中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方式解决。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用地计划落实。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十六)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在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规划用地面积为3500-22000平方米的养老院、1750-22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院,在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建筑面积为350-7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老年宜居环境。

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经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到2022年,全区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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