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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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

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

2、员工如果病假时间在1周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

费证明等),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

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

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为: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如果国家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员工不能享受上面待遇。

4、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四、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1、工资计算基数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各种补贴、奖金不计算在内。

日工资=月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

月工资=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正常出勤按正常工资体系执行。

2、病假工资比例和疾病救济费

患病在1周以内的,统一按计算基数的70%计算。

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五、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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