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2)-汇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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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汇票(2)-汇票的出票

● 详细描述: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

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

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

《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例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据,由于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疏忽未在票据上盖

章,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便交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取得票据后未加检査即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

B.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C.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D.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更换其他的支付方式

正确答案:D

解析:(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因此,既谈不上付款请求权,也谈不上追索权;(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票据无效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见票即付,所以选项A错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根据规定,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所以选项B错误;目前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如果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汇票无效,所以选项C错误;汇票的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所以选项D正确。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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