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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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暨学位〔

《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暨学位〔

《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暨学位〔2013〕13号)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认定。

(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须发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等级要求按当年入学的暨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二)科研成果必须署有“暨南大学”字样,且暨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

(三)除高水平论文和重大成果有其他署名要求外,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要求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予以认可;(四)期刊为增刊、专刊、副刊的,视作公开发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络版的学术论文,视作公开发表。

(五)其他科研成果的认定。

1.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视同B类论文。

处申请和公开阶段的,不予认可。

2.发表5万字翻译作品的,视同C类论文;发表7万字及以上翻译作品的,视同B2类论文。

3.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署名前五位,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可认为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

4.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其他科研成果依据科技处和社科处的有关规定和建议进行认定。

(六)为鼓励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允许研究生使用相同论文申请学位,但论文的主要成果(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须是署名学生学位论文的重要或相关部分。

1.自然科学类发表A1一区论文的,排名前二的博士研究生(含共同第一作者)和排名前五(含共同第一作者)的硕士研究生可依据同一篇论文申请学位;2.自然科学类发表A1二区论文的,一个博士研究生(第一作者)和排名前四的硕士研究生(含共同第一作者)可依据同一篇论文申请学位。

(七)科研成果需在进行学位审核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6月10号、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发表或在线发表,或会议前获得论文校对稿清样。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

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

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结构和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学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1.硕士研究生导师既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各单位对硕士生导师应按需设岗,按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遴选。

2.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必须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

3.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是学校的公共资源。

凡符合条件的教师都有资格向相关的学科、专业申请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

各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点和原有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给予积极的扶植与支持。

4.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为自愿申请,多极审议,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遴选工作必须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既要强化竞争意识,又要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德、才、学、识,尽可能更多地选拔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以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

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对个别不具备此条件的应专门提出破格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参与硕士生导师遴选。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本科教学评估达到优良水平。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暨南大学研究生会优秀部门评选条例

暨南大学研究生会优秀部门评选条例

暨南大学研究生会优秀部门评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进和增强学校研究生会各部门队伍的建设和培育,提高研究生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之继续向科学化、职能化、标准化、制度化迈进,经暨南大学研究生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暨南大学研究生会人力资源部撰写,特制定本评优条例,以此调动研究生会各部门成员的主动性、踊跃性和制造性,以便于更好地为广大研究生同窗效劳;第二条评选由人力资源部执行,以公正、公平、公布为原那么。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评选表彰方案第三条在研究生会各部门间进行优秀部门的评选表彰活动,常常务委员会及指导教师审核批准后通过者可获该学年暨南大学研究生会“优秀部门”荣誉称号,并于会上予以表彰;第四条评选时刻为每一年9月份,每一年1次,具体时刻由人力资源部决定;第二节参评部门资格第五条研究生会各部门,除自动舍弃或属于第九条描述的情形之一的,均有资格申请参评;第三节评选方式第六条评选委员会的组成:暨南大学研究生会指导教师及常务委员会;第七条奖项设置:依照总评成绩推荐四个优秀部门,并于会上进行表彰;第八条研究生会各部门评分内容及细那么:部门评比实行100分评分制度,各项所占比例为:工作业绩65分,考勤20分,工作功效展现15分。

评分标准由以下三大部份组成:一、工作业绩(65分)工作业绩分为活动部门和职能部门分为两套评分标准。

(1)活动部门评分要紧依据为活动中意度、可行性及阻碍力。

暨南大学常务委员会委员依照活动部门组织活动的进程表现和完成情形进行监督,如活动可行性、应变能力等,由评选委员会打分,打分规那么不实行回避,本部门的分管委员能够为自己分管的部门打分。

最后算取算数平均分,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65分)(2)职能部门评分要紧依据日常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形。

依照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履行情形进行评定,如人资材料搜集的完整度,评优细那么制定进程—如态度能力效率的评判等,由评选委员会打分,打分规那么不实行回避,本部门的分管委员能够为自己部门打分。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全面实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的通知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全面实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的通知

关于在管理学院研究生中全面试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的通知院内各研究生教学单位:为全面提升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助力高水平学科建设工作。

经学院提议及分委会审议,决定自2016年夏季学位申请工作起,在管理学院研究生中全面试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工作。

现将《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实施办法》(试行稿)印发,请遵照执行。

管理学院2016年4月14日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实施办法(试行稿)研究生培养质量,最突出的反映就是学位论文质量。

为全面提升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研究生笃学严谨的治学之风,管理学院决定在全院研究生范围内试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措施。

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1、双盲评审:(1)参加人员:拟申请学位的管理学院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包括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兼读制、同等学力等类型研究生)。

(2)盲审操作方法按学校公布《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提交截止时间:盲审论文提交时间为4 月25 日(夏季),7月11 日(秋季),11 月1 日(冬季),逾期未提交论文的研究生视作放弃当次盲审机会,不得参加当次论文答辩。

(4)材料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各3份,硕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各2份,并按《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规定隐去作者信息。

2、末位监控:通过对学位论文设置末位比例,提请答辩委员会,学位点专家组和分委会三个审核环节对监控论文进行重点审查。

(1)以答辩组为单位,对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排序,每组答辩成绩排在后20%的学位论文(可大于20%,论文篇数四舍五入取整,并且不小于1),提交本学位点专家组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包含在后20%比例中);(2)由各学位点组织评审专家组(专业学位以项目为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从答辩组提交送检论文中,评审出本学科排位后5%的学位论文(可大于5%,论文篇数四舍五入取整,并且不小于1),提交管理学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尊敬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学生发展工作的需要,为提高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校内外教学资源的共享,以及加强校际合作,我校计划遴选聘任一批校外兼职导师,为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兼职导师资格条件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备教育硕士专业相应学科背景,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

2.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成果或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经历。

3.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较好的教学、指导和协调能力。

二、兼职导师的职责和权益1.校外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实践,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兼职导师享有与校内导师相同的权益,如参与研究生培养管理、学术研讨会、学术考试、评审会等活动。

3.兼职导师所担任的工作应与其本职工作无冲突,并能保证按时完成学生指导工作。

三、遴选和聘任程序1.兼职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拟聘任兼职导师的单位须将候选人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等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2.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将对申报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初审的候选人将进入面试环节,学校将组织面试并作出最终决策。

4.根据聘任结果,学校将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兼职导师发放相应证书。

四、工作要求兼职导师需履行指导学生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规定,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确保学生按时完成相关过程。

2.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并定期与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讨论。

3.帮助学生解决在论文(设计)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学术指导和参考资料。

4.组织或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讨论会、学术报告会等研究生教育活动。

五、遴选流程1.申报截止日期:××年×月×日。

2.初审:××年×月×日。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审核表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审核表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审核表(适用于首次申请人员)
一、申请人概况
二、最有代表性的科研论文(限填5项)
三、最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限填2项)
四、最有代表性的国家专利授权(限填2项)
七、对照《暨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与选聘办
八、学院/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情况
(备注:经不少于教指委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含)的委员投票,同意者超过委员会应到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


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
九、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情况
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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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合理地遴选和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遴选与认定原则。

(一)按需遴选与认定、宁缺勿滥。

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规划、研究生招生规模、师资规模与结构、研究生培养条件、研究生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模与结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自愿申请、分层审议。

应由个人自愿申请,充分发挥各级学术组织的集体作用,分层审议,力求公平、公正、公开。

(三)分类申请、分类审议。

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实行分类遴选。

申请人可按条件同时申请在学术学位、专业学位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由相应的学术组织审议。

申请人原则上分别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遴选与认定范围。

凡首次申请担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人员或优秀的行业人员,均需参加相应层级(指硕士或博士)、学位类型(指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已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因故退出后可按规定再次参加遴选。

学校引进或本校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学校作特殊贡献的校外人员可按认定程序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遴选与认定时间。

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按实际需要开展。

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不同类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最低基本条件。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会、各学院/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差异、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规模等情况,分别对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提出和执行更高的条件,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需分别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各层次各类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治学严谨,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能作为研究生全面发展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身体健康,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指导研究生;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对申请担任指导教师的学科建设发挥支撑作用。

申请担任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必须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已经列出;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具有较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无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违反师德师风、违背道德造成恶劣影响、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等行为;
(五)截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

学校特需人才、重大贡献者、主持在研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等特殊情况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六)各层次各类别研究生指导教师符合上述第(一)至(五)条款之外,校内人员要求在近五年内教职工年度考核为“称职”或“优秀”等级,无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校外人员需为学校已聘的兼职教授、学校附属医院人员、与学校签订研究生培养基地或合作办学协议的外单位人员等。

第七条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具体条件。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具体条件一览表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具体条件一览表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具体条件。

(一)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具体条件一览表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具体条件一览表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学校鼓励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鼓励遴选优秀的行业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

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应主要来自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了解和认同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作出努力和贡献;
2.原则上应具有与专业学位对应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应由同行业校内与校外各一名知名专家书面推荐;
4、具体条件:
第三章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本人申请、各学科组初审,投票表决;各分委会对学科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表决并公示。

经各分委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方可公布。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还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方可公布。

各级审议表决原则,按《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以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硕士以领域)为单位,本人申请、各类别/学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初审,投票表决、公示;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方可公布。

各级审议表决通过原则,参照《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本人申请,各学院/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院组织复核,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批,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实践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学位点建设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开展遴选。

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续聘。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复议。

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实名、书面形式分别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提出。

研究生院只受理关于审议程序上有错漏的复议申请。

对于非当事人本人或学科组织提出的异议,由研究生院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分别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裁决。

第四章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十三条认定对象及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
学校新引进且认定为第三层次及以上人才,以及学校校内培育具有与第三层次及以上人才的学术地位、水平相当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申请认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
学校新引进且认定为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以及学校校内培育具有与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的学术地位、水平相当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申请认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
学校严格控制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总体发展规模。

为学校发展作杰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海内外知名学者等特需人才且受聘我校兼职教授,可申请认定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本人申请,学校人力资源与开发处确认人才层次,经学科组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主席签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本人申请,学校人力资源与开发处确认人才层次,经学科组组长签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主席签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2.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本人申请,学校人力资源与开发处确认人才层次,经各学院/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初审,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表决,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签字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本人申请,学校人力资源与开发处确认人才层次,经各学院/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签字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二)校外人员申请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程序参照上述第十四条第(一)条款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年龄界定。

(一)申请者科研成果须以暨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校外兼职人员除外),学校新引进人才进校两年内其科研成果署名单位不作要求。

(二)发表的论文(应用类成果)应属于所申请学科领域的学术期刊论文(应用类成果)。

论文(应用类成果)须以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的学生第一、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科研成果(含应用类成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研究生培养情况等按截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计;审核有效时限为近5年。

(四)科研成果(含应用类成果)、科研项目、到账项目经费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校原有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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