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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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行长对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本行董事会对本行行长授权。

转授权系指本行行长在本行董事会授权权限内对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人,系指向行长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董事会;以及向本行副行长、分支机构和业务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行长。

第四条本行行长、支行行长、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受权人代表人,代表本行、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授权依据

第五条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第六条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受权人代表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第七条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办法执行情况及受权人代表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八条受权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如造成经济损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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