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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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缺陷与解决对策

网络司法拍卖缺陷与解决对策

制约司法网络拍卖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单一。

自司法网络拍卖在全国法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但大都存在平台单一的问题:如上海高院选择上海公拍网;广西高院选择联拍网;山西、陕西、湖南等省市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浙江、江苏、河南高院选择淘宝网。

由于目前网络普及程度总体不高,平台单一、信息受众范围有限、产品推介缺失等问题制约了司法网络拍卖进程。

第二、监督机制缺失。

以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没有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由于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当前的司法网络拍卖,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管辖和约束。

监督机制的缺失,进而增加拍卖风险。

第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

在实际操作中,当前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缺乏网络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对是否存在暗中交易、相互串通等恶意竞价行为难以把握。

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亦或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竞买人违约责任异常难追究。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统一网络拍卖相关制度与规则。

尽快制定一套明晰、全面、可靠的拍卖程序,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流程和规则;对法院与交易平台之间,也需要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明确双方的权责,尽快完善规范、引导、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

第二、推行多平台良性竞争机制。

鼓励不同平台良性竞争,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均可选定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本地报刊、电视媒体及法院自媒体平台定期宣传,吸引更多的社会群众参与。

第三、延伸司法职能,提升竞拍服务。

建立健全内部网拍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将部分工作市场化,例如为竞买人提供勘察标的、瑕疵调查、现场拍照、组织看样等服务,更好地实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

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年第4期总第153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Liaoning TV&Radio University综合研究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马纯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4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科技的日益创新,互联网技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司法拍卖一直以来都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场所,受众较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的不断提升,网络司法拍卖已经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中。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权益【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在飞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个买卖的平台,其发展也随着人们对于经济生活要求的提升而加快。

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不同,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司法拍卖的不足,它的发展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社会科技进步的基础上发展。

网络司法拍卖既是时代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是司法拍卖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司法拍卖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网络司法拍卖发展的意义(-)有利于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司法拍卖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它是一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的方式,主要包含两种拍卖方式。

而网络司法拍卖与传【文章编号】1007-421X(2019)04-0105-03统的司法拍卖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与社会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被时代选择的法律方式。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被拍卖财产的所有信息都被公布在网上,拍卖过程中需要通过多重身份认证,在整个过程结束后还会在网上留下一定的信息,以保证拍卖过程的公平性。

整个网络司法拍卖过程,可以在网上全程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透明性,方便了大众对此的监督,防止了腐败贪污现象的岀现。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形式。

相较于传统的法院实体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以其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和难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平台方式,对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的财产进行拍卖的一种形式。

可以说,网络司法拍卖是在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形式。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拍卖方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地位主要依据《拍卖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拍卖法》第一条,拍卖是指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售担保物权财产或者其他权利财产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司法拍卖的相关制度。

根据以上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拍卖方式。

因此,在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网络司法拍卖被赋予了与传统司法拍卖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法律问题1.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形式,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2]23号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出价具有法律效力。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司法执行手段,其所产生的效力自然也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2.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合法性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地位没有问题,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平台作为中介方和技术服务方,其合法性可以被认定。

然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虽然在合法性上经历了一些争议,但作为司法拍卖中的重要一环,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否则会对拍卖结果的公正性、透明性产生影响,同时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一、网络司法拍卖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逐渐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流程不透明、效率不高等问题。

而网络司法拍卖正是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拍卖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司法拍卖活动的在线化、集中化和信息化,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司法拍卖的规范化与便捷化提供了可行途径。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网络司法拍卖将司法征收的资产信息公开透明化,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和高效,吸引更多的买家参与到拍卖中,提高了司法资源的流动性和价值实现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拍卖的资源再利用和市场价值最大化。

其次,提升司法拍卖的效率和质量。

网络司法拍卖消除了传统拍卖方式中繁琐的手续和纸质文件,实现了拍卖程序的全电子化管理,不仅提高了拍卖的效率,还能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和人为干预,保障了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为拍卖过程的规范和优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再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网络司法拍卖通过线上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公共监督,有效避免了地域限制、人情干扰等因素对拍卖结果的影响,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新的途径和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拍卖模式,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拍卖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便捷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是指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规范和约束各参与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管理体制。

网络司法拍卖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网络司法拍卖管理机构,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对各类拍卖主体的监管工作。

2.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建设和维护。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逐渐流行起来。

然而,网络拍卖不同于传统的实体交易,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

本文将探讨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之一是虚假信息。

作为一种线上交易形式,网络拍卖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卖家可能通过虚假宣传来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交易前应尽量多搜集商品信息,并谨慎选择可信度较高的卖家。

同时,平台方应加强信息审核、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平台。

第二个法律风险是交易纠纷。

网络拍卖的交易过程中,卖家与买家之间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如商品不符合描述、假货、延迟发货等。

为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商品描述,了解卖家的交易规则和退款政策。

此外,建议消费者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卖家进行交易,并利用平台的仲裁机制解决纠纷。

网络拍卖还存在着售后服务问题。

在传统的实体交易中,消费者可以直接前往商店进行退货或维修,但在网络拍卖中,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售后服务难题。

为了规避此类风险,消费者应在交易前了解平台的售后服务政策,尽量选择有质量问题可退货的卖家,并保留好交易记录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此外,网络拍卖还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完成交易,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用、骚扰电话等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法、安全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交易,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

最后,网络拍卖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卖家往往会以低价销售名牌商品,但这些商品往往是假冒伪劣的。

为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辨别能力,购买时注意商品的质量和性价比,并尽量选择官方授权的渠道进行购物。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虽然存在,但通过消费者和平台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减少这些风险。

“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及建议

“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及建议

“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及建议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

一方面它推动了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它带来的诸如拍卖欺诈、拍卖违约等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

从今年XX市_____申诉举报中心的接诉情况看,因“网拍”引起的消费纠纷占网络购物纠纷的__._%,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应引起关注。

一、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一是拍卖网站主体资质认定难。

从我国《拍卖法》可以看出,一个拍卖活动的主体即当事人由拍卖人、委托人和竞买人组成。

但是在网络拍卖中,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联系平台并不是拍卖人,而拍卖网站往往只是提供一个拍卖的场地,即网络空间,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拍卖行为,因此,网络拍卖其实是在没有拍卖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主体方面缺乏合法性。

二是网络拍卖监管难。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有易趣、淘宝以及拍拍等电子商务网站,XX市工商局辖区登记的电子商务公司有__家,而网络拍卖也往往集中在这些网站之上。

由于网络拍卖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网络拍卖中大量存在着假冒伪劣商品打着拍卖的旗号进行非法交易。

三是违法主体责任追究难。

由于网络拍卖的特殊性,导致工商部门难以实现对拍卖现场的监督,如买家和卖家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甚至可能是不同国别等,这为监管及受理投诉带来难度,有形市场中存在的无照经营、擅自发布广告或开展虚假宣传等问题同样存在于网络市场。

四是网络拍卖公平交易难。

网络拍卖程序使得网络拍卖容易作弊,特别是卖家待出售的商品竞价无法令其满意的时候,换个账号进行抬价或是让朋友帮忙进行虚假拍卖等情况时有发生,网络拍卖中存在大量的“拍托”、“马甲”,导致拍卖的公平、公开难以实现。

二、几点建议一是加强对当地电子商务网站的监管。

拍卖网站虽然不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拍卖平台的提供商和运营商,拍卖网站有义务对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加以适当的管理和约束,工商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公司以及拍卖网站的设立、运营加以法律约束,如交易双方的个人资料真实性审查,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等,从而对网络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电商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司法拍卖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在于减少了物品流转及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拓宽了买家的范围,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

然而,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

首先,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议。

因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以保证拍卖的合法性。

近年来,若干网络司法拍卖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2018年有一宗拍卖甲醛疑云事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提高了市场的监管要求。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问题也值得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信息的披露并不充分,容易导致交易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例如,2020年江西南昌一起土地拍卖事件,拍卖人在拍卖前没有公示清楚地块变化情况,导致拍卖失败,让拍卖当事人遭受了损失。

最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效力问题也被人们广泛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方式,其司法效力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司法效力上的问题。

例如,广州某二手房案件中,买家在网上拍卖中购得一处房产,之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清,买家一直被拖着无法入住房产,导致案件最终沦为一场耗时长达一年的官司。

因此,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市场,完善法律机制,加强对网络拍卖交易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信力。

案例:1. 2018年,成都一家公司诉讼一家医疗器械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对方的注销股权拍卖。

在拍卖时,买家出价高于起拍价,成功获得了该股权。

但是,后来法院认定该交易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因此撤销了该笔交易,退还了买家支付的拍卖金和竞价保证金。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司法拍卖虽非诉讼案件的必备程序,但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网络司法拍卖逐渐成为当下司法拍卖的新模式,具有公开透明、便于公众参与的优点,更容易让广大群众所接受。

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出台不久,还处于发展阶段。

现就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优势网络司法拍卖顾名思义就是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并通过网络平台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财产出售给价高者,以所获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行为。

网络司法拍卖虽尚处于发展阶段,但明显优于传统拍卖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公开面从局部到全部的转变。

传统的司法拍卖仅在传统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虽拍卖信息全面,但有局限性,公开面小,位置不显眼,短暂性等弊端。

网络司法拍卖信息除文字外还有图片、VCR等,可更加直观、立体地展现于网络,公告时间长达数周,大大提高拍卖信息公开透明度。

二是参与竞价的方法方便自由。

网络司法拍卖场所转移至虚拟、共通的网络空间。

在空间地域上,竞买人不受地理位置、场所远近、席位数量等限制,可以考虑多个法院的拍卖财产信息,竞买范围明显扩大。

在时间持续上,竞买人不受单一拍卖财产信息影响,可以同时参与多个拍卖财产竞买,与工作不冲突,只需锁定电脑或手机上网即可参与,不会产生机会成本。

三是实现从拍卖重度沦陷到拍卖廉洁公正转变。

网络司法拍卖的操作均通过网络平台,人为可操控性小,通过网络将拍卖公告、拍卖过程等全方位公开,拍卖佣金也由竞买人通过网络直接汇入法院账户,大大地降低了分割拍卖佣金的现象。

不仅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能有效防范人为干扰,推动司法拍卖的公正公信。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网络司法拍卖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及新模式下衍生出来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拍卖条款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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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我国司法系统为从执行难的长久困境中脱出而选择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基于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日益发达且为广大群众所接收的网络购物热潮,在线上为被执行标的物明码标价,更透明公开且便于公众参与。

这种新模式的成本相较于传统更低,而效率却更高。

虽然其优点显而易见,但它正处于刚诞生的初期这一阶段,为改善已发生的情形、预防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极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为此,本文不仅剖析这一新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建议,以用于完善。

2019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全国范围内许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

这一崭新的模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容易为大众接受。

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受空间层面的限制。

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

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
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参与的竞买人应当在参与拍卖之前,自觉地提前查明以下信息,即一些涉及本次交易的各类具体费用,如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等。

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不动产所产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担”。

这种“一刀切”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于主体是否承担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承受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数额所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应纳税的主体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如被执行一方失联或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缺席。

目前国内较为广泛被采纳的做法就是将消失的被执行方应当承担的税费转嫁到买受人身上。

于是便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受人交税之后所得到的发票上,在纳税人一款留下的是被执行方。

这一点会在拍卖前告知竞买人。

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转让环节税款没有流失,却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增加了买受人的纳税成本。

此外,对于历史被执行人因拥有不动产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欠税也有买受人承担更有违合同法精神,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会有权利及义务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拍卖公告有关欠费有买受人承担的条款违背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同时,也忽视了税务机关的能动作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

(二)司法拍卖执行难
强制执行工作关乎裁判文书落地、合法权益保障乃至法治中国进程,且强制执行案件中需要移送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占比较大,故作为司法拍卖源头之一的强制执行环境,对于司法拍卖工作的主导推进,具有异同寻常的影响力。

在司法拍卖实践中,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或干预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拍卖,构成犯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并不多见,但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移交拍卖财产、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却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腾空时,阻
挠房产腾空、移交拍卖的现象较为常见,采取诸如安放老人、举家失联而家具留放家中等手段,不时令法院进退两难。

(三)对法院缺乏制约与监督
为保障网络拍卖程序顺利进行,作为中立方的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当受到制约。

传统拍卖的最显著优点是在机制上具有优越性,其拍卖方架构能够比较理想地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司法拍卖理念。

传统司法拍卖是一种存在独立拍卖人的制式,我国已经通过深刻的司法改革,确立委托拍卖原则等手段,建立了一种能够将委托权与拍卖权分隔开来,断绝可能存在的不公正。

而两方架构这种拍卖机制与之相比,就显得不太合理,甚至使得不少拍卖规则成了无用条款。

在双方架构中,拍卖人的权力极大,既可以约束各种权利义务以此来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也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双方架构由法院和竞买者构成,法院就是拍卖人,由于二者无法直相制约,如不对法院进行制约,很有可能滋生腐败,损害到竞买者利益。

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处于双架构之一,势必引起了有关于无监督主体的问题和讨论。

法院如何确保在拍卖过程中兼顾对自身的监督,这是一个不太可能自行完美解决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传统司法拍卖中只是对整体工作起统筹作用,具体拍卖委托交于专业的拍卖人,由此可见,传统司法拍卖带有商业性质。

而拍卖人是受到法院监督和制衡,确保了公正。

但是,网络司法拍卖由法院主导,法院具有权威性,更有强行执行力,在拍卖中,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其公权力。

无人可以监督这样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法院,这种新型司法拍卖的公正性便也很难得到信服。

自我监督并非不可以存在,但应该单独存在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中。

法院不引入他方监督自身,无疑是在为腐败滋生准备土壤,为市场垄断铺垫地基,败坏司法改革的成果。

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法律法规
据调查了解可知,为解决上文提及的竞买人承担被执行方应缴税、费的不合理之处,我国许多法院开始寻找合理的出路,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便研究出一种办法。

该法院明文规定,公告于拍卖前,表明应当依照征税单位所规定的数额,上缴拍卖涉及的税、费。

该院拍卖成交后如果被执行人不缴纳税费,可以由竞买人代缴,然后凭有关纳税凭证到法院,由法院从拍卖款项中返还代缴的款项,从而减少由买受人承担税费所来的的种种弊端。

建议最高院出台专门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按照“竞买人依照法定纳税义务承担相关税费”进行拍卖,不得要求“竞买人承担一切税费”,从而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效率和保障成交价格的合理性。

(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主体的法律规定
作为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毋庸置疑应作为司法拍卖主体。

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能被赋予拍卖主体地位,将会为这一过程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

首先,依法成立、为国家捍卫正义的人民法院是公正的代名词,具有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企及的权威高度和公正程度。

由人民法院来作为拍卖过程中的中立角色,能够最大程度地给予买卖双方以安心感,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拍卖程序的正义和有序,这一点正是使得司法公正的最基本先决条件。

其次,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能够积极地促进程序的顺利衔接。

这一结果是由两点决定,一是因为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执行主体的身份所决定,二是司法拍卖本身与民事执行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因为其作为执行手段的身份所决定。

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从前期核实信息到监督程序和资金再到拍卖结束后的确认,贯穿整个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三)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合理运行,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
在传统司法拍卖中,法院担任的是委托人,不参与拍卖活动,其作为监督拍卖人的督查者,
不仅合理科学而且能够轻易达到不偏不倚的要求。

然而,法院不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进行自我监督。

因为法院资助拍卖模式赋予了人民法院双重身份兼任监督者的强势地位,导致拍卖活动中双方差异巨大,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同时还在损害司法利益,为滥用权力埋下伏笔。

在《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中,尽管提出了关于这一问题的要求,明确指示法院要为保障司法廉洁做出努力,改变现有的不完善监督体系,可是,仅仅只是提出要求,并未给出详细的措施,也就是说,我国暂无法律法规对此给出解答,可监督在拍卖活动中的法院的机构有哪些,具体监督的措施可以用什么,暂且还是未解决的问号,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而言,具有巨大意义,可谓是直接影响了其公平公正。

笔者经调查分析,综合现实情况后认为,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就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既然检察机构的本职就是防止司法腐败,那么,检察机构就应当补上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所缺失的监督主体。

这不仅是在解决急切的现实问题,也是在履行其天职,应是合理科学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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