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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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缺陷与解决对策

网络司法拍卖缺陷与解决对策

制约司法网络拍卖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单一。

自司法网络拍卖在全国法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但大都存在平台单一的问题:如上海高院选择上海公拍网;广西高院选择联拍网;山西、陕西、湖南等省市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浙江、江苏、河南高院选择淘宝网。

由于目前网络普及程度总体不高,平台单一、信息受众范围有限、产品推介缺失等问题制约了司法网络拍卖进程。

第二、监督机制缺失。

以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没有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由于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当前的司法网络拍卖,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管辖和约束。

监督机制的缺失,进而增加拍卖风险。

第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

在实际操作中,当前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缺乏网络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对是否存在暗中交易、相互串通等恶意竞价行为难以把握。

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亦或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竞买人违约责任异常难追究。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统一网络拍卖相关制度与规则。

尽快制定一套明晰、全面、可靠的拍卖程序,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流程和规则;对法院与交易平台之间,也需要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明确双方的权责,尽快完善规范、引导、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

第二、推行多平台良性竞争机制。

鼓励不同平台良性竞争,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均可选定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本地报刊、电视媒体及法院自媒体平台定期宣传,吸引更多的社会群众参与。

第三、延伸司法职能,提升竞拍服务。

建立健全内部网拍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将部分工作市场化,例如为竞买人提供勘察标的、瑕疵调查、现场拍照、组织看样等服务,更好地实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逐渐流行起来。

然而,网络拍卖不同于传统的实体交易,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

本文将探讨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之一是虚假信息。

作为一种线上交易形式,网络拍卖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卖家可能通过虚假宣传来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交易前应尽量多搜集商品信息,并谨慎选择可信度较高的卖家。

同时,平台方应加强信息审核、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平台。

第二个法律风险是交易纠纷。

网络拍卖的交易过程中,卖家与买家之间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如商品不符合描述、假货、延迟发货等。

为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商品描述,了解卖家的交易规则和退款政策。

此外,建议消费者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卖家进行交易,并利用平台的仲裁机制解决纠纷。

网络拍卖还存在着售后服务问题。

在传统的实体交易中,消费者可以直接前往商店进行退货或维修,但在网络拍卖中,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售后服务难题。

为了规避此类风险,消费者应在交易前了解平台的售后服务政策,尽量选择有质量问题可退货的卖家,并保留好交易记录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此外,网络拍卖还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完成交易,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用、骚扰电话等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法、安全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交易,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

最后,网络拍卖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卖家往往会以低价销售名牌商品,但这些商品往往是假冒伪劣的。

为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辨别能力,购买时注意商品的质量和性价比,并尽量选择官方授权的渠道进行购物。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虽然存在,但通过消费者和平台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减少这些风险。

“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及建议

“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及建议

“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及建议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

一方面它推动了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它带来的诸如拍卖欺诈、拍卖违约等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

从今年XX市_____申诉举报中心的接诉情况看,因“网拍”引起的消费纠纷占网络购物纠纷的__._%,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应引起关注。

一、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一是拍卖网站主体资质认定难。

从我国《拍卖法》可以看出,一个拍卖活动的主体即当事人由拍卖人、委托人和竞买人组成。

但是在网络拍卖中,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联系平台并不是拍卖人,而拍卖网站往往只是提供一个拍卖的场地,即网络空间,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拍卖行为,因此,网络拍卖其实是在没有拍卖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主体方面缺乏合法性。

二是网络拍卖监管难。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有易趣、淘宝以及拍拍等电子商务网站,XX市工商局辖区登记的电子商务公司有__家,而网络拍卖也往往集中在这些网站之上。

由于网络拍卖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网络拍卖中大量存在着假冒伪劣商品打着拍卖的旗号进行非法交易。

三是违法主体责任追究难。

由于网络拍卖的特殊性,导致工商部门难以实现对拍卖现场的监督,如买家和卖家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甚至可能是不同国别等,这为监管及受理投诉带来难度,有形市场中存在的无照经营、擅自发布广告或开展虚假宣传等问题同样存在于网络市场。

四是网络拍卖公平交易难。

网络拍卖程序使得网络拍卖容易作弊,特别是卖家待出售的商品竞价无法令其满意的时候,换个账号进行抬价或是让朋友帮忙进行虚假拍卖等情况时有发生,网络拍卖中存在大量的“拍托”、“马甲”,导致拍卖的公平、公开难以实现。

二、几点建议一是加强对当地电子商务网站的监管。

拍卖网站虽然不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拍卖平台的提供商和运营商,拍卖网站有义务对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加以适当的管理和约束,工商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公司以及拍卖网站的设立、运营加以法律约束,如交易双方的个人资料真实性审查,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等,从而对网络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可行性探析

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可行性探析

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可行性探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司法拍卖方式。

相比传统的现场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便捷、高效、透明,已经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合理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评估价,尤其是保留价,以避免因过低的保留价而导致拍卖不成功,或者因高估而导致竞拍者不买账,从而影响拍卖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网络司法拍卖的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可行性。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全网络化的拍卖形式,由司法机关和专业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组织实施。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方便快捷。

网络司法拍卖在线上进行,无需参加现场拍卖,参与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参与,不用到现场,因此时间更加灵活,更加便捷。

2. 信息透明。

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披露更加全面、透明。

在现场拍卖中,可能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是网络拍卖可以提供更加全面、详细的信息,让参与者更加清楚了解拍品的具体情况。

3. 竞争激烈。

网络司法拍卖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可以招标采购,各地有更多的拍客可以参与,从而加强了竞争度,增加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二、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必要性保留价是指拍卖方对拍卖品的预估最低价,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标志性特征之一。

在网络拍卖中,保留价的设置对于竞拍者和拍卖机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竞拍者有了明确的保留价,就可以明确掌握拍卖品的价格范围,而拍卖机构也可以在保留价设置上减少风险,保证拍卖的成功。

设置合理的保留价有利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成功。

首先,合理的保留价确保了拍品的正常交易。

如果保留价过高,拍品难以被竞拍者接受,导致拍卖失败;保留价过低,则会导致拍卖品流拍,无法实现拍卖的正常流程。

其次,合理的保留价也可以保障拍卖的透明度。

提供可接受的保留价可以减少对成交价格的干扰,有助于拍卖的透明度。

三、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可行性分析评估价是网络司法拍卖中重要的参考依据,也是保留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司法拍卖虽非诉讼案件的必备程序,但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网络司法拍卖逐渐成为当下司法拍卖的新模式,具有公开透明、便于公众参与的优点,更容易让广大群众所接受。

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出台不久,还处于发展阶段。

现就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优势网络司法拍卖顾名思义就是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并通过网络平台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财产出售给价高者,以所获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行为。

网络司法拍卖虽尚处于发展阶段,但明显优于传统拍卖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公开面从局部到全部的转变。

传统的司法拍卖仅在传统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虽拍卖信息全面,但有局限性,公开面小,位置不显眼,短暂性等弊端。

网络司法拍卖信息除文字外还有图片、VCR等,可更加直观、立体地展现于网络,公告时间长达数周,大大提高拍卖信息公开透明度。

二是参与竞价的方法方便自由。

网络司法拍卖场所转移至虚拟、共通的网络空间。

在空间地域上,竞买人不受地理位置、场所远近、席位数量等限制,可以考虑多个法院的拍卖财产信息,竞买范围明显扩大。

在时间持续上,竞买人不受单一拍卖财产信息影响,可以同时参与多个拍卖财产竞买,与工作不冲突,只需锁定电脑或手机上网即可参与,不会产生机会成本。

三是实现从拍卖重度沦陷到拍卖廉洁公正转变。

网络司法拍卖的操作均通过网络平台,人为可操控性小,通过网络将拍卖公告、拍卖过程等全方位公开,拍卖佣金也由竞买人通过网络直接汇入法院账户,大大地降低了分割拍卖佣金的现象。

不仅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能有效防范人为干扰,推动司法拍卖的公正公信。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网络司法拍卖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及新模式下衍生出来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拍卖条款仍存在争议。

网络拍卖经营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网络拍卖经营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网络拍卖经营模式的优化与创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了人们主要的消费方式之一。

网络拍卖作为其中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

然而,近年来网络拍卖平台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使得网络拍卖经营模式亟需优化与创新。

本文将探讨一些网络拍卖平台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从消费者、进货渠道、物流配送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的建议。

一、网络拍卖平台存在的问题1、商品质量问题:由于网络拍卖商品在上架、拍卖、发货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人工操作,因此商品的质量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甚至出现虚假宣传等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疑虑和不满。

2、竞拍流程不规范:在现有的拍卖规则下,竞拍流程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设置底价过低,导致同一件商品在多次拍卖中的竞价价格波动大、偏高等,进而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3、物流配送滞后:由于物流配送的不顺畅,部分商品经常出现延误、损坏等问题,这一方面也让消费者对网络拍卖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疑虑和不信任。

二、网络拍卖经营模式优化1、完善商品质量检验机制:网络拍卖平台需要有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商品出售前和出售后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对于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投诉和举报应给予及时响应和处理。

2、调整拍卖规则和流程:为了让消费者参与竞拍活动更有多样性和选择性,网络拍卖平台可以通过调整底价、增加奖品和奖励等方式丰富竞拍流程。

同时对于拍卖流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做出调整,切实规范拍卖市场的行为。

3、优化物流配送服务:网络拍卖平台应该选择稳定、高效的物流配送渠道,在配送货物的同时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可靠性。

对于消费者提交的投诉和建议也应该及时作出反馈和处理。

三、网络拍卖经营模式创新1、拓宽进货渠道:网络拍卖平台应该拓展和拓宽商品的进货渠道,通过电子商务、进口贸易等渠道采购更多、更优质的商品,丰富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类别和质量。

2、建立优质供应链:建立优质、稳定的供应链对于网络拍卖平台的经营和发展非常重要。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引言司法拍卖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对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及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广泛运用,网络司法拍卖已经被确认为司法拍卖的主要模式。

本文以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存在的问题、类型、分类为基点,对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解决途径及责任承担。

一、司法拍卖的定义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文件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有明确的业务流程,从系统对接、信息发布、竞价规则到支付成交。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2015年2月26日,最高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1、竞买方式高效便捷网络司法拍卖,依托于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信息技术,令竞买人可以在网络上直接查阅参拍标的信息,拍卖场景超脱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拍卖公告、特别备注、标的图片资料、视频等内容均由法院发布,参拍标的信息唾手可得。

对于参与竞价的人员而言,通过手机移动端、电脑操作端就可以关注完整的拍卖流程,足不出户即可办理,通过竞拍过程的充分竞争,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

网络信息查回传至法院后,负责拍卖的法官就能够进行后台查阅,快速掌握标的处置情况。

2、拍卖流程公开可查根据“执拍分离”原则,通常在法院内部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司法网拍工作,通过系统数据跟踪留痕。

拍卖标的上传至网络平台后,任何浏览网页的人均可“围观”已公开的拍卖信息;网络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依照拍卖规制出价,网络服务平台的储存设备承担竞价信息的记录和储存,最终拍卖结果亦通过互联网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借力信息技术,不断校正传统拍卖可能存在的信息盲区,避免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执行进行不恰当的过问干预,预防廉政风险、防止司法腐败。

3、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和传统拍卖手段相比,不仅信息发布快速有效,还降低了标的上线在数量和空间上的限制,减少了传统线下拍卖对于人员、场地占用的依赖性。

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法 拍 卖 做 出 了 看 似 微 小 却 影 响 十 分 巨 大 的 立 法 调 整 , 即将 原 来 的 “ 可 以委 托 有 关 机 构 拍 卖 或 变 卖 ” ,改 为 “ 人 民法 院应 当拍 卖 ” 和 “ 可 以委 托 有 关单 位 变 卖 或 自行 变 卖 ” 。这 项 改变 ,在实 质 上否 定 了 自1 9 9 8 年来 一 直 适 用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执行 工 作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改 变 了延续 近 1 5 年 的拍 卖 公 司负 责 司法 拍 卖 这一 规 定 。 考 虑 到新 《 民 事诉 讼法 》出 台的 时 间 ,这一 修 改 也 为颇 具 争议 的浙 江 法 院 司法 网拍 解 决 了 困扰 已久 的法 律 问题 。因此 ,有 学 者 认 为 ,司法 拍卖 的形 式 在未 来 将 出现 巨大 的变 革 ,网络 司 法 拍 卖 或将成 为 主流 的趋势 。 传统 司法拍卖方式及存在的弊端 司法 拍卖 指 的是 人 民法 院 在 民事 案 件 的执 行 过 程 中 ,按 照 法 定 程序 公 开 处理 债 务 人 的财 产 ,用 以清偿 债 权 人 的债 权 。司 法 拍 卖 分 为法 院强 制 拍 卖 和破 产 企业 拍 卖两 种 ,其 中 以前 者 为 常见的形式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法 院委托专门的拍卖 机 构 进行 拍 卖 ,是 传 统 的 司法 拍卖 履 行 方式 。但 是 随着 客 观形 势 的变化 ,这一拍 卖方 式 的弊端 正逐 步显 现 。 1 。 高额 佣 金 影 响 变现 能 力 司法 拍 卖 的过 程 中 ,拍 卖 机 构 往 往 会 根 据 标 的物 的成 交 价 ,收取一定 比例 的佣金。按照最高人 民法 院的解释 ,买受人 应 当 向拍 卖 机 构交 纳0 . 5 %到 5 %不 等 的佣 金 ,方 能 完 成 拍 卖 程 序。佣金制度的存在 ,增加 了买受人 的经济负担 ,损害了标的 物 的 变现 能 力 ,降低 了债 务人 的清偿 能 力 ,对 其 造 成 了经 济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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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作者:钱文卿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
摘要: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不断发展,司法拍卖活动的改革迎来了新的契机。

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已经展现出其比起传统司法拍卖方式所具有的优点,并有可能成为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方向。

但同时,司法网拍也存在着一些缺点,需要在今后予以改进。

本课题从司法网拍所存在的缺点入手,提出一些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拍卖;网络拍卖;法律关系
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拍卖做出了看似微小却影响十分巨大的立法调整,即将原来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

这项改变,在实质上否定了自1998年来一直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延续近15年的拍卖公司负责司法拍卖这一规定。

考虑到新《民事诉讼法》出台的时间,这一修改也为颇具争议的浙江法院司法网拍解决了困扰已久的法律问题。

因此,有学者认为,司法拍卖的形式在未来将出现巨大的变革,网络司法拍卖或将成为主流的趋势。

一、传统司法拍卖方式及存在的弊端
司法拍卖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司法拍卖分为法院强制拍卖和破产企业拍卖两种,其中以前者为常见的形式。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是传统的司法拍卖履行方式。

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这一拍卖方式的弊端正逐步显现。

1.高额佣金影响变现能力
司法拍卖的过程中,拍卖机构往往会根据标的物的成交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买受人应当向拍卖机构交纳0.5%到5%不等的佣金,方能完成拍卖程序。

佣金制度的存在,增加了买受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标的物的变现能力,降低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2.信息传播能力受到限制
在互联网社会兴起之前,专业拍卖机构的信息传播能力相对而言较为理想,可以在当时的条件下实现较好的广而告之,保证拍卖成交价是在充分竞争后产生。

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和习惯已经发生改变。

依靠传统拍卖机构的信息公布与传播,在当前的市场信息环境下,已经难以满足充分竞价的要求。

3.提供司法腐败的空间
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在实践中加剧了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我国法院系统近几年所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司法拍卖环节所发生的腐败行为便占了近70%。

相对不透明的拍卖处置环节,给法官提供了参与内幕交易的空间,为其权力寻租提供了许多的便利,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缺点
司法网拍的方式,弥补了传统司法拍卖所存在的缺陷,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

它的优点十分明显,且均是针对传统司法拍卖的缺点做了弥补或者改进。

一是司法网拍不需要支付佣金,减轻了买受人的经济负担。

从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的情况来看,淘宝网并未收取任何佣金,也不存在诸如场地费用、管理费用、公告费用等额外支出,极大降低了司法拍卖的成本。

二是司法网拍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更有效地向社会传播拍卖信息,并在更加公开的环境中充分竞价,从而更好地实现了标的物的变现价值。

三是消除了司法腐败的空间,在网络平台上的拍卖,无论是标的物详情,还是竞价数据;无论是竞价过程,还是竞价结果,都处于高度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并经受着网民的共同监督,杜绝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虽然,司法网拍有上述的几个优点,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事物,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缺点。

这些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①网络安全性能有待考验;
②特殊标的无法进行网拍;
③买受人权利难以保障;
④导致法院工作压力增加。

三、优化网络司法拍卖的途径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缺点,特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帮助改进我国司法网拍的工作。

1.加强网络拍卖平台建设
创新网络平台技术,构建更加专业化、稳定化和安全化的网络拍卖平台,为司法网拍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网络环境。

同时,着力解决网络信息延迟、网络攻击等技术层面的问题,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2.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拍卖
可实行以线上拍卖为原则、以线下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制度,对部分确实不适合网络拍卖的标的物,实行传统的线下拍卖方式。

同时,应当严格把关线下拍卖的适用,对要求实行线下拍卖的标的,需要经过特殊的审批流程,限定其使用的范围。

3.重建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关系
针对网络司法拍卖卖家缺位的现实,建议出台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在网络司法拍卖之后,应当如何保障买受人的权益。

4.优化标的信息告知方法
一方面,不断完善标的物相关信息的发布标准,尽可能详细地公示标的物的相关信息,使买受人可以足不出户便全面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减少电话咨询或现场查看等情形的发生。

另一方面,保障执行部门的人员力量安排,增加人手,提高执行部门开展司法网拍的能力。

四、总结
作为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趋势,司法网拍制度已经逐步显现出其特殊的优势,能够解决传统司法拍卖方式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

但是与此同时,司法网拍作为一项并不算成熟的探索,也存在着诸如网络安全保障、特殊标的处理、买受人权利救济和法院任务加重等方面的问题。

对此,采取加强网络拍卖平台建设、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拍卖、重建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关系、优化标的信息告知方法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推进司法网拍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百晓锋.新民诉法第247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2):112-125
[2]徐舟.推行司法网拍提升司法公信[J].法制与社会,2013(10):102-103
[3]应志勇.对司法拍卖网络化几个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3(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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