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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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李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李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李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207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咸海荣【审理法官】咸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1;成某【当事人】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1成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成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万琴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万琴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晨黄海波万琴【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冠城房地产公司应否协助李某1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冠城房地产公司虽称李某1的父亲李某3为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的被拆迁人,非经李某3本人签字,或者非经李某3本人授权,任何处分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后续拆迁安置房屋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效力待定追认法定代理无权代理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窦某、李某4、王某1、王某2均到庭陈述以下事实:上述四人均同意案涉拆迁房屋登记在李某1的名下。

上述事实还有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冠城房地产公司应否协助李某1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此,本院认为,冠城房地产公司虽称李某1的父亲李某3为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的被拆迁人,非经李某3本人签字,或者非经李某3本人授权,任何处分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后续拆迁安置房屋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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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5.3 法律诉讼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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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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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竞品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5 行政处罚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起诉申请书范文

起诉申请书范文

起诉申请书范文篇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法院调取在的相关材料。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及×××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民初字第×××号。

申请人认为,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相关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市局以相关材料。

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年月日篇二: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住***,农民。

被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住***,农民。

执行依据;(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家庭财产析产款人民币**元。

2、案件受理费***元,被执行人承担***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民事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

于年月日作出了(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已生效,且己过履行期限,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注:申请日期年月日必须填写判决书中规定最后期限十五日后的日期)篇三: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范本)1.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又称诉讼保全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出现紧急情况或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发现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出现或可能出现转移、出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时所提交的书面要求。

【盘点法官被打、被杀案件,真相让人触目惊心、瞠目结舌!!!】

【盘点法官被打、被杀案件,真相让人触目惊心、瞠目结舌!!!】

【盘点法官被打、被杀案件,真相让人触目惊心、瞠目结舌】1月26日,广西陆川县法院一退休法官被歹徒持刀杀害。

法院通报称,凶手因1994年一起离婚案对该法官怀恨在心。

刺杀法官前,曾多次踩点。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法院在其官微回应,1月26日13时,该院退休干部傅明生在其住所一楼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

歹徒龙建才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通报称,行凶歹徒是傅明生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

1994年7月,歹徒龙建才的妻子陈某诉至陆川县法院沙坡法庭,请求判决准予与龙建才离婚。

傅明生时任该庭副庭长,并担任该案审判长。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经常被龙建才打骂,有一次,导致陈某欲以喝农药轻生,被邻居陈某某劝止。

在诉讼期间,龙建才先后两次采取粗暴方法限制陈某人身自由。

1994年底,经多次调解无效,法庭依法判决二人离婚。

龙建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地区中院,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核实,龙建才因离婚纠纷案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

案发前曾多次踩点,寻找作案时机。

1月26日13时许,龙建才发现傅明生一人坐在住所一楼,迅速入室持刀将其杀害。

近年来,法官因履职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今天,小编就来盘点一下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法官被杀1.北京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被枪杀2016年2月26日晚21时30分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及其丈夫李福生(该院法警),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

马彩云身中两枪,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福生受轻伤。

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行凶后,两名歹徒逃离现场,逃到延庆区后均自杀身亡。

经初步核实,当晚21时30分左右,两名歹徒手持钢珠枪闯入马彩云家中意欲行凶,企图向李福生射击,但声称是玩具枪未打响。

后两名歹徒向楼下逃跑,在马彩云追赶过程中,歹徒分别向马彩云射击。

马彩云身中两枪,一枪腹部中弹,一枪击中左侧面部。

马彩云中枪后,歹徒又向随后追来的李福生开枪。

网上拍卖案

网上拍卖案

1999年10月,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轰动一时的中国第一例网上拍卖案件(以下简称本案)。

虽然这个案件已经审结多年,但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章案件介绍一、案情及判决原告张岩参加了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金贸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

故原告起诉要求二公司实际交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因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

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按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写明拍卖期为1999年10月6日至10日。

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

但张岩之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张岩之诉讼请求。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海民初字第110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张岩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中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时间是1994年4月20 .案件事实发生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的第一天,起诉时间是当年的10月底,判决于2000年3月22日。

当时,互联网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

根据1999年7月CNNIC第四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全国上网的人数仅400万,连网的计算机146万台。

多数人对互联网都不了解,以至于原告当时找了很多律师,都因为他们不了解网络和电子商务而难以胜任。

那时的中国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规范屈指可数,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站经营很不规范,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王莹莹等与申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莹莹等与申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莹莹等与申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2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雨菡宋猛陈妍【审理法官】陈雨菡宋猛陈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健;王莹莹;申艳萍【当事人】王健王莹莹申艳萍【当事人-个人】王健王莹莹申艳萍【代理律师/律所】李永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军【代理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健;王莹莹【被告】申艳萍【本院观点】王健、申艳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补充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健、申艳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补充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房屋已被查封拍卖,王健、申艳萍均同意解除上述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合同解除后,申艳萍应将购房款返还王健。

对于已付购房款数额,王健对已付购房款的主张与此前双方之间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主张一致,认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前案生效判决中对此已作出认定,对于王健的该主张未予支持,且认定王健在2012年1月20前未付购房款金额为15万元,故双方争议的2012年1月20日转账20万元的性质并非购房款。

王健的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一节,申艳萍由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存在过错;而王健主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认为该房屋并无产权证,仅有公房租赁合同,在合同中亦未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故王健在主观上认为其购买的是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此,王健应当预见到房屋存在无法过户之风险。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迟嘉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迟嘉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迟嘉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9【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3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清赵斌姚红【审理法官】张建清赵斌姚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迟嘉铭【当事人】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迟嘉铭【当事人-个人】迟嘉铭【当事人-公司】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胡文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马锦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胡文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马锦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高崇胡文杰马锦彦【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迟嘉铭【本院观点】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九一公司主张的2017年6月13日、2017年8月31日邮件所载明的提成发放制度对迟嘉铭是否有约束力以及迟嘉铭主张的剩余业务提成、1%主管提成的发放条件是否成就。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由于提成工资发放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九一公司应就其主张的邮件中涉及的新的提成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向迟嘉铭进行了公示或迟嘉铭已知晓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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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

(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本标的物存在抵押情况。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1月15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如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申请书,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申请人提交免交保证金申请的,应于竞价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申请书,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免交保证金参与购买权。

应当事人已在本拍卖公告前以能够确认知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因联系方式变更或下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本公告发布后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结束后7日内缴纳,由本院通知的具体时间(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17)京0108执12946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
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本次变卖标的物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的保证金:346万元。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18号)规定,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010-*******张法官
监督电话:0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号冠方大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工行融购技术咨询:*******
此公告同步在“京东网”、“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工行融购”、“北京产权交易所”上发布。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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