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周某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某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周某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洁云【代理律所】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前述证据中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纪委的举报说明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根据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周某在人行道上拦截他人索要微信,其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有拦截对象系未成年少女的较重情节,海淀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北京市各级法院地址、电话、交通一览

北京市各级法院地址、电话、交通⼀览北京市各级法院地址、电话、交通⼀览北京市⾼级⼈民法院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南⼤街10号,邮编:100022⽴案咨询电话:85268511,诉讼服务电话85268303总值班室电话:85268123(⾮⼯作时间拨打)85268122、85268520传真:65290390交通路线:地铁1号线建国门站出站南⾏300⽶路东,乘公交T2路、T12路、25路、39路、43路、44路、52路、122路、434路、637路、638路、650路在建国门南站下车。
或乘坐地铁1号线、2号线到建国门站,B⼝出,向南步⾏约600⽶即到。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区县:海淀区、⽯景⼭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法院本部(含团河法庭)办公地址:北京市⽯景⼭路16号,邮编:100040。
值班电话:68639038,纪检举报电话:59891399,⽴案查询电话:59891343⽴案接待时间:周⼀⾄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交通路线:乘坐337、373、450、527、545、546、728、76、941、951、961、特10、运通120路公交车到⼋宝⼭站下车;或乘坐308、373、450、545、597、634、76、958、961路,运通120路公交车到鲁⾕西站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宝⼭站下车。
第⼆审判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3号,邮编:100071。
电话:010-68639038审理案件范围:⼀、⼆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审、⼆审知识产权民事、⾏政案件;⼀审、⼆审⾏政案件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交通路线:乘坐354、436、481、531、611、959、运通113、运通114路公交车到吴家村路西⼝下车;或乘坐546、598、611、612、634、76路公交车到吴庄南下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00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
法定代表人梁肇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桥,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
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2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委托代理人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
被告刘益,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4号楼3单元1层。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被告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的起诉。
海淀区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海淀区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立案庭
负责各类告诉、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抢劫、盗窃、伤害、贩卖淫秽物品等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经济犯罪、少年犯罪及新类型等普通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肇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侵权纠纷、肖像权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和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即审即结的婚姻、财产权益等简易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即审即结的经济合同纠纷,裁定下达支付令等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五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
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执行庭
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电话:65299844、65290999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
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编:100078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点到11点,下午不办理立案。
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第二条甲方信息: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乙方信息: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约定事项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① 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技术培训;② 技术支持、故障排除、系统优化;③ 技术文档编写、软件升级、系统维护。
b. 甲方需明确所需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并在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
c. 双方应就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乙方能够准确理解甲方的需求。
第二条服务期限a.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技术服务。
c.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a.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b. 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分____期支付。
c.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个服务期开始前支付相应比例的费用。
第四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本合同内容或商业秘密。
c.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____年内均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a.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c. 如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电话:85268122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
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
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
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原告孙铭蔚(曾用名孙丽娟),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4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男,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董文惠,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9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正福寺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惠,执行董事。
原告孙铭蔚与被告董文惠、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铭蔚委托代理人黄桂林、王宏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董文惠及第三人金佰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铭蔚诉称:我是金佰瀚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
金佰瀚公司的另一股东是董文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2005年4月19日,董文惠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未支付任何对价,冒用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将金佰瀚公司所有的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个人。
董文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金佰瀚公司的商标专有权和我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董文惠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金佰瀚公司和我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我诉请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董文惠以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将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转让给他的行为无效;2、董文惠承担我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5183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工商查询费142元、交通费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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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5677号原告______,女,________,汉族,个体工商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男,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黄甫卫,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五星明光村儿童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平房。
法定代表刘俊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春,男,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杨永存,男,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原告丰爱平与被告北京金五星明光村儿童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读者旁注:被告前身原名应该是:北京金五星明光村时尚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丰爱平委托代理人许臣之、黄甫卫与被告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建春、杨永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诉称,北京金五星明光村时尚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五星时尚公司)于2004年5月和2005年1月分别和我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
我租赁金五星时尚公司提供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的内的摊位,并足额交纳了相应的保证金和租金。
但金五星时尚公司于2005年初,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突然更名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并将商场的标志、指路标、班车上的广告予以变更,同时在广告媒体的宣传也变更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
金五星时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无法合法经营,并造成了我的财产损失。
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金五星时尚公司返还我交纳的租金4100元,保证金2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包括摊位装修费、货物积压费、代收灭火器费、办理胸卡费、工商执照费),诉讼费由金五星时尚公司承担。
(读者旁注:由金五星时尚公司更名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是在没有通知商户的情况下突然地、擅自变更的,并且,不只是名称的变更,这中间还涉及了商号、招牌、广告、主体业务的变更。
正因为这些变更,才造成了商户无法正常地经营下去。
判决书中故意不提“无法正常经营”,却改为了“无法合法经营”)被告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该合同正在履行当中。
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解除合同,我公司已经全面正当的履行了合同,无违约的行为。
2005年3月2日,根据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变更名称,任何人无权干涉,变更名称的行为不属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同时我公司对儿童用品市场所做的广告宣传只是一种促销方式,没有影响丰爱平的经营范围,亦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故丰爱平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读者旁注:一是何谓“全面”呢?这类租赁柜台的合同显然是与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一样的,商户不只是向公司方租赁了经营的场地,还应该享受公司的商号、公司的广告、公司的管理等服务,如果只是把柜台交给商户就可以了,那么,就没有全面一说了。
二是何谓“正当”呢?且问:以时尚品的名义把你招进来,后来再把商号改为儿童用品,这样的行为也正当吗?如果这类行为是正当的,那么,客户向娃哈哈订购娃哈哈牌饮料,而娃哈哈却供应给客户哈娃娃牌饮料;或者,虽然牌子还是娃哈哈,但厂家把名称由原来的甲改为了乙。
虽然产品还是老产品,但客户能够接受吗?客户会不会因此而受到负面的影响呢?所以,虽然,娃哈哈他拥有变更商标或者公司名称的权利,但对于涉及客户利益的部分,他还是必须去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的。
如果他的变更不会造成客户的损失,那么,客户自是没有理由反对和阻止的。
但如果他的变更明显会造成客户的利益损害,那么,他就必须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
比如:“我娃哈哈现在经把公司名称由《浙江娃哈哈集团》改名为《浙江哈娃娃集团》了,你原先订购的产品上的公司名称地址可能要变,但产品还是老产品,你愿意继续要货吗?”试想,一旦客户拿到的货物上印的生产单位名称已经由“娃哈哈”改为了“哈娃娃”,消费者会不会误以为这批货物是假冒的呢?所以,如果这种行为也算正当,那么,中国的假冒伪劣就不必打击了!三是虽然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没有变更,但由于商号的变更、标志的变更,直接导致了社会影响上的变更,比如:原来路过的群众以为这里是以卖时尚商品为主的,那么,一些喜欢时尚品的女士自然就会进来看看。
在这种前提下,卖时尚品一类商户才会考虑到这个场地来经营。
所以,商号是干什么用的?是用来吸引消费者的呀!我原来就是冲着你这个时尚两字来租柜台的,现在倒好,你把商号改了,改成儿童用品批发市场了,试想:一些没有孩子的女士还会有几个进来看一看呢?所以,这个商号的变更,直接导致了我们无法正常地经营,甚至是明显地减少了我们的经营业绩,其所造成的损失是有目共睹的,是事实,法院可以委托有关方面去评估嘛。
同时,招牌的变更意味着什么?我名片上、广告上宣传的都是:金五星时尚广场呀,现在你把他改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了,我的老客户还以为我倒闭了呢,而新客户显然是没办法根据原来的地址和标志找到我们了,那么,我们有没有损失呢?再举个例子,可以不可以把“女人街”改名为“男人街”呢?这不一样是名称的变更嘛?不一样是“女人街公司”的自由权嘛,可如果“女人街”改为了“男人街”,那些老的客群还会有多少会去呢?或者,新的客户他还找得到这“女人街”吗?这明显是同样的一个道理嘛!再问:你金五星百货城改名为:“金五星建材城”可以不可以呀?总结起来,一句话,这个商号的变更,直接导致了我们客户的流失、导致了我们经营业绩的下滑、造成了客观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类直接损害我们利益的事,尽管在法律上他是确实有这个更名权,但我们一样是可以干涉的。
因为中间涉及我们的利益呀!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所谓“无权干涉”是立不足脚的。
四是,既然他们自己声称没有违约行为,那么,又何必深夜去改回招牌呢?五是,他们说:“同时我公司对儿童用品市场所做的广告宣传只是一种促销方式”,试问:这是事实吗?你这广告倒底是促销广告?还是招商广告呀?你促的是什么销呀?是促你市场里的柜台出租的销?还是促整体市场里各商户的产品销售的销呢?如果这样的广告也是积极的、也是提高市场形象与知名度,那么,请问:做一个“金五星时尚广场倒闭”的广告是否也一样是积极的呢?这个广告明显是有负面作用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它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原来的金五星时尚广场倒闭了!为什么以前你做广告,虽然效果不好,大家却也没有象这次那样地强烈反对呢?原因就在于,以前是为市场整体促销,而这次的广告却是损害商户的利益。
最后,说什么没有事实依据?在法律中,当事人的陈述就可以作为证据之一的,并且,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显然是可以评佑的。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金五星时尚公司(甲方)与丰爱平(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金五星时尚综合商品批发市场货位1个作为乙方的经营场地,同时约定了租金价位、租赁期限、乙方经营范围为“工艺鞋”、保证金费用及交付时间。
合同第五条甲方责任第1项约定如期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第2项约定进行广告宣传与市场促销,提高市场形象与知名度。
合同签订后,金五星时尚公司向丰爱平提供了经营场地,丰爱平交纳了租金、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的经营场地、租金及租赁期限。
2004年12月底前,金五星时尚公司为市场进行了广告宣传,自2005年1月起,金五星时尚公司将市场的标志、指路标、班车上的广告变更宣传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
(读者旁注:这类租赁合同,不是说你租我柜台就可以了,还必须让我使用约定的商号)另查,2005年3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名称变更通知,证明北京金五星明光村时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金五星明光村儿童用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百货、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汽车装饰”。
丰爱平称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名称及广告变更导致其无法合法经营,并造成财产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通知、丰爱平交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读者旁注:实际上在2004年年底就擅自变更招牌、路标等了)本院认为,______与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原金五星时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丰爱平提供了经营场地并对市场进行了广告宣传,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金五星时尚公司名称变更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且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名称变更后,其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百货、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汽车装饰”,未改变在合同中约定的丰爱平的经营范围。
故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名称的变更未影响该合同的履行。
广告系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对市场作的调整,目的是提高市场形象与知名度,该调整未超出合同约定。
综上,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的名称变更及广告的调整,均款违反合同的约定,且丰爱平称因此导致其无法合法经营,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读者旁注:关键不是经营范围满足不了我了,而是商号和招牌的变更,直接导致我无法正常经营了,因为目标消费者少了很多很多,几乎都不来这市场了!)驳回原告______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丰爱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咏华二零零五年三月廿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文件编号:05325-85139-137-632667书记员:姚琳(读者旁注:这个判决书都没有讲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而这是诉讼法中要求必须列明的)(读者再注:此外,长期来,还从来没有一个集体官司是这样分人一个个地单独下判决书的,并且,一起参预诉讼的人中,有的下达了判决书,有的却还没有下达判决书,有的却尚未审理!)最后,讲几个要点:第一、作为金五星方面,他确实有变更名称的自由和权利。
但如果他的变更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时,他就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却不能因为你的行为而损害我的利益!因为最关键的是中间涉及到商号和招牌的问题,涉及到他们在把我们这些商户招进去时通过招商广告所作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