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苏高法〔2013〕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2013年12月11日)为推进执行公开,最大限度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六)接受咨询及看样;(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
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Policy政策法规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四项主要目标:一是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三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四是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提高对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意见》还提出,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等要求。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5年,“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指导意见》围绕转型升级任务迫切、融合创新特点明显、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提出了11个具体行动:一是“互联网+”创业创新,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和共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二是“互联网+”协同制造,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
三是“互联网+”现代农业,构建依托互联网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培育多样化网络化服务模式。
四是“互联网+”智慧能源,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智能化,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发〔2011〕1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发〔2011〕14号(2011年12月5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文化建设工程中的能动作用,为江苏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1.依法打击破坏文化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切实强化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意识,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文化进行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打击扰乱文化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科技创新等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互联网专项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淫秽色情、有害信息传播和非法出版等犯罪行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依法惩处在文化旅游、文化项目建设和文化惠民工程中的腐败渎职、造假欺诈等犯罪行为,积极促进文化建设重点项目、重大投资安全廉洁运行,保障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稳妥审理文化建设领域发生的各类纠纷。
积极探索文化建设领域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重点,不断改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
妥善、慎重审理文化项目建设中因用工、融资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等民事诉讼,保障文化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加强对文化建设领域的文化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各类文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各类文化创业创新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8556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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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9]2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提高全省三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严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避免因不规范拍卖引发网络舆情和信访投诉,切实维护当事人、买受人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风险点,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1日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
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
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现状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6条第(二)、(九)项、第13条第(五)项、第14条第(三)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2.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财产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说明。
应调查内容包括:财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3.执行法院要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询价、评估方式确定保留价的,应将调查情况提供给询价评估机构,作为确定拍卖财产价格的参考。
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的,执行法院应当履行审查职责,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
不得以已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为由而免除尽职调查、审查职责,不得未经调查或仅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调查而未经审查即上网拍卖,不得未经尽职调查仅在拍卖公告中表述为“详见现状”(或其他类似内容)。
二、信息披露与现状拍卖4.网络司法拍卖属于线上远程拍卖,应最大限度地做到过程公开透明,全面展示拍卖信息,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便利竞买人作出准确判断。
5.执行法院应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拍卖之前进行充分披露。
应披露内容参照本意见第2条确定。
6.拍卖财产有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的,应将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网拍页面进行公示。
7.尽职调查并充分披露信息是执行法院拍卖财产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不做尽职调查、不充分披露信息。
三、不动产的腾空拍卖8.省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据此,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将拍卖的不动产腾空后交付买受人,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
9.司法拍卖可以在拍卖前腾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成交后腾空:(一)占有人书面承诺参与竞买,如未竞买成功,主动腾空标的物并搬离;(二)书面承诺成交后腾空标的物,配合法院执行;(三)提供担保金作为拒不腾空妨害执行罚款预交款;(四)申请执行人欠缺腾空所需费用垫付能力或不愿垫付腾空所需费用;(五)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在成交后腾空的。
10.拍卖土地、厂房或其他房产时,土地、厂房或者房屋内的机器设备、家具、电器等合并拍卖的,或者被执行房产内或土地上的所有财产合并拍卖的,可以不腾空拍卖。
11.符合拍卖成交后腾空情形的,应在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之日起20日内腾空,并将此内容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20日内腾空的,逐级报请省法院批准。
12.占有人(当事人或案外人)拒不腾空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依靠自身力量强制腾空确有困难或者执行标的物位于本省或本设区市以外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13.腾空标的物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占有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竞买人或其他案外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14.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房产等拍卖财产现状及装修装饰在拍卖前、后不受人为损坏。
先腾空、后拍卖的,可以采取更换锁具、张贴封条等必要措施,避免人为损坏拍卖财产。
先拍卖、后腾空的,应当通过执行谈话笔录、要求占有(使用)人出具保证书以及下发法律文书等形式,明确要求占有(使用)人谨慎使用、妥善保管拍卖财产,确保财产现状及装修装饰不受人为损坏。
15.拍卖前腾空标的物的,腾空后可以对标的物进行必要的清理,确保标的物整洁、干净后上网拍卖。
因清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等垫付,标的物成交后用拍卖款优先支付;标的物未成交的,清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自行清理的除外。
四、拍卖成交或流拍抵债的裁定送达16.依据《网拍规定》第22条和《拍卖变卖规定》第23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制作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书,并在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因债权额较大债权人无需缴纳尾款的,执行法院应当自债权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之日起10日内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
五、拍卖财产的交付17.依据《网拍规定》第6条第(七)项和《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除有法定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执行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
执行法院应当自拍卖成交或者流拍抵债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移交。
六、拍卖财产的过户登记18.依据《网拍规定》第6条第(七)项,对于拍卖成交及流拍财产抵债且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财产,执行法院负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职责,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9.过户登记部门支持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持法院法律文书自行过户的,可以由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办理过户。
过户登记部门不支持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办理过户以及其他原因自行办理过户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和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之日起15日内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
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支付相应税费而拒不支付、拖延支付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向过户登记部门送达裁定书和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应当载明待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完税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内容。
20.符合省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处置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且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办理过户的,或者买受人、承受人明确表示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执行法院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1.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拍卖成交或者流拍抵债财产上设有抵押、质押或者有法院查封的,执行法院出具的裁定中应当明确有解除抵押、质押登记以及解除查封的内容,不得以“非正常解押”或抵押、质押权人自行办理解压等为由不予办理、拖延办理解押手续。
七、拍卖财产涉租赁关系的认定与涤除22.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主张有租赁关系的,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31条以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需要保留租赁关系的,以裁定形式确定本次拍卖为保留租赁关系拍卖,并载明租赁到期时间;需要涤除租赁关系的,以裁定形式确定本次拍卖为涤除租赁关系拍卖。
23.涤除租赁关系的裁定中,除应当有涤除租赁关系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解除占有、使用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向占有、使用人发出解除占有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不得在裁定中直接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24.当事人及案外人对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涤除租赁关系拍卖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25.拍卖公告中应当明确本次拍卖为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涤除租赁关系拍卖。
保留租赁关系拍卖的,应当明确公示租赁到期时间。
八、司法拍卖的撤销26.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
依据《网拍规定》第31条以及《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规定,撤销司法拍卖,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申请,由执行裁判机构经异议审查后裁定是否撤销。
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司法拍卖,确需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27.竞买人悔拍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法院不得劝说、强迫竞买人放弃竞买。
凡发现劝说、强迫竞买人放弃竞买的,予以追责。
九、单独拍卖与合并拍卖28.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单独拍卖与合并拍卖的规定,如果多项不动产虽有独立的权属证书,但已经改变了现状,多项房产已经连通,在使用上不可分或无法区隔,原则上应当合并拍卖。
前述情形能恢复原状的可以在恢复原状后单独拍卖。
申请人申请拍卖个别房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释明。
29.对于拍卖财产现状已改变的,应在拍卖时以文字说明、图片、照片、视频等形式,充分披露现状改变的情况以及相关房屋的整体现状。
不得以拍卖公告中已说明“现状拍卖”“以现状为准”“要看现场”等为由免除执行法院对现状改变情况的披露职责。
十、查封后占有、使用查封财产的处理30.依据《查、扣、冻规定》第26条,对于法院查封后没有经过法院准许,当事人或案外人擅自占有、使用查封财产的,裁定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并限期执行。
同时予以拘留、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经执行法院准许使用的,可以明确使用费,并要求使用人出具交纳使用费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承诺书。
不按承诺书交纳使用费的,解除准许使用,并限期搬离。
拒不搬离的,予以处罚。
十一、司法拍卖的合议制度3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5条和《网拍规定》第27条,执行程序中,是否拍卖、是否评估、合并(整体)拍卖或单独拍卖、以何种方式定价、买受人是否构成悔拍、买受人逾期付款能否认定拍卖继续有效等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得由承办人一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