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法院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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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范文

拍卖公告范文

拍卖公告范文
尊敬的各位拍卖参与者:
根据相关法规和需求,我方将举行一场拍卖活动,特此公告如下。

拍卖物品:奢华别墅
物品描述:位于本市黄金地段,占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建筑
面积1500平方米,别墅共有五层,内部设计精美,配备豪华家具与家电。

建造以来,别墅一直保持良好状态,鲜少有人居住。

起拍价:3000万人民币
竞拍规则:
1. 参与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竞拍,提前进行身份核实
和登记;
2. 出价方式:每位参与者可以报出一个价格,递增幅度为50万元;
3. 当出价达到或超过起拍价时,将接受竞拍者的出价,并且出价最
高者将成为最终中标者;
4. 竞拍结束后,中标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所得物品的款项,并
办理相关手续;
5. 如中标者未能按时支付,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该物品将重新进行
拍卖。

参与要求:
1. 18岁及以上的公民;
2. 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提前预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将在竞拍结束后返还给未中标者。

竞拍时间:2022年6月1日,上午10点准时开始
竞拍地点:本市XXXX拍卖行,地址XXXXX
注意事项:
1. 竞拍过程中,请勿以任何形式干扰其他参与者;
2. 对物品的确切情况,可以提前与拍卖行工作人员联系,索取相关资料;
3.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将负责物品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4. 请参与者准时到达竞拍现场,迟到者将视为自动弃权处理。

如有意参与本次拍卖,请按照要求前往拍卖行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我方将竭诚为您提供便利与高效的服务。

特此公告!
XX拍卖行
日期:2022年5月15日。

法院拍卖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拍卖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拍卖执行期限是多久
首先是公告期,公告期一般为30天,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

在公告期内,法院通过在国家公告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被执行人的财产
信息,包括财产类型、面积、位置、评估价格等。

公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
众传递被执行人财产即将被拍卖的信息,使可能有购买意愿的人参与竞拍。

其次是受理期,受理期一般为30天,也可以根据需要延长。

在受理
期内,执行法官和拍卖机构会进行资格审核,对参与拍卖的人员进行报名
登记和资质认定,确保符合预定要求。

同时,拍卖机构还会组织现场或线
上预展,让潜在竞拍人对被拍卖财产进行实地查看和评估,为他们作出参
与拍卖或不参与拍卖的决策提供基础。

最后是完成期,完成期从公告期结束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0天,也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在完成期内,法院拍卖机构公布竞拍结果,
与最高竞价人签订竞拍成交书,确认出价最高的竞拍人为成交人。

并通过
法院出具的调查票、竞价确认书、拍卖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办理过户手续
或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确保财产顺利移交给竞拍人。

法院拍卖议价协议书范本

法院拍卖议价协议书范本

法院拍卖议价协议书范本甲方(拍卖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竞买方):地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法院指定的拍卖机构,负责对法院委托的资产进行拍卖;乙方有意参与拍卖并购买拍卖资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拍卖议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拍卖资产1.1 甲方拍卖的资产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拍卖资产”)。

1.2 拍卖资产的详细情况、现状及拍卖条件由甲方提供,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

第二条拍卖议价2.1 乙方在参与拍卖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资产的实际情况,并自行承担因了解不全面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2.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公布的拍卖规则和程序参与拍卖议价。

2.3 乙方在拍卖过程中的出价,视为其对拍卖资产现状的认可和对拍卖条件的接受。

第三条拍卖成交3.1 拍卖成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

3.2 乙方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条资产交付4.1 乙方支付完毕拍卖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拍卖资产的交付手续。

4.2 拍卖资产的交付以现状为准,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4〕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15【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司法拍卖方案

司法拍卖方案
2.保证金:竞买人应在报名时缴纳保证金,金额由拍卖机构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3.增价幅度:拍卖机构可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设定增价幅度。
4.拍卖中止: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拍卖正常进行的,拍卖机构可中止拍卖。
5.拍卖终止:拍卖标的涉及违法行为、权属争议等情形,拍卖机构可终止拍卖。
六、拍卖服务机构
八、其他事项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拍卖机构所有。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九、结语
本司法拍卖方案旨在规范拍卖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拍卖效率。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构建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贡献力量。
1.拍卖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服务机构。
2.服务内容:提供拍卖咨询、拍卖策划、拍卖实施等服务。
3.服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
七、拍卖监管
1.监管部门:法院、拍卖行业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
2.违规处理:对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拍卖原则
1.公开透明:确保拍卖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拍卖行为的合法性。
3.保障权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4.高效便捷:简化拍卖流程,提高拍卖效率,降低拍卖成本。
三、拍卖范围及标的
1.拍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债权等财产。
司法卖方案
第1篇
司法拍卖方案
一、方案背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确保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司法拍卖方案。

公告书之吴江区法院拍卖公告

公告书之吴江区法院拍卖公告

吴江区法院拍卖公告【篇一:苏州市人民法院电话】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2009-07-11 13:02南京律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是江苏省的经济、对外贸易、工商业和物流中心,也是重要的文化、艺术、教育和交通中心。

苏州市现辖金阊、沧浪、平江、苏州国家高新区(虎丘)、吴中、相城、工业园区7个区,常熟、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5个县级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内设12个基层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及太仓市人民法院。

电话:0512-********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邮编:215007邮箱:/retype/zoom/e34cb648dd36a32d72758159?pn=2x=0y=0raww=3 00rawh=200o=png_6_0_0_277_112_338_225_893.25_1263.375t ype=picaimh=200md5sum=9c30fa5f96c796bd720597bb1fda1ba0sign=0faecd1869zoom=png=37142-74989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是江苏省法院系统为数不多的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

苏州园区法院现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和办公室。

电话:0512-********,66603508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楼邮编:215123邮箱:网站: newyqfy@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同一行政区,位于苏州古城西侧。

法院拍卖流程详细步骤

法院拍卖流程详细步骤

法院拍卖流程详细步骤法院拍卖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执行程序。

法院拍卖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详细步骤:1.申请立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材料,确定债权关系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发出执行通知书: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程序的事项,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拍卖时间地点等。

3.评估被执行财产:法院通过评估机构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拍卖起拍价的依据。

4.公告拍卖信息:法院会在指定的报纸、网站上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对象和评估价等内容,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5.确定拍卖方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拍卖方式,一般有法院自行举槌拍卖和委托拍卖两种方式。

法院自行举槌拍卖指法院工作人员担任拍卖员直接主持拍卖,委托拍卖则是法院委托专业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6.拍卖准备工作:在拍卖前,法院会对拍卖现场进行布置、确定拍卖规则以及准备拍卖所需的文件和设备。

8.签订成交确认书:最终确定成交价后,买方和卖方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下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9.缴纳款项及过户手续:买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缴纳购买款项,并完成过户手续。

卖方需要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将拍卖物品转移给买方。

10.结案:完成所有交易和过户手续后,法院会对拍卖结果进行确认,并结案。

如果没有异议,法院会为拍卖成交的交易双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标志着整个拍卖流程的结束。

在法院拍卖流程中,法院会依法保障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监督整个拍卖程序的进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被执行人和买方在整个拍卖流程中也有权利和义务,需要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拍卖顺利进行。

股权拍卖公告范文

股权拍卖公告范文

股权拍卖公告范文股权拍卖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

它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通过拍卖方式有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股权拍卖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股权拍卖公告范文一一、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拍卖过户情况20xx年9月1日,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xx)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xx-080),山东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xx)持有的17,803,126股山东xx股票(股票代码:000409)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县法院)裁定依法拍卖。

20xx年11月2日,公司收到xx县法院送达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此次被拍卖的17,803,126股山东xx股票分别于20xx年10月21日和20xx年10月24日完成过户,具体情况如下:过入方账户名称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 11,803,126 2.46%齐兵 6,000,000 1.26%本次拍卖的被执行人山东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7,803,126股山东xx股票(证券代码000409),系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针对上述拍卖行为,公司已向xx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xx县法院驳回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正在受理过程中。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xx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xx-101)。

二、公司对山东xx的诉讼案件山东xx为公司20xx年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并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因20xx年度利润承诺数额未达到发行对象所承诺的数额,公司20xx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包括山东xx)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对其他股东进行股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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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公告【篇一: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核心内容:通过强制拍卖外置查封财产亦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财产达成抵债协议,应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外置被申请的财产。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院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

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

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673e51fdf524ccbff1218484?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ef419509d26fee395fe6c89a7a892d6 7sign=f4a8764586zoom=png=11009-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

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

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

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

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篇二: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民事诉讼法》【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拍卖的监督】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转移】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异地委托】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先期公告】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现场监督】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出具委托书】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解除委托】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勘验现场】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保留价的确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

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擅自委托拍卖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审查、评估、变卖】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本规定的适用】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定义】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事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审判、执行部门决定事项】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情形】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等工作移交的材料】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拍卖案件的移送材料】第八条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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