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

关于规范不动产⽹络司法拍卖、变卖⼯作指引本省各级⼈民法院执⾏局:为进⼀步规范不动产⽹络司法拍卖、变卖⼯作,我局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络司法拍卖、变卖⼯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作实际,认真贯彻执⾏。
实践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2020年2⽉21⽇⼀、不动产现状的查明1.(查明现状的职责)执⾏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应依法查明不动产的⼟地⽤途(含⽤地性质)、⼟地使⽤权种类、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已知瑕疵、⽋缴的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法以及其他实际状况,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2.(需查明事项的含义)执⾏法院应查明的事项含义如下:(1)⼟地⽤途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案涉⼟地的⽤地分类情况,通常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等;⽤地性质是指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地所规定的⽤途,通常分为居住⽤地、⼯业⽤地,教育⽂化⽤地、商业⽤地、综合⽤地等;对于⼯业⽤地,还应查明是否属于“标准地”及竞买条件。
(2)⼟地使⽤权的种类是指国有⼟地使⽤权和集体⼟地使⽤权及其最初取得⽅式(主要分为划拨取得、出让取得两种),如属于划拨取得,还应查明过户时应缴纳的⼟地出让⾦数额或计算⽅法。
对划拨取得的⼟地使⽤权、集体⼟地使⽤权,执⾏法院处置前应先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3)权属是指⼟地使⽤权和房产的所有权状况,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权⼈(如共有的,含共有⼈,共有形式和共有份额)的登记情况,取得时间和使⽤年限、不动产异议登记等权属争议情况和查封登记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式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依据现状拍卖,变卖后再根据原证载信息办理过户等。
(4)权利负担主要是指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益物权等情况。
(5)占有使⽤主要是指是否存在租赁,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使⽤⼈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程序,将被执行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竞拍转让。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制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拍卖平台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要求拍卖平台具备高效的网络服务能力,保证用户能够畅通无阻地参与拍卖活动。
其次,明确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
拍卖人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竞买人则需要在网络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并按规定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禁止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再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和操作规程。
网络司法拍卖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拍卖活动,确保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拍卖活动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报名、资格审核、拍卖展示、竞价、成交等环节。
竞买人要对拍卖财产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确保参与竞拍的决策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此外,要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反拍卖规则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拍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强化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应加强对数据的保护,确保参与拍卖的各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要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建立完善的安全性检查和监控机制。
总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应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拍卖流程和操作规程、监督管理措施以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和安全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透明,制定了以下规定:一、参与资格规定1. 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但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认证。
二、报名与竞价规定1.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 竞买人需按照要求进行竞价,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提交竞价。
3. 竞价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拍卖规定,竞价必须以整数为单位。
三、信息公示与保护规定1. 法院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起拍价、拍卖规则等,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法院对竞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信息。
四、拍卖成交规定1. 竞价时间一般为2小时,出价结束后无其他竞价,且出价高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2. 网络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3. 在竞买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重新拍卖物品。
五、申诉与争议解决规定1. 竞买人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对相关事项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法院将组成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及时回应。
2. 对于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六、监督管理规定1.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监督举报通道,任何人都可以对网拍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 法院对网络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七、其他规定1. 如出现网络拍卖发生故障、中止或延期的情况,法院将及时通知竞买人,并按照情况进行处理。
2.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竞买人的权益,同时也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推动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高法〔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0〕10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尚未开展拍辅外包的法院应在拍辅工作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拍辅机构名单库建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评价考核办法出台后方可开展拍辅外包工作;二是已开展拍辅外包试点工作的法院不得再按试点时拟定的支付标准向拍辅机构支付费用,但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委托协议,在本办法出台后尚未结束委托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方式自行处置执行财产过程中的相关执行辅助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司法拍卖辅助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下称“拍辅机构”)办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事项委托拍辅机构办理:(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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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
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
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
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
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
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
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
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
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
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
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
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
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
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
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
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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