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回归_马锡五_的思考

评 论 文章编号:1001-2397(2009)05-0139-18收稿日期:2009-06-24作者简介:张卫平(1955-),男,山东莱芜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回归“马锡五”的思考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 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现今,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有其特定的原因,本文对其原因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笔者坚持认为,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囿于自身的特点和理念,马锡五审判方式已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已经疏离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重提这种方式虽然对我们建构和完善多元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警示性,但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民事诉讼建构的基本方向依然应当是强调诉讼裁判的主导性、强调裁判程序的正当性,以顺应和推动中国社会的转型。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纠纷解决;程序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DO I :10.3969/j .issn .1001-2397.2009.05.17 近年来,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了司法界的热门话题。
许多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也正在积极推进马锡五审判方式,尤其是河南省的基层法院更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积极实践者。
这种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眼下似乎还有一种不断扩大的态势———试图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内地走向沿海。
所谓重提或回归意味着马锡五审判方式曾经的消沉和被遗忘。
现今,需要我们思考的是,为何要重提或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可能实现这种回归吗?我们如何认识这种回归?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特征与背景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其元初的状态(而非发展了的状态)而言,是当时人们对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特点的概括,但实际上是对当时司法裁判方式的概括和总结,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对这一时期审判方式的概念化和符号化。
由于马锡五先生司法工作的典型性———他的司法工作方式最典型和最集中地反映了当时这种审判方式的特点,并得到当时高层的认可和赞扬———所以人们将其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试析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

试析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作者:王鹏程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7年第06期[摘要]陕甘宁边区是重要的红色革命老区,在抗日战争年代是最重要的革命根据地之一。
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7年9月成立,其后存续13年时间。
作为地方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无疑是非常成功的。
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执政期间,人民真正的当家做主,官员真正的廉洁奉公,经济发展也步入了稳步阶段。
特别是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种种政策堪称是历代政府的楷模。
因此,探讨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可以从中得到借鉴。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经验[作者简介]王鹏程(1990-),男,汉,陕西榆林人,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新民主主义革命与毛泽东思想。
[中图分类号] D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17)06-0019-02一、、引言陕甘宁边区政府历经13年的风风雨雨,期间共有4届领导班子。
在这十数年时间里,陕甘宁边区政府一直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导向,并为此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民主政治策略是民主政治的典范。
二、陕甘宁边区政府民主政治政策通过研究可知,陕甘宁边区政府民主政治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人民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政府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革命根据地,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的发祥地。
正是由于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存在,才使得当地人民拥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权利,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了“三三制”,使当地人民获得了平等、普遍、直接的选举权利。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建设政权时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当地人民拥有监督政府和各级干部的权力,同时也可以对干部的任免和干部工作情况的调查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教育部门的所有官员都由人民普选,而且在任职期间可以随时被撤换。
陕甘宁人民政府

陕甘宁边区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 区域设置的一个行政建置。它既不是国家的边 境地区,也不是按照山川形势规划的行政区域, 而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地区 的劳苦大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土地 革命,实行革命的武装割据所形成的。
陕甘宁边区政府从1937年9月宣告成立,到 1947年3月18日随中共中央转战陕北,1948年4 月21日收复延安,至1950年1月19日撤销,共历 时12年又4个月。
第三届边区政府各厅、处及负责人员:
秘书长 王子宜,副秘书长常黎夫;
民政厅 厅长刘景范(兼),副厅长唐洪澄;
财政厅 厅长霍维德,副厅长黄静波;
教育厅 厅长贺连城,副厅长赵伯平(后为江隆基);
保安处 处长周兴,副处长刘秉温、赵苍壁、李启明。
1946年6月,蒋介石发动了全面内战, 1947年,胡宗南调集军队准备向陕甘宁边 区进攻,边区随即转入战争状态。 1947年3月,边区政府撤离延安,转 战陕北。 12月9日,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病 逝。 1948年1月, 杨明轩被任命为 边区政府副主席。
根据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政权和执政方针 的定义,政权结构为: (一)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参议员由人民 直接选举。 (二)政府机关,设边区、县、乡三级,主要领 导人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专员公署和区公 署,分别为边区政府和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司法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 法院的分院,县设县法院。边区和县的法院院 长,由边区和县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参议会、 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是三者统一的一元 化的民主集中制。
边区参议会 边区参议会是陕甘宁边区的民意机关和 立法机关,是人民参与国事管理的机构,是 最高权力机关,它与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 院一起组成了边区的基本政体框架,通称 “两权半”政权。
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是1937年至1949年之间,在中华民国内的一个行政区域,包括陕西北部,甘肃东部和宁夏的部分区域,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据地,抗战时期是国民政府行政院的直辖行政区,解放战争开始后被蒋介石政府宣布为非法叛乱区域。
所属地区:中国西北下辖地区:23县政府驻地:延安地理位臵:中国西北部面积:12.9万平方公里人口:200万简介1935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到达陕北后,建立了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使陕北成为革命的中心根据地。
1937年9月6日,根据国共两党关于国共合作的协议,中国共产党将陕甘苏区改名为陕甘宁边区,并成立了边区政府,林伯渠任主席,张国焘任副主席(后由高自立接任副主席、代主席、兼党团书记)。
辖23个县,人口约150万,首府延安。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所在地,是敌后抗日战争的政治指导中心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
历史1934年11月,刘志丹、吴岱峰、习仲勋等领导的西北红军成立了陕甘边军事委员会和陕甘边苏维埃政府,刘志丹任军事委员会主席,吴岱峰任军事委员会委员兼参谋长,习仲勋任苏维埃政府主席。
1935年1月,改称陕北省苏维埃政府。
1937年1月,中共中央进驻延安。
1935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成为共产党的根据地中心,中共中央所在地。
1937年9月,根据国共两党的协议,中共中央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改建为陕甘宁边区政府。
它是一个边区的自治性地方政府,是国民政府行政院的一个直辖行政区域。
1939年12月国民党胡宗南率兵进攻陕甘宁边区。
1947年3月,由甘肃省政府主席兼第八战区司令长官朱绍良所策划,并经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同意并授权,之后命令胡宗南调集39个旅、23万多人的部队进攻陕甘宁边区。
1947年3月19日,毛泽东等率领共产党中央机关和部队,撤离延安。
从3月-8月,共产党军队对国民党军发动多次突袭性战役,其后国民党军退出陕甘宁地区。
法硕考研资料:法制史考点——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法硕考研资料:法制史考点——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该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共24条。
其主要内容是: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
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
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10月10日解放军发布的政治宣言。
提出了“****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和政治任务,制定了实现这一政治任务的基本政策:第一,****蒋介石反动政府,逮捕和惩办内战罪犯。
铲除******统治的****制度,肃清贪官污吏。
否认蒋介石政府的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否认蒋介石政府所借一切外债。
第二,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同时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彻底摧毁******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第三,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
从而敲响了******南京国民政府的丧钟。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这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
第十七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第十七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可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三部分。
每个部分都是按照宪法性法律或纲领、土地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构成。
我们应对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作全面了解,并对重点内容,如宪法性文件、土地制度、审判制度予以掌握。
【本章知识点】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命立法2.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4.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5.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6.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7.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8.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0.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11.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1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一、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及政权组织立法。
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法。
二、土地立法。
(1)初期土地革命例法:主要有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闽西土地法、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暂行法》、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土地法》。
(2)中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后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受“左倾”思潮影响,在长征期间受到纠正。
三、刑事立法。
主要立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婚姻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劳动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司法制度。
其主要制度基本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个文件中。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的产生原因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的产生原因在中国走向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必然有很多原因和因素促使其成为法治中国。
这些原因中,有内源性的也有外源性的。
首先中国做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古代法律传统对现代法制有继接和继受。
其次,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来自抗日战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传统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西方法治传统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
这篇文章作者主要讨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遗产中的巡回审判制度对于现代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纵观历史浩浩汤汤,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这一制度从它的“发明”伊始的普遍褒奖,到现在的重新思考与评价。
作者试图以己视角谋法治进程中巡回审判的产生原因。
巡回审判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十二世纪就已经产生。
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早期。
在抗日战争期间,马锡五创造性的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了巡回审判制度。
巡回审判制度于12世纪中叶产生于英国。
最早由巡回官巡回下乡渐渐发展而来,真正形成一种制度是在亨利二世时期,当时亨利二世于1164年颁布了《克拉伦登法》,该法规定了英国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审理地方土地纠纷类案件的方法,并由国王亲自带着他的法官四处巡回审判。
这部法律奠定了巡回审判制度的起点。
之后在查理二世颁布《巡回法庭章程》细化了和扩大了《克拉伦登法》,同时,此法巡回审判中的一些程序。
之后,美国、意大利等国也在十三世纪相继确立了巡回法庭制。
后来到了十三世纪后期,巡回审判制度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
其实中国于封建社会的早期就有很多皇帝到民间巡回办案的司法实践。
大多数朝代基本都设有钦差大臣和巡抚,就是为了到民间巡回审判案件。
我国于封建社会的早期就有很多皇帝到民间巡回办案的实例。
到抗日战争时期,边区的司法部门采用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巡回审判制度。
由于当时正处于抗日战争的特殊时期,所以这种巡回审判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在抗日战争时期,法制资源是相当缺乏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官方的一份报告写道:“陕甘宁边区由于地区偏僻、文化落后,故司法干部较缺乏。
陕甘宁边区的第三次群众普选活动

021史海钩沉陕甘宁边区的第三次群众普选活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了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并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
为此,力图通过和平斗争,实现国家的民主改造,改变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
边区第三次群众普选的开展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决定:鉴于抗战日益临近最后的胜利,决议适时对边区各级政权机关普遍实行民主改选,然后在此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届参议会和民主联合政府,进一步巩固边区抗日民主政权。
这次民主普选活动分为准备阶段、试选阶段和全面展开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1945年2月28日,边区政府决定:组成边区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第三次民主普选活动。
8月4日,会议决定本年秋后开始普选的准备工作。
8月27日,边府正式颁布《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职务、会议与任期等方面作出规定。
9月3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政府发出通知,本边区出席大会的代表务须于十月底以前选出,对各分区代表名额、当选代表的资格及选举办法、日期等作出规定。
9月6日,边府发出《关于今年选举工作的训令》,决定从10月15日起至12月底全面进行乡、县、边区三级政权的改选工作。
要求各级政府立即成立选举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宣传政策、研究试选经验、调查研究、登记选民等各种准备工作。
试选阶段乡选是三级选举的基础。
根据训令要求,先进行试点试选,以取得经验。
边区首先选派边府秘书长罗迈带领四个工作组,进行了为期近20天的试点试选工作。
9月18日,边区选举委员会开会总结延安市、县四个试点乡的选举经验,着重对如何贯彻放手民主的方针、如何发动群众起来积极检查工作、如何整顿乡市干部工作作风、如何选举举好人及如何进行议行合一的代表制等主要问题逐一讨论。
到9月中旬,各地先后召开了试选工作会议,总结有关经验。
根据试点乡的试选经验,10月5日,边区政府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今年乡选工作致各专员县市长的信》,就关于“如何贯彻选刘俊红(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陕西西安 710061)摘 要: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了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力图通过和平斗争,实现国家的民主改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马 锡 伍 “政法研究”编辑同志要我写一篇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文章。这个题目很大,同时,因战争关系,材料多已散失;因此,我感到很难满足编者的要求和希望。现仅就还能找到的一点材料和自己的记忆,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情况,分期地加以概述。
一 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不同的阶级掌握了政权,就把本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任何国家政权都是一定的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阶级,或阶级的联盟用暴力来对于其他阶级施行有系统的专政,借以保护这一个或几个阶级的利益,并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的机关。有了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才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系统,才有什么样的法统。被统治的阶级必须用暴力推翻旧的统治阶级的暴力,才能夺取国家政权。因此,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从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①陕甘两省人民因不堪地主军阀的压迫和剥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于一九三四年成立了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创立了自己的武装与政权。从这个时候起,工农政权就废除了反革命阶级的反革命法统,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原理,确立了革命的司法原则。 工农政权在初创时期,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是有司法工作的。当时的司法工作是由工农政府统一执掌的。它的任务,是根据党关于组织与扩大工农武装、开展游击战争、发展与巩固革命根据地、摧毁封建势力、打倒土豪、分配土地这一总任务,严厉镇压反革命,镇压地主富农的反抗;保护农民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一九三五年党中央到达陕北后,成立了陕北省及陕甘省工农政府,一九三六年中央红军“东渡西征”时,又成立了陕甘宁省工农政府;中央工农政府成立了西北办事处。这时工农政府建立了司法机构。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之下设司法部,领导陕北、陕甘、陕甘宁三个省及所属县的司法行政事宜。各省、县、区工农政府设立裁判部,实行两级两审制,同时,在法律依据方面,除了党中央所颁布的一些决议外,还有中央工农政府在中央苏区所制定的一些单行条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司法程序等。至此,革命的司法工作才进一步地开展起来了。
二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吞并中国的侵略战争后,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抗日,遵照我党中央的决定,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造,现仅就法院工作概述如下: 甲、组织制度 (1)法院的设置与演变: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后,原设的司法部也随着撤销,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统一管理边区的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撤销省、县、区裁判部,县设裁判处,延安市建立地方法院。为了便利群众诉讼和加强对县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一九四三年春在各分区设立了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同年,又在各县设立了司法处。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外,全边区共有三个分庭,二十九个县司法处和一个地方法院。 (2)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的效能,关于司法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问题,明确规定为:各级司法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并实行了专员兼分庭庭长和县长兼司法处处长制度。关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产生问题,自一九三八年起即实行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的制度;后来,重点县的司法处的裁判员,也实行了由县参议会选举的制度。经由民选产生的司法机关的人员,各对其原选举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3)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就是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处长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审判与行政工作。从一九四○年起,各县就设立了裁判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和裁判员等人组成,讨论与确定重大案件。这样就能够集思广益,从组织上保证达到判案正确、量刑适当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目的。 (4)为了健全各级司法组织,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对于司法干部的挑选与培养工作,一直也是非常重视的。挑选干部的对象,着重于工农积极分子。根据一九四一年五月十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其条件是:(一)要能够忠实于革命的事业;(二)要能够奉公守法;(三)要能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四)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五)要能够看得懂条文及工作报告。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司法干部,不仅要具有忠于革命事业的品质,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这些条件,当时一般是作到了的。至于干部培养工作,则着重于举办短期训练班的方式,自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年,曾先后办过三次司法训练班,训练了近百名工农出身的司法干部。但因工作需要或战争关系,在这里学习的干部,大半未结业即调做其他工作了。延安光复后,又在延安大学设立司法班。不久西安解放,司法班全体学员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率领去西安参加接收工作。 乙、法院的任务,民、刑政策和法律依据 陕甘宁边区法院的任务,是和国民党反动法院的任务根本不同的。国民党反动法院是血腥统治的恐怖工具,它的任务是镇压劳动人民及其先进代表的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和资产阶级的政权和财权的。而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的任务,在抗日战争中,根据“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②这一施政方针,则是保护抗战利益,保护边区民主政权与各抗日阶级的合法利益,把裁判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当作天职。另外,边区各级法院还负有通过审判工作,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人民爱护边区人民政权,遵守革命秩序,积极参加抗日救国事业,借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任务。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三年的统计,三十个初审单位共处理了一万零一百一十二件刑、民案件,其中属于汉奸和破坏边区犯罪的,占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强;属于土地与婚姻纠纷的,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九。这正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司法工作和在完成上述任务中,曾经起了应有的作用,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就。 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刑民案件的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的实际工作的需要,而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法令、条例和法规,则又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而制定出来的。 (1)对于反革命分子,我们向来就是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为了镇压与瓦解敌人,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规定:“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也是上述政策的体现。这些都是当时司法机关处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阴谋破坏案件的依据。 (2)对于人民内部的一般刑事罪犯的惩罚,根据当时社会上的犯罪情况,着重采取了教育改造政策。关于刑期的规定,原来最高刑期为五年,后因事实上的需要,一九四三年经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决议,复经边区参议会常驻会议通过,确定最高刑期为十年。 (3)对于土地案件,是遵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总前提,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步骤。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条规定,在已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内,采取保证一切已取得土地的农民之土地权的政策;在土地尚未分配区域内,则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按定额交租交息的政策。一九三八年五月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发布的联合布告,一九四四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等,关于这一点都有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在这一整个时期内,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土地案件,都是依据这些条例来处理的。 (4)对于劳资纠纷,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即明确规定了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劳资纠纷是根据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和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政策原则来处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二条规定: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地改善工作生活。 (5)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政策,是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买卖,禁止童养媳。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法,即规定了这个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日又根据执行的经验,作了一次修改。 (6)关于一般债务案件,根据禁止高利贷和保护正当债务关系的政策,视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处理。 此外,在财政方面,曾有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货物税暂行条例;在保障生产建设方面,曾有发展畜牧暂行办法、矿业开采管理暂行条例、煤矿煤质检查暂行办法、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规程等;在保障边区金融方面,曾有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在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方面,曾有保障人权财产条例等;在司法工作方面,一九三三年中央工农政府曾颁布了司法程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制定了民刑案件调解条例,监所保外服役办法及其他重要指示等。这些条例和法规的特点是:(1)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巩固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2)有强烈的革命性——摧毁旧基础和封建秩序,树立革命秩序;(3)是群众斗争经验的总结——它们是根据群众的经验制定的,又拿到群众中去,指导群众斗争,考验与证实其正确性。 陕甘宁边区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当时就是依据这些政策法令,审判案件,并进行法纪宣传的。这对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对于改造社会,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树立新的生活道德,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丙、审判工作的制度 (1)审判权由司法机关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同时,对于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又从法律上加以严厉控制,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的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一九四二年陕甘宁边区保护人权财产条例第八条);“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形时,不得扣押”(同上条例第十二条);“非司法或公安职权的机关、军队、团体或个人拘获现行犯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连同证据送交有检察职权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犯人的检察或公安机关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侦讯”(同上条例之八、九两条)。这些规定充分地说明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审判权,是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的。 (2)审讯案件,反对野蛮的刑讯逼供办法,采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个原则,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内也有明文规定,又是区别人民司法机关与一切反动的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行这个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表现,而且将审判工作置于注重调查研究的科学基础之上,是防止错判或造成冤案的必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