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暂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暂行规定

--------------------------------------

2001-08-29 16:52:04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4日

【分类码】D322003

【分类名】民政

【文号】长政发[1996]44号

【正文】

第一条为保障长沙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人事局和劳动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长沙市“双拥办”、长沙警备区政治部是随军家属工作安置的协调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家属;市劳动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工人身份以及无工作的家属。

各级民政、公安、粮食、教育、财政、编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军队规定条件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

第五条驻长部队干部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由我市安置工作的随军家属名单,填写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劳动局,并报长沙市“双拥办”、长沙警备区政治部备案。需由中央部属、省属在长单位安置的,报省有关部门。农村县(市)的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名单、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在县(市)的人事局、劳动局。

第六条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每年需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并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给区、县(市)及市各有关单位。

第七条随军家属的工作,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及优先安置的原则,

由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会同驻长部队干部部门按安置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同时,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和自谋职业。支持鼓励驻长部队自行开辟安置渠道。

第八条对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以下原则安置:

(一)其安置任务指标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随军前系中央和省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驻军各大单位干部部门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

(三)其余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原则上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联系安置。

(四)凡有增人计划的单位,均应按一定比例接收随军家属,确因工作需要安置在编制满员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先行接收安置,待以后有余编时再补办列编手续。

第九条属工人编制或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按照以下渠道安置其工作:

(一)其安置任务指标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在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四)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由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濒临破产企业、停产企业和具有相应情况的事业单位不下达安置指标。

第十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一般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1年的也予允许。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在优化组合中,在同等情况下对随军家属应优先组合上岗。

第十二条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对随军家属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四条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在办理入户手续后,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其工作。

第十五条对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

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以及对随军家属在优待照顾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不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劳动、公安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拒绝安置的单位,由劳动人事部门委托其他系统安置,该单位承担委托责任。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均应如实填写、介绍被安置对象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退回原地。

第二十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 l 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4号)文件内容,湖南省随军配偶就业安置主要有如下政策: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接受安置随军配偶的义务。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安置随军配偶就业的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二,最少不少于一人。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配偶下岗。企业依法裁减人员时,对随军配偶要予以照顾,非本人原因一般不应裁减。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安排原企业的随军配偶就业。

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接受安置随军配偶。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失业的随军(随调)配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随军配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随军配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依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4050”随军配偶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