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民法通则
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民通意见”)。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通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所有、交换、流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合同买卖关系、物品所有关系、委托关系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监护等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参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的受理与授权,税务机关收缴税款、海关检查货物、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都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如果⾏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需要受民法调整,此时⾏行政机关与民事活动另外⼀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通第3条、第4条、第7条)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2013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某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违章停车罚款决定B.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C.某公司与某⾼高校合作研发新技术D.海关检查⼊入关者王某的可疑⾏行李【解析】1、BC。
《民法通则》第2条。
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第⼆二节民事主体每年有2-3道题。
⼀一、⾃自然⼈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对应。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第10条,民通意见第1条)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合同法(二)

【答案与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 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 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制度是为维护交易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构成表见代理,需 要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存在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假相,从而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 假相可以是本人的行为所致,也可以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的。表见代理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一旦 成立,本人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如同有权代理的责任。
本案中,顺风公司承建建筑工程,并委派公司的 乙为该工程负责人。同时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围墙 以承包的形式发包给甲。施工过程中,为如期竣工, 甲依据乙的提议,雇佣丙带车到工地施工,并与乙 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工程量和丙的劳务报酬。按照 合同约定,由顺风公司记工员记录丙出工天数,乙 负责审核签字。由此证明,代表顺风公司工地负责 人乙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 后果应按合同由顺风公司承担。即丙的劳务费,应 依法由顺风公司给付。 综上,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顺风公司负担,甲的 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经典案例: 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 份轿车买卖。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 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 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 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 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 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民法通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施。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
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只有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
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作为民法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活动、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规定,遵守合同法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实施,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第二条乙方(应聘人):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类型属于下列第()种: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⑵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⑷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员工。
附:身份证复印件二、协议期限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_ _年__月_ 日起至年_月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 _年_ _月_ 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三、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部门,担任__ _岗位工作。
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方式、休假时间。
第九条乙方的休假实行五、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1.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为________元整(税前);2.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3.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
关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条(1090字)5篇

关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条(1090字)5篇篇1关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选择外出用餐,享受各种美食,并签订餐饮服务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餐饮服务行业的特性,合同纠纷也难免发生。
那么,当餐饮服务合同出现纠纷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将介绍关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实施法,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约定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条款的,一经约定,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这些法条为餐饮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要求各方要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顺利进行。
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规定食品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在餐饮服务合同中,如果餐饮服务方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同时,餐饮服务方也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法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赔偿损失等,如果餐饮服务方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维权。
同时,餐饮服务方也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要求。
四、《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具体期限的债务不存在履行期,在应履行的期限内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期限的债务存在履行期,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或者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履行的,对方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这一法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履行要求,对于餐饮服务合同的执行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五、《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
劳务合同的全部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劳务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劳务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原则。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就业。
4. 《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5.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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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民法通则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 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 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 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 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3、违约责任 189、191条4、法定解除权 195条第十二章借款合同1、商业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97条①商业借款是要式合同,民间借款不要式;②商业借款是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原则上无偿;③商业借款是诺成合同,民间借款是实践性合同。
2、200、203、205、208条第十三章租赁合同1、租赁人的特殊权力 229条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租赁合同230条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租赁2、任意解除权 232条3、224、223、221、215、216条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1、三方当事人 239、240条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在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中承租人是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2、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246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承担风险(侵权责任)244条租赁不合格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一般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出租人直接干预了标的物的买受247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费用第十五章承揽合同1、任意解除权 268条2、合同相对性 254条承揽人将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不合格,定作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1、分包、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272条Ⅱ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286条第十七章运输合同1、客运合同 295、297、299条301-303条①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负有救助义务,否则承担侵权责任对3种特殊旅客(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同意的无票旅客)也要承担②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原因造成③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物品承担无过错责任(311条货运合同)2、货运合同 311条无过错责任310、314条不可抗力,承运人要承担车的损毁和运费的风险3、多式联运/单式联运 313、317、318条区别:单式联运情况下各区段承运人和总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各区段承运人只对经营人负责,不对托运人承担义务第十八章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相当于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相当于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相当于完成一定行为的合同,但标的是无形财产权1、一般规则 326-329条职务成果原则上归单位,但完成人有署名权(身份性权利)、取得报酬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物质性权利),如果单位转让该技术成果,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2、技术开发合同 337、338条339条委托开发没有明确约定成果归受托人,但委托人有免费实施、优先受让的权利340条合作开发①合作方共同申请、共有专利专有权,一方转让另一方可优先受让②一方不申请,另一方可单独申请并单独享有专利专有权,未申请一方可免费实施③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优先受让,受让方可单独申请单独享有专有权,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④一方不同意申请,另一方不得申请→341条技术秘密3、技术转让合同 354条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创造人4、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 363、359Ⅱ新发明成果归发明人咨询合同中决策失败,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受决策风险第十九、二十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篇二: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