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该追求最大化税收收入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扰和制约,实现税负合理、经济效益显著的目标。
具体来说,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最小化税收死weight
税收死weight是指由于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扰和制约所导致的
效率损失。
因此,应该采取合适的税制设计,尽量减少税收死weight。
2. 实现税负公平
税收应该根据纳税人的能力和所得水平来确定,以实现税负公平。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民众的纳税积极性,还能够有效地避免财富集中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3. 减少税收扭曲
税收扭曲是指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合理设计所导致的经济活动偏
离最优状态的现象。
因此,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减少税收扭曲,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 优化税收结构
税收结构应该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需求进行优化和
调整,以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总之,税收效率原则是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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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四项原则

税收四项原则:税收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适度原则、税收法治原则。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
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
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
“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
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
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严重时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
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
亚当.斯密所指的公平则是税负的绝对公平。
它强调每个纳税人都应按同一比例纳税。
这就是说,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绝对额虽不同,但其承担的税负(或税率)是相同的。
反映到税制上就是实行比例税率。
亚当.斯密的公平原则,在强调按比例税率纳税的同时,还强调税收应对所有国民一视同仁,不应有免税特权的存在。
这其实是针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作为封建残余大量存在的贵族阶层享有免税特权而提出来的。
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额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
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认识

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认识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税收的公正和经济合理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该按照其经济能力的大小进行纳税,即高收入者应该承担更高的税负,而低收入者则应该享受较低的税负。
公平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公正性,旨在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和谐发展。
税收的公平原则有四个基本要素:纳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承担者。
纳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基础,如个人收入、企业利润等。
税率是指根据纳税依据计算得出的具体税款数额,可以根据不同的纳税依据采取不同的税率。
税收优惠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纳税人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减免税负的政策措施。
税收承担者是指最终应当负担纳税义务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或企业等。
公平原则的实现对于税收制度设计非常重要。
如果税收制度设计不公平,可能会导致富人过轻纳税,贫困人群过重纳税,加剧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平等和和谐发展。
因此,税收制度应该根据人们的经济能力划分纳税群体,采取渐进税率的方式,高收入者承担更高的税负,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的税负。
另外,税收制度还应该避免对某些纳税人进行不公平的差别对待,减少纳税漏洞和避税行为。
税收的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应该能够确保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税收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可能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税收制度设计应该遵循经济效率的原则,即尽可能减少税制对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
税收的效率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税制的简洁性、税负的合理性、税收的稳定性和纳税成本的降低。
税制的简洁性是指税制设计应该简单明了,避免出现过多的税种和税率,减少税制的复杂度和繁琐性,从而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行政成本。
税负的合理性是指税收应当根据不同的经济主体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的分配,使得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其经济能力相符。
浅谈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1).doc

浅谈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1).doc
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从政治-经济层面而言具有特殊的体现,而
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则用以作为税收政策颁布期间的衡量标准和先决条件,成为促使中国
税收改革和完善的动力之一。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做出简要分析。
首先,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根据人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实际状况,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以确保人民财政与现实的公平分配,而形成的一种原则。
如我国的依法收税和社会公平方面,一方面法律明文确定,依据国家定好的税制法律,对纳税人进行税收调节;另一方面
也会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扶贫,采取更合理的税收征管手段,使纳税人欠税的金额达到
最小,发挥税收的公平原则。
其次,税收的效率原则,是指在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处理税收时应以不影响被税
者正当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现收税的效益的最大的原则。
中国税收改革以及税
收管理制度的完善都是建立在这条原则之上的,尤其是在营改增方案下,实行消费、关税、增值税等处理方式,不仅减轻了企业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获得发展良机,也使得税收分
配公平普惠。
最后,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
面税收公平原则保证税收均衡公平,照顾特定群体,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税收
改革与完善是建立在税收的效率原则之上,促进社会生产力多元发展,增强财政收入,从
而确保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
总之,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应得到积极的贯彻,并努力以不断完善的基础
上实行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所赋予的最大功能。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鱼与熊掌可以兼得—浅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摘要:“公平”和“效率”是税收两⼤基本原则.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互相⽭盾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可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强调“公平”但绝不能忽视“效率”;在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然等各组成部分统筹协调发展。
关键词:税收;公平;效率。
前⾔税.国家的基⽯;税收.乃国之⾎脉。
税收作为政府进⾏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以及个⼈⽣活有着重要影响。
如何保证税收调控作⽤发挥关键在于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两个重⼤课题。
不仅因为公平和效率是征税中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且因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经常发⽣⽭盾.使征税⼈经常处于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两难境地。
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互相⽭盾的.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体。
正确认识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就会调动企业和个⼈的积极性.使社会⽣产充满动⼒和活⼒.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
⼀、税收以公平为本的内涵古⼈云.“天公平⽽⽆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私.故⼩⼤莫不载。
”公平.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之间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能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
在最早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三原则中.公平原则为其核⼼。
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亚当?斯密在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位。
税收作为政府进⾏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以及个⼈⽣活有着重要影响。
税收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特别是个⼈所得税的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社会平等感”.进⽽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般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财政学论文——税收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分析

税收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分析摘要: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他们是各个时期众多国家所确认的税法基本原则。
由于在不同社会形态或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间对于“公平”的理解和实现之标准有所不同,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态度不同,与之相联系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
本文重点放在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方面,从纳税意识入手对税收公平原则论证;用图示法对税收效率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在当代社会里,制定一个良好税制,应符合公平、效率、稳定、确实、便利、节省等要求。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税收的两项最基本的原则,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既要体现公平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
什么是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
早在300多年前,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1623—1687年)就提出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他看来,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的眼中,公平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二是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收。
我们通常又叫做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由此观之,公平是基于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纳税条件而言的,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和纳税能力相适应,而不能简单地看纳税的数额。
例如,一个贫苦的农民缴纳100元的税和一个亿万富翁缴纳10000元的税比较,前者的数额显然明显少于后者,但是实际的税收负担要比后者重的多。
亚当·斯密(1723—1790年)在其《国富论》中也对税收的公平原则作出以下解释:“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国家的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富,维持政府。
浅谈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1)

08公司理财3班杨如思 200801002341 林松焕 200801002303邓丽荣 200801002313浅议税收中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摘要: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加强。
要进一步强化我国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市场经济下对国民经济的调节效应,必须妥善处理税收调节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
在当代社会里,制定一个良好税制,应符合公平、效率、稳定、确实、便利、节省等要求。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两项最基本的原则,两者既是统一的又是排斥的。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一、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涵及关系。
二、我国税收公平与效率现状。
三、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税收效率公平调控征管前言: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
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
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内涵及关系(一)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含义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负担的公平,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相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和纵向公平——不通纳税能力的人缴纳不同的税;二是税收的经济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实现起点的公平。
;三是税收的社会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对社会成员个人的收入进行调节,以征税或补贴方式实现社会成员间利益上的相对公平,实现结果的公平。
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对我国税制优化的影响

第22卷第2期延边教育学院学报Vol.22No.22008年04月Journal of Yanb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Apr.200821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对我国税制优化的影响钟明马嵩(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000)摘要:税收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一国税制设计应在满足财政收入前提下,尽量满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G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564(2008)02-0021-05税收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一国税制设计应在满足财政收入前提下,尽量满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有效地运用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协调各项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设计,从而优化我国的税收体系。
一、税收公平原则如何征税对纳税人才是公平的,首先应该界定公平的涵义。
一般而言,公平是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的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国家想要达到的社会目标之一,对公平的追求是以承认现有社会分配“不合适”为前提的。
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原则,要素的价格即是该要素获得的报酬,而要素的价格是要素市场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这种分配原则下,要素所有者在初始禀赋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分配结果上的差异,因而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通过国家的再分配,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进行调整,是协调这一矛盾的主要方式。
税收作为国家再分配的基本工具,自然应该体现国家追求社会公平的意图,体现税制设计公平原则的“纳税能力说”正是这一意图的表现。
“纳税能力说”指就某一确定的财政总收入,每个纳税者应按他的纳税能力纳税,拥有相同能力的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则必须缴纳更多,前者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要求有一种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的数量标准。
理想的标准应能反映每个人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机会中得到的全部福利,包括消费、财富的占有和对闲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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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10-2316:53在当代社会里,制定一个良好税制,应符合公平、效率、稳定、确实、便利、节省等要求。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的意义在当代经济学家看来,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
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
例如,要是纳税人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人们看到与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远比他们富裕的邻人少缴很多税甚至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要下降,纳税人很可能会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另一方面,税收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爆发革命或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正是自威廉·配第、亚当·斯密以来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公平”“平等”原则置于税收诸原则之首的原因所在。
那么,税收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又怎样才能使税收对所有纳税人都作到公正对待呢?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这称作“横向公平”(亦称作“横的公平”或“水平公平”)。
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这称作“纵向公平”(亦称作“纵的公平”或“垂直公平”)。
可见,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来说的,而不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
或者说,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税负本身,而要联系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
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
(二)衡量税收公平标准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问题,实质上是衡量税负公平标准的选择问题。
那么,衡量一个纳税人的能力以什么为标准呢?我们大致可把税收公平的标准归纳为受益标准、能力标准和机会标准。
1受益标准受益标准亦称“利益说”,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可以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税。
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
既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偿付从私人经济中所得到的商品和劳务,那么人们也应对具有公益性的政府支出,按照其获得效益的多少做出相应分摊。
如果税收不是按照纳税人享受政府支出效益的多少来课征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成为对使用者的一种补助金。
因为有些人享受这种服务是在其他人蒙受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
实际上,这种说法有着很大的局限性。
它只能用来解释某些特定的征税范围,而不能推广到所有场合,如它可用来说明汽车驾驶执照税、汽油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等税种,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公路建设支出获得效益的多少来征收的,但却不能说明政府的国防、教育、社会福利支出的受益和纳税情况。
每个人从国防和教育支出获得的效益很难说清,也就不可能根据每个人的受益情况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多少。
至于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由穷人和残疾人享受的,在他们的纳税能力很小甚至完全没有纳税能力的条件下,又如何根据受益原则向他们多征税呢?所以,就个别税种来说,按受益原则征税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如我国车船使用税就是按受益原则来分摊的税收,即谁拥有并使用车船,享受公路、河流、湖泊或邻海的设施,谁就负担税收,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但就税收总体来说,按受益原则来分摊是做不到的。
显然,这条原则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一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有关税收公平的所有问题。
2支付能力标准能力标准亦称“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
但如前所述,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另一回事。
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其中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1)客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
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可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收入通常被认为是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最好的尺度。
因为收入最能决定一个人在特定时期内的消费或增添其财富的能力。
收入多者表示其纳税能力大,反之则小。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亨利·西蒙斯曾指出,所有税收,不论其名义基础如何,都应当是落在个人收入上面。
但问题在于,收入一般是以货币收入来计算的,而许多纳税人可取得货币以外的实物收入,对实物收入不纳税显然不够公平;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种来源,即包括有勤劳收入,亦包括不劳而获的意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对不同来源的收入不加区分,统统视作一般收入来征税,亦有失公平;收入并不是衡量纳税人相对经济地位的足够精确的指示器。
极端的例子是,一个窖藏黄金的人和一个乞丐,都可能是“零收入”者(即收入方面为零的意思),但不会有人认为他们具有等同的纳税能力,因为财产的所有权也是对经济资源的控制。
如果仅按收入征税,即使从横向的意义上看,也不可能认为是公平的。
财产也可以被认为是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合适尺度。
财产代表着纳税人的一种独立的支付能力。
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赚取收入,仅仅拥有财产本身也可使其产生某种满足,另一方面纳税人通过遗产继承或受赠等而增加的财产拥有量,的确会给其带来好处,增加其纳税能力。
但按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来衡量其纳税能力,亦有一些缺陷:一是数额相等的财产并不一定会给纳税人带来相等的收益;二是有财产的纳税人中,负债者与无债者情况不同,财产中的不动产与动产情况也不同;三是财产情形多样,实际上难以查核,估值颇难。
消费支出可作为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又一尺度。
消费充分反映着一个人的支付能力。
日常生活中消费多者,其纳税能力必大,消费少者,其纳税能力必小。
而且,个人消费支出也可通过纳税人的总收入情况来估算,进而可根据消费支出数字设计税率。
英国剑桥大学的尼库拉·卡尔多曾指出,作为课税基础的应当是消费,而不是收入。
衡量一个人实际上从经济中抽出多少资源作为个人使用的最好尺度就是消费。
如果一个人对其消费能力予以节俭,即将一部分收入用作储蓄,则应在税收上予以鼓励,可不将用作储蓄的部分计入课税基础。
因为储蓄可以转化为投资,从而提高总的生产能力。
如果一个人的消费额度超过其收入额度(如赊购或动用其过去的储蓄),他就应该按其消费额度多缴税。
因为消费会减少资本储备,不利于总的生产能力的扩大。
这实际上是主张用加重课税的办法限制消费,而用税收减免的办法鼓励储蓄。
但它也有不足之处:按消费支出纳税不仅会延迟国家税收及时入库,而且由于不同个人、家庭的消费倾向大小相同,如甲、乙两人,每个家庭消费费用都为1000美元,但甲每年收入是美元,乙仅为1000美元,若都以其支出数字确定纳税能力,也会产生不公平。
从客观说所主张的三种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尺度来看,无论哪一种都难免带有片面性。
绝对准确且公正的测度纳税能力的尺度,实际上难以找到。
现实并可行的办法只能是,以一种尺度为主,同时兼顾其他两种尺度。
(2)主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
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量为准。
这种说法认为,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小。
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担的能力。
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个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程度相同,那么,课税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税收就公平。
否则就不公平。
具体又有均等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三种尺度。
均等牺牲(亦称“等量绝对牺牲”),要求每个纳税人因纳税而牺牲的总效用相等。
按照边际效用递减原理,人们的收入与其边际效用成反方向变化,收入越多,边际效用越小;收入越少,边际效用越大。
也就是低收入者的货币边际效用大,高收入者的货币边际效用小。
据此,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如果对边际效用大的收入和边际效用小的收入征同样比例的税,则前者的牺牲程度就要大于后者,这样的税收就是不公平的。
所以为使每个纳税人牺牲的总效用相等,就须对边际效用小的收入部分征高税,对边际效用大的收入征低税。
或者说,对高收入者征高税,对低收入者征低税。
比例牺牲(亦称“等量比例牺牲”),要求每个纳税人因纳税而牺牲的效用与其收入成相同的比例。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虽然与纳税人收入增加相伴随的是边际效用的减少,但高收入者的总效用总是要比低收入者的总效用大。
为此,须对所获总效用大者(即收入多者)多征税,对所获总效用小者(即收入少者)少征税,从而有可能使征税后各纳税人所牺牲的效用与其收入成相同比例,以实现税收公平的目的。
最小牺牲(亦称“等量边际牺牲”),要求社会全体因纳税而蒙受的总效用牺牲最小。
要做到这一点,就纳税人个人的牺牲来讲,如果甲纳税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的效用,比乙纳税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的效用小,那么,就应该将乙所纳的税收加到甲身上,使得二者因纳税而牺牲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相等。
就社会总体来说,要让每个纳税人完税后因最后一个单位货币而损失的收入边际效用彼此相等,故须从最高收入者开始递减征税,对最低收入者实行全免。
从主观说所提出的三种尺度来看,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是以主观唯心论作为推断的基础,而缺乏客观的科学依据,故都难以赢得西方经济学界的普遍承认。
但就其实际影响而言,最小牺牲设想较为周到,亦言之有理,所获评价较其他两种尺度更高一些,流行较广。
3机会标准机会标准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的大小来分摊。
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的大小是以其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来衡量。
一般认为,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相等,在平均资金盈利率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就是获得盈利的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就被认为是公平的,反之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按盈利机会来分摊税收有利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缺乏可行性。
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多少和经营者盈利多少并不是真正相关的。
仅就生产要素本身来说,劳动者的素质、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以及地理位置的优劣等,对盈利水平起决定作用。
公平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也是各国非常重视的原则。
现代税制是建立在能力公平的基础上的。
受益原则主要应用于地方税制建设中。
二效率原则(一)税收效率的意义所谓效率是成本与效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
投入少、产出多,就意味着效率高,反之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