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供水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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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循环用水和使用中水,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计量收费;(四)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五)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用水计量和收费等事项提出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六)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表故障报修申请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排除。

第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二日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4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版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版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版」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版」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的条例。

以下是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实施日期】2021.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2. 供水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共同做好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

三、水质管理1.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监测,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 供水企业应加强对水厂设备、管道、设施等的维护保养,确保水质稳定。

3.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水质检测制度,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供水设施管理1. 供水企业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水泵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 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更换和更新制度,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

五、应急处理1. 供水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水源污染、管道破裂、设备故障等,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2. 供水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供水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六、宣传教育1. 供水企业应积极开展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2. 供水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等,普及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知识。

3. 供水企业应加强与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供水安全。

2. 供水企业应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小区饮水管理规定(3篇)

小区饮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区居民饮用水安全,提高生活品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供水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定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饮用水源第四条本小区饮用水源为市政供水管网,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公布。

第三章饮用水设施第六条本小区饮用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管道、水表、水箱、取水口等。

第七条供水管道、水表等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水箱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水箱清洗消毒记录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第四章饮用水使用第九条居民使用饮用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二)不得私接、私改供水管道,不得擅自拆卸、损坏供水设施。

(三)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悬挂物品,不得在管道周围堆放杂物。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饮用水设施,确保其安全、卫生、可靠。

第五章饮用水卫生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饮用水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居民发现饮用水水质异常,应立即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饮用水费用第十四条本小区居民饮用水费用按实际用水量计算,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时缴纳饮用水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一)私接、私改供水管道的。

(二)擅自拆卸、损坏供水设施的。

(三)在供水管道上悬挂物品、堆放杂物的。

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价格、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使用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证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和水源保护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和供水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根据当地情况,科学确定用水水源次序,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水资源正文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2日河源市七届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30日河源市八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管理与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5篇学校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与教育工作,利用会议、张贴宣传画等形式进行宣传。

关于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该怎么写的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欢!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1】(一)小区内供水、供电、用气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然气公司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

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并雇请专业人士完成,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每单元均设立独立水表、电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量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

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严禁偷水、偷电。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服务中心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道严禁倒剩菜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物业服务中心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分担。

(六)未经物业服务中心批准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器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电器。

(八)电路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户内线路维修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

(九)然气具有相当危险,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熟悉安全使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

(十)遵照然气公司安全用气守则的规定使用然气。

请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质量合格的燃具,严禁设置第二火源。

教育儿童不要玩燃气开关。

(十一)不准擅自迁移、拆改、另接然气管道、计量表、阀门。

(十二)使用然气过后应及时关闭然气及各用气点阀门。

长时间外出时应关闭户内总阀门。

(十三)发现然气泄漏、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向燃气管理站报告,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

发现漏气、堵塞等故障时,不得自行修理或用明火试漏,应立即关闭表前阀门,开启窗户通风,并通知燃气管理站检查修理。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2】1、凡在校内单独使用水龙头的教职工,一律应安装水表。

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水公司供水的安全、卫生、高效,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所有用水管理活动,包括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设施维护、用户用水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服务至上,用户满意;(四)节约用水,保护资源。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四条供水公司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的稳定。

第五条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六条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源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水质监测第七条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体系,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实时监测。

第八条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监测频率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第九条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第十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发现设施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供水不受影响。

第五章用户用水服务第十三条供水公司应设立用户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用户咨询,受理用户投诉。

第十四条供水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用水问题,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用户进行用水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水意识。

第六章节约用水第十六条供水公司应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用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节水潜力,制定节水措施。

第十八条供水公司应鼓励用户合理用水,对节约用水的用户给予奖励。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供水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供水事故或水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用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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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供水管理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55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新版)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
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

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

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
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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