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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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2. 供水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共同做好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

三、水质管理1.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监测,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 供水企业应加强对水厂设备、管道、设施等的维护保养,确保水质稳定。

3.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水质检测制度,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供水设施管理1. 供水企业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水泵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 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更换和更新制度,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

五、应急处理1. 供水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水源污染、管道破裂、设备故障等,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2. 供水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供水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六、宣传教育1. 供水企业应积极开展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2. 供水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等,普及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知识。

3. 供水企业应加强与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供水安全。

2. 供水企业应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自来水用水供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供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水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构。

第二章供水单位管理第五条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供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供水。

第六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对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对水质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十条用户应遵守供水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用户应及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停水措施。

第十二条用户对供水单位的服务有异议的,可向供水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和个人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供水管理办法的示例框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安全用水_供水管理制度

安全用水_供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供水企业、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以及所有使用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确保供水安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供水安全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供水水源、供水设施、水质监测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水源、管网、水表等环节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水质污染。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供水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章用水安全第八条用户应合理使用水资源,严禁浪费水资源。

第九条用户应自觉遵守供水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不得将供水设施用于非生活用水。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向供水企业报告,供水企业应立即派员维修。

第四章水质监测与保护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对水源、管网、水表等环节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禁止在水源地周边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确保供水设施不受污染。

第五章供水服务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用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维护,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用户咨询,处理用户投诉。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水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擅自改动供水设施,影响供水安全的;(二)将供水设施用于非生活用水的;(三)损坏供水设施,造成水质污染的;(四)其他违反供水安全规定的行为。

水务公司供水管理规定

水务公司供水管理规定

水务公司供水管理规定为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供水安全和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水务公司特制定本供水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水务公司所辖的供水范围,并适用于所有供水对象。

第一章供水服务范围及目标1.1 供水服务范围水务公司的供水服务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工商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以及其他相关供水对象。

根据业务需求,水务公司有权调整服务范围,但应提前向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公示。

1.2 供水服务目标1) 提供稳定、持续的供水服务,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2) 推动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3) 不断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第二章供水准则与要求2.1 水质指标与监测水务公司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确保供水水质达到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

水质监测数据应及时向用户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2.2 供水稳定性与可靠性水务公司应保证供水稳定性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供水服务。

在临时维修、停水等特殊情况下,水务公司应提前通知相关用户,并以最快的速度恢复供水。

2.3 供水安全管理水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供水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供水管网的安全监测与维护工作。

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管网漏损、污染等问题,做到安全运行。

2.4 供水服务与投诉处理水务公司应建立便捷的供水服务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对于用户的投诉,水务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用户权益与义务3.1 供水用户权益供水用户享有合法用水的权益,有权要求水务公司提供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并及时解决供水问题。

用户有权了解供水质量信息,参与供水管理的相关活动。

3.2 供水用户义务供水用户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资源,不得恶意浪费水资源。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并配合水务公司进行抄表、维修、改造等工作。

第四章供水管理与监督4.1 内部管理水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供水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第十四条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将其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委托城市供水部门,由城市供水部门组织统一施工安装;因施工等需增加临时用水的,应提前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并按基建用水价格缴纳水费;如需超期用水,应提前提出延期用水计划;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小区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需求,因未按照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续建或扩建;第十六条用户需求的供水压力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城市供水部门统筹指导;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抢修;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水质安全的,城市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第二十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和验收,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第二十一条安装供水管道时,沿线单位应为施工者提供方便;为便于检修、查询,城市供水部门应绘制供水管道路线图;第二十二条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表为界;总水表以下的设施,由用户管理,安装及维修等一切费用均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要保持表坑卫生,井盖完好,不得在表坑中堆放物品;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切断供水管道,不得私自开、关主管道阀门,不准私自在管道上开口接水或安装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供水设施的,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落实补救措施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城区公共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五涉及城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供水部门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四章水质安全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等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水质污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通报数据;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供水部门、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城市供水部门、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应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部门、二次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设备,应当清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第三十四条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部门、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第三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城市供水部门、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城区供水经营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部门应依法登记并取得供水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除城市供水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城市供水部门要保证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和其它建设用水;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第三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水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产的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加价收取水费;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部门应与用水单位或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用水户安装水表时,须到法定水表技术检测机构或城市供水部门的水表检测站进行校验,加铅封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二条用户在收到城市供水部门发出的催缴水费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期内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供水企业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妨碍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植树、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二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损毁公共供水设施;三擅自将自备水源、供暖等其它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四其它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四十七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十八城市供水部门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六章罚责第四十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在规定的城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城区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五除消防用水以外,擅自打开消火栓取水的;六擅自拆除、改造或者迁移城区公共供水设施的;七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挖坑取土、植树、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及其施工的;第五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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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制度

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水公司供水的安全、卫生、高效,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所有用水管理活动,包括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设施维护、用户用水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服务至上,用户满意;(四)节约用水,保护资源。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四条供水公司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的稳定。

第五条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六条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源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水质监测第七条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体系,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实时监测。

第八条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监测频率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第九条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第十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发现设施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供水不受影响。

第五章用户用水服务第十三条供水公司应设立用户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用户咨询,受理用户投诉。

第十四条供水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用水问题,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用户进行用水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水意识。

第六章节约用水第十六条供水公司应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用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节水潜力,制定节水措施。

第十八条供水公司应鼓励用户合理用水,对节约用水的用户给予奖励。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供水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供水事故或水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用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范本供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水行为,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效率,保护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供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经济适用、节约用水、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供水活动依法享受供水资源,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窃取、浪费、污染供水资源。

第五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供水管理责任,为供水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加强调度,合理配置,提高供水效益。

第七条供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供水管理人员,保证供水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用水行为管理第八条用户应当按照自己的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合理使用水资源,不得超量使用。

第九条用户应当保证自用供水设施经营正常,不得改变供水设备的用途。

第十条用户应当按照供水经营者的要求安装水表,并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供水经营者的要求定期维护自用供水设施,确保供水正常。

第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供水经营者的要求参与用水计量、节水宣传等活动。

第十三条安装了水表的用户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影响水表正常计量。

第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供水经营者的要求及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水费。

第十五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供水纪律,不得损坏供水设施,不得私拉乱接水管。

第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水资源,不得向水源区、保护区排放污染水。

第十七条买卖水质不合格水或者从事其他倒卖、盗用供水资源等行为的用户,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供水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供水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供水经营者应当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供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计量体系,保证供水计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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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用水管理,确保小区正常供水及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多利花园的供水管理。

3.内容
3.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的管理。

3.1.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检修人孔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锁匙应得到机电管理的许可。

3.1.2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单位应持有深圳市水务局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清洗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取证。

3.1.3水池(箱)内发现红虫或业户投诉水质有问题时,应及时查证,必要时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

水质确实存在问题时,二天内应组织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

3.1.4机电值班人员应每周一次巡视地下水池与屋顶水箱,发现水池(箱)漏水、盖锁损坏、液压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溢流管跑水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班长安排处理。

3.2水泵与管路的管理
3.2.1按《水泵维修保养规程》和《给水管路系统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

3.2.2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3.3停水的管理
3.3.1维修停水
3.3.1.1小区内供水管网、设施维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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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层张贴栏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

3.3.1.2停水时间应尽是控制在2小时以内,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停水。

3.3.1.3若停水时间超过2小时,应尽是安排在晚上12点以后进行,尽量减少停水对业户带来的影响。

3.3.2非受控制停水
市政供水部门因社会性事故向本系统停止供水,机电主管应主动向市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向业户做解释,力争取得业户的谅解。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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