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重点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示例文章篇一:哎呀呀,一提到中级经济法,我这小脑瓜都有点晕乎啦!你说这中级经济法的知识,那可真是像大海一样广阔无边呐!先来说说合同法吧,这就好比是我们生活中的“游戏规则”。
你想想,要是没有合同法,那大家做生意、签合同,不都乱套啦?比如说,咱俩约定好了我卖给你一个超级棒的玩具,结果我反悔了,这能行?合同法就是来管这些事儿的,保证大家都能遵守约定,公平交易。
“要是没有合同法,这世界得乱成啥样呀?”再讲讲公司法,这就像一个大公司的“家规”。
公司里那么多人,那么多事儿,不得有规矩管着嘛!老板怎么当,股东有啥权利,公司怎么运作,都在公司法里写得明明白白。
“这公司法要是没整明白,公司不就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吗?”还有证券法,这就像是金融市场的“警察”。
股票、债券啥的,可都得它来管着。
要是没有证券法,那些坏家伙随便操纵股市,咱们老百姓的钱不都打水漂啦?“这可怎么得了!”竞争法也很重要哟!它就像是市场的“裁判员”,管着大家是不是公平竞争。
要是有的商家搞不正当竞争,比如恶意贬低对手,那市场不就乌烟瘴气啦?“这样的市场谁还敢去交易呀?”税法就更不用说啦,这可是国家收钱的规矩。
咱们交的税,都用来建设国家,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要是大家都偷税漏税,那国家哪有钱给我们修公路、建学校呀?“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国家添乱吗?”中级经济法的这些重点知识,每一个都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我们在经济世界里顺利前行的大门。
咱们可得好好学,学明白了,才能在经济活动中不迷路,不犯错。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总之,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可太重要啦,咱们一定得重视起来,认真学,好好用!示例文章篇二:哎呀呀,一听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我的小脑袋都有点晕乎乎啦!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面对的大难题呢!先来说说合同法律制度吧。
合同就像是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约定,要是不遵守,那可就糟糕啦!比如说,咱俩说好一起去公园玩,结果你突然反悔不去了,这是不是让人很生气?合同也是这样,一旦签订,就得认真履行。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经济法那些重点知识。
先来说说市场秩序吧!这就好比一场游戏,得有规则才能玩得转呀,对吧?比如说反不正当竞争法,那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在商场这个“大游戏场”里耍赖皮!像什么虚假宣传,哎呀呀,这不就是在骗人嘛!“某品牌宣传自己产品有神奇功效,结果啥也不是!”这就是典型的反面例子啊。
然后呢,消费者权益保护多重要啊!咱消费者可不是好欺负的!咱花钱买东西,就应该得到保障呀。
“就像你去饭店吃饭,要是饭菜有问题,咱能不找他们理论吗?”这就是我们要维护自己权益的例子呀。
还有那个宏观调控,就像是给经济大船掌方向盘的。
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来引导经济的走向,“就像老船长根据风向和水流来调整航向一样!”比如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那可都是控制经济热度的好手段呢。
再讲讲企业法,这可是企业的“规矩手册”!公司怎么设立、怎么运营、怎么承担责任,都规定得明明白白。
“就好比你建房子,得有图纸和规范吧。
”一个公司要是没有这些规矩,那还不乱套啦?
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可太多啦,每一个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咱得重视起来,不然吃亏的可就是咱自己了!这里面的门道咱可得搞清楚,才能在经济的海洋里畅游无阻呀!总之,经济法就是我们经济生活的保护神,让我们的经济活动更加有序、公平、有保障!。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如下:
1. 企业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包括企业法人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等内容。
2. 合同法:本章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效力等内容,重点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3. 劳动法:本章介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4. 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股东权益等内容。
5. 知识产权法:本章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6. 金融法:本章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7. 税法:本章介绍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税收管理、纳税义务和税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8. 不正当竞争法:本章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法律规制,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内容。
9. 国际经济法:本章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以上章节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掌握这些章节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经济法基础》①基本定义:经济法基础就是讲一些经济活动中基本的法律规则的知识。
就像游戏得有规则一样,咱们在经济这个大游戏里,就得按经济法基础的规则来办事,要不然就乱套了。
它管的事儿很多,像市场主体的设立与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税收征收那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学科中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如果你以后想搞经济方面的工作,那不懂经济法基础就像盲人摸象。
比如说你去做个小买卖,你得知道签合同要遵守啥规则吧,不然被人坑了都不知道。
在整个法学体系里,它是基础中的基础,连接着经济学和法学这两架马车。
③前置知识:说实话,只要你有基本的生活常识和语文的阅读能力就差不多能开始入门了。
就是能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能读懂条文说的是啥。
当然,要是你有点数学功底更好,有些地方涉及到算账啥的。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可太多了。
就比如你去租房子签个合同,这就是个经济法律关系,你得知道自己有啥权利义务,要是房东不按合同来,你可以拿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开个小公司的话,知道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纳税的规矩等等都是必须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经济法这个大的学科体系里,经济法基础就像树根,支撑起整个关于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大树。
像什么企业法、税法、合同法等都是树枝树叶。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有很多联系。
比如说合同这一块,既会出现在民法里规范日常生活的合同,也会在经济法基础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合同。
还和行政法也有关系,像政府对一些企业的监管啥的,这里面规则的制定和实行就交织着经济法基础与行政法的内容。
③重难点分析:重点:各种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得掌握住,像税收法定原则这些。
难点:有的法律条文很抽象,不好理解。
比如说关于一些复杂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且不同的经济法律规则之间有时候会有一些交叉的地方,分清楚这些交叉之处就比较头疼。
关键在于多对比、多做实际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非常重要。
像在会计初级职称考试里它占一半的分数呢。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考试时间:7月5日上午 6号楼A408题型:1、不定项15/30分 2、名词解释5/20分 3、简答题6/30分 4、论述题 20分书138-159、186-196、218-269要看,其他看条文即可。
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了解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的定义、功能和发展历程,以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和保护的特点。
2. 经济法基本原则: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经济原则、自由竞争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是经济法调整经济活动的基础。
3. 经济法的法律制度:熟悉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的法源、立法和行政监管等方面,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了解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和范围、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制度等方面。
5. 经济法的应用与实践:熟悉经济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和实践,包括经济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
总体来说,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主要是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以及应用与实践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同时也需要了解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相关知识。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1、三种观点(P29)(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1)三个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具体阶段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20世纪8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20世纪90年代: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1)两个阶段: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2)具体阶段社会主义改造阶段: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受“左”的影响,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规十年内乱时期具体阶段1979-1992年:经济法的主要框架形成1992年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恢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演进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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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
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合同法的分类?
有名合同【有具体名称】,无名合同。
3,合同的成立?
(1) 有合格的订约主体。这是合同的基本条件。(2)有确定的合同
内容。这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3)经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即意思表示一致。(4)采用符合法定的形式。这是要式合同的
特殊要求。
4,合同双方当事人起草合同,但未签字盖章,但双方都做出履行,
默认合同生效。
5,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在依照公司法,对公司进行分
类,则分类后的公司要对之前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企业法人引起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也大量存在。法人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可以以自己
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
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合同的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
(1) 可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订立合同时
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 可补正合同:主体资格要件欠缺。
8,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
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
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
9,债的免除行为【无因行为即无要式行为】
10,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
现的现象出现。
债权人有撤销债务人的债务转让合同的权利。
11,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
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
区分代理与行纪的意义在于:①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
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②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
人转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③行纪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
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④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
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 】
12,仓储合同中的仓单: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
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作
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
式证券;(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3)仓单
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
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
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提货要支付保管费用】
13,无权处分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
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
14,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
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
张权利。(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
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
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
权。)【同种类,通性质的债】
15,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
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
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合同解除是指一方根据约定或法定事由,终止合同履行的民事行为。
没有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提出解除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或者出现约定解除条件。)
16,无效合同的种类:
1) 全部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相关书籍全部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
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17,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合同履行的
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
合同履行的方式:(1)一般方式:合同主体亲自履行。(2)特殊
方式: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变更履行。
18,商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
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
务。
行使条件:(1)须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2)须该情
形可能危及先履行方的利益。
【行使该权利的具体方式是当事人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并将
中止履行的理由、根据及恢复履行的条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当事人应立即
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约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擅自中止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9,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事由2、免责条款3、法律的特别规定。【不
可抗力(天灾人祸,政府政策,暴动等)】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
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0,不可抗辩事由:
21,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一般从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买卖标的
物损毁灭失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但也有几种列外,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
物不能在约定期限交付的、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到达约定交付地点
买受人没有领取的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承
担,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按约定。
一般地说,风险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
移而转移。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1)依合同约定时间。当事人可以花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约定
的时间既可以是某一时间界点,也可以是附转移条件,待条件成就时,所有权转移。(2)交付完成时间。
若合同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则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3)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法律、
法规要求所有权转移须履行特殊手续的,则以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转移时间(风险承担的规则)确定如下:(1)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2)因买方的过错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卖方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承担。(4)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置
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把。(5)因
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卖方承担。(6)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
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
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
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
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
人为债权人。
23,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生财产受伤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厂商进行
赔偿,也可以找销售商,销售商再找厂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