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新颁布

【颁发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颁布日期】:2012-5-16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法律文号】:【执行日期】:2012-5-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6.29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部分:高温》()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部分:物理因素》()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部分:高温》()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5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防暑降温必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3、本制度适用于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二、实施细则1、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2、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3、应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使热源处于下风向,并做好通风措施。
4、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应当采用风扇等散热措施,必要的地方可以采用空调降温。
5、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
6、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2)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在高温天气下,为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高温天气的标准:规定高温天气的温度标准,例如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视为高温天气。
2. 工作时间与休息安排:规定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与休息安排,例如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时间,特别是在午间热时避免户外活动等。
3. 防暑装备要求:规定提供防暑装备的要求,例如提供太阳帽、防暑服装、防护手套等。
4. 饮水配备:规定提供饮水的要求,例如提供充足的饮用水,要求员工时刻携带水杯等。
5. 特殊人群照顾:规定对于特殊人群的照顾,例如对于孕妇、老年人、病患等提供额外关怀和福利。
6. 环境调节措施:规定采取的环境调节措施,例如增加空调或通风设备,降低室内温度等。
7. 健康宣传与培训:规定开展健康宣传与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和公众对于高温天气的认知和预防措施。
2024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

2024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减少高温天气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暑降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劳动保护等领域。
第三条防暑降温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公众的防暑降温意识,引导人们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高温天气。
第二章防暑降温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中心区域和居民区域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提供清凉遮荫的场所,改善城市热岛效应。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人员集中的区域增设凉亭、喷雾设备等防暑降温设施,保障市民在出行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降温和休息。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提供足够的通风、降温设施,确保工人的劳动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八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暑热病防治工作,组织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减少高温对工人的伤害。
第九条室外劳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防暑降温设备,如宽边帽、太阳镜、防晒霜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强度,确保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室内办公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空调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运行和维护,确保办公人员的舒适度和健康。
第四章紧急救援措施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高温天气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及时组织各类救援力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开展相关救治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紧急救援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防暑降温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防暑降温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共同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管理措施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工人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温作业、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操作指高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每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分类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监督炎热天气下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雇主应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
对于生产过程中无法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确保其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对于不同类型的高温作业,如夏季露天作业,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舒适度,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总则1.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员工的防暑降温意识,确保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健康和工作安全。
2.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办公室人员、车间作业人员以及外勤人员。
二、工作责任1.公司将成立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和监督实施防暑降温工作。
2.公司各部门、岗位应当明确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具体的组织和落实。
3.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防暑降温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防暑降温措施的实施。
三、防暑降温工作措施1.加强室内温度控制。
公司将确保办公区域的室内温度在舒适范围内,及时修复和维护空调系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定期清洗空调过滤器,减少细菌滋生。
2.提供防暑降温用品。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冰袋、冷毛巾、防晒霜等,以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
3.建立防暑降温设施。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室外工作区域设置遮阳棚、防晒伞等设施,确保员工在户外工作时的防晒和降温需求。
4.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公司将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的工作强度过大。
5.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公司将建立健康档案制度,定期对员工的体温、血压等健康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健康问题。
四、员工权益保障1.公司将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2.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暑降温意识和技能。
3.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防暑降温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五、监督和评估1.公司将建立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各部门、岗位的防暑降温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和追责。
2023年度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23年度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随着气候变化和全球气温上升,高温天气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作为防护和应对高温天气的一项措施,防暑降温管理办法不仅是城市管理者的职责,也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提高城市的应对高温天气的能力和效率,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们制定了下面的2023年度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一、组织和协调(一)本地区政府成立防暑降温指挥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
指挥部包括政府主要领导、市民生活、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设立配合指挥部的防暑降温工作小组。
(二)防暑降温工作小组负责策划、实施和监督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每日通过“指挥中心”发布、通报本地区天气状况、预警信息和防暑降温措施。
(三)防暑降温指挥部负责制定《本地区暑期防暑降温措施实施方案》,包括防暑降温的应急预案和日常应对措施。
(四)政府各部门和社区要积极配合指挥部的工作,协助实施防暑降温措施。
二、建立市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机制(一)指挥部要制定防暑降温知识手册和视频等相关教育材料,对市民群众进行宣传普及,提高市民群众的防暑降温意识。
(二)组织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巡警对市民群众进行现场宣传和教育,特别是老人、孕妇、儿童、身体欠佳者等特殊人群。
(三)建立防暑降温知识平台、微信群和APP等信息平台,让市民群众随时了解有关防暑降温的信息和措施,为市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应对高温的工具和帮助。
三、加强防暑降温设施建设(一)公共场所、商场、办公楼等建筑要设置防暑降温设备,如喷雾装置、遮阳伞、凉席、风扇等。
(二)公共场所、商场、办公楼等建筑要加强室内空调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室内的通风、空气流通和温度控制。
(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要设置“绿色环保空调”及其他各类防暑降温设备。
(四)公共交通工具要增加防暑降温设施,如车厢通风设备、车窗防晒膜、透气座椅等。
四、加强防暑降温应急措施(一)政府各部门应定时清理城市公共场所的下水道疏通和涂覆防晒剂,及时清理阻塞下水道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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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JIM / 2012-0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安
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
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12年5月22日前将
修改意见反馈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联系人:张 宁 秦兴强
联系电话:64463409(带传真) 64463443
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
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
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
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
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
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
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
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
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
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
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
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
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
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
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
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
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
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
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
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
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
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
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
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
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