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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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9月8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记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告知》,特制订《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本规程合用于土地运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土地运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土地运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运用分类面积、分布和运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记录、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调查单位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国营农、林、牧、渔场(涉及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本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毕。

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记录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调查条件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有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至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调查环节调查工作按以下环节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运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调查工作成果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登记表;2.县、乡土地运用现状图;3.县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运用现状调查说明书;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程解释权限: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自然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自然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地等级确权⼤家最近听得很多,主要是为了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前,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要任务。

那么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地⼆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制定调整⽅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可调整。

⼆、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地⼆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填写为2004年12⽉31⽇⾄2028年12⽉31⽇。

三、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地流转实⾏规模经营、⼟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积的⽐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部门确定⼟地权属后再进⾏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母双⽅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由的⼈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本技术方案采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农村房屋调查和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为主要任务,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具体工作任务包括: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实时性,本技术方案采用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房产测量规范》(GB/T .1-2000)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主要技术依据,以确保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规范、有序和高效进行。

为了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权属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权属调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采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

调查方法的选择应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并且要审慎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Investigation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right to rural landcontractual management(NY/T 2537-2014)2014-02-19 发布2014-03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4.1 调查任务 (2)4.2 数学基础 (2)4.3 调查步骤 (2)4.4 区域界线 (3)5 准备工作 (3)5.1 方案准备 (3)5.2 宣传培训 (3)5.3 资料准备 (3)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3)6 权属调查 (4)6.1 发包方调查 (4)6.2 承包方调查 (4)6.3 承包地块调查 (4)6.4 调查表格填写 (8)7 审核公示 (8)7.1 调查信息公示表 (8)7.2 审核公示 (8)7.3 勘误修正 (8)7.4 结果确认 (8)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8)8.1 数据库建设 (8)8.2 信息系统建设 (9)9 成果整理 (9)10 检查验收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发包方调查表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承包方调查表 (12)附录C(规范性附录) 承包地块调查表 (14)附录D(资料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16)附录E(规范性附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11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厅决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

现将《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组卷工作,相关资料扫描件和表格数据及时输入登记发证系统,实现打证需求,满足成果应用。

从2013年5月份开始,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等工作全面对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审查。

二、各地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备检工作的同时,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结合我省“一区一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等地籍管理改革创新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要求,工作汇报实事求是、不讲空话套话,简化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4月7日附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级检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目标,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标准统一、内容齐全、成果规范,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4号)及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有关要求,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省级检查组。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管理新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管理新要求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各地于2011年至2013年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执法督察等业务,对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但是,仍有不少地方对于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未办理相应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

关键词: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管理引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法对自然资源进行核算。

作为报表要素的自然资源资产是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摸清家底”等计量工作的前提就是资产的会计确认。

自然资源资产不同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资产,其会计确认包含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和分类两部分,其中确权是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起点。

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成员自然资源资产合法权益、发展新型农村经济的必要举措。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可以使相关部门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树立起正确的工作理念,并为该项工作高质量推进打下基础。

具体而言,该项工作的实施主要作用于如下几个层面:首先,随着该项工作的持续完善,能够增强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为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带来自信心,以此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进而为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实施乡村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其次,在该项工作的影响下,有助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得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更加合理。

而且能够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交易进一步规范,广大农民在集体土地的转让或其他商业型运用中能够获得理想的收益,在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下还能够充分突显土地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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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制定技术方案 1.1调查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扩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面,加强土地管理,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开展调查工作。 1.2调查范围县级行政辖区内全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完成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 1.3调查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调查下列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界线、界址点。 1.3.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3.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调查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组有村管”方式,调查到村,但要在权属调查表中相应注明各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现状等。 1.3.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4工作底图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为工作底图;有条件实测权属界址点的,可采用近期现势性较好、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正射影像图、地形图、航片等为工作底图。 2.组织准备 2.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准备表册与设备,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收集资料等。 2.2成立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土地、法院、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等工作。 3.资料的收集 3.1主要资料 3.1.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2分幅权属界线图 3.1.3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1.4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1.5土地统计台帐、统计簿、面积量算手簿 3.1.6相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3.1.7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等。 3.2参考资料 3.2.1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资料 3.3.2调绘片 3.2.3(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3.2.4农村居民点地籍图 3.2.5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地形图 3.2.6正射影像图或现势性较好的航片 3.3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3.3.2行政规章 《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等。 3.3.3技术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等。 二、权属调查 1.宗地和地籍编号 1.1宗地 1.1.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1.1.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1.1.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1.2地籍编号 1.2.1宗地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三级编号。 1.2.2乡(镇)、村、宗地的编号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2.3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用分式表示。其中分子表示地块(图斑)号,直接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斑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母为地类号,表示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级分类。 1.2.4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2.权属调查 2.1指界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2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2.3界线调查 2.3.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 2.3.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 2.3.3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2.3.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2.3.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2.3.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2.3.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2.3.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2.3.9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2.3.10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3.11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2.3.12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2.3.13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2.3.12条的规定处理。 2.3.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2.4界址点的设臵 2.4.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4.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臵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2.4.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2.5地类的核实 在开展权属调查的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2.6农村国有建设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并填写城镇地籍调查表。农村国有其它土地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权属调查。 2.7土地权属调查表主要内容 2.7.1土地所有者名称 2.72重要界址点位臵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描述 2.7.3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说明 2.7.4图幅号、宗地编号 2.7.5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 2.7.6宗地草图 2.7.7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3.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以下几种测量方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1文字注记法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臵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3.2解析法根据宗地的形状选定界址点并实地立桩定界,利用测量仪器(GPS或全站仪等)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 精度指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10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cm。 3.3图解法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正射影像图上,量算界址点坐标,界址点点间距用坐标反算求得,以直线距离表示。 精度指标: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三、地籍图编制 1.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2.有现势性良好比例尺不小于1∶1万正射影像图的,应采用正射影像图编制农村地籍图。 3.农村地籍图可以有影像图和线划图两种形式。 4.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可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直接测绘农村地籍图。 5.地籍图比例尺及精度 农区地籍图的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万;重点林区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5万;一般林区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5万;牧区地籍图比例尺为1∶5万或1∶10万;有条件的地区,其城乡结合部农村地籍图比例尺以不小于1∶5000为宜。 农村地籍图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8mm。 6.农村地籍图基本内容 6.1各级行政界及行政区域名称 6.2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 6.3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 6.4界址点和界址线 6.5地类界线及符号、线状地物 6.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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