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知识汇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无题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本文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确保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和公正的保障的一种操作方式。
简而言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规则和道德规范。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 平等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程序不能进行任何歧视,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公正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案件和当事人。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3. 口头审理和质证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并有权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法庭应当保障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效地发表意见,并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
4. 公开审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的审理过程对公众开放,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审理可以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适用法律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法庭不得随意改变、违背或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和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法治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具有广泛的意义和深远的作用。
1. 保障合法权益:正当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辩护权、质证权等权利,法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守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守法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含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
这是消极的、被动的。
但这里所说的守法,不仅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二)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守法的范围,即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
在我国,它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1。
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
及其解决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教材中的排序时: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2.个案平衡原则
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教育网
3.比例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讲义:立法的原则

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讲义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讲义:立法的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讲义:证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4)对于其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要求补助,并且在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受克扣。
(5)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
(3)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违约金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违约金违约金一、一般规则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但只要约定了违约金,则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特殊情况下的规则(一)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增加,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二)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适当减少“过分高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的,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效力规则→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但不得并用(四)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竞合时的效力规则→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但不得并用注意: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可以并用(五)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可以并用,但仅限于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真题链接:【10 年不 91、9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 1,000 部,每部单价 1,000 元,乙公司支付定金 30 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在法理学领域,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关乎着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原则以及其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相关讲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律体系下,对于个体和团体而言,进行法律审判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
这一概念强调了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获得公平的待遇。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原则包括:1. 公平听证:每个人都有权被听取和陈述自己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
2. 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法官应该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确保公正判决。
3. 公开审理:法庭程序应该在公众面前进行,以保证透明度和监督。
4. 适当的法律援助:个人在司法程序中应该有权获取法律援助,以确保公平的法律代表。
5. 合法证据:证据应该合法获取并根据法律规定使用。
6. 判决的可上诉性:个人应该有权上诉判决,以确保法律错误可以被纠正。
二、正当法律程序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重要性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被广泛讨论和强调。
考试的目的之一是确保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和尊重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重要概念和原则,这些内容可能在考试中涵盖:1. 《法理学》的角度:正当法律程序如何与法理学的其他概念相互关联,包括法治、公平正义、法的威严等。
2. 案例分析:在讲义中,可能包括一些法院判决的案例分析,以便考生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如何影响法院的决策和判决。
3. 法的权威: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以确保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
4. 宪法保障:在宪法中如何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以及宪法如何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
5. 法律体系的角色: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确保法律体系的公平性和可信度,以便个人能够信任并参与其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理论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宋光明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
具体分值分配如下: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
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
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
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
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
具体解析见下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变化,主要是因应两院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方面。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一】: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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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万能词汇总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
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臵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
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2、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3、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4、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5、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1、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2、司法原则
(1)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
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
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
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
的要求。
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1、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
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3、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
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
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
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4、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
限度的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2、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
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
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