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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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为了能做好寄递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源头和隐患,各站点、全体员工都要充分认识邮路安全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快件的收寄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验视制度,其具体要求如下:
凡通过邮寄、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各站点要通知业务员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
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方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管控,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收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上门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公司全体一定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寄递物品的安全,尽最大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邮路的安全。
公司将严格执行“谁经营,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
如因在收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关于邮路安全的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相关寄递安全工作制度未落实布置,职责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的,一经查处将处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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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行业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1、交寄的各类快件(信件除外),快递服务人员对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
2、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快递服务人员当验视内件,应做到:物件验视、眼同封装、称重复称制度,坚持做到“多问”、“多看”严防寄件人有意调包夹寄禁寄物品。
3、保寄递物品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对寄件人交寄的贵重物品,应建议寄件人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4、针对客户直接把货物交到操作部或客服部寄送物品时,要做到“谁接收,谁负责”。
认真查验顾客收寄物品是否有违禁品。
当确认无误后,重新为顾客包装好;如遇到顾客拒绝拆包检查时操作部人员应该拒绝收寄此物品。
可疑物品出具安全证明和登记制度
1、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快递服务人员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2、服务人员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应当登记,应当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寄件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
同时,登记的资料要按期进行整理并交纳内勤人员建立的电子文档,登记资料必须重要档案管理,纸质文档保存1年,电子文档保存2年。
收寄验视制度模板

标题:收寄验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国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制度内容1. 收寄验视(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寄件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疑似危险物品的识别和处理,遇到可疑危险物品,应不予收寄或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安全证明。
2. 实名收寄(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要求寄件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对寄件人信息进行登记,并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3. 过机安检(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检。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安检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
四、执行与监督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和惩戒制度,对未执行收寄验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各级邮政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完善邮政业安全中心三级体系。
4. 各级邮政管理责任主体应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推动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的落实。
五、法律责任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故意收寄禁止寄递物品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是指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和收件后需要经过一定的验视程序,以确保其安全、合法、有效地送达给收件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1. 邮件和快件的外包装应完整无损,无明显破损和涂改,如发现包装破损或涂改痕迹,应进行进一步检查。
2. 邮件和快件的内部应符合相关规定,如不得寄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违禁物品等。
3. 邮件和快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准确送达。
4. 对于特殊物品,寄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医药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武器弹药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5. 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应经过安全机构的安检,以确保不携带非法物品、违禁品等。
6. 邮件和快件在收件时,快递员应核对收件人身份,以确保邮件和快件送达正确的收件人。
7. 对于邮件和快件的特殊要求,如保密性要求,快递公司和邮局应按照要求进行密封和安全保管,并在送达时进行签收。
8. 对于收件人不明确的邮件和快件,如无法送达或收件人不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退回或保管,并通知寄件人和收件人。
9. 对于国际邮件和快件,应按照国际邮件和快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视和处理。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邮件和快件的安全、合法、有效送达。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够防范恐怖主义、走私、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收寄验视工作,确保快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过程中的验视活动。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收寄验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验视内容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验视以下内容:(一)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二)寄件人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三)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四)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五)寄件人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三章验视程序第六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包验视。
第七条快递企业在开包验视时,应当注意保护寄件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寄件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应当拒绝收寄,并及时告知寄件人原因。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邮件、快件破损、污染或者有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隐患,应当告知寄件人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物流三个百分百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物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和隐患。
为加强物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物流三个百分百制度,即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
二、制度内容1. 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1)收寄验视执行四步骤:1.1 现场验视:收寄人员对寄运物品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物品符合规定,无违禁品。
1.2 封箱:对检查合格的物品进行封装,确保封箱严密。
1.3 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手机软件上传收寄信息。
1.4 加盖验视标识:在快递运单上加盖验视标识,证明已进行验视。
(2)实名收寄执行三步骤:2.1 比对核实寄件人有效身份信息。
2.2 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上传寄件人信息。
2.3 在快递运单上加盖验证标识。
(3)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可对其适当简化验视、验证程序,但仍需通过四川省寄递e通采集上传相关信息,并在运单上加盖验讫标识。
2. 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1)寄件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2)收件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3)快递员须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实名制落实到位。
3. 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1)所有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必须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
(2)X光机安检人员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检质量。
(3)对于安检发现的异常邮件快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制度执行与监督1. 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三个百分百制度落实到位。
2. 公安、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物流行业日常安全监管。
3. 严格执行处罚措施,对违反三个百分百制度的物流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4.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接受度和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物流安全氛围。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一、收寄验视制度1、各级服务站点、中转站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自觉防范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100%执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各级站点要严把“收寄关”,接揽业务时,必须做好验视工作,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
凡《办法》中规定的禁寄物品,不得收寄,不得转运。
暂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权威机构检测的安全证明。
否则,不能收寄。
寄递、转运过程中发现有违禁物品的,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3、各级站点、转运中心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依法配合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对寄递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4、如果发现站点、工作人员违规收寄、运递禁寄物品的,总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站点)。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拣运输制度快件分拣运输流程快件包装规范包装操作流程一、普通货物指无特别缓冲防震要求、无特别大的尺寸、无特别的温度和密封要求等并且可以用快递封/袋或标准包装箱进行储运的货物;1、小于一定体积的较小的单票货物(例如重量小于500g)可用快递封进行包装:如果货物为较大量小件的零件,可要求客户对其产品集中包入一个包装后再交快递公司用快递封进行包装。
客户完成的包装应无挥发、无渗漏、产品的尖锐部分不透出包装、产品没有全部或局部露在其包装外部,应有足够的强度。
2、对于其它货物,若有相关的包装操作流程,则按其包装流程进行包装;若没有相应的包装流程供参考,可按如下流程;(1)客户对其产品有包装,如果不是易碎品,且客户提供的包装没有明显的破损和陈旧且为至少是单层瓦楞纸箱/盒时,则可以使用客户的包装。
但在其包装小于一定面积时(例子如小于120×120×100MM),运输时要用集货袋集货,外用施封锁封口;如果是易碎品,则可要求其自己进行缓冲和包装,并可告知客户快递公司只保证在送货时客户的外包装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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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验视制度
为了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保证快件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快件安全及快件操作设备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网络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各业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一、揽收验视并核查禁限寄物品
一、揽收验视工作:
1、揽收快件时应注意观察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所表示的公司类型可能表明货物是禁运品,避免揽收禁运品;
2、揽收快件时应告知客户必须填写货物品名并履行告知禁止揽收禁运品的义务。
在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时,当面验视内件,并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将运单详细信息填写完毕后,取件员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全称在运单揽收人处填收完整;
3 、在揽收快件时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必须要求客户进行开箱验货检查);
4 、在揽收快件时应注意检查货物外包装上的各种标示或说明,避免揽禁运品;
5 、禁止揽收不明快件,不允许接收不明卖单快件。
对于送货上门的客户,需进行严格的货物开箱验货安全检查,核实相关有效证件,运单上必须填写发件客户身份证号码;
6 、新发展的客户必须加强货物安全检查防范工作;
7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不予收寄。
二、操作检查:
善于运用自己的眼、耳、鼻和手对货物进行判别:
二、禁止和限制递运物品
(一)违法禁运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寄递运输的货物。
1、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毒品、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刀具、仿真武器、古董等。
4、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碟等。
5、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骨灰、灵柩、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7、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如雷管、导火索、火药、炸药、核能物品等。
(二)违规禁寄物品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陆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物品,都为禁止运输物品。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易爆物品,如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发令纸、干冰、打火机、煤气炉、煤气罐。
2、气体、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膏状物品(如牙膏等)、白色晶状物品。
3、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油漆、油墨、去光水等。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煤、松香、石蜡、活性碳、白磷、黄磷、油麻、金属钠、镁铝粉等。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氧化氢、过氧化钠、次氯酸钙、氯酸钾、硝酸钾、不明化学成份物品等。
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在流通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如杀虫剂、灭草剂、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氰及其化合物、哥罗仿、苯铵、生漆、血液、尿液、体液、炭疽、危险性病菌等。
7、腐蚀品,能灼烧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
和液体,如硫酸、硝酸、盐酸、氯磺酸、冰醋酸、烧碱、双氧水等。
8、带电物品须将电池与实物分离方可收寄。
9、限制运输物品:香烟一次性收寄不得超过10条,酒一次性不得超过10瓶。
10、各种流通货币、车牌、木材、易腐烂物品、赌博设备及器具等。
三、收寄违禁品处理办法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1、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
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2、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
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3、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
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4、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
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 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
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6、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
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另外,对于公司违反规定寄递违禁物品,收寄后于各环节发现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受理违法禁寄物品的网点公司给予1000元/票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直接取消其加盟资格;对分拔中心经理给予200-500元/票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降职降薪处理;对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受理网点公司承担全责。
若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寄递的快件,应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并保留追究发件人的经济及刑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