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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18号)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

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 (五)依法监督管理控烟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消毒管理工作; (八)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 (十三)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依法对违反卫生健康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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