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汇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王晓明

【例1-6· 教材例题· 案例分析】
某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岗 位责任制,重新制定了内部各岗位及人员职 责。其中,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增加了“负责 本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这一职责权限。 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解析】
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我国《会计 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 计工作管理,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例题· 判断题】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各级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会计性法 规。( )
【答案】
错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 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 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 工作管理等内容。
【答案】
错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法》第五十条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注意:总会计师不是单位负责人
B.某上市公司没有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为其他单位提 供债务担保的事实
C.某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隐瞒其实际收入 D.某国有企业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 作
【答案】
B D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 批准发布) 如:《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本知识点典型考核方式和内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汇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一章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
监交人员(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一、财经法规财经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现代社会中,财经法规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财经法规主要包括财税法规、金融法规、企业法规等。
1. 财税法规财税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与财政和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
财税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管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2. 金融法规金融法规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要求等,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企业法规企业法规是指国家对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企业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责任义务等,保证了企业的合法性和经营的公平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会计职业道德对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诚信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持诚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伪造或篡改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不得隐瞒或掩盖真实情况,不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记录和报告企业的财务情况。
2. 保守秘密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和账务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3. 保持独立性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不为他人谋取私利。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事务,不得为个人或他人的利益损害企业或他人的利益。
4. 提升专业水平会计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更新会计知识和技能。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24-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二)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的内容(职能)
1
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 制度
2
会计市场管理
3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
会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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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制度制定
1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33-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例题 判断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检查工作。( )
【答案】× 【解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 信息质量检查。
-9-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4个层次:(多选)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
1、制定的机构是谁?2、包括的内容?3、法律地位如何? (一)会计法律——××法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
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包括的内容: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律制度 的概念及其构成
会计法律
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
会计行政法规 构成 会计部门规章 两条例
仅次于会计法律
带“条例” 财政部及其相关部委 4个内容 除带法、带条例、带地名的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带“地名”
-19-
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未知驱动探索,专注成就专业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是指与财经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金融、税收、投资、证券等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财经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在财经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是诚信、保密、独立和专业行为。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诚实、正直的原则,保守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持独立和客观,以及按照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执行工作。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的体系,共同维护了财经秩序和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守财经法规,并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违反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问题。
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和职业伦理意识,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知识点。
在财经法规方面,会计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在会计职业道德方面,会计人员需要遵循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职业操守,提高工作质量和责任感。
下面是对这两个知识点的总结:一、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1.公司法:包括公司组织形态、公司股权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2.财务会计准则:了解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3.税法: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规则,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4.资产评估法:了解资产估值的方法和程序,以及评估过程中的合规要求;5.所有制与财产纠纷法:了解国有企业和财产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6.证券法:了解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和投资者保护措施;7.劳动法:了解劳动合同、员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8.知识产权法: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
二、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1.保持诚信: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石,会计人员需要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不得虚报、滞报财务数据;2.保守秘密:会计人员需要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3.独立性和客观性:会计人员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利益的干扰,不参与与企业利益冲突的行为;4.专业能力:会计人员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服务社会:会计人员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于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6.合规合法:会计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保证企业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7.不参与不正当行为:会计人员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包括贿赂、洗钱等。
综上所述,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必备的知识点。
了解和遵守财经法规,可以帮助会计人员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防范法律风险;而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可以帮助会计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高工作质量和责任感。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小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内容繁多是考察中比重占得最多的一部分知识内容,本章知识与基础会计中相关内容有所联系,学习的时候注意知识的连贯性;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2会计监督;第三节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对会计人员的最低要求4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第四节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节①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第六节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起实施;时间,会议第七节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第八节2会计行政法规第九节①制定主体:国务院第十节②代表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节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二节①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第十三节②构成:A、会计规章、B、会计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4)三;会计人员的管理①业务管理②专业资格管理(5)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三节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依法建账,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2)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3)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变造即篡改事实,伪造即以假乱真(4)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实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使用者了解情况;(5)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是中文,但是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一种外国文字; (6)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解释: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①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②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A、真实性B、完整性;③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假充真;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以假乱真;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③需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①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2、会计核算的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国库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3、会计年度1是什么: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4、记账本位币1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的要求: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其中,公章有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结算专用章D、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I、经上级有关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不要注明批准文件的归档日期J、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②原始凭证的审核A、审核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B、审核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C、处理方法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b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注: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2记账凭证①记账凭证的填制A、填制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B、如何填制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C、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类,五类编号法D、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自然张数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的内容:1凭证的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员的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单位的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的分担情况;F、改错方法a、填制当时发生错误,应当直接重新填制;b、发现当年的错误,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账凭证;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e、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f 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②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A、内容是否填写齐全B、是否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另行保管,不附入记账凭证的,应查阅有关备查账簿记录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6、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注新账簿的启用,在封面或启用表中填写:1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会计人员调动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2会计账簿的登记基本要求共11项①登记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②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等;③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④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地1/2⑤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A.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E.⑥各种会计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⑦凡是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按照规定结出余额⑧过次承前;每一页账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再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登记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⑨更正方法: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⑩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11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账目核对的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没有账表相符具体内容见P18-19eg.账实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账账相符: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对应的记录4结账的种类:月结、季结、年结;5结账的要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日结出余额;补充:1)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的方向,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2)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中注明余额方向,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3)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中注明“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举例如下图7、财务会计报告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所做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①编制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②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③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前1)清查,核算结算款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是否一致;投资是否存在;存货,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目数量是否一致;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还需要清查,核实其他内容2核对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同;结出各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检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于无国家统一规定的部分,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以及相关职务处理是否合理;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4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报表①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设置有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3+1”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A、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B、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C、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D、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E、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F、需要说明的其他主要事项8、财产清查二个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9、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种类①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②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B、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C、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2会计档案的归档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而不是必须立即移送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与原始凭证的管理相同有二个手续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②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③计算方法: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如1993年5月1日开具的发票,保管期15年,保管期限最后一天是2008年12月31日;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1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2明细账15年3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4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6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2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存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5银行对账单5年五.关于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文档资料的管理保管期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1—3年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定期打印,定期复制,需要每天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4会计档案的销毁的程序和要求①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②专人负责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 ,审计部门派人监销;A、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5会计档案的交接①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财产所有者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②单位分立A、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B、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③单位合并A、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B、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④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⑤交接会计档案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6会计档案的装订1.会计凭证的装订: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厚度一般厘米会计凭证装订后封面上填写: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盖章2.会计账簿的装订:编号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布明细账会计账簿装订后封面上填写:账目种类,编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盖章3.会计报表的装订:小企业可按季装订成册第四节会计监督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单位内部监督、2政府监督、3社会监督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个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方法8种错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批准采购与直接办理,销售和收款属于不相容职务,不相容职务的核心是“内部牵制”错误!授权批准控制: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错误!会计系统控制错误!预算控制:确保决策权落实在内部管理的最高层错误!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等错误!风险控制:一般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错误!内部报告控制:内部报告的格式和种类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可以由财会人员负责,也可由财会,业务和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必须有财会人员参加;错误!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尽可能地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的因素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2个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监督主体: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除财政部门外,有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但不包括工商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2政府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3政府监督的范围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②任何单位和个人;2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的业务范围: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3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①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②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4)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的检举A如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检举B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C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D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违反了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会计机构的设置1设置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规模的大小,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言外之意,单位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大、中型企业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如果不设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则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四点重要①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是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引言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是财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财经法规是指国家对财经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是规范各类财务活动的法律保障。
而会计职业道德则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二、财经法规的重要性1.维护市场秩序:财经法规的制定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2.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财经法规的实施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3.提升金融透明度:财经法规可以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透明度,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提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意义1.维护专业声誉: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自己的专业声誉,提高自身的信誉度。
2.保护客户利益:会计人员要诚实守信,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客户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得到妥善处理。
3.促进行业发展:会计人员要秉持专业精神,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1.财经法规是会计活动的依据: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财经法规,不能违法违规。
2.会计职业道德是行为准则:会计人员在处理财务事务时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保持中立、客观和诚实。
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案例分析以往的一些案例表明,如果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不得到遵守,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
比如,某公司在财务报表中隐瞒损失、虚增收入,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在另一案例中,某会计师在工作中泄露客户的财务信息,导致客户信任丧失,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六、结论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在财务领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互相依存、互相影响。
只有当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同时秉持职业道德,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在财务领域取得更好的发展。
(字数:约500字)以上是关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介绍,希望能为您带来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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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上述所列行为有关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行为(1。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2。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4。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5。
拒绝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2、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款人违反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规定的行为:(1。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1-(5项行为的,给于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1—(5项行为的,给于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6项行为的,给于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存款人违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行为:(1。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4。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刷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收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1。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