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奖惩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奖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奖惩对象本奖惩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以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施工、检修、维护等外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条件3.1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2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3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勇于创新,提出并实施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安全生产措施,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4 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为公司挽回损失或避免更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奖励措施4.1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如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4.2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如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4.3 在公司内部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经验和管理方法,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条惩罚条件5.1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5.2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伪造安全事故现场的。
5.3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安全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仍上岗作业的。
5.4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公司安全禁令,擅自改变安全生产措施,或者不听劝阻、警告的。
第六条惩罚措施6.1 对符合惩罚条件的个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6.2 对符合惩罚条件的集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销荣誉称号等。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讲解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
第三章奖励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奖惩制度范文(4篇)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奖励和惩罚依据事实、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任务是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奖励,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的改进。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六条奖励对象:对那些在安全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可以通过物质奖励、荣誉表彰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奖励标准: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公司的安全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获得特别表扬和奖金。
2. 在安全事故中,通过及时处置、有效救助等行为保护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人,可以获得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3.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隐患并积极上报,经核实后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个人,可以获得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4. 在安全培训中表现突出,获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可以获得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5. 在工作中发现他人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积极制止并纠正的个人,可以获得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第九条奖励程序:1. 员工完成相关安全工作,可以填写奖励申请表。
2. 管理人员将申请表交给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 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可以进行奖励。
4. 奖励的方式和金额由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确定并发放。
第十条奖励效果评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奖励效果评估,对奖励的效果进行监督和改进。
第十一条奖励公示:公司应定期公示奖励名单,向全体员工展示奖励的公正与公平。
第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二条处罚对象:对那些未履行安全责任,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员工,进行处罚。
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电网设施完好,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电网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公司系统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八条各级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条公司系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等。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控等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惩罚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职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定义第三条违章行为定义1.执行工作任务中超出权力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2.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3.擅自转变设备结构、使用不合格设备、设备性能不完好、设备保护措施不到位;4.未按规定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5.擅离岗位,私自外出或不按规定请假;6.未经权限擅自调整电力系统的紧要参数或设备参数;7.违反工作纪律、安全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
第四条违规行为定义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3.私藏、私用、买卖或转让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用品;4.个人行为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冲突;5.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干扰、拦阻或者无视相关规定。
第三章惩罚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违章违规惩罚方式违章违规行为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轻度、中度和重度,相应地采取警告、惩罚和开除等不同的惩罚方式。
第六条轻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轻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轻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和惩罚两种惩罚方式。
1. 对于轻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适当减少奖金或嘉奖。
2. 对于轻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第七条中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中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中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惩罚的方式。
1. 对于中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2. 对于中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肯定比例的工资。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4篇)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奖励与惩罚措施规定如下:一、奖励措施1. 电力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奖:基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情况,我们将确定相应的奖金与奖品,以表彰并激励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贡献。
2. 优秀员工奖:此奖项旨在表彰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卓越、安全生产意识强烈的员工,我们将通过奖金或奖品的形式给予他们应有的荣誉与奖励。
3. 安全生产贡献奖:为表彰在推动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我们将设立此奖项,并颁发相应的奖励。
4. 事故防范奖:对于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减少安全隐患的个人或团队,我们将给予高度的认可与奖励,以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事故防范工作。
5. 安全生产竞赛奖:通过组织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我们将对表现优异的团队或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以激发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技能的学习与提升。
二、惩罚措施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罚: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我们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绩效工资、停职乃至开除等。
2. 发生事故处罚: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个人或团队,我们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迟到、旷工处罚:对于严重迟到、旷工的个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扣除工资或停职等处罚,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纪律和秩序。
4. 故意破坏设备处罚:对于有意损坏设备的个人,我们将根据损坏程度给予经济罚款、停职等处罚,以保护公共财产并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5. 安全隐患漠视处罚:对于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或漠视不处理的个人,我们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扣工资等处罚,以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二)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强化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水电站运行正常、安全且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4篇)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电力工程安全施工是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电力工程安全施工的质量和效率,许多企业和组织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奖惩制度。
本文将就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部分1. 完成施工任务的奖励在电力工程安全施工中,完成施工任务是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物质和非物质奖励,如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
2. 安全生产奖励为了提高电力工程安全施工的水平,对于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奖金,并颁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荣誉证书。
3. 技术创新奖励对于在电力工程安全施工中提出和实施新技术、新方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宣传。
可以设立技术创新奖金,并举办技术创新交流会,提供交流平台。
4. 优秀员工奖励在电力工程安全施工中,有些员工表现突出、业绩突出,对于这些员工应予以奖励和激励。
可以设立优秀员工奖金,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和宣传。
5. 团队合作奖励电力工程是复杂的工程,需要团队合作来完成。
对于在电力工程安全施工中表现出色的团队,应给予奖励。
可以设立团队奖金,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
二、惩罚部分1. 安全事故划定责任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划定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责任人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开除等。
2.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不遵守电力工程安全施工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操作不当、使用不合格设备、使用劣质材料等。
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工、停职、降职等。
3.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执行安全工作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工、停职、降职等。
4. 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概要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第三章奖励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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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华中电网安〔2004〕230号)的精神,结合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负责、以责论处、奖惩对应、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的核算、发放和罚款的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 2 —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管各发电、供电、施工等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年度安全目标奖 1.省公司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目标,对省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基层单位年度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省公司对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奖惩规定表彰条件的基层单位,省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3. 各单位安委会按照“以责论处、奖惩对应”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 第六条 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企业和单位,省公司发贺电祝贺,并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10000元/次。 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 — 3 —
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效果突出等。酌情奖励1000—8000元/项。 3.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按附表4随时向省公司申报,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奖 公司系统每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按30%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按1000元/人进行奖励。先进单位的奖励金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见附表5,申报表见附表6、7、8。 第九条 省公司设继电保护专项奖,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请总经理同意可随时对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嘉奖。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领导班子的经济 — 4 —
处罚按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单位 1. 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 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非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和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单位 1. 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 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 5 —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5.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单位 1. 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 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记 — 6 —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死亡人数少于3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事故单位 1. 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 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的处分。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 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管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达3次,或同类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 — 7 —
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基层单位,取消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的奖励。每发生一次一般性事故,扣减该单位安委会及安全网络年度安全奖金总额的5%。 第二十条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复性事故,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8 —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 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 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