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定价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是指根据药品研发和生产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的药品最高售价。
这种定价模式常见于各国医药市场中,旨在平衡药品研发和生产投入与药品价格的关系,保障制药企业的合理利润,同时也为患者提供可负担的药品价格。
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成本。
制药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和资金进行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包括人力成本、科研设备和技术支持等。
这些成本需要通过药品的销售来覆盖,所以定价时需要考虑制药企业的合理利润。
其次,药品的市场需求也是定价的重要因素。
对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创新药品而言,市场需求通常较高,疾病的严重性和患者的需求决定了药品的价值。
因此,在考虑市场需求时,制药企业需要探索合适的定价策略,既保证企业利润,又能满足患者的需求。
此外,政府在制定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能会参考其他国家的价格水平、药品的医疗价值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定价标准,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药品价格。
然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药企业可能会将定价以及成本上涨的压力转嫁到患者身上,导致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此外,定价的合理性也需要不断监管和调整,以确保患者获得合理价格的药品。
总的来说,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是一个综合考虑药品研发成本、市场需求和政府干预等因素的定价模式。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在平衡药品利润和患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制药企业、政府和相关利益方需要共同努力,建立合理的药品定价机制,以确保患者的用药权益得到保障。
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是国际医药市场中常见的定价方式之一。
它旨在平衡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投入成本与药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制药企业的合理利润,同时为患者提供可负担的药品价格。
制药企业在开发新药时,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和人力资源。
药品定价流程

药品定价流程药品定价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过程,旨在保障药品市场的合理价格和公平竞争,同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可及性。
药品定价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政策制定。
药品定价的政策制定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国家药品定价的政策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主要包括对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原则、定价依据等方面的规定。
政策制定的过程需要考虑国家的整体药品市场情况、医疗保障体系、药品研发和生产成本等因素,以及国际上类似政策的借鉴和比较,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定价依据确定。
药品定价的依据主要是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同类药品价格、医疗保障政策等因素。
在确定依据时,需要充分考虑药品的研发、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市场对药品的需求程度和价格敏感度。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医疗保障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确保药品的定价依据科学、合理、公平。
三、价格审核。
药品定价的价格审核是政府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在价格审核中,政府部门会对药品的定价依据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会对药品的定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价格审核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定价结果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四、定价结果公布。
药品定价的结果公布是政府部门将定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在定价结果公布中,政府部门会向社会公布药品的定价依据、定价结果以及定价调整的原因和依据等信息,确保定价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同时,还会向社会公布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渠道,确保社会各界对定价结果的监督和评价。
五、价格调整。
药品定价的价格调整是指政府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的过程。
在价格调整中,政府部门会根据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价格调整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药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化等因素,确保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

抚松县人民医院
抚松县
2016-05
注射用血塞通(冻 干) 五加生化胶囊 维C银翘片 麻杏止咳片 金水宝胶囊 百令胶囊 艾迪注射液 拉米夫定 颈复康颗粒 云南白药气雾剂 红药片
中药其他 中药其他 中药其他 中药其他 中药其他 中药其他 中药其他 中药其他 内服药 外用药 内服药
注射剂 胶囊剂 片剂 片剂 胶囊剂
更细致的内容是,药品被分成5种情况,不同 的药有不同的定价机制。简单来说就是,除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还实施政府最高定 价外,其他药品都靠市场机制决定:医保药品 由医保机构探索合理的价格机制;专利药靠多 方谈判;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疫苗等通过 招标采购或谈判定价。
我国药品管理现状
• 2000年,《药品定价办法》的出台,对药品实行3 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 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 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 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 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 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 2600种,占22%左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 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 77%左右。
吉林省药品价格现状
•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其价格也是百姓关注的焦点。然而看似明码标价的 药品,真的就已经做到了实价销售了吗?9日,吉林省物 价局公布了一批医药价格信息违法案例。让我们明白了一 个道理,明码背后的实价的确值得商榷。 •
案例一:同种药品 医院售价高出药店7倍 同厂家、同规格、同品名,唯一不同的就是价格。 看到这样的事情您第一个反应是什么?不理解?不可能?还是不 相信。无论是那种答案,现在可以告诉您,这是真的,这就是发生在 你我身边的事实。 2013年9月,长春市李大爷,到吉林省物价局反映 情况,称到某医院看病,院方给李大爷共开了三种药,分别是肤痒颗 粒、皮肤血清丸、联苯苄唑凝胶,价格共计361元,觉得药品价格很 贵,无法承受。随后,李大爷到其他零售药店查价格,发现在其他药 店价格合计却是50元左右,价格竟高了7倍还多,价格差距比较大。
一类精神药品定价标准

一类精神药品定价标准
抗精神病药是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疾病的药物,大多为处方药,且价格相对较高。
具体价格取决于药物的类型和剂量,以及地区、医院和药房等因素。
1. 抗精神病药:价格通常在10-300元/盒左右。
若患者病情较轻,可能只需要服用一种抗精神病药物,其价格在10-30元/盒左右。
但若患者病情较重,除需要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外,还需同时服用其他药物,其价格在20-300元/盒左右。
2. 抗抑郁药和抗焦虑药:一瓶药物的费用大概为元。
3. 心境稳定剂:一瓶药物的费用大概为10000元。
此外,一些特殊的精神病药品由于研发成本高、制备工艺复杂或需求量小等原因,价格可能更高。
例如某些进口的精神病药品可能价格在1万元以上一瓶。
总之,精神病药品的定价应综合考虑其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
同时,政府和医疗机构也应加强监管,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并采取措施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药品定价管理制度

药品定价管理制度药品定价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制度。
药品定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控制医药费用支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药品定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和自由定价三种机制。
一、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国家政府依据法律规定或政策要求,对药品价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控制。
政府定价是指对一定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的药品进行价格的设定和调整。
政府定价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控制医药费用支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定价的优点是能够对药品价格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药品的价格合理合法。
政府定价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
政府定价也可以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现象的出现。
政府定价的缺点是对药品价格的调整不够及时和灵活,容易导致一些药品价格长期处于低位,影响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
政府定价也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价格差异和垄断现象,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国家政府依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和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机制来达到药品价格合理合法的调整。
市场调节价是指对药品价格进行市场监管和调控,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竞争来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市场调节价的优点是通过市场机制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能够更加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市场调节价可以促进药品价格的合理竞争,激发企业的生产和创新活力。
市场调节价也有利于规范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合法。
市场调节价的缺点是会受到市场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的影响,导致药品价格的波动不确定性增加。
市场调节价也容易出现一些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影响药品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三、自由定价自由定价是指国家政府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成本和利润等因素,自主确定药品价格的制度。
自由定价是指对药品价格进行市场调节和自由竞争,实行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来决定药品价格。
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案例报告

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案例报告一、引言近年来,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问题备受关注。
药品价格的合理定价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中药行业的药品价格定价案例,探讨价格定价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某中药治疗癌症药品价格定价某中药公司自主开发出一种治疗癌症的中药,并申请上市销售。
该药品独特的配方以及对癌症具有显著疗效的临床数据使其备受关注。
然而,在进行价格定价时,公司面临着诸多考虑。
首先,成本因素是定价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公司需要综合计算研发成本、生产成本、运营成本等,以确保能够覆盖投入的成本,同时获得合理的利润。
其次,市场需求也是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公司需要了解该药品所处市场的潜在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从而确定一个能够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的价格。
此外,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也对定价产生一定影响。
中药药品的价格定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遵守市场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政策。
三、案例二:跨境中药出口价格定价问题随着中国中药的声誉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中药企业开始考虑将中药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然而,在跨境出口中药产品时,价格定价问题是一大挑战。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中药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存在差异,因此价格定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品牌影响力、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除此之外,进口国的政策和法规也对价格定价产生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政策、医保规定、药品价格监管等,并确保价格符合当地法规的规定。
四、案例三:中药饮片价格定价问题中药饮片在中药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药品价格定价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首先,中药饮片的原料成本较高。
中药饮片的生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原料成本较高。
企业在定价时需要充分考虑原料成本,以保证正常的生产运营。
其次,中药饮片的市场需求和使用范围较广,对价格定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药品的价格 包括高开票回款计算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谈到药品的定价,真的可以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估计可以写一本书了。
这里只针对楼主提出的定价本身的问题做一些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
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
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
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
1、成本价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
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
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
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举例: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
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
900-500=400。
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
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找票冲抵。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
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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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者对处方药品 没有自主选择权,药品 生产商会通过给医院医 生 “ 回扣 ” 来推销药品。, 这便导致医生爱开“大处 方”,造成不合理用药, 扰乱药品市场的流通秩 序。
流通环节过多,价格层层 加码,导致价格居高不下。 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企业 内控机制不到位,造成大 量期间费用,会计信息质 量严重失真。医院双向垄 断,医疗体制改革不到位 导致药品价格无法通过供
2015年6月 至今
国家发改委发 布《关于印发 推进药品价格 改革意见的通 知》,通知要 求 自 2015 年 6 月1日起,取 消绝大部分药 品的政府定价 (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 品除外),建 立起以市场为 主导的药品价 格形成机制。
(全面管制)
(逐步放松 阶段)
国家颁布了《药 品价格管理暂行 办法》,开始恢 复政府对药品价 格的管理,对具 有垄断性的药品 和临床应用量大、 面广的少数基本 治疗药品、预防 制品以及一类精 神药品,一类麻 醉药品实行出厂、 批发、零售三个 环节的政府定价。 (药价管制再探 索阶段)
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级“卫药试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其出厂价格 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报国务院和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价格按作价办法规定的差 价率作价。 新药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医院自制药品要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成本,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 价格。具体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厂价格的单位产品销售 利润率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个别投资大、疗效好,利润率确需突破规定的,生产企业 须报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化学药品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 价。 第十三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医院自制药品、中成药、中药材及饮片等各 类药品的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 办法。
199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政府定价、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医疗单位自配 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差别差率、新药价格的制定、 保健药品的作价、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等规定做了补充。
法规及相关政策(现行规定)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2015年5月4日):。
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 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 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 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 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 本办法第 五条和第 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 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 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1996年: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8-21 生效日期: 1996-09-15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90年代初 至1996年
由企业按规定 自主定价,只 对极少数大宗 的基本药品实 行出厂、批发、 零售三个环节 的价格管理。
1996年
2000 年 至 2015年5月
国家发改委颁 布了《改革药 品价格管理的 意见》,制定 了实施政府定 价的药品目录、 药品政府定价 办法及相关程 序要求。对药 品只定零售价, 中间环节交给 市场。
法规及相关政策(现行规定)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部分内容): 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 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 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 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 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 定价格。
药品的定价
——Drug pricing
Contents
内容
法规及相关政策
思考
介绍
案例
参考文献
1、药品定价制度的发展 2、药品是如何定价
3、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
4、国内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介绍
5、国外药品定价制度
1、药品定价制度的发展
80年代末至 90年代初
在计划经济体 制下,国家对 所有药品的出 厂价、批发价 和零售价,实 行政府定价
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及药品经营者在制定与调整药品价格时, 都要严格按照药品定价和调价程序办理。 (一)列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目录的药品价格,需要制定、调整时,生产 企业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价格管理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定、 调价报告,并按要求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表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价格,企业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 限向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审批部门自收文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企业可 按申报价格执行。 (三)实行调价备案的药品价格,企业须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于调价十五日前报 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每半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药品价 格资料; (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价,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三)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和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 (二)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申报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 (五)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 (六)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的; (九)进行价格歧视,实行区内外两种价格的; (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 (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的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 (十二)其它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 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 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 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法规及相关政策(往年法规)
第八条 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 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 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 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的进 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确定进销差率和国内销售价格。 (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 品的进销差率安排。 (二)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执行国产药 品的进销差率。 (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 格的,执行国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其价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的原则安排。 (四)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执行国家定价, 国家未定价的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自2015年6月1日起,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外,取消原 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 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 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管理。 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 理政策规定,凡与本 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 废止,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 格改革的意见》,研究 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 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 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 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 保改革顺利推进。
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