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人保财险考试试题

精心整理一.单选题(共40分,40道题;每题1分,答错不得分)1: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C)。
A:后备基金B:防损基金C:保险基金D:保险资金2:世界上策一张生命表是由(A)编制的。
A:3:A:4:二年5:A:6:B:D:7:A:能作为主险条款的扩展或延伸8:财产保险合同是以(D)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A:财产及其现有利益B:财产及其预期利益C:财产及其物质利益D:财产及其有关利益9:财产保险分摊原则适用于(C)。
A:再保险B:原保险C:重复保险D:超额保险10:财产保险综合险承保的风险包括(B)等。
A:敌对行为B:暴风、暴雨C:罢工、暴动D:地震、地陷11:某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20万元,出险时重置价值为25万元,财产实际损失8万元,保险人应赔(B)元。
A:512:A:13:A:514:A:15:A:16:A:17: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性合同。
A:补偿B:给付C:定值D:赠予18:在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A:1家B:2家C:4家D:多家19: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公司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棚*关批准擅自变更公司名称,属于保险代理人的()。
A:作为的违法行为B:不作为的违法行为C:无权代理的违法行为D:越权代理66违法行为20:某桥因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致使该桥垮榻,导致该事故的风险因素是()。
A:21:A:22:A:完全23:A:24:A:25:A:机动车辆保险B:合同生效期不足两年的人身保险C:医疗保险D:航程开始后的货物运输保险26:某单位就价值5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的保险,甲保险公司承保3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5万元。
保险事故使4万元的保险财产受到损失。
按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法,乙保险公司应赔偿()万元。
A:1.5B:2.5 C:4D:527:在财产保险中经特别约定可以承保的财产有()等。
A:珠宝、玉器、尊饰B:运输过程中的物资C:森林、矿井、土地D:图表、科技资料、有价证券28:A:29:A:30:A:31:保险A:D:风险剔除法36:金额保证年金(即退还年金)是指当年金受领人死亡时,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的、保险人以现金形式退还其差额。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代理人、团体代理人、兼业代理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其日常管理,确保保险代理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通过国家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4.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1. 申请人需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2. 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方可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变更:1. 保险代理人如需变更工作单位,应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2. 保险代理人如需变更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终止:1. 保险代理人因故不能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向公司提出终止申请;2. 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第八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3.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禁止以下行为:1. 欺骗、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购买保险;2. 伪造、篡改保险单证,提供虚假信息;3. 拒绝、拖延赔偿,损害消费者权益;4. 从事与保险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保险代理人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保险返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返佣,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为了吸引客户或提高业绩,以现金、物品或其他方式向客户返还部分或全部保费的行为。
近年来,保险返佣现象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相关部门针对保险返佣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从保险返佣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返佣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保险返佣,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以现金、物品或其他方式向客户返还部分或全部保费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现金返佣:以现金形式向客户返还保费的一定比例。
(2)物品返佣:以实物形式向客户返还保费的一定比例,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3)服务返佣:以提供额外服务形式向客户返还保费的一定比例,如免费体检、免费维修等。
(4)折扣返佣:以降低保费的方式向客户返还保费的一定比例。
三、保险返佣的法律规定1. 《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市场的根本大法,其中对保险返佣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或者变相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该条款明确禁止了保险返佣行为。
2.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是我国针对保险代理人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中对保险返佣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或者变相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虽然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业务,但是他们的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担心代理人再会额外加收保费,更不必为保险公司与保理人的.关系而产生疑问,认为代理人会损害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上,代理人的利益与客户是休戚相关的,可以说客户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们的收入是与能销售出去多少保单和提供什么程度的服务是有密切联系的,因而两者的利益是相通的。
(1)唤醒潜在需求保险业中有句老话:就是“保险必须靠摊销”。
因为保险商品不同于关乎饮食起居的满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它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意义的奢侈品,很少有人会主动买保险。
人们总有种习惯或惰性心理,或者对未来的自信。
比如他会想我的房子很安全,不会着火或发生其它意外,只要注意就可以了,干嘛要去买保险;没有人愿意设想很快就会死亡,只要他没得致命疾病,他很少想到投保;另外对许多人来讲,年老退休是相当遥远之事,以后再买保险,也为时不晚;或者一个潜在的保险购买者会仅因为资金问题,就打消了购买保险的念头,尽管事实上保险费用远比想象的低。
这样,在人们不太熟悉保险的广泛运用范围,或者在资金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就无法清楚地认识自己对保险的真正需求,从而自觉购买保险。
因此,一个职业代理人既是保险商品的推销员,同时又兼有宣传普及和顾问的作用,他可以引导人们去认识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些问题。
其实代理人所揭示的是客户已存在的需要,并非他创造的,只是他能够迅速和准确地识别一个人的潜在需要。
而人们只有清楚自己在找什么东西,才能够设法找到它。
代理人可以向客户指明问题,客户才知道问题的存在,才会去买保险。
(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以寿险为例,国外寿险界通常认为,“推销保险,95%是靠对人的了解,5%靠保险知识,但这5%的保险知识,推销员必须100%的了解。
”代理人熟悉保险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围,他能够在客户所能负担的保费前提下,针对不同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等,向客户推介合适的保险险种,帮助选择组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保监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2001年4月2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工作重点(一)经营管理方面1.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保险代理管理方面1.有关保险代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2.建立、健全和执行保险代理管理内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车险服务管理车险承保、理赔、纠纷处理等服务状况、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整顿内容和具体要求对车险市场的整顿以2001年1月至4月业务为主,凡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
具体整顿内容包括:(一)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1.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监制单证;(2)单证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3)对监制单证的存放管理是否合规;(4)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监制单证领用登记簿,项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规范;(5)检查保单业务留存联的装订、存档是否符合规定;(6)监制单证是否有遗失,处理是否符合规定;(7)是否采用一单一车;(8)保单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各项金额间关系是否正确,条款费率使用是否得当;(9)是否采用电脑系统出单等。
2.检查违规退费、安返等情况:(1)是否违规退费、安返;(2)无赔款优待是否合规,减收保费操作是否规范;3.检查保费、应收保费入账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1.30•【文号】银发[1997]513号•【施行日期】199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30日银发(1997)5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行。
附件: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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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
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三)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四)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五)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五)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四)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资本金;(三)变更股东;(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营业场所;(六)更改公司名称;(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三)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四)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五)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七)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八)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四十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三)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六)代理再保险业务;(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
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