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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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例罗翔(3篇)

经典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昆山反杀案”是近年来中国法律界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之一,它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问题的热烈讨论,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文的修订和完善。

本案的核心人物罗翔,作为辩护律师,以其专业素养和辩护策略,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判决,成为法律界的一段佳话。

二、案情简介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因琐事引发的冲突。

当晚,于海明与刘海龙在一家烧烤店门口发生口角,随后刘海龙持刀追击于海明。

在逃至一辆小轿车旁时,于海明从车内拿出水果刀反击,造成刘海龙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三、罗翔辩护策略1. 正当防卫的认定罗翔在辩护中首先强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刘海龙持刀追击于海明,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海明采取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防卫过当的争议尽管罗翔主张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公安机关仍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

罗翔在辩护中针对这一争议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差异罗翔指出,正当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法侵害行为则是出于非法目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刘海龙持刀追击于海明,明显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差异罗翔认为,正当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时间、地点、手段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

正当防卫行为通常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且在特定地点进行;而不法侵害行为则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地点,手段也多种多样。

在本案中,于海明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采取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2023年,江苏法院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57819件,审结56262件。

在今年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省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作逐案点评和整体评析。

希望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的分析、讲解,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治观念,推动形成企业尊重劳动者、劳动者爱护企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

目录案例一先予执行及时医治,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生存权案例二维护哺乳期女职工岗位稳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案例三切实防范就业歧视,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案例四准确区分不同性质人才奖励,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合法权益案例五明确竞业限制范围,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活力案例六依法厘清灵活就业人员法律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案例七鼓励用人单位人文关怀,引领向好向善的社会风尚案例八依法认定集体合同效力,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案例九合理界定包薪制适用范围,尊重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分配自主权案例十禁止用人单位体罚,保障劳动者人格权案例一先予执行及时医治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生存权【基本案情】2021年4月,某便利店老板张某安排黄某从事商品配送等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

后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发生争议,黄某遂申请工伤认定。

因张某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确认了与便利店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丁某杨等六人虚假抵押规避执行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分别向民生银行借款140万元并相互提供担保。

同年12月,丁某杨夫妇单独向该行借款90万元。

因到期未足额还款,民生银行于2016年6月至8月陆续将其诉至法院。

相关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在法院保全查封其房产前,串通亲属虚构借款事实,以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进行公证。

2017年3月至4月,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丁某杨、庞某明等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案件执行期间,法院裁定拍卖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两处房产。

2018年2月,丁某杨、庞某明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关系在异地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并要求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致使民生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调查确认,丁某杨、庞某明等与亲属的“借款”在经过二十余次流转后,又回流至出借人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遂对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的规避执行行为作出总计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至9月,检察机关对丁某杨等六人提起公诉。

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丁某杨等六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后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并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登记,执行期间又持虚假诉讼所得生效裁判文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本案作为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中作出判决的首个案件,查处迅速、惩戒有力,充分彰显了公检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02沈某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5日,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

法律维护权威的案例(3篇)

法律维护权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法律是维护国家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国家权威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市法院判决某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如何维护权威。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该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小区居民张某违规搭建违章建筑。

该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责令张某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张某不服,认为该机关的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搭建违章建筑是出于生活需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张某还指出,该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他的意见,也未给予合理期限进行整改。

2. 证据审查法院对张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违章建筑确实存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法院注意到,该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充分听取张某的意见,也未给予合理期限进行整改。

3. 裁判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机关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并责令该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倍加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和残联组织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江苏法院、各地区残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关注涉残疾人案件审判工作,维护残疾人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平等权利;加大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行使诉讼权利;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

在“国际残疾人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示近年来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引导残疾人及其亲友自觉尊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促进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拒绝抚养残疾儿离婚请求被驳回【基本案情】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

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法官权益保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举措,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依法审理、处置了一批扰乱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侵害法官人格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为广大法院干警营造了良好的履职环境。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经验做法,安徽省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面向全省中级及基层法院征集了一批“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案例,现选取其中的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董某飞寻衅滋事被判刑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2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法庭立案受理了董某光、陶某娥、董某申请执行董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董某飞经传唤到庭后,提出通过案件承办人向对方转达自己希望分期返还欠款的要求,9月10日,承办人电话告知董某飞对方不同意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

之后,董某飞带领妻子、女儿到法庭大声吵嚷,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时,董某飞坚持认为法院应按照其意图将案件调解好,不应冻结其银行账户,承办人冻结账户的行为是偏帮董某光,其还让妻子拍照录像,声称要曝光“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承办人劝阻时,董某飞夫妻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承办人叫来法庭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呵斥、制止,并告知董某飞不履行义务将对其司法拘留,董某飞妻子见状当场通过手机转账足额缴纳了欠款。

案件审结三个月后,董某飞通过“抖音”平台账户上传了一段在案件审理期间录制的短视频,视频中董某飞故意歪曲事实,辱骂、诽谤承办人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后董某飞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董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通过登报道歉表达了自己的悔意。

2023年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24年4月2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2023年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宋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允诺案——行政允诺的约束力应结合具体内容判断【裁判要旨】行政允诺通常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之外所作的自主选择,对于是否必须履行需要结合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兑现的可行性等因素,分析和判断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无条件的行政允诺并未对相对人设定对价和条件,无法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虽然值得鼓励和倡导,但不宜直接与强制义务划等号。

当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时,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

【基本案情】宋某某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除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镇政府制定的《安置房统建房价格调整表》备注“在所安置区域附近,按每家拆迁户一分左右菜地标准建设幸福菜地”。

此后,镇政府决定在某小区先行试点“幸福菜园”,主要内容为:拆迁户可以自愿报名,每户划分一分菜地,菜地租金按159元/年收取,菜地不得私自转让。

如不再种植,菜地由政府收回。

公告发布后,报名人数较少,报名获取菜地的人员因管理问题未再租赁。

宋某某认为某镇政府未按照允诺分配菜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镇政府为宋某某在安置区域附近安排一分左右的菜地。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认为,尽管镇政府作出了安排菜地的允诺,但并未对拆迁对象设定特殊义务,属于无条件的允诺。

该项允诺是否构成镇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需结合履行允诺的可行性进行评判。

镇政府经试点发现安排菜地的允诺不具有可行性,法院不应以法律手段要求镇政府必须为宋某某安排菜地,遂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随着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行政机关出台的服务政策或措施呈现出多领域、多样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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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2020年9月17日) 案例一、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宋某雨暴力抗法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上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一行5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倪某,在劝阻无效后,执行法官与法警上前将宋某控制。站在一旁的宋某的儿子宋某雨见其父被执行人员控制、心生怨恨,冲上前抓起执行人员刘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为避免宋某雨受到刺激再次伤人,带队赶往现场的执行局领导不顾危险上前安抚宋某雨情绪,向宋某雨释明相关法律。然而,宋某雨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煽动亲友阻挠执行,并将执行人员汪某某手臂抓伤,还对执行局领导喷了一脸口水。宋某、宋某雨父子被强制带回法院。经查,宋某雨确于2016年10月被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中。

处理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宋某、宋某雨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的宋某雨,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体现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环节。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不懈的追求。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出现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本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宋某雨在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 员,威胁法官的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将宋某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法律在保护守法、诚信公民的同时,对于不守信用、抗拒执行、公然威胁法官、挑战司法权威且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绝不姑息。

案例二、张某某刺伤执行法警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1日早上6时许,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当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后,张某某拒不配合并逃跑,参与执行的法警试图控制住张某某,张某某手持剪刀刺伤法警柏某某右大臂,后被执行人员和法警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法警柏某某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某赔偿柏某某损失,取得柏某某的谅解。

处理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一项司法活动。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当受到严惩。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执行案件,张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逃避义务、伺机逃跑,并刺伤执行干警,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案发后能积极履行判决、认罪认罚悔罪的当事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依法作出缓刑的判决。 案例三、连云港市某商贸公司及韩某某侮辱攻击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10日,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该申请书多处写有侮辱、攻击承办法官的文字。灌南县人民法院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谈话过程中,韩某某表示申请书内容系其本人所写,但拒绝承认其有不当言辞,也拒绝改正。

处理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调查核实,认定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当事法官的侮辱和诽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层出不穷,形式、载体多样,既有通过微博、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载体,也有当面侮辱、口出秽语等,更有甚者在上诉状、答辩状、回避申请等诉讼文书中恶意侮辱、诽谤法官。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法官个体尊严,更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为维护诉讼程序,保障法官权益,必须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遏制,并加以严厉制裁,以确保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分别对公司处以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对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四、陈某侮辱诽谤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陈某因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后因陈某证据不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中大量使用诸如“大胆枉法”“违法缺德”“助纣为虐”等侮辱和诽谤承办法官文字。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多次通知陈某修改上诉状, 但陈某拒不修改,且态度十分蛮横。 处理结果 该案移送至上诉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在上诉期内经一审法院通知修改上诉状而未予修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符合上诉规定,未予立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查明,陈某在上诉状中侮辱审判人员,在法院告知其错误后拒绝修正,情节恶劣,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以及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体现。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运用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的言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泄愤。任意迁怒。对法官进行恶意侮辱和诽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权利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挑战。本案中,陈某在上诉状中大量使用侮辱和诽谤承办法官的言词,在法院通知其修改后仍拒不修改,态度蛮横,情节十分恶劣。一审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予以拘留、罚款,不仅是对陈某的依法惩处,也是对法官的依法保障,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五、贾某恐吓威胁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施某行政诉讼上诉案中,行政相对人施某委托其夫贾某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在案件上诉状等材料中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承办法官,并写信给承办法官,扬言其将利用改进无人机装上脸谱识别芯片,带上一次性针筒,取名“杀狗蜂”,并将案件承办法官的照片装上“杀狗蜂”,“让合议庭看着办”。贾某还打电话恐吓、威胁合议庭成员,扬言已经掌握三个合议庭成员的家庭地址,要以死相博等。为钝化矛盾,并给贾某自行改过的机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书面向贾某释法 明理,并进行训诫,但贾某未予悔改,再次具写上述侮辱法官的言词。 处理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贾某恐吓、威胁、侮辱审判人员,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悔改,情节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捍卫者,法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容挑衅。任何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恶意侮辱、恐吓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个人人身权利,更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造成极大损害。本案中,贾某曾数次作出恐吓、威胁法官的危险性言论,经法院训诫后仍不悔改,继续书面侮辱法官,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对恐吓、侮辱法官的行为依法惩处,体现了坚决维护法官等司法人员权益、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

案例六、吴某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与钱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吴某向钱某、陈某主张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收到判决书后心生不满,于2018年4月22日深夜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用粗俗污秽的言语辱骂、威胁承办法官。次日,法院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法律释明和教育后,其仍然拒不悔改,甚至狂言其辱骂行为发生在一审程序终结后,地点也不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无权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处理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吴某作出拘留七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吴某系因证据不足而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但其却极不理智地迁怒于承办法官,采用深夜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法官,经说服教育后仍态度顽劣。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的最基本保障。侮辱、谩骂、诽谤法官,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七、魏某某微信朋友圈辱骂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魏某某诉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土地权属不明,2020年6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魏某某因对裁判结果不服,于2020年7月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魏某某对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侮辱、谩骂承办法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对魏某某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法院裁判结果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纠正。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魏某某通过网络空间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的行为,触犯法律底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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