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
美国国会委员会地位及功能研究

美国国会委员会地位及功能研究美国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力,然而一项完整法律的通过需要经过许多程序,除此之外,美国国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比如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实现立法,社会发展所导致的问题该如何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都为美国国会提出了挑战。
美国国会委员会即是解决问题的产物,它们成为美国国会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委员会立法专业,极大提升了美国国会的运行效率,研究了解美国国会委员,对于了解美国的立法过程、多元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美国国会及其委员会结构在三权分立的美国,美国国会掌握立法权。
国会初期立法方式,是大会充分讨论,再由大会表决,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会处理问题的效率远远赶不上问题提出的速度,并且议案涉及领域众多,单纯依靠大会讨论表决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立法,从现实意义上来看,美国国会委员会的出现解决了效率与公平兼顾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美国国会委员诞生于实际运作中,逐渐形成固定的程序与规则,这实现了立法权力在制度上的保障。
(一)美国国会的结构要了解美国国会委员会的地位及功能,首先要了解美国国会的结构。
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分工侧重各有不同,在立法权力上,众议院拥有财政提案优先权,还包括弹劾总统的提案权。
参议院和众议院有部分权力重叠,比如修正宪法权和对外宣战权,除此之外,参议院的优先或侧重的职权是任命权,它否决总统的人事任命,一言以蔽之,众议院重财政权,参议院重人事权。
除了参、众议院的简单分野外,当代美国国会还包括其他的组织。
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议会党团,二是国会各委员会,三是国会工作人员和辅助机构,前两者是国会内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重要力量。
议会党团存在的目的要统一议会内同党党员的行动,由议会中同一政党议员组成。
美国的两党制十分稳定,两党组织在议会中也很完整。
各个党派的议会党团存在与每一个议院,互相之间彼此独立。
为了统一分散的个体的行动,议会党团变得十分重要。
它确定了该党在本议院的首领及其他负责人,确定委员会任职的候选人等等,除确定人选之外,议会党团会议还要决定本党的对外政策,在某些问题上的看法和策略。
浅析美国国会立法权

浅析美国国会立法权作者:逯艳来源:《祖国》2017年第03期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自建国至今,虽然同样面临国际形势的跌宕起伏,但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力不容小觑,并一直扮演着重要的政治角色。
国会是美国最大的立法机构,而国会议员大多为先进的政治领袖,其灵活的外交思想和缜密的政治言论同样是总统和参众两院作出决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本文通过解析立法权的内涵,进一步梳理美国国会的政治制度,以便民众了解,共促政治和谐。
关键词:立法权国会制度一、论立法权的范围(一)立法权的成因国家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体,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它能从根源上及时地规范国家行为,保卫国土主权,保障公民安全。
立法权是指享有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①国家的产生使秩序问题日显重要,以政府为核心的国家主体在社会运作中,达到人与人、国家与国家的平衡对于整个发展就极为重要。
而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原因在于,它有权利为社会各个阶层和每个个体制定法律,并在这些个体受人侵犯时,授权法律的执行,社会的任何成员或任何组成部分所拥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源于或从属它,而立法权的最高权力地位使得法律的及时有效制定和充分顺利执行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立法权和执行权在不同政体的国家或不同社会制度背景下,所依托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归属于同一国家机关,而有些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重合,相比较立法权与执法权的重合,不同机关掌握不同的行政权力,将会有效提高政府运行效力,避免职权滥用。
(二)立法权的特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立法权可能会长期存在也可能间接出现,但是它的最高的国家权力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立法权的威严性不在于它的刚硬武断,而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文背景下所反映出来的共通的政治特征。
第一,灵活性。
虽然法律权威不容动摇。
但是,立法权只是每个社会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力,所以它不可能超过那些加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所拥有的、后来交给社会的权力。
美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十大权力

美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十大权力2003年3月16日10:17 [ 黄运成刘春彦]来源:[ 上海证券报]美国是证券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证券立法赋予了监管机构(SEC)广泛的权力,研究美国SEC的权力建设,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工作有一定借鉴。
一、对违规行为调查权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
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
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
SEC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
在调查过程中,证人和被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律师陪同。
如果被调查者无视该调查,或者证人拒绝回答询问,也不会受到惩罚。
SEC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有关程序强迫证人提供证据,除非SEC的申请被认为不是出于善意,或者这种强迫行为构成对法院程序的滥用,否则,法院通常会支持SEC的要求。
在调查结束后,应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谁是违反人作出决断。
被调查人员会得到调查人员上报给SEC的汇报意见。
这样有机会在惩罚措施正式上报之前对调查结果提起异议。
SEC的调查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由SE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建议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签发禁令与采取附带补救措施权对于各类经过注册的人员的违纪行为,为了防止其进一步的违法,SEC更多地采取签发禁令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行政程序。
根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当SEC发现某些人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某类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或活动时,它有权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
SEC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申请禁令的实行。
而且,在SEC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构成犯罪,司法部可以同时在联邦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禁令主要有禁止被告对具体的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对类似的意图和目的作虚假陈述;禁止违反登记制度或招股说明书规定的人进行要约销售或者销售证券。
认识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及其对美国政策的影响从本质上说,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但是不论从现实政治还是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国内政治与对外政策是两个有联系但不同的领域。
冷战结束以后,国内政治与对外政策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突破性的变化,国内政治对于对外政策的作用和影响日益上升,以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也成为世界范围内研究对外政策决策过程一个引人注目的课题。
其中,美国国内政治,尤其是美国国会对于美国对外政策日益增大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在美国制定外交政策的过程中,总统无疑是最重要的角色,行政部门是最重要的政府部门,总统享有宪法优势、天然优势和制度优势,但这不意味着他是外交政策领域的唯一角色,国会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参与者。
事实上,外交及安全政策可以分为危机政策、战略政策和结构政策。
尤其在结构型政策领域,总统的权力可以说是最弱的。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行政部门发现它关闭和调整军事设施的能力受到国会严重削弱,国会在诸如出口、对外援助等政策方面也具有相同或相近影响力,国会的影响力甚至扩展到与战略型政策紧密相关的一些重大项目上。
美国宪法第一条即指明了国会的结构、权力和运作方式。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大部分国会议员都在重新选举中取得胜利。
这归因与他们作为议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调查选民和媒体报道等等。
作为党派的一员,他们也会在竞选中帮助同一党派的候选人,使其所在党保持或者增强对选区的控制,这被称为燕尾效应。
但是,选民也会根据总统的政绩来在中期选举中改变自己的投票目标。
由于每个众议员的选区是由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所以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地位的政党会在每十年进行的基于人口普查数据重新划分选区的过程中加强自身的地位。
在一些时候,重新划分选区的结果使得各区选民人口差别很大,或者种族差异很大。
在1962年,最高法院引用了平等保护条款,开始禁止了这类行为。
尽管最高法院保护每人一票的权利,但是政党仍旧在重新划分选区上尝试加强政党的优势,例如在计算机的帮助下,将反对党的支持者划到尽可能少的选区,或者划到尽可能多的控制稳固的选区。
美国1787年宪法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
• 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 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任 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 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 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 会参议院的同意。 •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 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 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和外国缔 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父 ——华盛顿
美国第三任总统, 《独立宣言》起草者之 ——杰弗逊
美国最伟大的总统 之一——林肯
美国史上惟一四届连 任的总统——罗斯福
(1)地位: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作用
1.制约了权力--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 2.平衡了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中央和地方 之间、大小州之间、南北方之间的矛盾,为美国 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拥有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统一的全国市场 开始形成,国家安全得以保证,新政权得以巩固
美国三权分立象征:国会、白宫和最高法院
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
1775年来克星顿枪声
美 国 独 立 战 争 图
1777萨拉托加大捷 1781约克镇英军投降
费城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某些共 同的目的而组成的联合体。邦联的成员国仍保 留完全的独立主权,只是在军事、外交等方面 采取某些联合行动。
2016.12.15
松 散 的 邦 联 体 制
制定一部完备宪法 加强中央政府权力
可 1.理论来源:17-18世纪的孟德斯鸠提出了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 能 性 2.历史借鉴:18世纪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完善
三权分立学说
英国思想家——洛克 最先提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 加以完善。
孟德斯鸠
克林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比尔·克林顿,美国第42任总统,在任期间因其个人行为和法律诉讼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克林顿的法律诉讼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探讨其与独立 counsel 的诉讼、弹劾案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克林顿与独立 counsel 的诉讼1. 背景1998年,克林顿在任期间与一位名叫莫妮卡·莱温斯基的女实习生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此后,克林顿对调查人员进行虚假陈述,试图掩盖事实真相。
美国国会决定任命独立 counsel 约翰·道格拉斯对克林顿进行调查。
2. 诉讼过程道格拉斯调查发现克林顿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向证人提供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等。
克林顿因此面临多项弹劾条款,包括妨碍司法公正、作伪证等。
3. 法律问题(1)独立 counsel 的权限:美国宪法规定,独立 counsel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总统进行调查。
道格拉斯的调查权限主要来源于美国国会授权。
(2)总统的豁免权: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在任期间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然而,道格拉斯认为克林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豁免权的范围。
(3)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向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克林顿弹劾案1. 背景道格拉斯的调查结果导致克林顿面临弹劾。
1998年1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弹劾克林顿的决议,指控其妨碍司法公正、作伪证等罪名。
2. 诉讼过程弹劾案在参议院进行审理。
参议院需要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弹劾案,才能判定克林顿有罪。
最终,参议院以45票赞成、55票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弹劾案,克林顿得以继续担任总统。
3. 法律问题(1)弹劾的标准:美国宪法规定,弹劾的标准是“叛国、贿赂或重大罪行”。
道格拉斯的调查结果显示,克林顿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罪行”。
(2)总统的豁免权:在弹劾案中,参议院需要考虑总统的豁免权。
然而,参议院认为克林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豁免权的范围。
(3)政治因素:弹劾案的结果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宪法 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组织调查委员会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议会为了监督制约政府,享有国政调查权。
近代立宪国家,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国会拥有国政调查权。
在西方国家,国政调查权原则上由议院直接行使。
但由于议院人数较多,各国为技术上的方便,议院大多数将某些特定事项交专门委员会调查。
特别是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实际上是以委员会为中心行使国政调查权。
我国是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用。
一般性问题,原则上由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特定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
二、调查委员会的性质和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性质特点有三个:其一,临时设立的机构,不是常设机构,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遇有新的问题需要设立调查委员会时,重新组织。
其二,调查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性机构,而非有实体性权力的机构。
对特定问题只有调查、取证、提出报告的权力,而无决定权。
其三,调查委员会所要调查的问题是特定的,也就是说有明确具体的要调查了解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泛泛的调查对象。
成立调查委员会,取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判断是否有必要。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三、调查委员会的权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概括美国国家权力构成特点.

概括美国国家权力构成特点.美国国家权力构成特点:1.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联邦制。
2.美国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掌管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
3.美国是总统制共和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对选民负责,美国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统和政府不对国会负责。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宪法。
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正式生效,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
美国宪法全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有条文均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活动的内容。
在美国宪法正文中,主要体现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民主(主权在民)原则:总统、议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有任期限制,并对选民负责。
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体现得最为具体、科学和富有特点。
根据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美国宪法明确规定:(1)国会享有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2)众议院任期为2年,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3)参议院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总数的1/3,由各州选出两名代表组成。
(4)总统享有行政权,总统任期为每届4年,实行间接选举制度。
(5)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
(6)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须提交总统签署,总统如不同意享有否决权,并可将法案退还国会两院重新审议,只有两院各以2/3以上议员维持原案,才能正式通过成为法律;(7)总统经过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8)国会对总统拥有弹劾权。
正是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及其实施,保障了美国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使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
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1)共和制原则:宪法规定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总统拥有极广泛的权力。
(2)联邦制原则:联邦政府是各州的中央政府,地方各州在行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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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论文《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法学1101班2003110102张琬莹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摘要调查权是美国国会经常使用的工具性权力,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逐步确立了它的法律基础和程序规则。
它是国会了解和查明国民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领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而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补救性立法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国会揭露政府中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滥用职权行为、贪污腐败行为、以及重大工作失误的锐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美国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以及政府统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会调查在形式上充当国会或者选民的耳目,在实质上则是政党利益、集团利益和议员个人利益相互争斗和妥协的政治过程。
美国国会曾滥用调查权而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损害了美中关系。
可见,在国会各项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调查权也有它不容忽视的弊端。
本文拟先阐明国会调查权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分析其来源及性质,接着我们会结合案例,就美国国会调查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限制,是否会与公民的权利存在冲突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讨论中得出美国国会调查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与公民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一部分权利发生冲突。
关键词:美国国会调查权弊端人权保障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对政府具有完全的制衡能力,这种制衡能力具体表现为:组织权力(任命弹劾权)、授予进行活动的权力(批准权)、给予活动经费的权力(财政权)和监察行政活动的权力(调查权)。
国会的调查权力是国会控制行政活动的重要武器,其重要性不亚于国会的立法权。
国会调查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其越权或滥用职权。
虽然有助于监督政府行为,防治腐败,但仍然有很多时候,因为其中议员的腐败行为或者调查权被滥用的情况,而使这项权利无法发挥到预期的成效。
与此同时,各委员会中的国会议员又常常身兼政党党员,在诸多因素的牵动下,调查权有时成为政治报复、损害被调查者名誉或帮助国会议员做秀、塑造政治声望的工具。
另外,因为经费及人员的限制,再加上额外另有繁重的立法工作要进行,致使在缺乏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协助的情况下,出现工作进度拖沓缓慢的情况,最后即使调查结果出来,也可能因为时效性问题而失去社会舆论的关注,导致应有的监督功能大打折扣进而丧失本该有的意义。
其实调查权在美国的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国会的调查权原本是从国会立法权派生出的一种监督权,但是它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
1946年的国会改革法首次宣布,监督政府是国会的职责。
同时,决定在参、众两院分别设立政府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联邦各行政部门进行总的监督,并代表全院统一检查各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两院中的各常设委员会负责对其所管的行政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负责决定监督课题,进行专题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此外,1978年国会还通过了《监察长法》,决定在内阁各部和联邦独立机构设立监察长一职。
监察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负责审计和调查所驻部门的舞弊、浪费、低效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并提出改进该部门工作、增强效益的建议。
监察长每半年向国会递交一份监察报告。
另外,针对某些问题特别严重、影响极大的案件,国会两院可以随时设立特别委员会来协助常设委员会进行调查。
如1986年的“伊朗门”案,国会两院为此分别成立特别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彻底调查。
这一做法表明国会的调查权在维护国会的宪政权力,抗衡总统的权力膨胀,维护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国会伊朗门事件特别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促使国会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总统必须向国会通报所采取的秘密行动。
一、国会调查权的来源(一)历史来源在1792年,美国军队被印第安部落击败,国会决定对此事进行调查,要求国防部提交有关的文件,当时的政府高级官员一致认为,进行调查和要求提交文件属于国会的权限,从此美国国会拥有了习惯意义上的调查权。
1927年的判决中认定,宪法既然赋予国会立法权和财政权,那么调查权是行使立法权和财政权所必要的和适当的派生性权力,毫无疑问地包括在国会权力范围之内。
1946年的立法改组法明确规定,调查权力是国会执行监督职务必不可少的手段。
国会调查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官员的行为表现,如有无贪污受贿行为等,并为弹劾收集证据。
它是国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最直观的、形象的方式。
对于重大问题的调查一般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国会有权强制不到庭作证的人出席调查听证会并提供证言,对于拒绝到国会调查听证会上作证的人,国会可以蔑视国会的罪名传讯,也可对提供虚假证言的人以伪证罪名加以传讯。
国会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就某一特定事项提出报告,或就其广泛的执法活动定期做出报告,以便于国会的调查和发现问题。
对于比较简单的问题,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与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面谈,了解情况,传达国会的意见。
(二)法律来源虽然在1792年国会调查权就已经在国会各项权力中拥有一席之地,然而开始时,调查权在大家的认知中一直是作为一种附带权力,直到1875年联邦法律作出规定:凡是被国会传唤前来就调查中的任何时间提供证词或证据者,如故意不出席,以及虽然出席而拒绝回答问题者,可按照规定进行起诉。
并判以100元以上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一法律的推出,使得国会的调查权开始在司法领域内获得确认和保障。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议会的调查限于重大问题,不涉及细微的行政事件。
美国国会的调查和听证,往往不问事件的大小,只要能够满足议员的某种政治目的,都能触发国会的监督程序。
国会的调查听证会一般是公开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外界广泛报道,以取得公众对其调查的关注和支持。
现在,国会对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已成为国会监督总统以及行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形式。
总之,国会对行政的控制是维持美国分权原则,保持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互相平衡的宪法手段。
正如麦迪逊所言:“防止各种权力逐渐集中于一个部门的最大保障,在于给予每一个部门的主管者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制其他部门的侵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1事实上,美国国会对政府部门控制的严密程度,超过任何其他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部门的控制。
二、国会调查权存在的性质(一)立法辅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27年的McGrain v.Daugherty一案中指出,“国会调查权即为辅助国会立法作用,而授予国会调查,搜集资料之一项重要而适切的权限”。
“国会调查权的有效性就在于调查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服务,也即辅助立法程序”。
在McGrain v.Daugherty一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长久以来,通过证人质和指令相关当事人出示相关材料以收集必要信息的权力具有立法权的属性,这些辅助性权力(auxiliary powers)对于国会有效行使其立法权能是必要且合宜的。
”台湾地区学者许剑英认为,“必须强调的是,国政调查权的主要功能,乃在辅助立法权的行使,从事立法之准备工作⋯⋯”[1](PP.98~99)从这些论断中可以看出,言者无不将调查权集中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能方面,认为调查权是作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辅助权限而存在的。
鉴于国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国会调查与立法有关。
国会调查的目的是让国会获得公众对于立法动议的看法,获得对某些技术问题的专家意见,使议员们获得测试其支持者或反对者的机会。
[2](P.529)在涉及国会调查权的案件中,美国法院往往强调国会调查权是否有正当目的,主要看调查对象是否与国会行使立法权相关,调查所得的信息是否有助于国会进行立法考量。
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法院就会认为调查目的正当。
[2](P.537)国会调查只能是为了检验现行立法,或为了将来的立法而做准备,如果调查不是以此为目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遭遇败诉。
在调查行政部门时,如果国会不以立法为目的,总统或行政机关会以国会超越权限为由而不予理睬。
立法调阅权专为辅助议会立法,通说是一项辅助权能。
许剑英认为,立法调1《联邦党人文集or联邦论(federalist papers,1788)》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阅权,系指立法院为行使制定法律、审核预算、遂行质询、厘定政策、监督政府之必要,而对政府机关、各级官吏和一般民众,实行必要之立法辅助权。
[1](PP.97~98)并认为该项权力具有如下三个特征:其一,调阅权是附属于立法的从权力,具有附属性,而不能够单独行使,它是行使立法权所衍生的权限,也是一种辅助权限;其二,调阅权的行使,是在“仍有不明了”或“必要时”才行使的权力;其三,调阅权必须经由院会或委员会决议,才可以行使,在性质上属于立法院集体行使的职权,而非立法委员个人行使的职权。
[1](P,98)可以看出,立法调阅权是因调查所需向相关机构和个人调阅文件的权力,其内容比调查权狭窄,故辅助属性无可争议。
(二)辅助立法机关辅助立法机关与立法辅助不同。
立法辅助是指调查权辅助国会制定法律,辅助立法机关是指调查权辅助国会对行政和其他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
许剑英认为,“国会调查权,乃指国会为行使立法权、预算议决权限与行政监督之必要,得对政府机关、官吏或认为必要调查之权力”。
[1](P.98)另一学者指出,“调查权是立法机关为行使各项重要职权,必须明了有关情形附带发生之权⋯⋯调查权是应事实之需要,属立法机关应有之职权,借以增进立法机关之权能,而使一切有关情形,尤其是政府行政,在精密调查之下,予于公开,然后再借社会的力量监督与改进有关部门的措施”。
2两观点的共同性质是承认调查权的辅助性,认为调查权的行使是“附带发生的”,但“附带”性并非仅仅是立法,雨是包括立法机关的其他权能,涉及对预算议决、政府机关、官吏或者其他必要事项之监督。
与仅仅认为国会调查权的立法辅助性质相比,该观点强调调查权“辅助范围”的广泛性。
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调查目的不断扩展,逐渐从早期的辅助国会立法扩大为辅助国会的其他权能。
在亚当斯任期内,确立了国会调查行政机关开支疏漏的权力。
到19世纪末期,国会调查权实际上已涵盖了所有的政府行为——从调查内战的爆发到政府基金的滥用丑闻。
1927年的McGrainv.Daugherty一案在国会调查权的发展历程中非常关键。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的裁决,申明国会的调查是正当的。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宪法并未明确地授予国会以调查2左潞生:《比较宪法》,中正书局1964年版,第464—465页。
转引自参考文献[3](P.98)。
权,但根据宪法第1条第8款的‘必要和适当’条款,国会有权行使与其立法权相关的权力。
由于总检察长执掌司法部门,不管他及其同僚是否正当履行职务,抑或懈怠渎职,对他进行调查,所得到的相关信息对于国会实践其立法权将会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
而国会要实行调查,其唯一的正当目的就是调查能辅助立法。
”[3](P,793)此后,国会调查权不仅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而且在实践中运用得非常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