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学
司法考试科目及分值四卷分值分布

①理论法学120 ②90 ③刑法80 ④刑诉80 ⑤商法80⑥民诉70 ⑦行政60 ⑧三国30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分值分布民法91分内容多,分数高,难度大,性价比四颗星,个人觉得比刑法性价比要高刑法82分内容多,分数高,难度大,记忆量一般,性价比四颗星刑事诉讼法81分内容多,难度一般,记忆要求太高,出题老师变态,性价比三颗星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68分内容多但重点很突出,出题老师不像刑诉老师那么变态如果像刑诉那种考法民诉一样很难整体评价五颗星,民诉有几章内容绝对是超五星的级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56分内容多,分数低,有的章节很鸡肋,一大堆内容就考1,2分,性价比一颗星商法52分内容多也是重点突出,出题老师暂时不是很变态,整体评价五颗星;其中合伙企业法那章整个司考性价比最高,没有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42分内容少,分数多,难度简单,记忆量一般,性价比五颗星三国法29分内容一般,分数中等,难度中等,出题老师一般不怎么难为人,性价比四颗星宪法27分内容多,分数中等,难度简单,记忆量大 ,性价比两颗星经济法27分内容多,分数中等,难度一般,属于拼人品的科目,重点不突出,性价比两颗星法理学23分内容少,分数中等,难度一般,记忆量少,性价比四颗星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8分内容少,简单,性价比超五星法制史4分纯鸡肋,以后一直4分直接可以放弃了,考试拼人品就可以了超五星: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8分五颗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42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68分、商法52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68分;四颗星:刑法82分、三国法29分、法理学23分、民法91分三颗星:刑事诉讼法81分两颗星:宪法27分、经济法27分一颗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56分纯鸡肋:法制史4分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学科分值分布民法92分卷三70分+卷四22分刑法81分卷二59分+卷四22分刑事诉讼法77分卷二55分+卷四22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68分卷三46分+卷四22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60分卷二36分+卷四24分78分商法52分卷三34分+卷四18分经济法26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9分卷一19分+卷四20分宪法27分法理学25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8分国际经济法11分国际私法11分国际公法7分法制史6分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9分单选1-5 多选51-55 不定项86-87 法理学25分单选6-14 多选56-60 不定项88-90法制史6分单选15-20宪法27分单选21-27 多选61-66 不定项91-94经济法26分单选28-31 多选67-74 不定项95-97国际公法7分单选32-34 多选75-76国际私法11分单选35-39 多选77-79国际经济法11分单选40-44 多选80-82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8分单选45-50 多选83-85 不定项98-100试卷二刑法59分单选1-21 多选51-63 不定项86-91刑事诉讼法55分单选22-42 多选64-75 不定项92-9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6分单选43-50 多选76-85 不定项97-100试卷三民法70分单选1-24 多选51-67 不定项86-91商法34分单选25-34 多选68-76 不定项92-9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46分单选35-50 多选77-85 不定项95-100试卷四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分时政论述题二、刑法22分案例分析题三、刑事诉讼法22分案例分析题四、民法22分案例分析题五、商法18分案例分析题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2分案例分析题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4分案例分析题+论述题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2016年的司法考试复习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如何充分利用十个月左右的时间,让自己的复习有一个质的飞跃,是每一位考生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在投入紧张的备考过程之际,大家一定要合理安排时间,这是复习备考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一、打基础、做准备10月——2月;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方向,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搞清楚,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习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个阶段可以听基础精讲班课件,用这个打基础,绝对是最好的选择;既省时间,又省银子;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此时的复习,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这个时期的复习一定要以理解为主,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记忆和练习,但最好能看一下近两到三年的真题,特别是要关注对这些真题的解析,将真题及解析当作复习中必不可少的教材来使用;二、全面复习,系统提升3月——7月;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习,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习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以此为基础,从3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精耕细作、系统复习和深入理解的阶段;此时要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托,主要是对司法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最细致地全面掌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这个阶段,每天晚上都要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些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因此,每天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出课后复习的时间;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习暂告段落时,一定不能忽视练习题;因为最终所有的知识,都要落实到试卷和试题上,充分地练习能够帮助你巩固知识,查缺补漏,还能够最有效地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记忆是一个循环重复的过程,在记忆过程中的遗忘,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不要为此而过分担心;课前预习、听课、课后复习以及做练习题,都是一个反复记忆的过程,记忆是贯穿于整个复习过程之中的,因此不要因暂时的遗忘,就产生焦虑情绪;三、融会贯通,综合串联7月——8月;进入到七月份之后,复习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从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上看,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在一个部门法内部,会将相关的法条综合考查,而且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有可能在考试中丢三落四,影响最终的分数;在这个阶段,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老师会帮助大家整理、归纳、串联相关知识和法条,真正提高大家在实战中应用法条的能力;这个时期同样不能忽视试题,而是要更加重视试题,不仅要通过试题查缺补漏,而且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的思路,掌握答题的技巧,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串讲阶段进行模考及讲评,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家发现自己在复习和解题中存在的问题,最有针对性地提高大家的应试能力;四、最后冲刺阶段8月中下旬——9月考试;此阶段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重视真题习题少做,扎实搞好历年真题的研习;有些非法本生,一条练习题也没做,在听课的基础上,就是搞真题研习,在研习时,不要只注意正确的选项,而是要特别注意“不正确”的选项,分析不当选的选项为什么不当选,这样才能发挥真题的辐射作用,做到以点带面,做到分析一点,掌握一片;2.把握各科要点法律基础较弱的考生,最好是全面过一遍知识点,建立知识体系网;所以,边听课边在讲义上做笔记是有原因的;其中,法理学、法制史、三国等部门法基本没有法律条文,复习书中知识点尤其重要;商法、经济法中法律条文数量极多且及其繁杂,但理解不难,直接看法律条文效率较高;三大诉讼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既有理论深度,又包含众多的法律条文,比较适宜的方式,是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阅读辅导用书,既了解法学理论的“应然”状态,又熟悉我国现行法的“实然”状态;3.合理分配时间你要清楚一周内所要做的事情,然后制定一张作息时间表;在表上填上那些非花不可的时间,如吃饭、睡觉、上课、娱乐等;安排这些时间之后,选定合适的、固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正常的阅读和课后作业;当然,学习不应该占据作息时间,表上全部的空闲时间,总得给休息、业余爱好、娱乐留出一些时间,这一点对学习很重要;一张作息时间表,也许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但是它能让你了解如何支配你这一周的时间,从而使你有充足的时间学习和娱乐;4.科学强化记忆法学是一个强调记忆和熟悉的人文学科,虽然说法学最终考察的是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记忆实为逻辑运用之根基,根基不稳,运用终不能自如;司考由于信息量大,如果将大纲划定的范围全部记下,显然不可能,这就需要科学记忆;这里说的科学记忆,首先是考什么才记什么,如何实现就是上面说的从真题出发,把历年真题一五一十,丝丝入扣地过上三遍,利用真题定取舍,利用真题辨枝干,利用真题抓核心,利用真题建体系,把考点找出来,把考点的体系全部记住;其次,科学记忆还要挖掘技巧,切忌死记硬背,技巧可以总结为:“口诀化、串联法、体系化”九字方针;具体讲,口诀化,就是将纷繁复杂的数个相关知识点编成口诀,5个字记住5个考点,10个字记住10个考点;串联法,就是就一个主题范围,或纵向或横向展开,将该范围所有考点一网打尽;体系化,就是在部门法的层面,理清脉络,绘出知识树,做到真正融会贯通,通过整体记住细节;一言以蔽之,科学记忆,不要全记,但该记的要记全,不要死记,但要记死;大家的复习时间安排,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司法考试复习过程的特点和过关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深入,高效地整合了大纲、教材、法条与习题训练做题的关系;。
2015海商法课件

• (三)我国海商法的沿革
– 1.自然条件; – 2.历史沿革; – 3.立法变化。
• • • • 《大清商律》 1929年《中华民国海商法》 1949年-1979年期间新中国的海商立法 1979年后新中国的海商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1999年)等。
四、海商法的特点
• • • • 涉外性或国际性 技术性 特殊性 规范的多样性
五、海商法的性质
• 海商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广义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会关 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商 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法规范和海上特殊的刑事 法律规范。
• 狭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 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 称。 • 我国海商法起草时,在第十稿至第十七稿 都是采用广义海商法的概念,直到1991年3 月31日的修改稿才基本改为狭义海商法的 表现形式。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 一、海商法的起源
• (一)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 公元前9世纪; • 《罗得法》用以解决有关共同海损分摊问题, 并有海上保险的规定。习惯规则。 • 萌芽状态。
2.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 地区性; • 不成文性。
3.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 国家立法; • 形成不同法系; • 独立法律部门。
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
• CMC 第 9 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 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公示方法:
– 不动产登记 – 动产交付 《物权法》14、15、24条,CMC第9条
• 公示效力:
2015考研天津财经大学复试参考书考研经验考研真题解析复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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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详情可联系育明教育天津分校王老师2015考研天津财经大学复试参考书考研经验考研真题解析复试线▲政治经济学1、《政治经济学教程》(第7版),宋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政治经济学原理》,石晶莹等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经济思想史1、吴宇晖、张嘉昕,《外国经济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版;2、蒋自强,《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第3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
▲经济史1、王玉茹,《中国经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2/14【育明教育】中国考研考博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官方网站:22、高德步,《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西方经济学1、《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三版)》、《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三版)》,高鸿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西方经济学学习指导与精粹题解(上册微观部分)》、《西方经济学学习指导与精粹题解(下册宏观部分)》,丛屹等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3、《计量经济学》,于俊年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1、Herman E.Daly,《生态经济学——原理与应用》,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2、罗丽艳,《自然资源价值代偿机制研究》,经济学科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3、钟水映、简新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题库

试卷代号:1058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17年5月31日;资料涵盖历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D)。
\\D.商事关系2.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
应办理的登记是(C)。
\\C.设立登记3.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A)。
\\A.董事4.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C.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以下为A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不能合法成立的选项是(D)。
\\D.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A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A公司破产宜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A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到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6.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B)。
\\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7.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A)。
\\A.清偿债权的期限8.证券市场的种类不包括(C)。
\\C.百货市场9.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B)。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10.下列各选项中错误的是(D)。
\\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11.下列表述中,符合外观法则本意的是(ACD)。
\\A.对商事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C.当事人对商事合同条款的解释有分歧时,以市场参与者的通常理解或交易习惯为准\\D.在商事主体或商事行为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法律从有利于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加以认定12.某股份公司成立时,某甲作为发起人欲以其所有的一幢楼房作为出资,他应办理的手续是(ABCD)。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2.信赖利益3.善意取得4.遗赠二、简答题(10分)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答:恶意串通民事行为,又称恶意通谋民事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信赖利益答: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所享有的利益。
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3.善意取得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包括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4.遗赠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是一种死后法律行为,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受遗赠人是按遗嘱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人。
二、简答题(10分)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
答: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015年清华大学法学考研专业目录、招生人数、参考书目、历年真题、报录比

2015年清华大学法学考研专业目录、招生人数、参考书目、历年真题、报录比一、学校复试分数基本要求根据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成绩统计结果和我校各学科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入围复试的考生初试分数基本要求如下。
各院系在达到学校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和招生计划数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本院系学科(专业)复试基本要求,并以此确定入围复试考生名单。
1.统考生、联考生:见附表。
2.单考生:政治、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40分;业务课满分150分的科目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业务课满分300分的科目单科成绩不低于180分;且总分不低于300分。
3.“强军计划”考生(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职单考班):总分不低于240分,单科不限。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所有考试科目总分满分500分的要求总分不低于305分,总分满分300分的要求总分不低于185分,单科不限。
二、复试办法1.院系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办法各院系根据学校复试分数制定复试工作办法,要求于3月7至23日安排考生复试。
2.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入围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1)准考证;(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3)毕业证书(应届生带学生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4)一张1寸免冠照片(体检表用);(5)考生自述(包括政治表现、外语水平、业务和科研能力、研究计划);(6)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缴纳100元复试费,由考生通过网上缴费平台()在复试前完成缴费。
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
已经缴纳复试费的考生,参加校内调剂复试不再重复收费。
复试结束后,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3.复试内容复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①笔试或实践(实验)能力测试按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复试笔试内容组织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满分为100分。
2015北京大学法学(国际经济法)考研参考书、历年真题、报录比、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分数线

5.57
7.41
1.83 4.5 10.53 5.26 2.44 7.14 14.29
20
四、2015 北京大学法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系所名称 法学院
招生总数 360 人。
系所说明
法学硕士 80 人(其中免试生 49 名),各专业具体名额详见北大法学院网站); 法硕(非法学)240 人(含推荐免试 130 人);法硕(法学)40 人(均推免)。
2.1 117 4
5.88 16 2
9.09 14 1
8
58
8.51 38 3
30.43 32 4
25 11 1
5.19 413 23
9.09 27 2
4.31 109 2 3.42 111 5 12.5 19 2 7.14 19 1
41 1 7.89 42 3 12.5 35 5
9.09 10 2
180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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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北大-新加坡国 立大学汉语言 文字学双硕士 班为 340。
理 学 (07)
50 50
90
90
320
工 学 (08)
50 50
90
90
320
管理学 (12)
50 50
90
90
350
艺术学 (13)
50 50
90
350
(2)、联考: 考试科目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202 俄、203 日、253 法、254 德任选一门
656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
871 法学综合卷
五、2015 北京大学法学(商法)考研复试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有关制订分数线的要求,我校按照统考生、联考生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复试基本 分数线。考生能否进入复试以各院系所规定的各项单科成绩和总成绩确定的复试名单为准。 我校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和公开、公正、公 平的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
2015年华东理工大学法学各专业二)考研真题解析、参考书、考试科目、复试线、考试大纲

02 犯罪学 027 法学院 030105 民商法学
01 民法学与商法学
027 法学院 030106 诉讼法学
01 刑事诉讼法学
02 民事诉讼法学
冯健鹏 滕宏庆 吴家清 夏正林 郑方辉
① 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 201 英语一③634 法学综合一(含法
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
学)④830 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 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 复试笔试科目:917 宪
华南理工大学 2015 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试卷上做答无效,请在答题纸上做答,试后本卷必须与答题纸一同 交回)
一、考研真题 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 适用专业:法学各专业
一、 概念辨析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 1. 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 2.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3. 债权与物权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5. 中央银行法与政策性银行法 6. 国家调节论与政府干预说 二、 简答题(每题 12 分,共 72 分) 1. 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之异同 2. 分别举例说明犯罪既遂的四种不同类型
专业课复习要有计划的进行,这一阶段要开始有计划的进行知识点的记忆。争取完成第一 轮的复习。达到的效果是,对每个知识点做到能够基本记住。
第三阶段:坚持(10 月 1 日-12 月 1 日)
坚持原因: 这是一个考验毅力的阶段,无数前人的血泪经验告诉我们,谁坚持到了最后,谁就能够成
功。经过长达三个月的紧张准备,精力和体力都耗费很大,但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 力”。加上周围的同学开始找工作,很多的机会都可能分散考研的经历和时间。这个时候要耐 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毅力不坚定,三心二意,是考研的大忌。很多人没有成功,就是因 为机会和诱惑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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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 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民法还 包括人身关系;
• 6. 民法基本上是私法,而商法有很多 公法规范;
• 7. 民法规范具有一元性,商法规范具 有二维性,除任意性规范之外还有许 多强制性规范;
• 8. 商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非传统的民法 理论所能含盖。
二、商法与经济法
• 联系:学说争论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经济 法的定位问题。在部分经济法教材中,主 体部分和商法存在重合。
• 区别:属性不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新 说)。 • 具体区别:
• 1. 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活 动,对行政手段的调整也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 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 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参与经 济活动行为。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
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
内涵
• 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 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 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 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个 人在实践中不存在);
• 请思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课外思考
• 为什么会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其 背景是什么?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1.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 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 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 调整方法,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 自治原则”,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 3. 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 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以国 家本位的公法,强制性规范为主。
• 4. 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 等为内容, 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 公平交易、反垄断等为内容。
(二)近代商法—商事成文法
• 15-16世纪,商人习惯法开始向成文法转变。 • 德国和法国率先开始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 早期商事成文法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 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 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三)现代商法法系的形成
• 5.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 法范畴,但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公司上市交易 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 6. 商法的国际性。 • 商法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 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 商法的趋同化
• 7.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商法中包括了大量的程序性规则。
• 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
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
关系;
• 5. 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 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
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
法的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 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现代商法形成与 发展时期,也是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成时期。 • 世界三大商法法系: • 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 • 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 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 • 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四)现代商法发展趋势(了解) • 1、动态化趋势;
商法学习资料
• 国外法典:
1、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0年版;
2、[美]布拉德福德· 斯通著,《Uniform Commercial Code》(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3、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版;
商法学习资料 •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二)大陆商法(德国)对中国商法的影响
• 1、立法体例、技术、理念、商法制度、 规则上均有重要影响;
• 2、中国商法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 但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第五节、商法的渊源
• 一、传统商法: • 商习惯法、 • 商判例法、 • 商制定法
• 商法学说(有争议);
二、大陆法系
主要是商成文法,也重视商事判例。 但是很少在判决中援引先例,一般 只是参照先例的理由。
初遇商法:从Solomon v.Solomon Company案说开去 思考:为什么Solomon能够获胜?
根据大家已有的法律知识,英国高等法 院的裁决是否合理?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 一、商法概念:
•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一、商事法与民法的关系 • 联系: • 观点一: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 民法的特别法。
• 观点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
• 1. 民法具有国别性,商法具有国际性,商 法是逐步统一的; • 2. 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富有变动性; • 3. 民法主要是人法,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体 现,商法主要是行为法,财产法; • 4. 民法注重公平,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 商法侧重效率,多技术性规范;
• 因此:
• 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 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 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 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 3.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
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 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 则形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 体要件制度。
•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 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 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 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同。
• 4. 商法具有很大的易变性。 • 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变化性决定的。 • 法理:法律的安定性让位于法律的适应性。
• 商法的理解:广义与狭义
广义与狭义商法
•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 典(或商事通则)等。 •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 消费者保护等法律。
二、商法的特征
• 1. 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在利润分配方面(分配给投 资者是最终目的) • 商行为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 于获取盈利。 • 所以:一般来说,商行为必然具有营利性,但是 营利性行为未必是商行为。(牢记)
三、英美法系 商判例法和商习惯法为主,成文法逐 渐扮演重要角色。
四、中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 结算方法等 (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 商事条例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中交易主体对其行 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 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
• 具体表现: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 任等。
1.公示主义
• 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 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法律要求。
• 表现:公司登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船舶登记制度等。
2.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1)从一定意义上说 ,民商分立和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别仅仅限于是 否应将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商法 典。 • (2)民法与商法的分立,不是科学的 构思,而只是历史的产物;民法与商 法之间的严格划分相对困难。 • (3)我国民商立法体制的选择—民商 合一。 (但学界争议很大)
二、企业维持原则
• 通过商事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 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 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 表现:对公司设立的瑕疵,对公司解散的 限制,破产的重组与和解等。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 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 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 的效益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 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
• 1. 商主体类型法定: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 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 经法律设定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
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 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2. 外观主义
• 亦称禁止反言。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当事 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 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者无效。
• 表现:表见代理、票据文义性等。
3.加重责任 • 指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了更为严 格的义务与责任的制度。
• 原因:商主体的较高注意义务,权利 义务相一致要求。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问题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参加的国 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 商事合同通则等
• 2、两大法系商法相互渗透; • 3、国际化与统一化趋势。
二、中国商法的发展
• (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 1、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始于清末—《大清商律草 案》(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起草,10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