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八: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8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特定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甲方购买该货物用于____________(具体用途)。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已充分了解并达成一致。
二、货物描述与规格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 货物质量:乙方应确保所售货物符合甲方所提供的规格和质量要求。
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价格与付款方式1. 货物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及金额)2. 付款方式:甲方应通过________(如电汇、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货款。
具体的付款时间和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3.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发票和收据。
四、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天内交货。
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3. 验收标准: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__天内进行验收。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要求退货。
4. 乙方应承担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风险。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按照未交付货物的价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本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
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
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
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退,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
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案例分析:进攻式开局策略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来表达己方强硬的姿态,从而获得对方必要的尊重,并借以制造心理优势,使得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采用进攻式开局策略一定要谨慎,因为,在谈判开局阶段就设法显示自己的实力,使谈判开局就处于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对谈判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
进攻式开局策略通常只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发现谈判对手在刻意制造低调气氛,这种气氛对己方的讨价还价十分不利,如果不把这种气氛扭转过来,将损害己方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中,日本谈判代表采取进攻式的开局策略,阻止了美方谋求营造低调气氛的企图。
进攻式开局策略可以扭转不利于己方的低调气氛,使之走向自然气氛或高调气氛。
但是,进攻式开局策略也可能使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2) 赞美是拉近你和客户间距离的最有效手段,你认为如何赞美最有效及赞美时应注意哪些关键呢?赞美要真诚,抓住客户闪光点,并运用具体、间接、及时的原则。
1.要发自内心的、真诚地去赞美他。
2.赞美对方的闪光点(任何人身上都有闪光点)。
3.赞美他某一个比较具体的地方。
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_一起来看看

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_一起来看看商务谈判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只有双方信息实现正确、全面、顺畅的沟通,才能互相深入了解,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对方的利益和条件。
下面店铺整理了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供你阅读参考。
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篇1中海油某公司欲从澳大利亚某研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引进“地层测试仪”,双方就该技术交易在2000至2002年期间举行了多次谈判。
地层测试仪是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一项核心技术,掌控在国外少数几个石油巨头公司手中,如斯伦贝谢、哈利伯顿等。
他们对中国实行严格的技术封锁,不出售技术和设备,只提供服务,以此来占领中国广阔的市场,赚取高额垄断利润。
澳大利亚C公司因缺乏后续研究和开发资金,曾在2000年之前主动带着他们独立开发的、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该设备来中国寻求合作者,并先后在中国的渤海和南海进行现场作业,效果很好。
中方于2000年初到澳方C公司进行全面考察,对该公司的技术设备很满意,并就技术引进事宜进行正式谈判。
考虑到这项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中方谈判的目标是出高价买断该技术。
但C公司坚持只给中方技术使用权,允许中方制造该设备,技术专利仍掌控在自己手中。
他们不同意将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卖掉,委身变成中方的海外子公司或研发机构。
双方巨大的原则立场分歧使谈判在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中方向C公司表明了立场之后,对谈判进行“冷处理”,回国等待。
迫于资金短缺的巨大压力,C公司无法拖延谈判时间,在2000-2002期间,就交易条件多次找中方磋商,试图打破僵局。
由于种种原因,中澳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谈判以失败告终。
但中海油科技工作者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的技术创新之路。
案例分析技术贸易一般只转让技术使用权,不转让技术所有权,技术供给方不因把技术转让给他人而失去所有权。
技术贸易谈判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技术转让范围、价格、支付等)和法律部分的谈判。
1.僵局的成因。
商务谈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寻求合作与收购。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商务谈判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实力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亚洲市场,跨国公司决定收购国内一家具有潜力的企业(以下简称“国内企业”)。
国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收购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多次商务谈判,涉及收购价格、股权结构、员工安置、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条款等多个方面。
由于双方在部分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最终,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收购协议。
三、案例分析(一)收购价格在收购价格方面,跨国公司提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而国内企业则希望得到更高的价格。
双方在价格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法律分析:1. 评估价值: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收购价格应当基于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收益和市场状况进行评估。
跨国公司在提出收购价格时,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2. 谈判策略: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诉求,寻找共同利益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同时,律师应参与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收购价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股权结构在股权结构方面,跨国公司希望获得国内企业50%以上的股权,以确保对企业的控制权。
而国内企业则希望保持一定的股权比例,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分析:1. 股权比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比例由股东协商确定,法律不强制规定。
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股权比例。
2. 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后,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员工安置在员工安置方面,跨国公司提出了裁员计划,而国内企业则希望尽可能保留员工。
第八章 商务谈判签约 《商务谈判》PPT课件

8.3.1 合同文 本撰写前的
准备工作
• 从始至终的谈判记录(特别是本方人 员表述的意见)是撰写合同文本的最 重要的准备之一,所以,整理、核对 出一份准确的谈判记录是合同撰写
前必备的工作。
• 第二项准备工作则是召开一次合同 文本撰写前“双方确认共识”的总
结会议。
8.3 合同的签订
8.1 合同法与经济合同
8.1.1 法人
• 《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六至四十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
• 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1 合同法与经济合同
第8章 商务谈判签约
8.1 合同法与经济合同
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的法 律。我国的合同法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合同 的单行法规。《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 则;《合同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 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 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8.2.2 涉外商务合同的结构
• 涉外商务合同与其他商务合同一样,由合同 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 (1)首部 • (2)正文 • (3)尾部 • 除以上三个部分以外,有些合同还带有某 些附件。
案例分析_商务谈判

案例分析1.美国一公司的商务代表迈克到法国去进行一场贸易谈判,受到法国人的热烈欢迎。
法国人开着豪华轿车到机场迎接,然后,又把他安排在一家豪华宾馆。
迈克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觉得法国人的服务水平够棒。
安排好之后,法国人似乎无意地问:“您是不是要准时搭飞机回国去呢?到时我们仍然安排这辆轿车送您去机场。
”迈克点了点头,并告诉了对方自己回程的日期,以便对方尽早安排。
法国人掌握了迈克谈判的最后期限,只有10天的时间。
接下来,法方先安排迈克游览法国的风景区,丝毫不提谈判的事。
直到第7天才安排谈判,但也只是泛泛地谈了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
第8天谈判,也是草草收场。
第9天仍没有实质性进展。
第10天,双方正谈到关键问题上,来接迈克上机场的轿车来了,主人建议剩下的问题在车上谈。
迈克进退维谷,如果不尽快做出决定,那就要白跑这一趟,如果不讨价还价,似乎又不甘心。
权衡利弊,为了不至于一无所获,只好答应法方一切条件。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法国人获悉迈克的返程日期时,运用的是什么谈判技巧?(2)法国人是如何迫使迈克接受一切谈判条件的?(3)如果你是迈克,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办?2. 意大利某电子公司欲向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售半导体生产用的设备,派人来北京与中方洽谈。
其设备性能良好,适合中方用户。
双方很快就设备性能指标达成协议,随即进入价格谈判。
中方讲:“其设备性能可以,但价格不行。
希望降价。
”意方说:“货好,价也高,这很自然,不能降。
”中方说:“不降不行。
”意方说:“东方人真爱讨价还价,我们意大利人讲义气,就降0.5%。
”中方说:“谢谢贵方的义气之举,但贵方价格系不合理价。
”意方问:“怎么不合理?”中方答:“贵方以中等性能要高等价,而不是适配价。
”意方又问:“贵方不是对我方设备很满意吗?”中方答:“是的,这是因为它适合我们的需要,但并不意味这是最先进的设备。
如用贵方报的价,我们可以买到比贵方设备更好的设备。
”意方说“这话说得倒使我无法回答了,我需要考虑后再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合同是否成立?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
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
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3.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
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
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
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
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
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4. 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合同的订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合同的订立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合同的订立在国际贸易的广袤领域中,合同的订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了交易的条款和条件,更直接影响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的成败。
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的关键要点。
案例一:一家中国的服装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的进口商就一批时尚服装的交易进行洽谈。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沟通,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
中国企业向美国进口商发送了一份形式发票,其中包含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重要条款。
美国进口商回复表示接受形式发票的内容,并要求中国企业尽快安排生产和发货。
然而,在货物生产完成并准备发货时,美国进口商突然提出由于市场变化,他们无法接受这批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
中国企业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合同,美国进口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发出的要约(如中国企业发送的形式发票)得到另一方的明确接受(美国进口商的回复),且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在本案例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通过电子邮件的往来已经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美国进口商的拒绝收货和付款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中国企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一家英国的电子设备制造商与一家日本的经销商进行商务谈判。
英国制造商向日本经销商发送了一份详细的产品目录和报价单,并表示愿意根据日本经销商的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
日本经销商对部分产品表现出兴趣,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特殊要求。
英国制造商根据日本经销商的反馈重新制定了报价和合同草案,并发送给日本经销商。
日本经销商在收到合同草案后,没有直接回复,而是表示需要进一步考虑。
在等待了一段时间后,英国制造商认为日本经销商没有回应即表示拒绝了合作,于是将这批货物转卖给了其他客户。
然而,不久之后,日本经销商突然联系英国制造商,表示他们已经决定接受合同草案,并要求尽快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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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案例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2]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
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
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5.本案应如何解决?案例分析: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因为发盘的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并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复电:同意将C514增致300吨,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币,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报盘也是实盘,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有期限。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7月17日报盘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承诺。
4.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作出的承诺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的。
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无论采用“发信主义"或是采用“收信主义"原则,荷兰的承诺是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中方已经收到,荷方的承诺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
中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
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绝成交的电报后系同意中方的说法,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人民币23万元,否则仲裁裁决"的要求是正当的。
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好是由中方撤销拒绝成交的表示,双方执行已经成立的合同。
[案例3]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
请回答:(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案例分析:(1)可以适用。
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承诺,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
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4)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5)美国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案例4]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5]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
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
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
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
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
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案例6]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
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
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
请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哪方有理?为什么?案例分析:结论:A公司有理。
理由:(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时。
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2)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在德国B公司所交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时,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
[案例7]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作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 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
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
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
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
这样做客户已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
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
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
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
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
按照惯例,船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
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船公司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
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
我方只好同意客户的决定。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
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
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
我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
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
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案例分析:经过上述的防范措施后,顺利完成整个交易,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对我方的交易风险作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