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强以及卫生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而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生的依赖和信任也在逐渐加强。
但是,在现代社会,医生身上所承载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因此医疗行业也就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其中非法行医现象就是比较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现象之一。
为了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打击,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接下来将会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机制。
一、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定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指的是将非法行医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转交给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处理的一种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现状在我国,存在一些非法医疗机构,他们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却依然在开展医疗服务。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除了非法医疗机构之外,还存在一些采用“魔鬼培训”等方式培训的“医师”在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受患者的就诊,给患者做手术,给患者开药等等,这些行为也是“非法行医”。
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发挥作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对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方面,他有利于形成起来一种法律的威慑机制。
在以往的时间里不少的非法医疗机构或者医生都是不被打击的,而现在有了司法移交的机制后,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和非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可能会被其他人举报,这样就会被卫生行政和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进行严格的打击和镇压。
另一方面,利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跨部门合作,协调各部门职责。
因为非法行医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因此如果能够统一调查处理,协商各部门职责,那么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能够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存在的问题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虽然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确认非法行医行为:警方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有关线索后,应调查核实,确保涉案人员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证据。
2. 鉴定医疗水平:由相关医疗部门或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涉案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并评估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3. 刑事责任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进行刑事责任认定,如构成刑事罪行,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协作机制:建立涉案案件的协作机制,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卫生健康部门、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共同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行医案件。
5. 受害人保护: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合法赔偿。
6. 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健康知识普及和预防非法行医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辨识能力,减少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对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时还需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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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还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我国对非法行医案件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移送规定。
下面介绍我国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行医资格审查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只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过登记注册的人员才能合法从事医疗活动。
为了防止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在招聘医师时,必须核查其相关证件和资格,并严格审查医师的履历、学历和职称等。
对于个体行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定期进行行医资格核查和审查。
二、非法行医处罚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者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罚款、刑事处罚等。
具体的处罚力度与非法行医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患者造成的危害程度有关。
三、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后,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涉案人员的证据,以便进行依法处理。
在移送案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案件审理程序非法行医案件一般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具体的审理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会依法采集证据,听取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依法作出裁决。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预防和减少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卫生行政部门加强非法行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知和警惕性。
通过开展专业知识普及、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合法医疗渠道的认可度,并引导患者就诊于正规医疗机构,避免因为追求便宜或其他原因而选择非法行医。
2024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在____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非法行医案件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以下是关于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的详细说明。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完善与非法行医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体做法包括明确非法行医的定义、界定行医许可权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规定非法行医的处罚标准等。
二、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合力。
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检察院、法院等。
这些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案件信息,共同制定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提高对行医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行医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执业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行医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执业行医人员进行定期的资质复审,对从业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报案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处理。
四、加强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罚力度政府应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严惩非法行医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对非法行医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对非法行医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的标准,并对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鼓励者进行查处和打击。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辨识能力政府应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合法医疗服务的了解,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警惕性,从而减少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的相关内容。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医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有望取得对抗非法行医行为的积极成果。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为规范我市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5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冀卫发[2013]3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卫发[2013]34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公安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公安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一)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1.造成就诊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因非法行医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再次非法行医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提交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提交人身伤害鉴定结论。
对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但尚未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违法事实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或者直接送达的影像资料、邮寄送达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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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为规范我市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
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案件移送的程序
经卫生监督机构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行医的“黑诊所”且在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其确为非法行医者,卫生监督机构应制作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的案件移送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件涉嫌犯罪或者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管辖权的,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提出移送的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所了解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违法行为所触犯
的法律条款,应该移送的机关名称),自行或指定2名或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
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构。
(监督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
)
五、案件移送所需材料(移送案卷文件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关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一份是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批文书,留监督机构存。
一份是向公安机关递交的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a、被检查地点挂有诊所标志,处于开诊状态,室内设有药品柜台、诊桌;柜台内摆有各种药品,诊桌上摆有台式血压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械。
b、现场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药棉、药剂瓶、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墙壁上挂有已开封使用过的输液瓶和一次性输液器;墙角堆放着空药盒。
c、被检查人当场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现场诊桌查得有被检查人署名的处方、及记录有进药情况的进货单。
e、现场查获医疗药品器械共叁箱(经当事人签字封存)。
f、此次检查对场所及当事人进行拍照取证。
g、此次检查未封存或检查与执业无关的财物与场所)。
4、询问笔录(针对现场检查笔录的事实通过询问的方式
逐一询问以确定笔录的真实性)。
5、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时准确对现场全貌进行拍照、录像;及时抓拍、抓录现场证据)。
6、卫生监督意见书(取缔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7、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9、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10、没收(涉案的药品、医疗器械)清单。
11、证据保全决定书(病历、处方、收费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