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认定
严禁非法行医,诚信依法执业

严禁非法行医,诚信依法执业一、什么是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包含两种:一是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二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非法行医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要求。
二、常见的非法行医类型第一类:自称名医、神医或有祖传秘方,专门针对不孕、不育、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和疑难杂症,自配中药、粉剂,夸大疗效,忽悠患者上当。
第二类:各种无证的小诊所、黑诊所通过方便和低价的方式吸引患者,场所环境恶劣,使用来源不明药品、器械,实施打针、输液、拔牙、镶牙等非法医疗行为。
第三类:游医、假医、巫医在背街小巷、市场门口摆设摊档,打着包治百病的旗号,穿着白大褂以行医、看病、运用针灸等中医技术方法为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
第四类:药店无证坐堂行医行为;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期间再次行医的;以养生、保健、义诊等名义进行非法行医等。
三、非法行医行为的危害非法行医者无论是自身行医资质还是医疗技术都达不到专业医疗救治水平,且在急救设备、诊疗设施等方面也实现不了必备的医疗救护保障,所以非法行医常出现误诊、漏诊和错治,导致病情延误或加重,病情严重时可能危及患者生命。
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和纠纷,患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四、依法执业任何医疗机构应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同时也应严禁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认真区分每一种“医生”。
1、村医村医是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只能在非营利性的村卫生室执业,在村民营医院、诊所都不可以。
2、医师依据《医师法》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时候要有执业医师在一旁指导,在处方和病例签字的时候也要进行双签,不能由执业助理医师单独签字,相反的在农村,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卫生室、卫生院单独执业,但不可以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单独执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摘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三、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四、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及如何防范正文: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在我国,非法行医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打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指的是未经合法途径获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这是指个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视为非法行医。
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包括未取得任何医学教育背景和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严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可能导致就诊人遭受不必要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为了避免非法行医所带来的风险,广大群众在就诊时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向医生了解其执业资格和诊疗范围。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管理制度

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简介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防止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而订立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定义1.非法行医:指未经相关医疗机构批准或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的人员在医院内从事医学活动的行为。
2.虚假宣传:指医院和医务人员借助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患者,引起对医疗服务的错误理解和误判的行为。
第二章非法行医管理第四条健全执业资格审查机制1.医院设立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2.对新入职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3.定期对在职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和处理。
第五条建立健全医师管理制度1.记录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业道德评议、专业技能培训等相关信息,定期进行综合评定。
2.对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戒,包含但不限于暂时停止执业资格、罚款等措施。
第六条加强非法行医的防范意识1.组织开展非法行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非法行医的认知和防范本领。
2.建立医务人员举报机制,鼓舞医务人员及时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第七条加强法律合规意识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和培训医疗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合规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加强与相关执法机构的合作,及时报告和帮助处理非法行医案件。
第三章虚假宣传管理第八条订立严格的宣传标准1.确保医院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客观,严禁夸大、宣传虚假信息。
2.在宣传中明确标注医院名称、执业许可证号、执业范围等相关信息,杜绝欠妥宣传。
第九条宣传料子审查和备案制度1.医院设立宣传料子审查部门,对医院宣传料子进行审查和备案。
2.全部宣传料子必需经过审查并备案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制作和发布宣传料子。
第十条违法违规宣传的惩罚措施1.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立刻停止宣传,并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惩戒措施。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理方式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
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
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一、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首先医生没有执业资格就行医是违法的,在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二、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呢?这就要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行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比如说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等都属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相信从是否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非法行医罪更加有利于大众对该条罪名的理解以及认定。
三、非法行医罪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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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认定】一、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非法行医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法行医罪的行政处罚规定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处理非法行医案件,如果当事人两次行政处罚不改的,案卷应该如何移交,移交到哪?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次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希望专业人士能解答,具体移交步骤如何)两次处罚的案卷及复印件,第三次发现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表明有第三次违法的事实,填写案件移送书,盖卫生局印章,送县区级公安局治安大队非法行医无医疗事故,被行政处罚三次,共计2.4万,均未交罚款,后又在别处非法行医被抓到,请问如何处罚?根据《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ata-id="link-to-s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司法解释两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全过程剖析时福礼1 刘涛2 张强3(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37)【摘要】本文通过对全国首例两次行政处罚过再次非法行医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的全过程剖析,详述了卫生行政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关键环节,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望能为全国的卫生监督同行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建议。
【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司法移送构成犯罪200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依据《解释》,于2008年12月9日将被行政处罚过两次再次非法行医者王某(本文特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无证行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4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1.案情概要非法行医人员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海淀区某村私设“诊所”擅自执业,曾于2008年11月25日和12月5日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受到过罚款、没收药品、器械的卫生行政处罚。
尽管执法人员多次告诫王某不得非法行医,并责令改正,但其不听从劝阻,依旧我行我素,采取不挂招牌、藏匿药品、夜间行医、断续执业等手段逃避执法检查,继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2008年12月9日晚19时45分海淀区卫生局联合公安机关到该地点突击夜查,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现场有患者李某、党某正在接受静脉输液治疗。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后,随即将非法行医人员王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3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王某非法行医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因非法行医两次受到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2009年4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11月25日和12月5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王某罚款并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2008年12月9日执法检查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两次行政处罚过程两次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基础3.1首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卫生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责令其改正,制止违法行为,送达司法解释告知书,通过联合执法行动,予以取缔,由药监部门扣押收缴非法药品器械,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
3.2第二次发现王某继续非法行医,执法人员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现场对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调查取证。
现场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相对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现场内外场景的照片等,同时,利用便携式设备(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现场打印照片等证据材料并由相对人签认以固定证据。
另外,执法现场可由管片民警对接受非法诊疗的患者查验身份证,卫生执法人员再对其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这相当于是以执法文书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证言。
最后案件经合议、听证(要保证相对人3日申请听证的期限)、重大案件讨论等程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做出卫生行政处罚,监督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的同日填制本案复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此时,即第一次卫生行政处罚完成。
3.3在上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完成第二次卫生行政处罚,此时要注意第二次处罚的裁量幅度应达到卫生行政处罚的上限,尽量做到行政处罚手段穷竭,这对之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至关重要。
4.司法移送4.1在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为防止其逃逸或转移证据,海淀区卫生局随即提请属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对王某的非法行医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卫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分别对王某和就诊患者填制《调查笔录》,并打印非法行医场所的内外场景照片由王某签认,最后以联合办案自然移送[1]的方式将王某移交给公安机关。
次日承办此案的二名卫生监督员整理汇总材料后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其他证据和相关文书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4.2海淀区卫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包括:2008年11月25日和12月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件;2008年12月9日发现再次非法行医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王某和就诊患者的调查笔录复印件各一件、诊所内外场景的照片;卫生局出具的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该地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送达回执等。
5.案例的分析由于本案是最高法出台《解释》后,全国首例非法行医在尚未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成功司法移送,并最终被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因此,海淀区卫生局在办理、移送这一案件过程中实无参照,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进行了下述探讨:5.1是否需要等到王某的救济途径穷竭再行司法移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曾存在这样的疑虑:依据《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构成非法行医罪是以二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处罚为前提的,如果王某以前两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行政处罚被判决有瑕疵甚至无效,必然导致司法移送的失败,因此,是否要等到王某救济途径穷竭后再行司法移送?笔者认为司法移送无需王某救济途径穷竭,理由如下:5.1.1海淀区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说明此时已经认定:王某非法行医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主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而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行政主体来说是必然的行政成本和风险,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和风险;5.1.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王某权利的合法剥夺,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体现,行政处罚作出并送达,代表处罚已经生效,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即使在诉讼阶段处罚一般也不停止执行,若行政决定都不能成为司法移送的依据,那么国家行政权的威严性将不复存在;同时,行政复议和诉讼是王某的法律救济途径,但处罚和救济是分开的,举例来说: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当然不能等到相对人救济途径穷竭之后再予以执行;若要等到王某救济途径穷竭后再移送,必然会导致行政效率底下,这也绝不是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