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案例展示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以下为一则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一名男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一家装修
公司办理病假手续,期间在装修工地上遭遇意外伤害,装修工们将其送往
一家私人诊所救治,该私人诊所由一位自称为针灸医师的女子经营。
该女
子对该男子进行了针灸和拔火罐治疗,但治疗过程出现问题,最终导致该
男子死亡。
案情经过:
该女子未经医学专业资质认证,却非法从事针灸和拔火罐的医学活动,导致对该男子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该案被提交到法院后,法院
要求该女子提供相应专业医学资格、开业许可证等手续,但该女子始终未
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该女子的治疗行为
违反了医疗行业准则,造成了健康损害和人身伤害,最终判定其非法行医
致死罪名成立。
然而,由于该女子未有前科记录,所涉罪行为间接伤害,故判决结果
为缓刑一年,同时对该女子进行了诊疗部门禁止从业的处罚。
该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认为判决结果过于
宽容。
但也有一些认为,由于该女子并无恶意,而仅是因缺乏资格证明和
治疗能力,从而出现了事故,故该判决结果并不过分轻判。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案例

本案中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作者:林振通发布时间: 2009-01-12 14:48:44[案情]被告人刘某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3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
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应患者杨某(时年70岁)要求到杨家为其看病,经诊断认为杨某患有肺炎。
被告人刘某即给杨某进行静脉注射,吊瓶挂上后刘某即回自己的诊所。
当天下午1时许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炸开样胸痛,口吐沫痰。
1时20分左右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时45分死亡。
经医院医生诊断,杨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被误诊为肺炎并在心功能耐受力较差的情况下输入液体速度过快,导致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又未能及时有效抢救治疗而死亡。
[分歧]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观点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观点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谓非法行医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已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进行行医,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管理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人。
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必须是医务人员,即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人员,也包括后勤服务人员;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有医疗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
宋某敏非法行医案

宋某敏非法行医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行医罪•【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等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正文宋某敏非法行医案(一)简要案情被告人宋某敏,女,蒙古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人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2018年10月,宋某敏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艺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
宋某敏因操作不慎,造成刘某明左眼被激光击伤,致刘某明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裂孔、玻璃体积血后遗视力下降(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二)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敏在未取得医生执业等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宋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宋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宋某敏上诉后,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宋某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评论(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以下简称医美)的需求日益旺盛。
一些人员、机构为追求高额利润,在不具备适格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整形、吸脂瘦身等医美服务,频频造成医美事故,不仅损害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敏无行医资质,非法从事医美行为,致人轻度残疾,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的处理,一方面给美容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无证行医或者“超范围”从事医美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爱美人士选择医美服务应审慎辨别执业人员和场所是否具有适格资质,避免上当受骗。
2022年醴陵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

2022年醴陵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
一男子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仍开展相关的牙科诊疗活动,这,简直是害人又害己呀!
2021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吴某兰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等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前来的顾客张某容进行做牙模活动,被醴陵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在现场扣押了用于牙科医疗的工具一批。
另查明,吴某兰在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曾在醴陵县大柘镇平城南路一店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04年9月23 日被醴陵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牙科诊疗活动,并处以罚款2000 元的行政处罚;在醴陵县大柘镇某店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07年7月30日被醴陵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牙科诊疗活动,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醴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兰明知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兰非法行医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吴某兰应对其行为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兰的作案工具牙科医疗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对其非法行医的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不管做什么,还是得依法依规才行!。
非法行医的案例

非法行医的案例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法律法规,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医疗活动。
案例一,某地村民自学中医,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
某地一位村民自学中医,没有取得任何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却在村里开设了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一名患者因患有急性病症前往该诊所就诊,村民医生给予错误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不幸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当地医疗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案例二,非法行医者利用草药进行虚假宣传。
某城市一家非法诊所的医生,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却擅自在诊所内进行医疗活动。
该医生利用草药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自己的草药可以治愈各种疾病,吸引了大量患者前来就诊。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草药并没有任何治疗效果,且有的草药甚至含有有毒物质,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三,非法行医者非法进行整形手术。
某医疗美容诊所的主治医生没有取得整形外科医师资格证书,却擅自进行整形手术。
在进行手术时,医生没有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了严重的手术并发症,甚至有的患者面部留下了永久性的伤痕。
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给整形美容行业带来了质疑和挑战。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性。
非法行医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患者在就医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生,远离非法医疗活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医疗市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让患者能够得到更加安全和有效的医疗保障。
彭文伟非医师行医案(缙卫医罚〔2021〕18号)

彭文伟非医师行医案(缙卫医罚〔2021〕18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缙卫医罚〔2021〕18号
【处罚日期】2021.07.01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缙云县
【处罚对象】彭文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6:10
当事人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户名: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户:330016****321002(备注说明:缙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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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给你一些典型案例。
1. 非法行医案例,2015年,中国湖南省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无证医疗活动时,给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注射了不明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行医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2. 中草药中毒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妇女服用了一种标称为中草药的减肥药物,结果中毒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减肥药物中含有大量的禁用成分,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中草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掺杂有害成分的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3. 综合案例,2017年,印度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堕胎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中草药,导致多名妇女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滥用的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医疗行为和对中草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和社会
应加强监管,严惩非法医疗行为,加强对中草药产品的质量监控,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科学健康意识,理性对
待中草药,避免盲目跟风使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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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从法院判决中为你搜罗了一个非法行医罪的案例,从中你可以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非法行医罪的量刑等有关内容。
张某某非法行医罪一案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二、一审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4年7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饶某、杨某某证实,2013年12月10日到郑州市x家庄42号的无名诊所内看病并输液的事实,且二人辨认出张某某是当日看病的医生,有辨认笔录在案佐证。
2.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3.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民警在张某某的见证下对其诊所进行检查,在房间货架上发现药品若干,桌子抽屉内查获看病处方等涉案物品,并将查获的5盒复方甘草酸铵注射液、4盒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6盒氯化钠注射液、10本处方予以扣押,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案证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5.到案经过,2013年12月10日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42号一无名诊所,将涉嫌非法行医的张某某抓获。
6.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法院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上述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