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非法行医侵权案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某市卫生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某市卫生局认定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隔离,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某市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触碰法律红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核心力量,肩负着救死扶伤的重任。
然而,一些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却触碰了法律红线,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以一起医生违规操作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以警示广大医务工作者。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急性胰腺炎的患者。
经诊断,患者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负责手术的医生为某知名医院的外科专家,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却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脏器损伤,引发了一场医疗纠纷。
三、案件经过1. 患者病情及手术患者入院时,腹痛难忍,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
经检查,患者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了手术治疗方案。
2. 手术过程手术当天,医生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治疗。
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胰腺表面有坏死组织,于是决定进行胰腺切除手术。
然而,在切除过程中,医生却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道损伤。
3. 患者投诉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出现严重并发症。
家属对医生的操作提出质疑,认为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家属向医院投诉,要求医院对此事进行调查。
4. 医院调查医院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
调查组对手术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赔偿了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5. 案件审理患者家属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遂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判决医院及医生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然而,一些医生却因违规操作,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道损伤,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承担医疗责任: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需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吴某荣非法行医案

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行医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行取卵手术等医疗行为,且利诱并组织未成年人卖卵,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正文吴某荣非法行医案(一)简要案情被告人吴某荣,女,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
被告人吴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且非医疗机构的广东省广州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其间,吴某荣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长期从事非法取卵、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业务。
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女,未成年人)在蔡某某(女,未成年人)介绍和带领下来到该公司卖卵。
吴某荣未核实被害人真实年龄身份等情况,即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
同年8月4日,吴某荣安排他人驾车接送张某某到某地别墅进行取卵手术。
之后,吴某荣向张某某及蔡某某支付报酬1.7万元。
同月9日,张某某因“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就医,入院后行腹壁全层切开插入引流管引流腹腔积液。
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行取卵手术等医疗行为,且利诱并组织未成年人卖卵,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吴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评论(三)典型意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为生育障碍家庭带来了希望。
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非法利益,不顾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非法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取卵、“代孕”等违法活动,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应依法惩处。
非法行医纠纷案例分享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起关于非法行医纠纷的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问题一直是我们医疗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它不仅严重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安全,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个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名为“健康之家”的非法诊所被查处。
该诊所负责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却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诊所内设有内科、外科、妇科等多个科室,并配备了一些基本的医疗器械。
在诊所开业期间,共有10余位患者在该诊所接受治疗,其中一位患者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严重感染,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例经过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烧到“健康之家”诊所就诊。
王某为李某开具了感冒药,并进行了简单的输液治疗。
在输液过程中,李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发现王某无证行医后,将王某及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此外,王某在为李某进行输液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死亡,应对李某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非法行医危害极大。
非法行医者往往缺乏医疗知识,操作不规范,容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2.加强医疗行业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3.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要关注医疗机构和医生资质,遇到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举报。
4.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
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总之,非法行医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在此,也希望大家能够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提高警惕,共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谢谢大家!。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张某某因持续性腹痛入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入院后,医院对张某某进行了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误诊,将张某某的阑尾误认为是盲肠,导致手术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术后,张某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张某某的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某某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证明等。
(2)张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因误诊导致的严重并发症死亡。
(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与被告就此事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院的诊断记录和手术记录,证明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
(2)医院聘请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医院的诊断和治疗符合医疗常规。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认为:(1)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存在过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则认为:(1)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2)张某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误诊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导致手术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2. 医院的误诊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家属医疗侵权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侵权责任案件。
非法行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无医学学历。
2019年,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家庭诊所”,开展医疗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的“家庭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诊所内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本人无合法执业资格,但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4. 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在家中开设“家庭诊所”,涉嫌非法行医。
接到举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件审理2019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事实:1. 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2. 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但无合法执业资格;4. 张某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行医: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危害性大: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存在较大的医疗风险,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3. 虚假宣传:张某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手段吸引患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经典法律案例无证行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医疗行业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非法行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无证行医不仅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无证行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这一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胃痛,在朋友的推荐下,前往一位自称“医生”的家中就诊。
这位“医生”自称有多年行医经验,能够治愈李某的胃痛。
在未取得任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医生”为李某进行了针灸、拔罐等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加重。
于是,李某前往正规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患有胃癌。
得知真相的李某及其家人痛不欲生,认为这位“医生”的无证行医行为导致了其病情的恶化,遂将这位“医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经查,这位“医生”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医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这位“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医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医生”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这位“医生”的无证行医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法性:该“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危害性:该“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李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健康。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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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中医非法行医被判11年”案例评析
案例摘要:
广大百姓应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曝光一个,使非法行医者无藏身之地,积极揭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治疗活动的黑诊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把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要发动群众、部署周密,主动与各居委会、村委会联系,依靠他们的积极配合来开展工作。
对非法行医者,除严厉打击外,关键要进行教育,以他们中造成的医疗事故作为反面教材,指出非法行医给患者身体和家庭带来的不良后果,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张某将“老中医”王某请到家里进行治疗。
2012年7月23日,王某在没有诊脉的情况下,将自己配制的药粉——“脱胎换骨散”给崔某,让他用黑豆水加酒送服。
次日上午,张某又让崔某服用了王某配制的褐色粉末状药物——“轻脚散”,服用后,崔某开始呕吐。
眼看崔某越来越不对劲,王某又带着自己制作的“解药”给崔某服下,但还是不见效,遂又赶紧给崔某人工呼吸。
实施抢救无果后,崔某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崔某符合因患脑梗塞服用中药后发生毒副作用,引起急
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崔某的死亡后果与所服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发后,灵宝市卫生局和灵宝市公安局经调查证实,王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
2013年8月6日,涧西区检察院就此案向涧西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王某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二、判决要点
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争议焦点
本案定性上属于非法行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没有发生人身伤亡,祖传偏方治疗并且有效果是否应认定非法行医。
四、适用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五、易纳点评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评析如下:
第一个问题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