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1

4、该诊所主管徐xx承认诊所有开展终止妊 娠手术的违法事实,承认该诊所安排医生 王xx开展了终止妊娠手术、王xx未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询问笔 录;5、与患者马x电话联系确认其于2014 年4月曾在该诊所做了人流手术的现场摄像。 经多次讨论并合议,最终认定现有证据足 以形成证据链,该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 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事实 可以确认。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刘XX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擅自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我局卫生监督员在郫县xx诊所主任 徐xx的陪同下对该诊所二楼左侧第四间无标识房 间、紧邻卫生间的房间以及妇科诊断室进行监督 检查。现场发现:1、在该诊所二楼左侧第四间无 标识房间操作台上发现存放有指示带标识为“妇 科人流包18/5-24/5”、“妇科紧缩包22/5-28/5”、 “妇科小阴唇整形包22/5-28/5”的手术包各1个;
2、在该诊所二楼左侧紧邻卫生间的房间内发现 妇科治疗床1张、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膜式) DFC-IV-C]1台、氧气瓶1瓶,治疗台柜内存放“盐 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缩宫素 注射液;3、在该诊所妇科诊断室诊断桌的文件 夹内发现患者签字为马x的引产知情同意书、引 产手术同意书各1份;4、在该诊所门诊登记4月6 日发现患者姓名“马x”,临床诊断为“BH00、B 术”;4月10日,患者姓名“马x”,临床初步诊 断“YC”;
三、案情讨论 (一)针对该案件的处理当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 见: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擅自开设牙科诊所的目 的是为了开展非法诊疗活动,从中获取某种利益。 而阳谋在该诊所的执业活动是其母刘某安排的, 是为了帮助其实现某种目的,她的行为是从属行 为,整个案件属一个违法行为,如对刘某给予了 处罚,就不再对阳谋进行处罚,否则有重复处罚 之嫌。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思考与建议】 1、本案是一起个体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方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在对医疗机构 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处罚 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的都有,而且都是可行的。
执行情况 两次行政处罚已完全履行;12月2日,公安、 卫生、工商、食药监联合执法,取缔了该 非法行医摊点,公安机关对袁××采取了 强制措施,并收缴了非法行医用药品、器 械等,现公安机关已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分析与思考】 集贸市场无证行医摊点屡禁不止,屡打不 绝,一直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难题。 通过本案的成功移送,为今后该类案件的 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许多地方值得 思考和总结。
一、违法事实认定 袁××,女,汉族,45岁,安徽阜阳市某某区人。 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先后多 次被卫生监督员发现和群众举报非法行医。 (一)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3份; 2、袁××、举报人及患者•询问笔录‣共7份; 3、•调取证据清单‣4份所列证据; 4、袁××现场行医照片12张; 5、安徽省B市卫生局公函1份。
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袁××非医师法行医,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不 思悔改,仍继续非法行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 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袁 ××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12月2日,区公安、卫生、工 商、食药监联合执法,由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 袁××采取强制措施,极大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一起村卫生室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卫生管理一起村卫生室非法行医案例分析丁小竹 邹咏梅 汪鸿文 中图分类号:R 1971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0931(2009)0120079202作者单位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浙江杭州 3 案情摘要2007年9月14日,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我局)卫生监督人员发现在本市某区X X 路62号挂有“医务室”牌子,吴X X 身穿白大褂在执业,并有药柜2个,柜中存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若干;该室墙上悬挂有由某区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该证显示登记核准的机构名称为“某区某村卫生室”,执业地址为“杭州XX X 路89号”,有效期限为“自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现场进一步检查还发现有“某区某村卫生室”字样的收据1本,收据开具最近日期为“2007年8月9日”,并显示从2003年7月1日至今有21笔共2872的收入。
执法人员对吴X X 、该卫生室的主办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2人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以及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卫生室收据使用管理混乱,无完整的收支台帐。
经合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主体为该卫生室的主办责任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72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予以接受并自觉履行。
评 析本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认识一致,但在违反条款的适用及违法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了有效期限是否视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卫医管发[1999]第66号“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中有“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PPT

非法销售药品
未经批准销售药品或销 售假冒伪劣药品。
非法行医的危害与后果
01
02
03
04
损害患者健康
非法行医可能导致误诊、误治 ,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扰乱医疗秩序
非法行医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 序,侵害了正规医疗机构和医
生的权益。
传播疾病
非法行医场所可能存在消毒不 严、管理混乱等问题,增加疾
病传播的风险。
涉案机构
对于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医疗机构,将被责令整改、罚款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的声誉和业务将受 到严重影响,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来恢复市场信任。
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
行业影响
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破坏了医疗行业 的秩序和公平竞争。对非法行医的打 击有助于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 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执法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执法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等步骤,确保执法过程公正、 公开、透明。
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与挑战
取证困难
由于非法行医往往隐蔽,难以 发现和取证,给执法带来很大
难度。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 励。
TH法的建议
加强执法力度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 行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VS
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专 项整治,防止非法行医行为的反弹。
对非法行医行为的防范和打击
要点一
加强宣传教育
要点二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 意识。
关于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例的调查分析

关于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例的调查分析某师卫生局驻团某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2月24日下午13点39分接到某团东区派出所电话通知,某某诊所在2013年12月22日给患者某某诊疗后,患者某某当晚在家死亡。
要求我所前往配合调查处理,2013年12月24日下午某师卫生局驻团某卫生监督所所长黄某某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安排本所监督员邹某、曹某、阮某三人赶赴某团东区派出所,听取事件通报后即对某诊所从业人员执业护士周某某及死者家属妻子张某某等人进行现场询问并作了笔录,经询问周某某承认事情发生当天只有她自己在岗执业。
该诊所能现场出示执业医疗机构许可证,一名注册到该诊所宋某某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陆某某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及周某本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2013年12月31日,某师卫生局驻团某监督所就某某诊所非法行医案例进行了合议,经合议后认为:某某诊所执业护士周某某只能出示执业护士证,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情况下,独自在某某诊所对患者任某某进行诊疗,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某诊所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
经合议后,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了上述权利,经法定期限后,向某某诊所负责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并送达了相关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到了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2.案例分析2.1 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予以佐证,而要完善证据链必须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方法来丰富证据链。
卫生法律监督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卫生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质量参差不齐、非法行医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监督工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卫生法律监督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卫生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2018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私营诊所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市卫生监督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行医的私营诊所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私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诊所内设有注射室、治疗室,提供注射、输液、拔罐等医疗服务。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其中部分药品过期,医疗器械未按规定进行消毒。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该私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理结果分析针对本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涉嫌非法行医的私营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没收诊所内查获的药品、医疗器械;(3)对诊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4)对诊所内查获的过期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提高监管效率等。
提高公众意识
建议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公众对非 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性,让公众 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和后果。具 体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媒体报道等。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 国非法行医行为。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
整改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提 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 改落实。
公示公告
将处罚结果公示公告,提 高公众对卫生监督执法的 认知度。
04 案例反思与建议
案例反思
案例选择
在选择案例时,应确保其具有代表性,能够全面反映非法 行医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同时,案例的背景、过程和结果 应清晰明了,以便于分析和反思。
案例概述
该诊所位于某市繁华地段,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设有内科、外科、妇科等多个 科室。
该诊所自2018年开始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多位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进行了多次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纠正,且存在严 重的卫生安全隐患。
02 非法行医行为分析
03 卫生监督执法过程
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明确规定医师必须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疗活动。
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卫生监督执法过程
案例分析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例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一:食品安全违法案
某餐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发现,该餐馆存在以下问题:食品保存不当、食品加工区域卫生状况差、使用过期食品等。
根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规,执法人员对该餐馆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经过整改后,再次核查显示该餐馆已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案例二:非法医疗机构案
某私人诊所涉嫌非法行医,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往该处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没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和医疗从业人员资质,且未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消毒、无有效的医疗废物处理措施等。
根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规,执法人员责令该私人诊所停止经营,并对其处以相应罚款。
同时,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案例三:疫情防控不力案
一家屠宰场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疫情扩散。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展开了调查。
经查,该屠宰场未对员工进行及时的健康监测,未落实屠宰环节的消毒措施,也未及时报告疫情扩散的情况。
根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规,对该屠宰场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同时,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案例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加强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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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 2、查封扣押物品药品没有在现场进行清点,封条上没 有经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虽然在3日后在第三方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并 在听证会上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交当事人及其委托 人签收送达,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拒收,最终没有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送达。 • 3、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共涉及7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 与具体办案。其中3名执法人员是市级卫生监督人员, 他们协助对被处罚人和其设在城区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 取证。另外5名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本案的承办人。办案 人员多,给被处罚人造成了一些误会,在今后的工作中 应当尽量避免。
(四)法律适用问题
• 本案以“***无证行医案”为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被处罚人的确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行医”的事实,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 两种情形,“无证行医”情形虽然被法律所禁止,但并 不涵盖于该条款之中。众所周知,“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 构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异地行医”等均属无证行 医情形,可法官却不这么认为。退一步说,如果以“*** 无证行医案”为案由,法官不理解,那么,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我们已经非常明确的表述“你(被处罚人)的 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难道案 由是法院审理的重中之重吗?
(二)调查取证方面的问题
• 1、本案虽然受当地卫生监督管辖权限所限,对 案件牵涉的城区“梁某诊所”没有管辖权,但也 应当前往江西省对梁某本人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以确认“梁某诊所”与被处罚人的确切关系。 • 2、在当地公安民警配合下,执法人员在对某村 诊疗场所房屋出租人取证时,应当同时向当地村 委会调查取证,可避免造成事后村委会为被处罚 人出具了不利或有更高效力的证据。
行政抗诉
• 2004年11月1日依法向省人民检察院对市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提出行政抗诉 。 • 2006年10月18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认为区卫生局认定为他人治病的行为系未经批 准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没有充分的证据”, 对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判决予以撤销,在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违法所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问题
•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是关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关联性,能否形成证据链。 • 违法所得是包括成本加利润的,一般是指营业额。 • 登记本上记载的医疗费用,没有必要再一一核实。而且 登记的往往比实际的要少。没有必要非得要查证其所有 的违法所得,只要有证据证明就行。当然要与认定其从 事违法执业的时间相吻合。 • 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费用,不能从违法所得中减扣,只能 作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节来认定。 •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行政再审
• 2007年4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 •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被处罚人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并长期在城区“某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异地未经批准, 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不适用《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条 款; • 二是尽管案发现场的检查笔录、所查获的药品和医疗器具、门诊 日志、证人证言及其被处罚人柴某的询问笔录等可以印证被处罚 人存在“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事实,但按“无证行医”的 案由确认的案情事实不能得出被处罚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结论。 •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仅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两种 情形,“无证行医”情形虽然被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涵盖于该条 款之中。认为二审法院未予确认被处罚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开设医 疗机构行医性质不当,予以指正,并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 决。
(三)违法事实认定的问题
• 1、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二审法院未予确认被处罚 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的性质的指正的表述证实, 我们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事 实的认定是清楚而准确的。 • 2、被处罚人强调其行医属“出诊”,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 一是被处罚人经注册批准执业的执业类别是中医。且不说其不具 有独立行医的执业资格,退一步说即使具有独立行医的资格,那 么这种资格也仅仅限于注册类别之内,而决非理解为申请人注册 类别之外的任何其它执业类别均可由其实施;二是从被处罚人违 法执业场所所查获的药品、被处罚人记载的门诊日志以及患者询 问笔录都可以证明其在某村开展的执业活动大都属于西医的范围, 当场并未发现由被处罚人开具给患者的中医处方笺的存根;三是 被处罚人不具备独立行医的资格,如涉及出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亦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 导下,在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中行使出诊,而申请人不具有上 述法律规定的执业医师出诊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处罚人所强调 的所谓“出诊”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004年5月8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书》,维持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04年8月1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 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04年10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法院认为区卫生局认定被处罚人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证据不足。理由是被处罚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出 诊行为,虽然在同一固定地点但未在该地点挂牌, 也无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构成医疗机 构。撤销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区卫生局的行 政处罚决定。
案例1讨论
• 1、非法行医的非法所得如何认定无法可依。该案计算 出来的非法所得达到60多万元,当事人陈述中予以认可, 但单凭这样的自认,能否直接认定?根据登记本统计, 是否需要进行一家一家核实,或者抽取部分进行核实。 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能不能计算为非法所得? • 2、适用条例还是法有争议。本案通过及时与当地法制 办、法院沟通,征求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形成如下建议: 因该法立法技术的欠缺,没有明确的违反条款,但“非 医师不得行医”应视为公认的常识,即使未在违反条款 中表述,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非 医师行医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可直接适用这条来 作出行政处罚。 • 3、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受 理。
非法行医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 1、构成非法行医罪要件 •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 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 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 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 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 共卫生。 •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 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
•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无证行医案例
• 2003年8月29日某区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卫生检查时发 现,柴某 (男,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承租的民房内开 展诊疗活动,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听诊器、血压计、各类药品共计22件和门诊日志等, 并有5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调查,柴某在1995年就租用 该民房行医,在2000年以前是经批准的合法诊所, 2001年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他借用江西省梁某的 执业医师证在城区开设了“梁某诊所” 。 2003年12月 27日区卫生局作出“予以取缔,没收查获的药品22件, 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历史问题
• 被处罚人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是有他特殊的 历史渊源的。被处罚人在1995年就租用了现在 的诊疗场所行医,在2000年及以前是经批准的 合法诊所,2001年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不 具备独立行医资格导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注销,因此他借用江西省梁某的执业医师证 在城区批了“梁某诊所”开展了执业活动。
讨论: (一)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 本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 • 1、本案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药品在 《现场检查笔录》上体现,虽然明确记载并有当 事人签字确认,但没有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决定书》,对登记保存的药品没有在7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更没有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决定书》。如果作为现场取缔,在征得行政首长 的同意后,使用《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查封扣 押,这样程序上简单点,处理期限也更加宽裕, 将更有利于现场执法和查封扣押药品的处理。
当事人自认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 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 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据 此,所谓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 认或默示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诉讼行 为。我国立法上至今并不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在诉 讼上具有直接证明效力。 • 本案中的询问笔录是对所查获的登记本证明效力 的补强。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所得的确认 进一步增强了登记本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