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口腔卫生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口腔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
口腔医疗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口腔诊所非法行医事件为例,探讨口腔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口腔诊所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经调查,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诊所内设有牙椅、X光机等设备,但操作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调查取证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诊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诊所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销售”,未包含口腔诊疗项目;2. 诊所负责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证实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3. 诊所内牙椅、X光机等设备的使用记录,证明诊所开展了口腔诊疗活动;4. 诊所员工名单,显示操作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理结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该口腔诊所进行了以下处理:1. 对诊所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 对诊所内非法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设备予以查封;3. 对诊所进行整改,要求其停止非法行医行为,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口腔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2. 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3. 诊所内操作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非法行医。
七、启示本案给口腔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以下为相关启示:1. 加强口腔医疗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2. 提高口腔医疗行业准入门槛,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3. 加强口腔医疗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4. 加强公众口腔健康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规的口腔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思考与建议】 1、本案是一起个体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方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在对医疗机构 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处罚 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的都有,而且都是可行的。
执行情况 两次行政处罚已完全履行;12月2日,公安、 卫生、工商、食药监联合执法,取缔了该 非法行医摊点,公安机关对袁××采取了 强制措施,并收缴了非法行医用药品、器 械等,现公安机关已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分析与思考】 集贸市场无证行医摊点屡禁不止,屡打不 绝,一直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难题。 通过本案的成功移送,为今后该类案件的 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许多地方值得 思考和总结。
一、违法事实认定 袁××,女,汉族,45岁,安徽阜阳市某某区人。 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先后多 次被卫生监督员发现和群众举报非法行医。 (一)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3份; 2、袁××、举报人及患者•询问笔录‣共7份; 3、•调取证据清单‣4份所列证据; 4、袁××现场行医照片12张; 5、安徽省B市卫生局公函1份。
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袁××非医师法行医,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不 思悔改,仍继续非法行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 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袁 ××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12月2日,区公安、卫生、工 商、食药监联合执法,由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 袁××采取强制措施,极大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某市卫生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某市卫生局认定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隔离,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某市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卫生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地非法行医案为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卫生法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为卫生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卫生法;非法行医;案例分析;公共卫生安全一、引言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在卫生事业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卫生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地非法行医案为例,分析卫生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地发生一起非法行医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王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三、案例分析(一)事实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张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王某受伤,构成二级伤残,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经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分析1. 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 张某赔偿患者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四、结论与建议(一)结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因非法行医导致患者受伤,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给你一些典型案例。
1. 非法行医案例,2015年,中国湖南省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无证医疗活动时,给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注射了不明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行医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2. 中草药中毒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妇女服用了一种标称为中草药的减肥药物,结果中毒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减肥药物中含有大量的禁用成分,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中草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掺杂有害成分的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3. 综合案例,2017年,印度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堕胎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中草药,导致多名妇女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滥用的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医疗行为和对中草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和社会
应加强监管,严惩非法医疗行为,加强对中草药产品的质量监控,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科学健康意识,理性对
待中草药,避免盲目跟风使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PPT

非法销售药品
未经批准销售药品或销 售假冒伪劣药品。
非法行医的危害与后果
01
02
03
04
损害患者健康
非法行医可能导致误诊、误治 ,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扰乱医疗秩序
非法行医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 序,侵害了正规医疗机构和医
生的权益。
传播疾病
非法行医场所可能存在消毒不 严、管理混乱等问题,增加疾
病传播的风险。
涉案机构
对于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医疗机构,将被责令整改、罚款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的声誉和业务将受 到严重影响,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来恢复市场信任。
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
行业影响
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破坏了医疗行业 的秩序和公平竞争。对非法行医的打 击有助于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 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执法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执法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等步骤,确保执法过程公正、 公开、透明。
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与挑战
取证困难
由于非法行医往往隐蔽,难以 发现和取证,给执法带来很大
难度。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 励。
TH法的建议
加强执法力度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 行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VS
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专 项整治,防止非法行医行为的反弹。
对非法行医行为的防范和打击
要点一
加强宣传教育
要点二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 意识。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区虽然不断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但由于我区处于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众多,无证非法诊所有着巨大的地下需求,“打而不死、死灰复燃”的现象突出,无证非法诊所打击难、治理难已成为全国性难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在案例剖析会上,区卫生局就我区的非法行医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剖析了无证非法诊所“打而不死、死灰复燃”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打“药”、打“人”、管“房”、“保障”、“规划”、“宣传”、“投入”等七个方面的对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我区非法医疗市场的根本措施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由政府领导(牵头)、部门联合、社会参与,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药品供应、出租房管理、生活需求、非法行医转移等问题。
受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打击非法行医问题积极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包括建立村级联系举报制度、着重打击顽固问题点、部门联动联防联控、警示宣传进村等有建设意义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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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一)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 本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 • 1、本案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药品在 《现场检查笔录》上体现,虽然明确记载并有当 事人签字确认,但没有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决定书》,对登记保存的药品没有在7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更没有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决定书》。如果作为现场取缔,在征得行政首长 的同意后,使用《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查封扣 押,这样程序上简单点,处理期限也更加宽裕, 将更有利于现场执法和查封扣押药品的处理。
非法行医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 1、构成非法行医罪要件 •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 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 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 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 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 共卫生。 •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 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
(五)历史问题
• 被处罚人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是有他特殊的 历史渊源的。被处罚人在1995年就租用了现在 的诊疗场所行医,在2000年及以前是经批准的 合法诊所,2001年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不 具备独立行医资格导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注销,因此他借用江西省梁某的执业医师证 在城区批了“梁某诊所”开展了执业活动。
案例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004年5月8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书》,维持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04年8月1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 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04年10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法院认为区卫生局认定被处罚人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证据不足。理由是被处罚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出 诊行为,虽然在同一固定地点但未在该地点挂牌, 也无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构成医疗机 构。撤销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区卫生局的行 政处罚决定。
•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无证行医案例
• 2003年8月29日某区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卫生检查时发 现,柴某 (男,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承租的民房内开 展诊疗活动,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听诊器、血压计、各类药品共计22件和门诊日志等, 并有5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调查,柴某在1995年就租用 该民房行医,在2000年以前是经批准的合法诊所, 2001年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他借用江西省梁某的 执业医师证在城区开设了“梁某诊所” 。 2003年12月 27日区卫生局作出“予以取缔,没收查获的药品22件, 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的问题
• 1、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二审法院未予确认被处罚 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的性质的指正的表述证实, 我们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事 实的认定是清楚而准确的。 • 2、被处罚人强调其行医属“出诊”,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 一是被处罚人经注册批准执业的执业类别是中医。且不说其不具 有独立行医的执业资格,退一步说即使具有独立行医的资格,那 么这种资格也仅仅限于注册类别之内,而决非理解为申请人注册 类别之外的任何其它执业类别均可由其实施;二是从被处罚人违 法执业场所所查获的药品、被处罚人记载的门诊日志以及患者询 问笔录都可以证明其在某村开展的执业活动大都属于西医的范围, 当场并未发现由被处罚人开具给患者的中医处方笺的存根;三是 被处罚人不具备独立行医的资格,如涉及出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亦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 导下,在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中行使出诊,而申请人不具有上 述法律规定的执业医师出诊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处罚人所强调 的所谓“出诊”是不能成立的。
当事人自认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 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 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据 此,所谓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 认或默示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诉讼行 为。我国立法上至今并不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在诉 讼上具有直接证明效力。 • 本案中的询问笔录是对所查获的登记本证明效力 的补强。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所得的确认 进一步增强了登记本的证明效力。
案例1讨论
• 1、非法行医的非法所得如何认定无法可依。该案计算 出来的非法所得达到60多万元,当事人陈述中予以认可, 但单凭这样的自认,能否直接认定?根据登记本统计, 是否需要进行一家一家核实,或者抽取部分进行核实。 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能不能计算为非法所得? • 2、适用条例还是法有争议。本案通过及时与当地法制 办、法院沟通,征求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形成如下建议: 因该法立法技术的欠缺,没有明确的违反条款,但“非 医师不得行医”应视为公认的常识,即使未在违反条款 中表述,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非 医师行医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可直接适用这条来 作出行政处罚。 • 3、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受 理。
(四)法律适用问题
• 本案以“***无证行医案”为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被处罚人的确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行医”的事实,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 两种情形,“无证行医”情形虽然被法律所禁止,但并 不涵盖于该条款之中。众所周知,“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 构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异地行医”等均属无证行 医情形,可法官却不这么认为。退一步说,如果以“*** 无证行医案”为案由,法官不理解,那么,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我们已经非常明确的表述“你(被处罚人)的 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难道案 由是法院审理的重中之重吗?
(一)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 2、查封扣押物品药品没有在现场进行清点,封条上没 有经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虽然在3日后在第三方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并 在听证会上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交当事人及其委托 人签收送达,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拒收,最终没有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送达。 • 3、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共涉及7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 与具体办案。其中3名执法人员是市级卫生监督人员, 他们协助对被处罚人和其设在城区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 取证。另外5名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本案的承办人。办案 人员多,给被处罚人造成了一些误会,在今后的工作中 应当尽量避免。
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是关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关联性,能否形成证据链。 • 违法所得是包括成本加利润的,一般是指营业额。 • 登记本上记载的医疗费用,没有必要再一一核实。而且 登记的往往比实际的要少。没有必要非得要查证其所有 的违法所得,只要有证据证明就行。当然要与认定其从 事违法执业的时间相吻合。 • 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费用,不能从违法所得中减扣,只能 作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节来认定。 •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行政抗诉
• 2004年11月1日依法向省人民检察院对市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提出行政抗诉 。 • 2006年10月18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认为区卫生局认定为他人治病的行为系未经批 准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没有充分的证据”, 对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判决予以撤销,在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非医师行医案例1
• 2007年3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经 调查,自2004年12月始至案发日,在市区其自 己家里从事诊疗活动,且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 医师执业证书,为非医师行医。郑某以前办过另 一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于2003 年年底已过期。另外,经登记本统计和当事人确 认,三年的诊疗总收入619173元。2007年5月 18日市卫生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对郑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诊 疗药品和器械;2、罚款80000元,同时取缔非 医师行医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出借或 转让”的问题
• 在询问笔录中,被处罚人确认了与梁某诊所的关 系,其在笔录中答:“我和梁某之间的关系是: 当时我想开诊所批不下来,因为我是助理执业医 师,他有资格,所以我挂他的牌开诊所。他有时 来,有时不来,他来诊所坐诊时的收入我们另外 分,除了这,我一年还要固定给他二千元”。 由此印证,本案被处罚人形式上受聘于梁某诊所, 其实该诊所是被处罚人借用梁某的执业医师资格 证书审批的诊所,产权、经营权等均归被处罚人 所有,是典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