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界定及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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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2篇)

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资源逐渐丰富,但与此同时,非法行医现象也日益突出。

非法行医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可能给患者带来生命健康风险。

为了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打击非法行医进行分析。

一、非法行医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1. 行政处罚对于非法行医行为,首先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对非法行医行为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

(2)罚款:对非法行医者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非法行医的情节和违法所得的多少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行医者没收违法所得,以示惩戒。

(4)责令停产停业:对非法行医场所予以责令停产停业,以防止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情节严重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的;(2)造成患者重伤、残疾的;(3)多次非法行医,情节恶劣的;(4)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摘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三、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四、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及如何防范正文: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在我国,非法行医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打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指的是未经合法途径获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这是指个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视为非法行医。

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包括未取得任何医学教育背景和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严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可能导致就诊人遭受不必要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为了避免非法行医所带来的风险,广大群众在就诊时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向医生了解其执业资格和诊疗范围。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未经审批的个人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
给患者带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危害。

针对非法行医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安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行医者,依法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死刑。

同时,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
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医疗活动,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再次,对于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

此外,对于非法行医的药品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

总之,非法行医是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
规对非法行医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安全。

对于非法行医者、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行为,一旦被查实,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关闭的命运。

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安全。

非法行医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非法行医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非法行医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疾病和身体不适,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选择到正规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寻求治疗与帮助。

然而,也有一些人为了获取利益或满足个人好奇心,从事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那么,对于这些非法行医者来说,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法行医的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医疗机构批准、没有相关医疗资质或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

这些人通常没有经过系统的医学学习与培训,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却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其主要罪名通常为“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行医治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相关医疗资质或未经许可,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而“非法行医治疗罪”是指冒充医疗机构或医生,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行医者未取得相关资质,而后者强调行医者冒充正规医疗机构或医生。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行医治疗罪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行医者即可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行医治疗罪的犯罪嫌疑人。

首先,行医者未取得相关医疗资质或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却从事医疗活动。

这意味着他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与培训,对于医疗知识和技术的掌握程度不够,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存在巨大的风险。

这样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

其次,行医者虽然具备一定的医疗资质,但超越了自己的医疗范围或专业能力从事医疗活动。

例如,一名内科医生擅自进行外科手术,或者一名熟悉中药的医生进行了需要使用西药的治疗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医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他们的专业范围,可能给患者带来无法预料的伤害,这也构成了非法行医治疗罪。

再次,行医者在从事医疗活动时虽然有一定的医疗资质,但却通过虚假宣传、夸大疗效或隐瞒事实等手段吸引患者,并以非法的方式进行治疗。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行医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认定摘要:非法行医是指未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批准,未具备医学资质和授权,在没有合法医疗机构设立的场所从事医疗活动。

本文聚焦于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包括法律规定、相关机构的评估方法以及公众的监督与举报机制。

一、法律规定非法行医是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的行为,各国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都有详细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非法行医被定义为:任何未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或者超出注册范围,在门诊、医务室、药房等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机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二、相关机构的评估方法为了认定某个医疗机构或个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通常需要依靠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这些机构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协会、专业学会等。

评估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认证:医疗机构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学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明。

2. 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评估者会查验医疗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医疗设备和环境:评估者会对医疗机构的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4. 患者评价:评估者会采集患者对该医疗机构或个人的评价,包括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三、公众的监督与举报机制公众对于非法行医的监督与举报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与举报机制。

一般而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1.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公众可以向当地的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举报非法行医的情况。

行政部门会对举报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2. 医疗协会和专业学会:公众也可以向医疗协会和专业学会举报非法行医。

这些机构通常会进行专业性的调查和评估,对证据确凿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3. 举报热线或网站: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热线或网站,方便公众举报非法行医。

这些举报渠道通常会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并会对举报进行保密处理。

结论:非法行医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非法行医的定义是什么(关于非法行医量刑标准)

非法行医的定义是什么(关于非法行医量刑标准)

非法行医的定义是什么(关于非法行医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

(1)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根据202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医案件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第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对此说明如下:第一,根据《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医师资格,并且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问题是,刑法第336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仅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还是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如果是前者,只有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以及虽然取得该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都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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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医界定及主要法律依据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主要依据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要求:《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负责与其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为监督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同级监督执法机构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实施考核评估,落实执法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无证行医查处能力和水平。

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协管工作机制,收集无证行医案件线索。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

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防范无证行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第十条对社会举报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实。

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案件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三)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四)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相关物品和场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

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签字。

第十三条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

第十四条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

第十五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二)经核查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前款第(二)项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可以书写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年×月×日立案,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

”。

第十六条需要调取电脑、电子产品及互联网相关证据等电子数据的,可以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现场不能转化为书面材料的,可以对证据载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七条对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第十八条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为:(一)在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公告栏或者网站公告;(二)在无证行医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三)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移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罪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再次无证行医的,应当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通报其社区矫正地的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或者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本规范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对有确切来源的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现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无证行医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无证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未及时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涉嫌犯罪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索取、收受无证行医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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