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行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衔接问题。
具体表现为:1. 信息传递不畅:在执行行刑之前,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体检查、安全检查等程序。
然而,在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可能导致重要信息遗漏或延误。
2. 执行人员配备不足:由于行刑需要保证安全和秩序,因此需要有足够的执行人员。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导致无法有效地控制局面。
3. 执行流程缺失:在执行行刑的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流程缺失的情况,导致执行人员无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4. 设备缺陷或故障:在行刑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如手铐、电击器等也可能存在缺陷或故障。
这些问题可能会威胁到被执行人和执行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部门间协作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确保执行行刑前的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2. 增加执行人员配备:行刑时应该有足够的执行人员,以确保安全和秩序。
因此,可以考虑增加执行人员的配备。
3. 确定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建立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对于保证行刑效率和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在执行行刑之前应该明确规定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4. 定期维护设备并进行检查:在使用设备之前应该定期进行维护,并对设备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故障,应该及时更换或修理。
总之,在行刑过程中要注意衔接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刑效率和安全。
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探讨

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探讨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延伸检察监督,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
本文从衔接工作的理论基础,产生发展入手,进一步明确该项工作的法律意义,通过对本院近年来衔接工作的总结,针对目前衔接工作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的伟大理论。
科学发展观总结起来就是以人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打击力度,保障民生,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
行刑衔接机制旨在整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资源,协调二者间的关系,以形成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符合统筹协调的理念。
同时,将这些内容通过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持久、长效的机制,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行刑衔接机制就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应运而生。
一、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多年来,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处罚的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两种手段的目的是一致的,然而,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发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尚未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总结起来,以下四点问题较为突出:(一)现有关于行刑衔接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关于行刑衔接的规定主要以三种方式存在: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最高检的规定;国务院与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规定。
其中,行政机关的规定、决定、命令只能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无法规定移送后对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
最高检虽然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对移送案件及诉讼过程的监督,但由于没有隶属关系,无法直接为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设定义务,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向检察机关备案,或者公安机关立案后不积极侦查,检察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非法行 医案进行分析 , 并对造成打 击非法行 医困难的原 因及如何 更有 力非法行 医的对策作一些浅谈 。 [ 关键词] 非法行 医; 移送 ; 思考 [ 中图分类号]R一 0 5 1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6 7 5 . 2 0 1 5 . 7 . 2 4因 3 . 1 . 1 非法行医点隐蔽性强 , 执法人 员取证难 。非法行 医点只要经 历过第一次取缔后 , 他们 就会 更加 隐蔽 , 想再 次取证 很难 , 非 法行 医 点几乎找不 到药品、 医疗 器械等相关 证据 。他们 往往 在经历 过一 次 行政处罚后想 出很多逃避打击 的方法 : ( 1 ) 避 开执法部 门上班时 间, 选择在夜间看病 , 白天休息 ; ( 2 ) 看病 场所分 割 , 接待患者 一个地 方、 诊疗输液一个地方 、 药 品仓库又是一 个地方 , 每个地 方相距 很远 , 只
2010年来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已与卫生监督所形成联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者立即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对当地的非法行医点多了一拳打击但是目前该区目前尚未与公安街道等形成联动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仍杯水车薪在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不能限制非法行医者的人身自由亦不能随意搜查其摆放在隐蔽处的药品器械等往往面对非法行医者的阻挠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经常只能眼看着其逃脱或躲避检查
有在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才带患者到诊疗场所 。这样和 卫生部 门打游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由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质和涉及到公众健康和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平衡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三个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案例。
一、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药品行政执法是由行政机关来负责执行的,目的是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而刑事司法则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是对于犯罪行为实施惩罚。
药品行政执法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非法行为,而刑事司法主要针对的则是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二、案例分析1. “邓某”案邓某是一名药品销售商,因出售假冒伪劣药品被行政部门处罚。
然而,他并没有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邓某仍可以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进行药品销售等非法活动。
因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不充分衔接,导致了惩罚不力的结果。
2. “李某”案李某是一名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家,在进行药品销售时,他对药品进行了伪造,销售了假冒伪劣药品。
他被行政机关罚款,并受到了刑事制裁。
这个案例展示了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3. “刘某”案刘某是一名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家。
他不仅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还行贿医生骗取了医疗费用。
他被行政机关罚款,并受到了刑事制裁。
然而,他的非法行为侵犯了很多人的利益。
该案显示了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三、结论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执法只能针对药品行业违反规定的非法行为进行惩罚。
而刑事司法则可以对涉及伪造和欺诈等刑事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保证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应加强两种制裁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以保障社会的健康和公正。
在增强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有效衔接的同时,还需要探寻可能存在的难点并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协调机制不足,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角色不够清晰,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体会与思考摘要】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是目前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比较困惑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洛阳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几点体会,指出了卫生行政执法中涉及“两法衔接”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案件移交工作体会【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10-0381-02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是洛阳市卫生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
主要任务是承担市本级的卫生监督执法,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开展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的行政许可、执业许可、执业准入和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的日常性工作,依法查处卫生违法案件。
卫生行政执法涉及的专业主要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放射诊疗等。
几年来,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促进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在2011年检察机关组织的“两法衔接”专项督导检查中,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的“两法衔接”工作得到了督导组的肯定和好评,并在经验交流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现将卫生监督中心的工作体会与同仁共享,供交流。
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011年,按照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工作部署,监督中心专门成立了“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为组长,各位副主任为副组长,法制科、稽查科、审证科和各专业执法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明确“两法衔接”工作由法制科统一管理,案件统一移交。
监督中心借“两法衔接”专项督察之机,对已办理的案件进行了认真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案卷中的不足之处。
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统一了两部门的看法,化解了困扰卫生监督员的疑惑。
非法行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非法行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陈云良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24()3
【摘要】非法行医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其行刑衔接机制由实体与程序两个结构体系组成。
我国非法行医行刑衔接采取的是行政法先行立法模式,
该模式设置了非法行医治理的行政和刑事双重责任,为行刑衔接提供了法律保障与
制度空间。
现行非法行医行刑衔接机制存在实体判断要素不明、程序运转不畅等难题,该机制的完善要以非法行医治理所保护法益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的不同定
位为判断“指向标”,在实体上厘清行医主体、医疗行为、情节严重要素在行政法
与刑事法中的不同界定,在程序上确立行政程序优先适用原则、明晰证据转化规则、破除鉴定启动难题、强化衔接主体间的权力协同,以此推进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治
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总页数】13页(P32-44)
【作者】陈云良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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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中衔接的建议

在当今社会,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健康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制止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监管力度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违法行为,我们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来预防和打击这一现象。
具体措施包括:1. 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合法运营,加强对医疗行为和采供血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和采供血人员的资质审核,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医疗人员和采供血人员的数量和素质。
3. 完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我们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处罚机制,对违法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政策,明确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经营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监督和管理。
3. 增加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舆论压力,提高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抵制和排斥。
三、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1. 加强法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增强执法人员的打击违法行为的能力。
2. 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
3.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定期检查和核查,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已经成为了跨国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关于“非法行医”的思考

关于“非法行医”的思考一个年过半百的老师,半个世纪的人生经历,因为中医得救而痴迷于中医,为中医呐喊,讲自己中医的故事,听中医故事思考中医,我这里干货满满。
网上对于非法行医的人和事争论不休,很多人认为打击非法行医会让绝大多数民间中医灭绝,即使现在放宽政策可以参加中医特长考试,因为很多人并补具备很多规定的条件,没有熟悉的推荐人而刚刚燃气的梦想再度破灭,能够过关的民间高手少之又少,这样就满没了绝大多数民间中医人才。
所以民间上真正能够从事中医的人就越来越少了,对于民间中医也是致命一击。
大家都一只眼盯着民间中医,但却忘记了体制内中医其实问题也很多。
很多体制内的中医人,拿着中医的行医资格证,却做着西医的事,这是不是伪中医呢?老中医都说,传统的中医已经变味了。
中医药的大学生研究生为什么不能也要接受中医的临床考试就草草毕业呢?毕业的研究生根本连把脉和开方都不会呢?当然这些话并不是我作为一个中医爱好者说话,很多中医活化石正在呼吁,而我只是作为一个患者站在外面呐喊。
要想让中医真正恢复到传统的路线,最好的方法就是全面进行临床考试,以前的全部推倒从来,因为都完全不是中医的方法来辩证施治。
要对所有体制内外的所有人进行临床考试,按照时间期限,按照传统中医的望闻问切综合考试辩证,有效果留下来行医,没有效果的走开。
中医的队伍中充斥着绝大多数西医化的伪中医,这是中医活化石说出来的话,要想让中医真正振兴必须要吸取日本人当初“废医存药”的惨痛教训。
我们不要光盯着非法行医这个死胡同上,更要让有中医行医资格证的含金量更为纯真,如何你不是传统中医的方法,就请你脱下你的伪装,让真正的传统中医人走进来。
让传统中医临床考试进入体制内,这样才能救中医,这样才能真正振兴传统中医。
拯救中医药最好的办法就是拯救民间中医,同时让民间中医和体制内充分融合在一起,让即将消失殆尽的民间高手在体制内发挥余热。
最好的办法就是,近些年体制内西化的中医证书全部推到从来,用传统的中医辩证方法全部进行临床考核,用实战检验行医资格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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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近年来,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施行非法行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举措,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震慑作用。
但目前在具体处理这些案例时存在调查取证难、査获难度大、对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手段和措施有限、髙效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
现将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体会和经验报告如下。
1案件介绍2011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小普陀街某号进行监督检查,检査时该镶牙场所经营者正在为某患者开展镶牙医疗执业行为。
现场查见该场所门口墙面上写有“镶牙”字样,场所内有洗牙机1台,假牙模具29只等物品,操作台上放有现金人民币共200元。
经查,该当事人曾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9年8月12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本次行医场所小普陀街某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2008年5月9日起实施的“法释〔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于2011年9月11日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2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在査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2001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更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以及各自对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的不同要求,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2.1调查取证难,查获难度大一是非法行医行为越来越隐秘。
如改坐等病人上门为上门为病人诊疗,或改白天行医为晚上行医;又或并不公开地招收病人而是通过熟人介绍的方法偷偷地进行非法行医。
还有的非法行医者采取了迂回战术,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检查紧时他们就收敛一下,该隐蔽的隐蔽,该藏匿的藏匿。
检査的风声一过,他们又继续从事非法勾当,继续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卫生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依然不足。
非法行医具有隐蔽和分散的特点,虽然当前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配备有所增强,但查处非法行医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仍然显得力量不足。
上述两个原因,使得一些依法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由于调查取证困难,无法移送刑事司法,降低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2.2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刑事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致使卫生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影响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査处效率。
例如,有些案件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已经达到了移送标准,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却不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
有些案件虽然性质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大,但卫生行政机关又认为未达到案件移送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案件的立案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明确,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理解把握。
但该解释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第二条对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分为五种情形。
其中“一般功能障碍”、“造成…威胁”、“足以…的”的表述还是比较概括,对此类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时依然有可能存在分歧。
司法解释规定的第四种情形比较明确,明确了非法行医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实践中,以“情节严重”移送刑事司法的非法行医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之情形。
2.3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有限第一,相对于刑事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较为薄弱。
刑事诉讼,证据为王,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充分性以及证据形式完备性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但行政执法对证据的要求不同于刑事诉讼,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也相对淡薄,可能造成证据收集不充分,或是证据收集不够全面,或是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形式存在瑕疵。
第二,根据相关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取证权力,但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都很有限。
实践中有些证据的收集,需要借助刑事司法机关的介入,否则,可能使得一些本来应该取得的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或灭失,造成取证困难或取证不能,导致本来可以移送刑事司法的非法行医案件因证据原因不能移送,或者即使成功移送,但最终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
2.4缺乏高效运行的行刑衔接机制一是大多数非法行医案件的行刑衔接还是通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个别协调沟通,没有建立起覆盖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高效的衔接工作机制。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够通畅,没有常规的信息交换机制或信息共享平台,各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滞后。
如公安机关缺乏发现、受理涉嫌犯罪信息的畅通渠道,主要通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才介人案件,不能发挥其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也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机关有关的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
三是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
现有的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和概括,需要在实践中对行刑衔接的过程和步骤进一步细化。
3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前述上海市黄浦区卫生行政机关移送刑事司法的非法行医案件是一起成功的行刑衔接案例,其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3.1借助社区力量,拓宽线索发现渠道非法行医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非法行医者一般也具有相当的警觉性和反侦査能力,仅仅依靠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的力量进行常规检查或突击检查,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査处。
因此,黄浦区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的方式,让群众认识到非法行医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抵制、举报非法行医的自觉意识,借助社区基层力量,极大地拓宽了发现非法行医线索的渠道。
前述的非法行医案,就是由1位投诉人在发现了该当事人新的行医活动线索后立即通知执法人员的。
黄浦区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后,通过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行为人当场査获。
3.2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一是在“社区执法联动网络”和“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两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对非法行医“行刑衔接”案件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多次与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进行专题讨论。
二是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开展执法査处行动,利用公安的力量和侦查取证方面的经验,固定证据和控制违法行为人。
如前述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现场査获的非法行医工具及时地予以拍照、扣押,对行为人和就医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在确认行为人系非法行医后,即将行为人带回公安机关确认身份信息,有效地避免了“游医”类无证行医者因无法确认身份住址而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为行刑衔接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是区综治办也在侦办过程中协调落实了外口协管人员的监控预警,联合街道和房地部门提供房屋信息资料,并邀请居委配合预警监控、收集违法证据、陪同见证执法。
4对策与建议结合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的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①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建立完善长效的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一是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等形式,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中尚存的分歧之处达成共识,制定犯罪案件移送标准,避免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认识不同使非法行医的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是可以就行刑衔接具体的程序和内容作更加明确的规定,使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有据可循。
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可以定期进行信息通报或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刑事司法机关及早掌握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移送案件的相关信息,有效提高行刑衔接的效率。
四是可以对行刑衔接中出现的问题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进行商讨,提出解决办法或达成一致意见。
②注重整合资源,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在案件线索的来源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力量和居委会的作用。
居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民是社区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对社区周围的环境一般都非常熟悉,一旦有非法行医者出现,最先发现的应该就是居委会和社区居民。
充分有效地利用居委会和社区居民这些资源,将大大减低有限执法资源的使用成本。
在个案查处中还应当注意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执法,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X才非法行医案件的査处过程中,联合公安机关一起执法,既可以借助公安人员较为专业的刑事侦查知识和•能力,加强个案的指导,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又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强制力量,有效地控制违法行为人,查清违法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为后续的处理夯实基础。
非法行医低成本,高利益,非法行医行为人通常是一犯再犯。
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发挥刑罚对非法行医者的威慑力,加大非法行医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减少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
本文参考资料:华鑫侦探社:。